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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1∕T 675-2023 生活垃圾分类作业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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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020.99 CCS Z 68 4201 武汉市地方标准 DB 4201/T 6752023 生活垃圾分类作业规程 Operation regulations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cation 2023-06-09 发布 2023-07-09 实施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01/T 675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总体要求.3 5 分类标准.3 6 分类投放.3 7 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5 8 分类处理.7 9 安全环保卫生.8 10 应急处置.8 D

2、B4201/T 675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市城市管理技术研究中心、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 毅、韩振华、杜石峰、汤建化、张文伟。DB4201/T 6752023 1 生活垃圾分类作业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的作业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动物尸体以及非家庭源产生的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

3、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85(所有部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 5501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3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GB/T

4、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5180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 GB/T 51435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CJJ 5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 CJJ 86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 9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109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CJJ 150 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 CJJ 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CJJ

5、274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除臭技术标准 CJJ/T 134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DB4201/T 6752023 2 NY/T 525 有机肥料 NY/T 1109 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分类投放点 classified dropping point 按规定设有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用于直接投放生活垃圾的场点。3.2 分类收集点 classified collection point 用于居民小区、单位等小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后暂存的场点,可兼具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功能。部分生活垃

6、圾分类收集点为密闭收集屋(房)形式。3.3 收运点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point 指收运车辆装载生活垃圾的场点。3.4 大件垃圾投放/收集点 bulky waste drop and collection points 服务于一定区域,按规定设置的用于投放、收集、暂存大件垃圾的场点。3.5 装修垃圾投放/收集点 decoration waste drop and collection points 服务于一定区域,按规定设置的用于投放、收集、暂存装修垃圾的场点。3.6 再使用 reuse 废旧物体或其拆解后的零部件经清洁、消毒、灭菌、整理并检验合格后再

7、继续使用。3.7 大件旧物 bulky jumble 可以继续使用,或者经过简单清洁、消毒、灭菌、整理后可继续使用的陈旧大件物品。3.8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management responsible person of sorted domestic waste placing 负责组织和实施责任区域内垃圾分类投放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办公和生产场所,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管的居住区、办公和生产场所,业主为管理责任人;道路、公园、公共绿地、农贸市场、交通场站、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其权属、经营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DB4201/T 6752023 3 为

8、管理责任人;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其他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4 总体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体系的建设应科学合理、高效适用、安全环保,与分类投放、分类4.1 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相适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动物尸体以及非家庭源产生的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不应混入生活4.2 垃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应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分类作业各主体应科学配置垃圾分类作业装备,合理安排作业人员,加强设施设备维保4.3 和作业人员的管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践行绿色生活方式,4.4 养成

9、分类投放习惯。不同类型的生活垃圾,作业单位应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各环节之间应衔接顺畅,不4.5 混收混运、先分后混。分类作业涉及设施、设备、场点应做到干净、整洁、无异味。垃圾分类有关工程项目的运行维护作业应严格按照 GB 55012 和 GB 55013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4.6 垃圾分类各环节应建立分类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4.7 可配置自动化设备进行数据采集和传输,采集的数据应按主管部门要求纳入信息化平台。垃圾分类各环节宜采用电子标签、智能传感、语音播报、图像识别、远程摄像、无线传输、在线4.8 检测、云端管理等技术手段,实现生活垃圾分类作

10、业智慧化管理。5 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4 类。5.1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应符合 GB/T 19095 的有关规定。5.2 6 分类投放 一般要求 6.1 6.1.1 个人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准确识别收集容器标志,将垃圾投放至对应容器中;分类投放点无对应类别容器时,应携带至配有相应容器的分类投放点进行投放。有分类投放引导人员时,接受监督和劝导。6.1.2 可回收物产生量较大的单位和家庭,宜就产生量较大的可回收物种类单独收集,积累到一定量后预约再生资源回收单位上门回收,或自行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6.1.3 有害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单位,宜就产生量较大的有害垃圾种

11、类单独收集、暂存,等待定期收运或预约收运。有具备条件的企业实施回收的有害垃圾(如墨盒、电池等),应优先交由相应企业回收。6.1.4 电视机、冰箱、空调、洗衣机等大中型废旧家用电器,不随意拆卸,功能正常或轻度维修后仍能正常使用的,应优先采用转售或赠予方式流转给他人再使用,再考虑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单位。6.1.5 可正常使用的床架、床垫、沙发、茶几、书柜、椅子、行走车辆等大件旧物,宜通过转售或赠予方式流转给他人再使用。6.1.6 居民住宅区宜采用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模式,适当减少分类投放点数量。DB4201/T 6752023 4 投放要求 6.2 6.2.1 可回收物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投放:保持可回收

12、物的清洁干燥;废纸及废包装物折好、压平并捆扎后,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废塑料容器倒出残留物并压扁后,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废玻璃制品清除残留物,宜清洗晾干、去瓶盖、去标签后,再轻投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有尖锐边角的碎玻璃包裹后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捐赠的旧纺织物,宜清洗干净,打包后投放至纺织物回收箱或自行送到民政部门设置的捐赠点;废弃的纺织物,捆绑后投放至纺织物回收箱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废金属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金属易拉罐进行清除残留物、踩扁压实等处理,金属尖利器物用硬纸包裹捆绑或将锐利面钝化后再投放;大块纸板、泡沫板等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收集点,或预约上门收集;小型废

13、弃家用电器可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不应自行拆解;污损严重的废纸及包装物、废塑料、废玻璃、废弃纺织物等,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6.2.2 有害垃圾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投放:保持有害垃圾的完整和干燥,投放时注意轻放,不弄破有害垃圾的原盛装容器或包装物;灯管、温度计、废弃药品等有害垃圾用纸、布或原包装包裹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损电池用塑料袋封装后再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无汞无害的干电池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废杀虫剂、清洁剂、空气清新剂、油漆等与原盛装容器一起密封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碎的灯管用较厚的纸张包裹并用胶带缠好,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6.2.3 厨余垃圾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投放

14、:家庭中产生的厨余垃圾滤干水分、去除杂物,单独袋装密闭收集后投放;投放时破袋,袋内厨余垃圾投入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垃圾袋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餐厨垃圾投放前去除食品包装、餐具和塑料、玻璃、纺纤制品等杂物,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产生餐厨垃圾含油量、含水量较大的单位,宜先进行油、液、固三相分离,再将油、固两相交由城管部门许可的单位处理;家庭产生的废弃纯流质食物,如牛奶、饮料等,直接倒入下水口;外卖盒等一次性餐具的残余物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可再生利用的外卖盒宜清洗达到回收要求后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6.2.4 其他垃圾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投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投

15、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体积较小、难以拆解、回收价值低的可回收物,如打火机、文具笔芯、微型玩具等,宜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榴莲壳、坚果壳、玉米棒、大骨头、贝壳等不易生物降解的,作为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6.2.5 大件垃圾投放时,应根据其功能用途、完好程度、主体材质,在大件垃圾投放/收集点内按照设定分区进行摆放。6.2.6 装修垃圾投放时,宜按照废旧砌块、灰渣、玻璃、木材、装饰物边角料等类别规整后在装修垃圾投放/收集点内分类摆放。DB4201/T 6752023 5 投放管理 6.3 6.3.1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依据职责范围,安排人员负责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16、6.3.2 宣导人员应采取入户宣传、桶边劝导、激励向导等多种措施引导公众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6.3.3 作业人员应定时定频巡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点,发现垃圾散落、地面污染时应及时清理、清洗;发现容器漫溢时及时更换容器,整齐有序复位;发现拾荒人员采用摊铺方式分拣可回收物的予以劝止。6.3.4 作业人员应定期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分类投放/收集点、收运点等相关区域和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杀处理,保持良好卫生条件。6.3.5 作业人员应定期维护相关配套硬件设施,发现设施设备残损、缺失或标志(牌)残缺、脱落等需要更换、增设、维修、保养的,应及时处理。6.3.6 作业人员应在大件垃圾投放/收集点内对大

17、件垃圾进行补充分拣归类,做到不同大件垃圾分类有序暂存。6.3.7 作业人员可在装修垃圾投放/收集点对装修垃圾进行适度补充分拣归类,针对部分体积较大、可就地拆解的装修垃圾应进行简单拆解。6.3.8 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住宅区,应合理确定投放时间,明确投放规范和要求,做好宣传告知、定时投放引导、误时投放安排等工作。7 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 一般要求 7.1 7.1.1 分类收运应以定时定点收运为主、预约和应急收运为补充,形成更加高效收运模式。7.1.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设施设备配置应满足服务区内各类垃圾的分类收运需求。7.1.3 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应分类收运,不混收混运、先分后混。7

18、.1.4 商业街、集贸市场、餐饮夜市集中路段等垃圾产生量较大的重点区域,收运频次应适当增加,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匹配。收运要求 7.2 7.2.1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按照下列规定负责责任区域内各类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工作:根据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情况,采取换桶或清掏方式分类集中各类垃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或收运点,及时清理分类投放点和路径上散落的垃圾;不同类别垃圾在分类收集点和收运点内分区暂存,设有分区标志的与所设标志对应;安排专人负责对接收运车辆,在收运车辆上门收集前30分钟内,将对应类别垃圾转移至收运点;装车作业完成后,在30分钟内将容器归位或放至分类收集点,及时清理现场散落垃圾和污

19、水;发生收运车辆晚点或无法正常收运的情况时,及时调整对接时间,避免容器长时间占道;作业完成后,工具清洗干净,在工具间内整齐、稳妥摆放;建立专项台账,记录垃圾的种类、收运量、收运时间和收运单位。7.2.2 各类垃圾的收运应符合下列要求:可回收物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预约或定期收运,进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高值可回收物直接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进行回收,相关单位宜提供电话和网络预约上门回收服务;DB4201/T 6752023 6 有害垃圾由具备相应许可和资质的单位,实施预约或定期收运,集中至区级暂存站,经细化分类后交由相应的末端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由具备相应许可的单位,以桶车对接为主

20、、车载桶装为辅方式选择合适吨位车辆进行定时定点巡回收集,运往中转或处理设施;实行就近处理的,可采用人力拖行或小型电力车挂拖等方式收集至处理设施;餐饮企业及相关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按要求单独收集,直运至末端处理设施;其他垃圾由具备相应许可的单位,以桶车对接方式选择合适吨位车辆进行定时定点巡回收集,经直运或转运至末端处理设施;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由具备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预约收运,直运至处理设施。7.2.3 收运单位实施分类收运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收运过程中加强二次污染控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装车作业应规范操作,避免垃圾散落、污水滴漏;装车完毕,关闭车辆密闭盖板,清理倒挂垃圾后再驶离;在被允许的位置排

21、放车内污水,不应直接将污水排放至地面致使污水横流,或在收运点及其他非规定点位排放污水;集中收运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时段,深夜、凌晨时段尽量避免临近居民楼开展收运作业,无法避免时控制好作业噪音以免扰民;逐步实施“公交化”收运,利用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收运车辆与垃圾产生单位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精准对接。7.2.4 实施分类转运的,转运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转运站采用定机位或定时段的方式,针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分类转运;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进入转运站后遵守转运站的规章制度,按照指引行驶到对应机位卸料或装车,高峰时段排队轮候;收集车辆卸料时,同时启动通风、除尘除臭系统;不同类别垃圾不应在站内混合后转运;落实日常巡

22、查制度,保持良好的站容站貌,确保转运站内通风、除尘、除臭、隔声、消毒、杀虫、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具备可回收物分拣、有害垃圾暂存、厨余垃圾处理等功能的转运站,各功能区分开独立运行;转运站的其他运行维护要求按照CJJ 109的有关规定执行。作业车辆 7.3 7.3.1 分类收运作业车辆应与收运垃圾的特点相适应,标识车辆类别、责任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环保措施应可靠。收运车辆分类标志应符合 GB/T 19095 的要求。7.3.2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严格实行密闭化分类收集和运输。7.3.3 车辆应外观干净整洁,无明显污渍、牵挂物。7.3.4 按规定时间、频次和路线行驶,分类装运生活垃

23、圾。装车和运输过程中不应出现垃圾散落、吊挂和“跑冒滴漏”等二次污染现象。7.3.5 卸料后应对车辆重点部位及时检查和清洗维护,清洁密封装置、排放渗滤液,消除卸料后垃圾拖挂、渗滤液滴漏等现象。7.3.6 收运作业完毕后,车辆应停放至指定的停保场所,及时清洗和保养。DB4201/T 6752023 7 8 分类处理 一般要求 8.1 8.1.1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回收利用,工艺技术路线应符合 GB/T 25180 的有关规定。8.1.2 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方可从事垃圾处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许可接收和处置对应类别生活垃圾,拒绝接收许可范围外

24、类别的垃圾,已分类收运的生活垃圾不混合处理;建立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保障分类处置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进出场(厂)和处置的生活垃圾;配备污染治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并达标排放;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运行和排放监测,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性监测;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8.1.3 分类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与城市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系统联网。8.1.4 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5、、出厂销售流向记录并纳入管理台账。处理要求 8.2 8.2.1 生活垃圾分类后应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可回收物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经分拣中心分类后,由对应企业回收利用或资源化处理;有害垃圾处理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根据有机组分差异,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以集中处理方式,主要采用厌氧消化工艺进行资源化处理;城区厨余垃圾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的方式进行,集中处理设施采用好氧堆肥、厌氧消化、协同焚烧等工艺进行资源化处理,农贸市场和生鲜市场宜安装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通过挤压脱水或就地生化处理实现厨余垃圾

26、源头减量;农村地区可参照GB/T 51435中的有关要求,采用庭院堆肥、简易高温堆肥、阳光房堆肥或厂房堆肥等方式就近处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按现行处理模式,以焚烧发电为主、水泥窑协同为辅、卫生填埋应急的方式,全量无害化集中处理;大件垃圾被大件垃圾处理场(厂)接收后,优先识别能够再使用的大件旧物,并将其分出回收利用;无再使用价值的,经拆解、破碎、分选等处理后分类资源化利用;装修垃圾的处理路径按照CJJ/T 134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就地利用、分散处理、集中处理等模式,优先就地利用。8.2.2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维护应符合 CJJ 90 和 CJJ 128 的有关规定,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GB

27、18485 的有关规定。8.2.3 水泥窑协同处置厂的运行、维护应符合 GB 30760 的有关规定,污染控制应按照 GB 30485 和 HJ 662 的有关规定执行。8.2.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运营、维护及安全管理应符合 GB 50869 和 CJJ 93 的有关规定,污染控DB4201/T 6752023 8 制应符合 GB 16889 的有关规定。8.2.5 厨余垃圾集中处理厂日常运行的工艺技术和维护管理要求应符合 GB 55012 的有关规定,其中餐厨垃圾处理厂的运行还应符合 CJJ 184 的有关规定。厨余垃圾处理残渣做有机肥料的,原料的安全性评价和产品质量要求应符合 NY/T

28、 525 的规定;使用微生物菌剂时,应选择符合 NY/T 1109 要求的菌剂。8.2.6 生活垃圾堆肥厂的运行、维护应符合 CJJ 52 和 CJJ 86 的有关规定。堆肥农用污染控制应符合GB 8172 的有关规定。9 安全环保卫生 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9.1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风险分级管控责任。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按照规章安全操作,避免伤害事件发生。车辆驾驶人员应遵9.2 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车辆。涉及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程度较大的作业种类,应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9.3 作业人员

29、应掌握基本消防知识,能正确使用现场消防器材。9.4 各类环卫设施、设备和场所,应采取污染物防控措施,避免污水、恶臭、噪音等影响周边环境,9.5 并定期消杀。污染物排放应按照环评批复文件执行。设有除臭系统的,其运行应符合 CJJ 274 的有关规定。设有渗滤液处理系统的,其运行应符合 CJJ 150 的有关规定。作业单位的劳动卫生应按照 GBZ 1 和 GB/T 12801 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9.6 作业人员健康的措施。作业单位需保障操作人员的着装、作业、安全、应急等防护装备配置到位,满足作业需求并定期更换。10 应急处置 各作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

30、对突发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以及内部10.1 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垃圾分类相关作业的准备。按照已备案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作业管理体系,安排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全员熟悉应10.2 急流程,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响应并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发生暴风、暴雨、暴雪、洪水、凝冻等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垃圾产生量暴增或原有生活垃圾分类作10.3 业体系无法正常运转时,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暂时简化或者取消垃圾分类工作。发生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社会事件,应根据规定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妥善应对处理。生活10.4 垃圾受到工业、医疗等行业的化学或生物危险废物污染时,应按照 GB 5085 和 GB 18597 的规定进行处理。生活垃圾中发现爆燃物、毒品等特殊物品时,应中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处理。重大疫情期间,应区分非隔离区、隔离观察区、确诊隔离区和定点收治医院,针对生活垃圾采取不同的分类作业方式;受控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视作危险废物管理。作业单位应针对停电、主体设备损坏、员工集体罢工等影响分类作业正常开展的可预见内部突发10.5 事件类型制定完备的应对措施,具备自主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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