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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样本-合同协议-表格模板-实用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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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3年中国联通甘肃XX采购框架协议 买 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卖 方: 签订地点:兰州 签约时间:2013年 月 2013年中国联通甘肃XX采购框架协议 买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称为“买方”)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中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卡德尔·色依提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作为协议一方; 卖方:XX公司(以下称为“卖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卖方同时代表供货方作为协议另一方,卖方对供货方在本协议和订单项下的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署本协议。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协议标的及具体采购安排 第三条 协议价格 第四条 支付 第五条 交货 第六条 包装与标记 第七条 检验 第八条 卖方的保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 税费 第十二条 保密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协议的解除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 附件清单 附件一 协议设备价格及配置清单 附件二 技术规范书 附件三 制造商承诺函 附件四 投标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 卖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本协议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和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买方向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XX设备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协议设备”或“设备”:协议中所确定的设备硬件、安装材料和备件及相关软件使用权、技术文件等。“设备”在本协议中亦被称为“货物”。 1.2 “设备硬件”:附件一所列的协议设备硬件部分。 1.3 “设备软件”或“协议软件”:买方和采购方依据本协议获得的卖方或卖方已取得软件著作权人同意授权最终用户使用的、与本协议设备测试、检测、运行有关的所有必需的程序、编码及指令。 1.4 “技术文件”:协议及附件中规定的所有与协议设备有关的文件或与协议设备的安装、调测、运行、维护、相关的所有技术指标、说明和数据等相关文件。 1.5 “服务”:按照协议及附件规定,由卖方和/或供货方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的与协议设备相关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设备的安装、测试、软件的使用和升级,检验,维护保养,修理和保修等。 1.6 “买方现场”或“现场”:对协议设备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场所。“买方现场”在协议中亦被称为“站”或“买方安装现场”,买方现场可能是一个或多个。 1.7 “协议”:本协议正文及其附件,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8 “发货信息”:协议号及订单号、设备名称、站名、总重量、规格、数量、总价格、总体积、发货时间、发货地、危险货物名称、超大/超重系统和长、宽、高、体积及危险易燃货物运输仓储过程中所要求的特别保护措施等信息。 1.9 “交货”:由卖方和/或供货方做出的将所有协议设备的控制转移给买方和/或采购方的行为。 1.10 “交货日期”:采购订单说明的协议设备的相关交货日期。 1.11 “硬件缺陷”:设备硬件在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或设备硬件未达到协议技术规范的要求。 1.12 “备件”:卖方和/或供货方依据附件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的协议设备部件的零件或辅、配件。 1.13 “保修期”:按照协议规定,卖方和/或供货方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协议设备或部件,以保证协议设备正常运行的时期。 1.14 “响应”:卖方和/或供货方就买方和/或采购方提出问题予以答复并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的行为。 1.15 “买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1.16 “采购方”:向卖方和/或供货方下达采购订单的采购单位。根据不同情况,采购方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买方的分公司。 1.17 “卖方”:【XX】。 1.18 “供货方”:由卖方授权可签署订单的供货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供货方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卖方授权的各单位。 1.19 “双方”:卖方和/或供货方以及买方和/或采购方。 1.20 “生产厂商”:设备硬件的制造商,在本协议中指:【XX】。 1.21 “软件著作权人”:设备软件的著作权人,在本协议中指:【XX】。 1.22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在本协议中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 1.23 “采购订单”或“订单”:由采购方向供货方下达的采购通知。 第二条 协议标的及具体采购安排 2.1 买方和卖方同意由卖方和/或供货方作为买方的设备及服务供应商,在买方和/或采购方规定的期限或阶段或范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订单,出售设备和服务。由卖方和/或供货方提供的协议设备、技术规范和保修条件的内容以及服务详见协议附件。卖方或卖方和/或供货方保证软件权利人在本协议中授予买方和采购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软件许可使用权,以保证买方和采购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能够正常地运行协议设备。卖方和/或供货方保证协议设备及软件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 2.1.1在供货期间,若本协议所涉及的货物及其备件遇价格下降或协议涉及的货物配置更新,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和/或供货方对本协议涉及的货物价格做相应下调或要求卖方和/或供货方提供更新配置后的协议货物,且价格不高于本协议成交单价(本协议成交单价是指本协议的综合折扣价格)。 2.1.2如果协议软件升级,卖方和或供货方将使得买方和采购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免费获得升级软件的许可使用权。 2.2 卖方和/或供货方按照协议及附件一的规定,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详尽、可操作的技术文件。 2.3 卖方和/或供货方按照协议及附件一及附件二的规定,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技术服务。 2.4 卖方和/或供货方保证按照协议及附件二规定,在保修期内免费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协议设备或部件,并提供其他保修服务。 2.5 买方和卖方确认,卖方和/或供货方为本协议的设备及服务供应商,未经买方和采购方书面同意,卖方和/或供货方不得将协议及/或订单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2.6 根据本协议下达的订单受本协议的约束。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买方和/或采购方不再向卖方和/或供货方下达订单,但双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的其他规定和已下达的订单继续执行已签署的订单,直至该订单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采购订单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2.7 双方约定按第2.7.1条的方式对采购订单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并传回采购方,以确认订单信息,卖方和/或供货方应将订单原件在订单发出后7日内送达采购方(否则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卖方和/或供货方在订单发出后72小时内未传回订单或对订单作修改的,采购方有权拒绝卖方和/或供货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7.1订单以买方和/或采购方及卖方和/或供货方签字盖章方式为确认方式。 2.7.2确认的订单一经传回,即对卖方和/或供货方具有约束力。未经采购方同意,卖方和/或供货方不得再对所传回订单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三条 协议价格 3.1 为了满足生产使用需要,买方和/或采购方向卖方购买XX设备(以下简称“协议设备”)等。具体价格、配置见附件。 3.2 卖方和/或供货方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的协议设备和服务的单价详见附件一。具体金额以采购订单进行结算。 3.3 采购订单的价格包括: A、卖方和/或供货方应提供的本协议及订单范围完整的协议设备的费用; B、软件许可使用费; C、保修期内维修、升级和技术服务费用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其他各项服务费用; D、使协议设备和技术文件适于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及多次装卸操作的包装费用; E、卖方和/或供货方负责运送协议设备和技术文件到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费用; F、卖方和/或供货方将协议设备销售给买方和/或采购方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 G、卖方和/或供货方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3.4 卖方承诺在买方下批次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公布前按不高于本协议的承诺价格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协议设备和服务,具体价格见附件一。 3.5 协议设备的详细价格清单见本协议附件,上述价格为买方和/或采购方向卖方支付的固定的、最终的价格。 第四条 支付 4.1 采购订单下的货款由买方和/或采购方付至卖方和/或供货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卖方的银行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帐 号: 户 名: 4.2 到货款 卖方和/或供货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全部交付订单设备且收到卖方和/或供货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15个工作日内,买方和/或采购方向卖方和/或供货方支付当期采购订单总价的70%的交货付款,具体支付金额详见采购订单。 (1) 订单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 (2) 经采购方签署的当期采购订单,原件一份。 (3) 卖方和/或供货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4) 第5.3条规定的到货证明,原件一份。 4.3 验收付款 卖方和/或供货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全部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和/或采购方将在收到卖方和/或供货方提交的下述文件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和/或供货方支付相当于当期采购订单总价20%的款项,具体支付金额详见采购订单。 (1) 卖方和/或供货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2) 采购方签署的《验收合格证书》,原件一份。 4.4 质保期为自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质保期内如未发生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和/或采购方向卖方支付当期采购订单剩余 10 %。 (1) 卖方和/或供货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2) 采购方签署的《质保合格证书》,原件一份。 4.5 协议买方和/或采购方、卖方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均依照相关规定由买方和/或采购方、卖方分别承担。 4.6 如果卖方的开户银行和/或帐号等帐务信息发生变更,卖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的十五(15)日前,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买方和/或采购方该等变更。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买方和/或采购方支付协议款项,买方和/或采购方将不承担逾期付款的任何责任。如给买方和/或采购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当予以赔偿。 4.7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甲方已付帐款,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第五条 交货 5.1 交货地点:采购方指定(甘肃省全省范围内)。 5.2 交货时间:卖方和/或供货方应在接到采购订单30个工作日内将当期采购订单下的协议设备交货至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具体到货日期按采购订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并在发货前12小时联系订单上指定部门和人员确认,方可发货。 5.3 发货同时,卖方和/或供货方应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交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买方和/或采购方代表将根据发/到货证明核对到货的箱数,在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并将其中的一份原件退还给卖方和/或供货方。买方和/或采购方代表在发/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将仅具有证明买方和/或采购方在某一日期所收到的设备箱数以及箱体表面是否严重破损的作用。买方和/或采购方将按协议规定以及卖方和/或供货方提交的发/到货证明对有关的设备、材料、软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查验。该查验不代表对设备的检验,双方将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进行设备检验。 5.4 交货方式(按照采购订单确定): 卖方送货至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不经过第三方。 5.5 采购订单约定由卖方送货的,协议设备由卖方按订单约定的时间运到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并承担签收合格之前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设备的损坏和灭失的风险)均由卖方承担;订单约定由买方和/或采购方提货的,货物交付签收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6 卖方应在交货前3个工作日,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发货清单。清单中应标明协议及订单号、设备名称及数量、技术文件名称及数量、包装件数、重量和尺寸、货物起运时间、具体交货时间以及交(送)货人姓名、联系方式、协议设备安装地点等内容。 5.7 如果买方和/或采购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负责运输,卖方和/或供货方应于协议设备装运前3个工作日通过传真通知买方和/或采购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下内容,以便买方和/或采购方安排运输: (1) 协议及订单号及发货设备协议价格。 (2) 货物备好时间。 (3) 货物总体积。 (4) 总箱数。 (5) 总毛重。 (6) 每件体积。 (7) 危险货物名称,特别保护措施及操作方法。 (8) 对温度、湿度、震荡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 5.8 所有协议设备应成套交付,其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件应与相关设备一同发出交付。一同交付的设备和材料,卖方应负责对其进行适当的分别包装并采取相应的特别保护措施。 5.9 卖方应随协议设备一同将技术资料交付给买方和/或采购方。 5.10 如果因卖方原因导致协议设备的迟交,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给买方和/或采购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进行赔偿。 第六条 包装与标记 6.1 卖方应对所有协议设备应用新的坚固的未经侵蚀的材料进行包装,并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要求采取防磁、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协议设备能够安全无损地运抵收货现场。凡由于对设备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或技术资料损坏、丢失或者影响买方和/或采购方按照本协议目的使用协议设备之时,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免费的修理、更换或补发货,同时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给买方和/或采购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进行赔偿。 6.2 卖方和/或供货方应在包装箱四个相邻面以持久涂料在显著位置标注以下文字: (1)协议号及订单号:应标明双方协议号及订单号。 (2)唛头:协议号、订单号 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 (3)收货人 (4)目的地 (5)设备名称 (6)站名全称 (7)毛重(公斤) (8)长,宽,高(厘米) (9)该箱在装箱单内的箱号 6.3 卖方和/或供货方应在包装箱两面以国际通用运输标记和指示标记指示出该货物重心和起重位置以方便装卸操作。另外,卖方和/或供货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或国际惯用图示。 6.4 所有协议设备和技术文件应按目的地包装(不同目的地的设备或不同的设备不能包装在同一箱子里),每个箱子上应清楚标明目的地名全称、该目的地总箱数及该批箱数(分批交货情况)。 6.5 技术资料应与有关设备一同包装,如需分开包装,卖方应按上述包装要求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注明相关设备名称及箱号以便买方和/或采购方核对。 6.6 凡由于对设备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或技术资料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或补发货,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给买方和/或采购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进行赔偿。 6.7 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拒收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协议设备和/或技术文件,并由卖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第七条 检验 7.1 协议约定由卖方送货的,协议设备到达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开箱就协议设备的外观、规格、数量进行检验,并对协议设备进行加电测试。如经检验,设备与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相符,双方共同签署《设备开箱检验单》。买方和/或采购方应在开箱检验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卖方人员参加检验。如因卖方如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协议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其他与协议规定不符的情况,双方应做书面记录。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拒绝接受协议货物,视为卖方未交付货物,并由卖方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买方和/或采购方接受协议货物,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选择要求降低协议价格或者卖方在5个工作日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足相关货物,同时卖方应当承担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赔偿责任。 7.2 如卖方代表在买方和/或采购方发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能参加上述检验,则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于期限届至时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的结果、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效力均视同于双方按照上述第7.1条约定履行的共同检验。如检验中发现设备有任何短少、缺损、缺陷或与协议规定不符,买方和/或采购方如实进行书面记录,卖方应认可该检验记录。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拒绝接受协议货物,视为卖方未交付货物,并由卖方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买方和/或采购方接受协议货物,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选择要求降低协议价格或者卖方在5个工作日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足相关货物,同时卖方应当承担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赔偿责任。若经检验与协议中约定相符时,买方和/或采购方自行签署《设备开箱检验单》。 7.3 甲乙双方同意,《设备开箱检验单》的签署不排除买方和/或采购方向卖方索赔的权利。上述验收检验系对协议设备表面运作状况的检验,不影响本协议中卖方应负的产品质量责任。 7.4 设备开箱检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检费、额外的运输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承担。 7.5 协议设备的安装由买方和/或采购方在卖方的协助下完成。卖方应为买方和/或采购方的安装工作提供安装督导服务。 7.6 协议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后,双方对设备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对于测试不合格的设备,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要求换货或退货,买方和/或采购方要求更换的,卖方应免费予以更换,并承担因此给买方和/或采购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卖方的保证责任 8.1 卖方保证协议设备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质量符合行业规定和协议约定的、没有设计上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其设计、制造及功能应符合买方和/或采购方要求的相关技术标准并适合于本协议规定的用途和目的。 8.2 由于卖方原因,致使协议设备不能满足协议目的时,需增加或更换硬件,以达到相应要求,所增加或更换的硬件由卖方免费提供,并由卖方承担因此造成买方和/或采购方的损失。 8.3 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应是完整的、清楚的和准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协议设备安装、运行、性能考核、操作和维修的要求。 8.4 卖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提供协议设备必需的、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 8.5 卖方保证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所提供的设备,在出售给买方和/或采购方前业经合法取得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任何第三人不会基于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任何其他对设备的担保利益而向买方和/或采购方对设备主张权利。并保证本协议设备无任何偷漏税、走私、其他能够造成任何行政扣押或者司法冻结、查封的违法行为,否则卖方应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买方和/或采购方的全部损失。 8.6 协议项下设备保修期:从到货签收之日开始12个月保修服务,如协议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免费予以修理或更换。 8.7 在约定的保修期内,卖方应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7X24小时电话故障诊断服务/5 X 8小时电话技术支持,卖方工程师应在接到报警后4小时内提供解决方案,48小时之内修复,如不能修复,应采用整机替换方式解决,备机的数量及型号以买方和/或采购方现有的机器为准。对省会、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如果出现严重技术问题招标方要求紧急处理,投标方技术人员应保证在收到买方和/或采购方通知后24小时内(即下一个工作日)到达故障现场。 8.8 在保修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应就续签保修协议进行协商,并在保修期届满之前5个工作日之内续签保修协议。如果双方未能在保修期届满之前续签保修协议,则在保修协议期满后,如果设备发生任何故障,卖方应自接到买方和/或采购方通知后24小时内,对设备进行维修并使设备恢复使用,买方和/或采购方承担卖方修复设备产生的合理修复成本及人工费用或者按照双方另行补充签署的保修协议确定买方和/或采购方承担的保修费用。 8.9 协议签订后,卖方应在设备使用期间提供常用的备品、备件,以保证买方和/或采购方正常使用设备。 8.10 已更换的协议设备的保修期期自交付买方和/或采购方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顺延。 无论是否在保修期内,发现协议设备存在设计和/或制造上的严重缺陷,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更换或退货,卖方应承担全部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卖方未按订单规定的期限交货的,卖方除了应按买方和/或采购方再次提出的交货期限交货之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自原约定交货日期起计算),应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支付的逾期违约金为未交付部分设备订单金额的5‰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从其应向卖方支付的货款中扣除。若逾期交货超过10日或违约金超过订单总价的5 %,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拒收货物或退货,卖方应返还买方和/或采购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买方和/或采购方拒收货物或退货的,卖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自买方和/或采购方拒收或退货之日起,订单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 9.2 卖方未按订单约定的地点交货的,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拒绝接受,卖方应按订单约定的地点重新交付并自行承担费用,若逾期的,还应承担9.1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9.3 如果协议设备在检验和保证期内卖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义务,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请求下列救济: 9.3.1由卖方自负费用以新设备替换有缺陷的协议设备或用新的技术资料替换有错误的技术资料,或者补供遗漏的协议设备或技术资料并将这些设备和资料于20个工作日内运抵买方和/或采购方工作现场,同时卖方应在重新起算的保证期内对替换后的设备做出质量保证。 9.3.2卖方应为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与协议设备一致的备机,用来替换其有缺陷的协议设备,以避免买方和/或采购方业务的中断。并承担重新安装的责任。 9.3.3若协议设备不能通过验收,经卖方努力后仍不能解决存在缺陷的,若买方和/或采购方仍需要的,卖方应按缺陷的严重程度、买方和/或采购方受损害的程度及损失的多少对协议设备进行折价,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9.3.4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和/或采购方为替代协议货物而从任何第三方购买相同货物时,如果该采购价格超过本协议价格,则卖方应向买方和/或采购方赔偿该差价。 9.3.5买方和/或采购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行使拒收货物或退货权的,卖方应退还买方和/或采购方订单全部价款并承担相关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全部保管和维护被拒收货物或被退货物必需的其它费用。 9.3.6卖方应赔偿因其对协议项下任何约定违约而给买方和/或采购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和/或采购方损失的,卖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对买方和/或采购方予以赔偿。 9.3.7任何索赔请求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违约方应在收到书面索赔请求后十日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对方。若违约方有异议,应在收到书面索赔请求后七日内向守约方提出异议理由,双方另行协商。若双方在14天之内未就违约事宜达成一致,则双方或者任何一方均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十三章约定,进行纠纷解决。如果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书面索赔要求后十四(14)日内未能做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违约方接受。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战争、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其他任何受影响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尽快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以特快专递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0.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协议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以传真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当事人不能免责。 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不良影响。 10.4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协议义务,协议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60日,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协议。终止于另一方收到上述通知时生效。 10.5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除因此受到影响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部分。 第十一条 税费 买卖双方应各自承担国家有关机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向其征收的所有与本协议执行有关的税费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保密 12.1 本协议一方(“资料披露方”)保证对其向本协议另一方(“资料接受方”)按照本协议(或就本协议)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 (简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或者有权提供给资料接受方使用。 12.2 保密材料在披露给资料接受方之前,披露方应标明“保密”或类似字样;如以口头或视觉形式披露,信息或资料应在披露前,由披露方声明其保密性质,并随后进行书面总结。 12.3 除本协议授权实施的行为外,资料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视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且不得将该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复制或向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或者其他关联方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章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资料接受方仅得为执行本协议下义务的目的对保密材料进行复制,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资料接受方必须将保密材料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资料接受方应当妥善保存保密材料,并对保密材料在资料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不慎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材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 并非资料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 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资料接受方或其关联企业独立开发的; (3) 由资料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资料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取得的; (4)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法院裁判,要求资料接受方披露的,但资料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资料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12.4 本协议保密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13.1 卖方保证买方和/或采购方拥有协议设备系统软件的永久使用权。买方和/或采购方为了运行或存档的合理需要,可以对有限的目标码进行复制。 13.2 卖方依据本协议为买方和/或采购方特定需求而开发的应用软件的知识产权归属买方和/或采购方所有,未经买方和/或采购方书面授权,卖方无权将该应用软件或与该应用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其他软件使用、分配、转让、转移给任何第三方或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此外,双方同意并确认,卖方为买方和/或采购方特定需求而开发的应用软件的源代码归买方和/或采购方所有。如果买方和/或采购方需要对应用软件的著作权在相关机构进行登记,卖方承诺将予以全力配合。 13.3 卖方确认,卖方基于本协议的约定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的协议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是卖方合法拥有/或经合法授权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知识产权,因上述软件的知识产权侵权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13.4 对于卖方拥有知识产权的协议设备软件,卖方保证在交付货物前或交付货物同时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由卖方签署的授权使用证明;对卖方不拥有知识产权的协议设备软件,卖方提供由拥有知识产权的厂商签署的授权使用证明。 13.5 卖方保证本协议软件不存在影响协议设备正常运行的软件缺陷。如果发现由于非买方和/或采购方原因导致的设备软件缺陷,卖方应自费负责纠正该软件缺陷,造成买方和/或采购方损失的,卖方应根据损失进行赔偿。 13.6 买方和/或采购方将有权持续并不受干扰地享有和/或使用卖方向其提供的协议设备软件,且除本协议约定的应支付款项外,买方和/或采购方不必就使用上述软件而另外交纳任何其他费用。 13.7 卖方承诺在本协议中所采用的和提供给买方和/或采购方所有和/或使用的一切软件、硬件设备以及技术、方法、手段中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买方和/或采购方因按照协议的约定享有和/或使用卖方提供的软、硬件设备以及相应的技术、方法、手段而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或因此涉入诉讼、索赔或其他司法程序(以下称“侵权纠纷”),买方和/或采购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处理并赔偿买方和/或采购方损失,同时应支付所产生的一切行政处罚罚款、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以及由此给买方和/或采购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在侵权纠纷中有关法院、行政机关和/或其他部禁止买方和/或采购方继续所有和/或使用软件的一部分或全部,卖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在买方和/或采购方要求的期限内使买方和/或采购方免费重新获得使用上述软件的权利; (2)在买方和/或采购方要求的期限内对上述设备软件进行修改或更换,使其满足本协议的相关规定,让买方和/或采购方使用软件不受上述禁令限制,并继续使用协议设备。 无论采用上述何种方式,不论卖方与它方交涉的结果如何,卖方均需承担全部费用。卖方除应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承担因此给买方和/或采购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协议的解除 14.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的,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 14.2 如果任何一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另一方可随时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并不损害或影响任何其它可能的补救措施。 14.3 协议设备在运行中,出现不能达到买方和/或采购方所要求的最低性能指标的,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协议。 14.4 如果因卖方违约,买方和/或采购方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协议的,买方和/或采购方可依据适当的条件从别处取得与卖方未交付和/或未履行相类似的设备、技术文件和/或技术服务,卖方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14.5 一方或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解除协议的,对于已经全面、正确履行的部分仍然保持继续有效;解除效力仅及于未履行的部分或未全面、正确履行的部分。协议解除后,双方就解除部分发生返还义务的,应当返还;有违约行为的,违约方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15.1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均应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5.2 诉讼进行中,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将继续履行争议部分以外的协议条款。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6.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6.2 本协议各章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16.3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联络往来应以书面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进行。各方往来通知中,如使用特快专递方式,以收件方签收日期为通知送达之日;如通过传真方式,以传真发出日为通知送达日;如使用挂号邮寄方式,以邮件收件邮戳日期为通知送达之日。 16.4 协议将保持其有效直至买方和/或采购方、卖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且买方和/或采购方、卖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6.5 根据协议约定的性质和交易习惯需要继续履行的义务等,在本协议终止或有效期之后仍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协议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该等义务的履行期限或交易习惯继续履行该等义务。 16.6 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如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正文有不一致之处,以协议正文的规定为准。 16.7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因双方同意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违法或不能强制执行,协议的其余条款应继续有效。 16.8 如果任何一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另一方可随时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并不损害或影响任何其它可能的补救措施。 16.9 本协议生效后,凡需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应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补充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协议章后生效。 16.10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6.11 本协议一式4份,买方执2份,卖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 字 页 买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代表: (签字) 日 期: 卖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代表: (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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