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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苏州第五制药厂中试车间工程项目部
分包工程协议
分包工程名称:( 瓦工 )
分包合同编号:( 1 )
地址:苏州市新区
邮编:
传真:
苏州第五制药厂中试车间工程项目部
分包合同编号:( 1 )
分包工程名称:(瓦工)
分包商名称 :(王建宝)
本协议于2003年10月28日签订
协议双方:
1) 苏州第五制药厂中试车间工程项目部
以下简称承包商
2)(王建宝)注册地址( )
以下简称分包商(或供应商)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详本协议附表一所列。
双方现协议如下:
一 般 条 款
1、 定义:本分包合同除内文另有规定外,以下列定义为准。
1.1 “主合同”指要点载于本协议附表一的主合同要点。
1.2 “分包合同”指本协议附表二所列文件说明的工程。
1.3 “合同价格”指本协议附表三列明分包商执行分包工程应得的款项;或因分包工程获授权更改而在分包合同下应支付予分包商的其他款项。
2、 一般规定:
2.1 分包商须按照分包合同执行, 完成分包工程量, 直致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满意的水平。
2.2 在承包商的临时设施的规定下, 分包商须提供一切为执行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技术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劳动力、监工、临时施工设施、临时工作、运输和所有永久或临时性的建筑工作。
2.3 如果事先未经承包商同意, 分包商不允许将分包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及利益转让或分包予他人。
2.4本分包合同的条款如果与分包商的报价单上所列任何条款有任何矛盾或歧义, 以本分包合同为准。
3、 主合同:
3.1 分包商被视为完全知道主合同(图纸、规范)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和条款。
3.2分包商须承担和履行承包商在主合同下有关分包工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3.3 分包商特此确认, 如果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 导致承包商违反主合同或违反承包商为主工程而订立的其他合同, 并需作出损失赔偿, 以及使承包商蒙受有关工程的更多损失和支出。
4、 承包商的临时设施:
4.1承包商须在工地提供本协议附表四列明的施工机械及其它临时设施, 并准许分包商根据附表的条款, 与承包商允许的其他分包商一同使用。
4.2 分包商使用承包商所列明的施工机械及临时设施, 应严格遵守承包商制定的各项制度, 如由于分包商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而导致的损失赔偿, 均由分包商承担。
4.2.1 按照JGJ59-99使用和生产工程中各类机械或施工搭设各类机械设备。
4.2.2 按承包商之分布规定, 布置及安排员工居住地, 按规定放置各类生活、生产用品。
4.2.3 按承包商之制度, 保证生活区的整洁, 食堂用餐制度、时间,用水时间。
5、 在工地施工和进出工地:
5.1 分包商在工地执行分包工程时, 必须遵守承包商定下的工作时间。
5.2 分包商在工地必须遵守承包商订立的工作作息时间, 并在此时间范围限制下进出工地。
5.3 分包商在工地不准留宿与工地无关的闲杂人员等。在工作时间内、外与其它人员做违反工地之规章制度,由此而引来的一切损失、赔偿均由分包商负责。
6、 开工和完工:
6.1 分包商须在本协议附表三列明的完工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
7、 指示和决定:
7.1 分包商在关于分包工程的事项上,须遵守由承包商以口头、书面通知和确认的一切指示和决定。
7.2 承包商委派所有工地管理人员, 均有权、有责任对分包商的各方面进行单项或多项地监督指示,分包商均须遵守执行。
7.3 分包商如不按上述全部执行承包商所发出的指示,其造成的损失、赔偿均由分包商承担。
8、 质量:
8.1 分包商应全部遵守并全面完成并达到其分包内容所涉及的主合同、图纸、国家规范所要求的工作内容。
8.2工程开工前, 分包商必须编制其工作内容所涉及全部范围及与之相关的工作配合的施工方案, 其合理性与可行性必须遵守主合同、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8.3开工前, 分包商必须先做样板、样面或供试验部门的试验材料,由承包商验收或当地试验、质监部门鉴定、认可的样品、样板,才能投入施工。
8.4工程施工中,产品质量的实测合格率必须达95%以上,观感得分率90%以上。
8.5 如分包商达不到上述所规定的质量, 承包商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并且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均由分包商承担。
8.6 按照工程的要求, 如承包商列出其它工程施工中的特殊质量、施工措施、方案、要求,分包商必须全部执行。
9、 材料和设备:
9.1在使用与运输过程中, 分包商如有浪费材料、损失设备的事项,其造成的损失、赔偿均由分包商负责。
9.2分包商在施工中, 必须带好常用之工具, 特殊的工具向承包商租借, 并办理租借手续, 除合理的损耗材料外, 如在租借期间发生损坏或遗失、赔偿均由分包商负责。
10、安全工作:
10.1 分包商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承包商所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如不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章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发生的或未发生的隐患或潜在因素或将来会产生的不安全行为,承包商或业主或监理或政府有关安全部门均有权作出处罚规定,对查出的隐患等必须限时整改,并由此而产生的或未产生而造成的不良影响所牵涉的所有损失、赔偿、罚金均由分包商承担。
10.2 分包商禁止使用老年工(年龄大于或等于55周岁)、女工、童工(年龄小于或等于18周岁)、病残工或职业病员或其它如高度近视症、恐高症、羊癜风、精神病等一切不适合于施工现场施工的职工。如有以上发现或由此造成或未造成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赔偿均由分包商承担。
10.3 当分包商接到承包商或业主、监理等发出的整改令,分包商必须严格
按整改令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并请求发出整改方验收,如由此造成的停工或其他非工程支出均由分包商承担。
10.4 分包商必须正确配戴“安全三宝”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10.5 分包商在工程范围内如发生的一切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及相关责任均由分包商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0.6 发现未戴安全帽者,罚款分包商100元/人.次,工地随地小便罚款30元/人.次,随地大便罚款150元/人次。
11、治安:
11.1 分包商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承包商提交所有生产人员的身份证及乡级外出施工证明,登记备案。
11.2 分包商必须保证所有职工在开工前接受承包商的安全、治安等工作教育,并签字证明。
11.3 分包商必须保证所有施工人员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之规定,如发生与之违背的一切违法行为,均由分包商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赔偿。
11.4 分包商必须保证所有施工人员在工作期间无打架现象,如发现一次,罚款三千元,并且一切后果由分包商承担。承包商随时有权清退此分包商。
12、文明:
12.1 分包商必须遵守省市政府及劳动部门及承包商颁发制定的文明生产、生活细则。
12.2 分包商应每天检查其工作,生活区域内的环境设施、安全、卫生等工作,保证其满足安全及卫生清洁状态。
12.3 分包商应严格执行各项防火、防爆规程,并不准在易燃区域吸烟和动用明火。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煤气灶等等不安全用具。
12.4 分包商严禁搬移或拆除工地上的创建标牌、标记或各类机械安全设施。
12.5 分包商不准在工地范围内乱扔、乱抛一切不安全、不文明的材料、废料、废品或纸屑、饭盒等。
12.6 分包商必须按承包商规定, 配戴胸卡(或工作服、帽等其它用品)。
12.7 分包商必须全面实施承包商颁布的有关ISO9002的工作细则与工作内容。
12.8 分包商必须遵守工地门卫制度, 接受厂警监督。
12.9 分包商如未按上述全面执行或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承包商将对其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并限期整改;分包商对其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负责。
13、付款:
13.1 在执行分包工程期间, 分包商须在承包商提出要求的7天内,向承包商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列明截止承包商在要求中指定的日期为止,根据分包合同已正当完成并经承包商验收合格的所有工程的价值。
13.2 承包商在收到分包商的书面报告后, 7天内予以审核其完成的合同工程工作量, 并扣留其保修金或其它合同条款之约定金额外, 在审核后7天内支付其款项。
13.3 双方明确同意, 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主合同从雇主取得由于分包商违反分包工程合同规定违反主合同之内容, 而应支付予承包商的款项, 承包商不予支付这些款项予分包商。
13.4 承包商在分包商申请的款项中可以扣除或抵消分包商受到索赔或反索赔而须支付承包商的任何款项。
14、主合同终止:
14.1 如果分包商完全履行其在分包合同中的义务, 主合同基于其他原因终止合同, 承包商可以基于主合同原因在任何时间通知分包商即时终止分包合同, 分包商须按照分包合同完成之工作量, 合理、尽快地计算出可获悉数。
15、分包商违约:
15.1 如果分包商
a. 在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后, 分包商没有能力进行分包工程施工。
b. 在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后, 分包商没有根据分包合同执行或履行其他义务。
c. 在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后, 分包商拒绝或忘记搬走有缺陷的材料或未满足合同中规定的人员、机械、设备。
d. 在未获得承包商书面同意之前, 将本分包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分包予他人。
e. 进行或没有进行其他行为, 而将会或可能使主合同被撤消。
出现上述情况时,承包商可以书面通知分包商,即时终止分包合同,而承包商可占有分包商的分包工程和其他材料。
15.2 终止分包合同后,承包商从分包商手中接手该分包工程,由承包商执行完成和保养该部分,承包商可以从分包商完成之合格工作量款项中收取有关的或其他分包商重新订立合同费用或修复和延续原合同工作而所需产生的一切费用。
16、其他规定:
16.1 甲方委托 徐荣兴 同志为现场代表,负责协调有关进度、质量问题。
16.2 乙方委托 王建宝 同志为现场代表,配合甲方管理。
17、管辖限制:
本分包合同受承包商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及各科室主管。
18、争议:
18.1 本合同或其违约、终止、失效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先争取友好协商解决。
18.2 如果争议在15天内未能解决, 则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协商或仲裁。
附 表 一
主合同
签约双方:江苏苏州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苏州第五制药厂有限公司
日期:2003年10月
附 表 二
A 构成本分包合同的其它文件、规范:
1、图纸(江苏省医药设计院全套施工图纸)。
2、规范(国家规范、部颁标准、ISO9002颁布标准)。
3、文件(业主、承包商的所有文件)。
B 分包工程内容:1、基础、主体、内外粉刷、地坪、楼地面、屋面;柱、梁粉刷钉钢丝网、粉刷、浇筑、砌墙脚手架、补洞、室外散水坡、管洞洞口维修等瓦工所需完成的工作。基本临时设施的搭设。安排1人配合项目部进行轴线、标高的测量、定位工作。
2、所有尼龙线、瓦桶、铁锹、直尺、木蟹、线板、安全帽、雨衣、雨鞋等小工具购买及元宝车维修保养工作。
3、因苏州市各项检查及达标工作所发生的相关工作及凡与工程有关事宜,不存在点工。
附 表 三
A 合同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35元/m2、
B开工、完工期限(或天数):按工程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
C付款方式:1、乙方进度、质量能满足甲方要求,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后,每月付生活叁万元;
2、竣工验收结束后,工程付至总金额的70%;
3、余款在1年内付清。
附 表 四
A 施工现场机械
1、垂直运输:井架。
2、水平运输:元宝车
3、钢筋机械:
4、木工机械:
5、瓦工机械:搅拌机、砂浆机等。
附 表 五
本协议重要质量条款:
1、实测项目:砌体垂直度偏差3以内,平整度5以内粉刷垂直度偏差±1,平整度偏差±2,楞角方正,角度偏差±1。。
2、目测项目:砌体表面干净,顺直方正,砼无蜂窝、空洞。粉刷无空鼓、开裂,阴阳角顺直,表面平直光滑,无大小梁、柱、边。
3、接部颁标准必须达到优良以上质量等级。
附 表 六
本协议重要的安全条款:
1、 进入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发现未戴,罚款100元每人/次。未扣带,罚款10元每人/次。
2、 人人接受安全教育后上岗,发现工人未经教育先上岗,罚款100元每人/次。
3、 严禁打架、吵闹,发现此类事,罚款当事人300元每人/次。
4、 工人夜间翻围墙进出,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与外来人员勾结偷盗工地物品,除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外,分包商罚款1000元/次。
附 表 五
本协议其他条款:
1、 本工程按施工图纸施工,如有设计变更,则分包商应义务完成,合同价不再增加。如由于设计变更减少工作量较大,则在合同价上按定额用工及工价扣减相应的费用。
2、 瓦工分包商完成主体工作的具体时间为2004年1月15日,分包商完成工作的具体时间指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截止时间。
3、 合同价中包括以下需分包商完成的工作(1)基础的砂石垫层(2)部分室内地面垫土(回填土)(3)各种施工洞、管道洞、空调洞等的修补(4)各种验收前垃圾的清理(5)小型构件的预制。
4、 分包商现场管理人员需服从承包商管理人员、业主、监理的指挥安排,如分包商现场管理人员不服从承包商管理人员、业主、监理的指挥安排,无视工程质量、安全,则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在每月付生活费中扣罚。
5、 分包商未在主合同规定工期内完成工作,则按主合同规定的奖罚款项的30%进行扣罚。
6、 承包商与分包商工程结算时需现场管理人员一同参与,现场管理人员对该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的评定及工程结算有决定权。
7、 厂房后三通工程如承包商发包给分包商施工,则分包商后三通工程的人工费合同价格为:按承包商与业主签定的后三通工程合同价的10%结算。
协 议 签 字
承包商单位盖章:
承包商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商单位盖章:
分包商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苏州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苏州第五制药厂中试车间工程项目部
分包工程协议
分包工程名称:( 木工 )
分包合同编号:( 2 )
地址:苏州市新区
邮编:
传真:
苏州第五制药厂中试车间工程项目部
分包合同编号:( 2 )
分包工程名称:(木工)
分包商名称 :(杨志海)
本协议于 2003年10月10日签订
协议双方:
1)苏州第五制药厂中试车间工程项目部
以下简称承包商
2)(杨志海)注册地址( )
以下简称分包商(或供应商)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详本协议附表一所列。
双方现协议如下:
一 般 条 款
1、定义:本分包合同除内文另有规定外,以下列定义为准。
1.4 “主合同”指要点载于本协议附表一的主合同要点。
1.5 “分包合同”指本协议附表二所列文件说明的工程。
1.6 “合同价格”指本协议附表三列明分包商执行分包工程应得的款项;或因分包工程获授权更改而在分包合同下应支付予分包商的其他款项。
2、一般规定:
2.1 分包商须按照分包合同执行, 完成分包工程量, 直致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满意的水平。
2.2 在承包商的临时设施的规定下, 分包商须提供一切为执行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技术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劳动力、监工、临时施工设施、临时工作、运输和所有永久或临时性的建筑工作。
2.3 如果事先未经承包商同意, 分包商不允许将分包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及利益转让或分包予他人。
2.4本分包合同的条款如果与分包商的报价单上所列任何条款有任何矛盾或歧义, 以本分包合同为准。
3、主合同:
3.1 分包商被视为完全知道主合同(图纸、规范)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和条款。
3.2分包商须承担和履行承包商在主合同下有关分包工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3.3 分包商特此确认, 如果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 导致承包商违反主合同或违反承包商为主工程而订立的其他合同, 并需作出损失赔偿, 以及使承包商蒙受有关工程的更多损失和支出。
4、承包商的临时设施:
4.1承包商须在工地提供本协议附表四列明的施工机械及其它临时设施, 并准许分包商根据附表的条款, 与承包商允许的其他分包商一同使用。
4.2 分包商使用承包商所列明的施工机械及临时设施, 应严格遵守承包商制定的各项制度, 如由于分包商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而导致的损失赔偿, 均由分包商承担。
4.2.1 按照JGJ59-99使用和生产工程中各类机械或施工搭设各类机械设备。
4.2.2 按承包商之分布规定, 布置及安排员工居住地, 按规定放置各类生活、生产用品。
4.2.3 按承包商之制度, 保证生活区的整洁, 食堂用餐制度、时间,用水时间。
5、在工地施工和进出工地:
5.1 分包商在工地执行分包工程时, 必须遵守承包商定下的工作时间。
5.2 分包商在工地必须遵守承包商订立的工作作息时间, 并在此时间范围限制下进出工地。
5.3 分包商在工地不准留宿与工地无关的闲杂人员等。在工作时间内、外与其它人员做违反工地之规章制度,由此而引来的一切损失、赔偿均由分包商负责。
5、 工和完工:
6.1 分包商须在本协议附表三列明的完工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
7、指示和决定:
7.1 分包商在关于分包工程的事项上,须遵守由承包商以口头、书面通知和确认的一切指示和决定。
7.2 承包商委派所有工地管理人员, 均有权、有责任对分包商的各方面进行单项或多项地监督指示,分包商均须遵守执行。
7.3 分包商如不按上述全部执行承包商所发出的指示,其造成的损失、赔偿均由分包商承担。
8、质量:
8.1 分包商应全部遵守并全面完成并达到其分包内容所涉及的主合同、图纸、国家规范所要求的工作内容。
8.2工程开工前, 分包商必须编制其工作内容所涉及全部范围及与之相关的工作配合的施工方案, 其合理性与可行性必须遵守主合同、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8.3开工前, 分包商必须先做样板、样面或供试验部门的试验材料,由承包商验收或当地试验、质监部门鉴定、认可的样品、样板,才能投入施工。
8.4工程施工中,产品质量的实测合格率必须达95%以上,观感得分率90%以上。
8.5 如分包商达不到上述所规定的质量, 承包商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并且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均由分包商承担。
8.6 按照工程的要求, 如承包商列出其它工程施工中的特殊质量、施工措施、方案、要求,分包商必须全部执行。
9、材料和设备:
9.1在使用与运输过程中, 分包商如有浪费材料、损失设备的事项,其造成的损失、赔偿均由分包商负责。
9.2分包商在施工中, 必须带好常用之工具, 特殊的工具向承包商租借, 并办理租借手续, 除合理的损耗材料外, 如在租借期间发生损坏或遗失、赔偿均由分包商负责。
10、安全工作:
10.1 分包商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承包商所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如不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章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发生的或未发生的隐患或潜在因素或将来会产生的不安全行为,承包商或业主或监理或政府有关安全部门均有权作出处罚规定,对查出的隐患等必须限时整改,并由此而产生的或未产生而造成的不良影响所牵涉的所有损失、赔偿、罚金均由分包商承担。
10.2 分包商禁止使用老年工(年龄大于或等于55周岁)、女工、童工(年龄小于或等于18周岁)、病残工或职业病员或其它如高度近视症、恐高症、羊癜风、精神病等一切不适合于施工现场施工的职工。如有以上发现或由此造成或未造成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赔偿均由分包商承担。
10.3 当分包商接到承包商或业主、监理等发出的整改令,分包商必须严格
按整改令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并请求发出整改方验收,如由此造成的停工或其他非工程支出均由分包商承担。
10.4 分包商必须正确配戴“安全三宝”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10.5 分包商在工程范围内如发生的一切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及相关责任均由分包商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0.6 发现未戴安全帽者,罚款分包商100元/人.次,工地随地小便罚款30元/人.次,随地大便罚款150元/人次。
11、治安:
11.1 分包商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承包商提交所有生产人员的身份证及乡级外出施工证明,登记备案。
11.2 分包商必须保证所有职工在开工前接受承包商的安全、治安等工作教育,并签字证明。
11.3 分包商必须保证所有施工人员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之规定,如发生与之违背的一切违法行为,均由分包商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赔偿。
11.4 分包商必须保证所有施工人员在工作期间无打架现象,如发现一次,罚款三千元,并且一切后果由分包商承担。承包商随时有权清退此分包商。
12、文明:
12.1 分包商必须遵守省市政府及劳动部门及承包商颁发制定的文明生产、生活细则。
12.2 分包商应每天检查其工作,生活区域内的环境设施、安全、卫生等工作,保证其满足安全及卫生清洁状态。
12.3 分包商应严格执行各项防火、防爆规程,并不准在易燃区域吸烟和动用明火。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煤气灶等等不安全用具。
12.4 分包商严禁搬移或拆除工地上的创建标牌、标记或各类机械安全设施。
12.5 分包商不准在工地范围内乱扔、乱抛一切不安全、不文明的材料、废料、废品或纸屑、饭盒等。
12.6 分包商必须按承包商规定, 配戴胸卡(或工作服、帽等其它用品)。
12.7 分包商必须全面实施承包商颁布的有关ISO9002的工作细则与工作内容。
12.8 分包商必须遵守工地门卫制度, 接受厂警监督。
12.9 分包商如未按上述全面执行或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承包商将对其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并限期整改;分包商对其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负责。
13、付款:
13.1 在执行分包工程期间, 分包商须在承包商提出要求的7天内,向承包商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列明截止承包商在要求中指定的日期为止,根据分包合同已正当完成并经承包商验收合格的所有工程的价值。
13.2 承包商在收到分包商的书面报告后, 7天内予以审核其完成的合同工程工作量, 并扣留其保修金或其它合同条款之约定金额外, 在审核后7天内支付其款项。
13.3 双方明确同意, 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主合同从雇主取得由于分包商违反分包工程合同规定违反主合同之内容, 而应支付予承包商的款项, 承包商不予支付这些款项予分包商。
13.4 承包商在分包商申请的款项中可以扣除或抵消分包商受到索赔或反索赔而须支付承包商的任何款项。
14、主合同终止:
14.1 如果分包商完全履行其在分包合同中的义务, 主合同基于其他原因终止合同, 承包商可以基于主合同原因在任何时间通知分包商即时终止分包合同, 分包商须按照分包合同完成之工作量, 合理、尽快地计算出可获悉数。
15、分包商违约:
15.1 如果分包商
a. 在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后, 分包商没有能力进行分包工程施工。
b. 在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后, 分包商没有根据分包合同执行或履行其他义务。
c. 在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后, 分包商拒绝或忘记搬走有缺陷的材料或未满足合同中规定的人员、机械、设备。
d. 在未获得承包商书面同意之前, 将本分包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分包予他人。
e. 进行或没有进行其他行为, 而将会或可能使主合同被撤消。
出现上述情况时,承包商可以书面通知分包商,即时终止分包合同,而承包商可占有分包商的分包工程和其他材料。
15.2 终止分包合同后,承包商从分包商手中接手该分包工程,由承包商执行完成和保养该部分,承包商可以从分包商完成之合格工作量款项中收取有关的或其他分包商重新订立合同费用或修复和延续原合同工作而所需产生的一切费用。
16、其他规定:
16.1 甲方委托 徐荣兴 同志为现场代表,负责协调有关进度、质量问题。
16.2 乙方委托 杨志海 同志为现场代表,配合甲方管理。
17、管辖限制:
本分包合同受承包商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及各科室主管。
18、争议:
18.1 本合同或其违约、终止、失效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先争取友好协商解决。
18.2 如果争议在15天内未能解决, 则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协商或仲裁。
附 表 一
主合同
签约双方:江苏苏州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苏州第五制药厂有限公司
日期:2003年10月27日
附 表 二
A 构成本分包合同的其它文件、规范:
1、图纸(江苏省医药设计院全套施工图纸)。
2、规范(国家规范、部颁标准、ISO9002颁布标准)。
3、文件(业主、承包商的所有文件)。
B 分包工程内容:1、基础、主体、零星支模、局部胀模凿除及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木工工作。完工后木工材料归堆,木材上钉子起掉。
2、所有尼龙线、线锤、墨斗、安全帽、雨衣、雨鞋等小工具购买。
3、因苏州市区各项检查及达标工作所发生的相关工作及凡与工程有关事宜,不存在点工。
4、提供圆盘锯、刨板机等小型机械
附 表 三
A 合同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29元/m2 。
B开工、完工期限(或天数):按工程总进度计划, 月 进度计划。
C付款方式:1、乙方进度、质量能满足甲方要求,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后,每月付生活贰万元;
2、竣工验收结束后,工程付至总金额的70%;
3、余款在1年内付清。
附 表 四
施工现场机械
1、垂直运输:井架。
2、水平运输:元宝车
3、钢筋机械:
4、木工机械:圆盘锯等
5、瓦工机械:
附 表 五
本协议重要质量条款:
1、实测项目:砼垂直度偏差±1,平整度偏差±2,楞角方正,角度偏差±1。。
2、目测项目:砼表面平直光滑,无接缝、接槎现象,无大小梁、柱、边、框架柱、现浇板、梁不粉刷。
3、接部颁标准必须达到优良以上质量等级。
附 表 六
本协议重要的安全条款:
1、 入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发现未戴,罚款100元每人/次。未扣带,罚款10元每人/次。
2、 人接受安全教育后上岗,发现工人未经教育先上岗,罚款100元每人/次。
3、 严禁打架、吵闹,发现此类事,罚款当事人300元每人/次。
4、 工人夜间翻围墙进出,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与外来人员勾结偷盗工地物品,除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外,分包商罚款1000元/次。
附 表 七
本协议其他条款:
1、 分包商能达到承包商所规定的工期、质量,则按建筑面积奖励1元/ m2,如达不到承包商所规定的工期、质量,则扣减1元/m2。
2、 本工程按施工图纸施工,如有设计变更,则分包商应义务完成,合同价不再增加。
3、 木工分包商完成主体工作的具体时间为2004年12月25日,分包商完成工作的具体时间指浇筑混凝土后的拆模、清理、工完场清的截止时间。
4、 合同价中包括以下需分包商完成的工作(1)主体完成后支模材料的清理工作,钢管、模板、扣件、回形卡等材料的归堆(2)各种有关需支模的小型构件。
5、 如主梁(框架梁)由于质量原因需粉刷的则按粉刷面积扣减6元/m2。
6、 对涨模的混凝土凿除工作需分包商完成。
7、承包商与分包商工程结算时需现场管理人员一同参与,现场管理人员并对该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有决定权。
8、分包商未在主合同规定工期内完成工作,则按主合同规定的奖罚款项的30%进行扣罚。
协 议 签 字
承包商单位盖章:
承包商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商单位盖章:
分包商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苏州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苏州第五制药厂中试车间工程项目部
分包工程协议
分包工程名称:( 钢筋工 )
分包合同编号:( 3 )
地址:苏州市新区
邮编:
传真:
苏州第五制药厂中试车间工程项目部
分包合同编号:( 3 )
分包工程名称:(钢筋工)
分包商名称 :(叶宪法)
本协议于2003年10月10日签订
协议双方:
1)苏州第五制药厂中试车间工程项目部
以下简称承包商
2)(叶宪法)注册地址( )
以下简称分包商(或供应商)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详本协议附表一所列。
双方现协议如下:
一 般 条 款
1、定义:本分包合同除内文另有规定外,以下列定义为准。
1.1、“主合同”指要点载于本协议附表一的主合同要点。
1.2、“分包合同”指本协议附表二所列文件说明的工程。
1.3、“合同价格”指本协议附表三列明分包商执行分包工程应得的款项;或因分包工程获授权更改而在分包合同下应支付予分包商的其他款项。
2、一般规定:
2.1 分包商须按照分包合同执行, 完成分包工程量, 直致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满意的水平。
2.2 在承包商的临时设施的规定下, 分包商须提供一切为执行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技术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劳动力、监工、临时施工设施、临时工作、运输和所有永久或临时性的建筑工作。
2.3 如果事先未经承包商同意, 分包商不允许将分包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及利益转让或分包予他人。
2.4本分包合同的条款如果与分包商的报价单上所列任何条款有任何矛盾或歧义, 以本分包合同为准。
3、主合同:
3.1 分包商被视为完全知道主合同(图纸、规范)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和条款。
3.2分包商须承担和履行承包商在主合同下有关分包工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3.3 分包商特此确认, 如果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 导致承包商违反主合同或违反承包商为主工程而订立的其他合同, 并需作出损失赔偿, 以及使承包商蒙受有关工程的更多损失和支出。
4、承包商的临时设施:
4.1承包商须在工地提供本协议附表四列明的施工机械及其它临时设施, 并准许分包商根据附表的条款, 与承包商允许的其他分包商一同使用。
4.2 分包商使用承包商所列明的施工机械及临时设施, 应严格遵守承包商制定的各项制度, 如由于分包商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而导致的损失赔偿, 均由分包商承担。
4.2.1 按照JGJ59-99使用和生产工程中各类机械或施工搭设各类机械设备。
4.2.2 按承包商之分布规定, 布置及安排员工居住地, 按规定放置各类生活、生产用品。
4.2.3 按承包商之制度, 保证生活区的整洁, 食堂用餐制度、时间,用水时间。
5、在工地施工和进出工地:
5.1 分包商在工地执行分包工程时, 必须遵守承包商定下的工作时间。
5.2 分包商在工地必须遵守承包商订立的工作作息时间, 并在此时间范围限制下进出工地。
5.3 分包商在工地不准留宿与工地无关的闲杂人员等。在工作时间内、外与其它人员做违反工地之规章制度,由此而引来的一切损失、赔偿均由分包商负责。
6、开工和完工:
6.1 分包商须在本协议附表三列明的完工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
7、指示和决定:
7.1 分包商在关于分包工程的事项上,须遵守由承包商以口头、书面通知和确认的一切指示和决定。
7.2 承包商委派所有工地管理人员, 均有权、有责任对分包商的各方面进行单项或多项地监督指示,分包商均须遵守执行。
7.3 分包商如不按上述全部执行承包商所发出的指示,其造成的损失、赔偿均由分包商承担。
8、质量:
8.1 分包商应全部遵守并全面完成并达到其分包内容所涉及的主合同、图纸、国家规范所要求的工作内容。
8.2工程开工前, 分包商必须编制其工作内容所涉及全部范围及与之相关的工作配合的施工方案, 其合理性与可行性必须遵守主合同、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8.3开工前, 分包商必须先做样板、样面或供试验部门的试验材料,由承包商验收或当地试验、质监部门鉴定、认可的样品、样板,才能投入施工。
8.4工程施工中,产品质量的实测合格率必须达95%以上,观感得分率90%以上。
8.5 如分包商达不到上述所规定的质量, 承包商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并且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均由分包商承担。
8.6 按照工程的要求, 如承包商列出其它工程施工中的特殊质量、施工措施、方案、要求,分包商必须全部执行。
9、材料和设备:
9.1在使用与运输过程中, 分包商如有浪费材料、损失设备的事项,其造成的损失、赔偿均由分包商负责。
9.2分包商在施工中, 必须带好常用之工具, 特殊的工具向承包商租借, 并办理租借手续, 除合理的损耗材料外, 如在租借期间发生损坏或遗失、赔偿均由分包商负责。
10、安全工作:
10.1 分包商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承包商所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如不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章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发生的或未发生的隐患或潜在因素或将来会产生的不安全行为,承包商或业主或监理或政府有关安全部门均有权作出处罚规定,对查出的隐患等必须限时整改,并由此而产生的或未产生而造成的不良影响所牵涉的所有损失、赔偿、罚金均由分包商承担。
10.2 分包商禁止使用老年工(年龄大于或等于55周岁)、女工、童工(年龄小于或等于18周岁)、病残工或职业病员或其它如高度近视症、恐高症、羊癜风、精神病等一切不适合于施工现场施工的职工。如有以上发现或由此造成或未造成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赔偿均由分包商承担。
10.3 当分包商接到承包商或业主、监理等发出的整改令,分包商必须严格
按整改令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并请求发出整改方验收,如由此造成的停工或其他非工程支出均由分包商承担。
10.4 分包商必须正确配戴“安全三宝”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10.5 分包商在工程范围内如发生的一切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及相关责任均由分包商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0.6 发现未戴安全帽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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