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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买卖合同
(适用项目:济源杭氧万洋15000空分工程配套)
买 方:杭州杭氧化医工程有限公司
卖 方: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
合同号:HYGC-2013-101/113
2014 年 1 月5 日
目 录
1 总则 3
2 价格 3
3 付款条件及方式 3
4 交货及交货条件 4
5 标准、检验和开箱验收 5
6 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 5
7 保证和索赔、验收 5
8 不可抗力 6
9 合同纠纷及处理方式 7
10 合同生效及其它 7
11 法定地址和通讯 7
以杭州杭氧化医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买方)为一方,以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下称卖方)为另一方,双方授权代表就卖方为买方提供一套供济源杭氧万洋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称终端客户)用电动葫芦进行了充分的技术会谈和协商,并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总则
1.1 买方向卖方购买,卖方同意为买方提供一套供终端客户用电动葫芦(以下简称合同设备)。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厂家或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电动葫芦
CD3T-9M
新乡中原起重
1
台
8000
8000
1.2 卖方将应用先进技术进行合同设备的设计,采用成熟的工艺手段进行合同设备的制造,并保证其完整性和可靠性。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未曾使用过。
1.3 合同设备的技术要求详见附后的双方签订的《技术附件》。
1.4 本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有义务长期供应买方另行补加订购有关备品备件。
2 价格
2.1 按本合同第1条款规定的合同设备总价(以下称合同总价)为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2.2 第2.1条款规定的合同总价为买方指定现场(或买方成品库,下同)交货价(车台板交货),已包括合同设备的包装费及由卖方(含分供方)发往指定现场的运杂费(包括运输保险费)、备件费、设计费、专利费、技术服务费、资料费、指导单机调试费、配合联动试车及现场培训费等。
3 付款条件及方式
3.1 支付方法:转帐支票或电汇或承兑
开户银行及帐号
买方 卖方
付款单位:杭州杭氧化医工程有限公司 收款单位: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
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工行省分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长垣工行
1202021109900110149 1704022709021000853
国 税 号:国税浙字330106143075915 国 税 号: 410728173430674
银行邮编:310004 银行邮编:311106
3.2 支付条件
3.2.1 待合同设备运到买方用户现场,并经双方及终端客户(如需)开箱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凭全额增值税发票、收据及到货确认单支付合同总价的60%(计人民币4800元,大写:肆仟捌佰元整)。
3.2.2 设备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 凭收据及验收单,买方支付总价的30%(计人民币2400元,大写:贰仟肆佰元整)。
3.2.3 余款合同总价的10%(计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作为本合同的质保金,在产品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4 交货及交货条件
4.1 合同设备交货期为2014年1月。
4.2 合同设备交货地点
买方指定现场:济源万洋15000空分安装现场
收 货 人:王加才
收货地点:济源市思礼镇思礼村北
联 系 人:王加才
电 话:13655813410
4.3 货物的交货时间是指卖方产品到达买方指定现场的时间。实际交货日期早于或迟于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4.4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坏或缺失时,卖方应及时修复或补齐所缺损的货物,费用由卖方承担。
4.5 卖方运输货物时,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发生错误,属于买方过错的,责任由买方承担;除此之外,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4.6 凡有超限大件及主要货物发运,卖方应在发运前7天电告买方,并以书面形式对超大件的长宽高及其它标志告知买方,以便买方准备接货及仓储。
4.7 在合同设备质保期满前,凡属非买方原因需要更换和补齐有关零部件时,由卖方负责供货到现场,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4.8 技术资料的交付:
合同生效 10 天内,提交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说明合同设备的供货和运输的具体进度安排。
如同时交货:设备发货前,卖方应提交一份完整的发货清单,注明发货的箱号、数量及装箱内容。
如分批交货:每批货物发货前,卖方应提交该批货物的发货清单,注明发货的箱号、数量及装箱内容。
设备交货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质量证明书(正本)及合格证。
4.9 包装:
卖方交付的货物(含其分供方提供的货物)应根据其形状和特性予以坚固包装,并做好防雨、防潮、防锈、防震等保护措施。对易损物品在包装和装车中予以注意。卖方交付的货物包装外侧应设有下列标志等以利买方收货。
A:收 货 人:
B:货物名称(图号):
C:箱 号:
D:体积重量:
E:到站/发站:
F:尺 寸:长×宽×高及其他标志
G:发货单位:
H:起吊位置:
4.10 合同设备包括由卖方分供方提供的货物,在货物包装上注明“杭氧化医配套”、“济源万洋项目”字样。
4.11 合同设备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需单独装箱或单独包装放置在其主机箱内。
5 标准、检验和开箱验收
5.1 卖方对合同设备的设计和制造质量负总责。
5.2 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和材料,由卖方或卖方指定的制造厂按现行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或设计图样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如果有压力容器产品,还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范围的压力容器还应有当地压力容器锅炉检验所签章的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一式一份。
5.3 对运送到终端客户现场的合同设备买方要妥善保管,并根据到达货物情况和现场条件进行开箱清点。如果清点发现有不符合本合同第5.2条及其它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任何短缺、漏项、损坏等情况,应作出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和终端客户在检验后的5天内,共同签署货物清点验收证明,作为卖方进行更换、修理和补供的有效证明。如属卖方责任,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可以委托买方清点人员自行开箱点收,但卖方必须认可买方的清点结果。
5.4 合同设备运到现场后,买卖双方现场代表及最终用户(如需)共同开箱清点无误后开具该批货物的到货确认单。开箱清点时买方仅对表面质量、尺寸和数量进行确认。
5.5 双方对对方参加试验、清点验收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5.6 卖方必须严格按照供货范围中的数量和型号供货,质量按国家标准执行,若由卖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卖方承担。
5.7 卖方所有供货设备均应附产品合格证和材质证明(质保单),合同设备如出现质量问题,或在当地质检不符合国家标准,买方有权将对该货物作退货处理,并且卖方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终身负责。
6 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
6.1 安装指导
6.1.1 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安装。
6.1.2 卖方现场工作人员需服从买方工地管理人员及业主的管理,必须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质量纳入现场监理。
6.2 调试和运行检测
6.2.1 卖方应负责完成指导单机调试,并配合联动试车。设备安装结束,经买方和业主同意,即可进行设备调试。
6.2.2 调试中发现的问题应尽快解决直到业主满意。
6.2.3 设备调试完成后,在有关各方的参与下,应对设备进行性能检测。检测所需特殊仪表、工具应由卖方提供。如设备性能与原定技术要求有偏离,卖方应负责解决。整个测试结果在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得到买方认可满意后,才可进行设备验收。
7 保证和索赔、验收
7.1 卖方保证本合同设备的技术水平在合同签署期间,是已建的类似设备及正在实践的生产工艺方面较先进和成熟的,合同设备能安全稳定地连续运转二年。
7.2 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试车及性能试验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在安装、试车和性能考核期间,如发现合同设备的缺陷,双方应共同检查、分析并尽快制订解决方案。如属卖方责任,卖方应自费纠正、修理更换损坏的部件等,如必须重新供应设备、材料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不属卖方责任,卖方应协助买方清除这些缺陷。无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缺陷,卖方应尽最大努力尽快消除,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延误本合同设备工程进度,包括采取特种运输的手段,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3 质保期:卖方供应的合同设备的质保期自本合同装置验收之日起为12个月,但该保证期不超过本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货物交付之日起的24个月。如合同货物因卖方原因需要更换,则质保期从更换后按上述方式重新计算。
7.4 质量问题处理:在质保期内,如发现合同设备有缺陷,则买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应在8小时内电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买方和终端客户处理意见,包括在24小时内派员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应做到使买方和终端客户完全满意为止,且不得另外增加买方费用。在接到上述要求后3 天内(特殊情况下不受此时间限制),如卖方未能采取令买方满意的措施,买方无须再办理任何手续即可自行采取紧急措施以获得符合保证条款的货物,其费用将由卖方负担。
7.5 卖方确保买方及其用户不受任何因使用或销售本合同货物而引起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复制权或知识产权及商业保密方面的指控,以及由此引起的费用索赔。
7.6 交货的延误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如发生延迟交货现象,则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累计计算。
7.7 资料的延误
合同规定的资料,如果未能按期提供,则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累计计算。
7.8 卖方保证,只要本合同设备按《技术附件》和技术文件中规定条件运行,则应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指标。如由于因卖方责任不能达到保证时,实施下列条款并赔偿买方的直接损失:
7.8.1 整改:如果需要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7天。
7.8.2 更换:如整改后仍然严重影响使用,须更换合同设备,更换时间不超过30天。
7.9 本合同7.6、7.7条规定的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7.10 最终验收:如果合同设备满足技术要求,则双方代表和终端客户(如需)应在考核后的4天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明书一式3份,买卖双方、终端客户各执1份。
8 不可抗力
8.1 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均无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战争,暴动,地震,洪水,火灾及其它自然灾害,政治动乱,瘟疫或其它传染病,全国罢工等。
8.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事件情况及预计推迟的时间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书明证明文件。“不可抗力”结束后,有关方也应立即通知对方。如未能在“不可抗力”发生初期或终止时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将被视为不履约。
8.3 因如上定义的“不可抗力”原因而致使卖方不能提供合同设备或客户不能接受合同设备,从而使一方遭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损坏或开支,包括对实际或预期利润损失,资本收益或其它收益损失,任何一方都不应对此负有责任。
8.4 在未接到买方取消合同的书面通知前,卖方应随时尽最大努力继续向买方和客户供应合同设备,以免中断客户生产。
9 合同纠纷及处理方式
9.1 双方之间产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应根据合同或《合同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诉讼解决,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9.2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诉讼的问题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其他条文规定的各自义务。
9.3 因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合理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10 合同生效及其它
10.1 一切修正补充和改变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签字,《技术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 合同规定执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卖方提供的价格)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转让或转交给第三方。
10.3 买方向卖方提供的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图纸、数据表、规格书及其它资料均属绝对保密资料,除在本合同的执行中使用外,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10.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5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起,到本合同设备性能保证期满并结清货款时止。
10.6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0.7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11 法定地址和通讯
买 方:杭州杭氧化医工程有限公司 卖 方: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
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下城区中山北路592号四层 地 址:长垣县东外环南端路西
邮 编:310004 邮 编:
电 话:0571-85869856 电 话:15537391111
传 真:0571-85868157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人:许建勋
代表: 代表:
济源杭氧万洋15000空分工程配套
电动葫芦技术协议
买卖双方就济源杭氧万洋15000空分工程配套电动葫芦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事宜,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技术协议。
一、 技术要求
1.1主要技术参数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电动葫芦
CD3T-9M
套
1
2014年1月7日前到货。
2
电源隔离箱、电缆等
套
1
3
含安装、运输、报检
1.2具体参数
起重量 3000 Kg
起升高度 9 m
起升速度 8m/min
工作级别 M3
控制电压 36V
电源电压 380V 50HZ
手电门防护等级 IP 54
小车运行速度 20m/min
吊钩材质 45#锻钢镀铬
小车材质 Q235
钢丝绳规格 6*37+1 13mm
主起升电机容量 4.5KW
运行电机容量 0.4KW
二、 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持两份,作为本合同的技术依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买方: 杭州杭氧化医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 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
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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