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张家口市(涿鹿县、宣化县)车辆租赁
合同书
合同编号:AZXS-2014-
出租方 (甲方): 赵金龙
承租方 (乙方): 北京新水源景科技有限公司
签 订 时 间: 2014年 3 月 12 日
签 订 地 点: 张家口市涿鹿县
车辆租赁合同
出租方: 赵金龙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北京新水源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 1 辆(车型) 长安SC6399D4Y 出租给乙方作为 农田水利施工交通运输 (涉及项目:BJXS-2013-25、BJXS-2014-23) 使用。(车辆相关信息详见附件)
二、支付方式:
租赁费用按天结算,并每半个月以约定方式支付一次;双方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支付周期、时间及方式。
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 □现金支付 □支票支付
甲方账户:
6227 0001 7060 0202 646
开 户 行:
张家口建设银行富强路支行
开户地址:
张家口市
三、租金结算方式(见公式1):
(1)
其中,日基价 140 元/天,当天行驶公里数仅为乙方使用情况下的实际行驶公里数。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须提供合法的运营车辆及驾驶员,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技术水平,能够按照乙方要求安全运营。
2、乙方须在租赁期间文明用车,不故意对车辆造成人为损坏。
3、租赁期间,车辆所发生的机械、交通、人身(包括车内成员的人身安全)、丢失等一切安全事故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4、甲方有权提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并有权拒绝乙方的不合理要求。
5、甲方应确保租赁车辆正常运营,尽量减少维修时间,不得耽误乙方使用;如车辆因故障、事故等原因,需整修5天以上,乙方有权自车辆停止工作之日起终止合同。
6、租金结算时,甲方需提供正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
7、乙方有权对租赁期内的车辆做合理调配,如甲方对于乙方的合理要求拒不听从或消极怠工,乙方有权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终止合同。
8、开票信息及要求:
① 付款单位:北京新水源景科技有限公司
② 结算项目: 租车费
③ 收款人应与本合同中标注的甲方一致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车辆,则按200元/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因所提供车辆质量、型号等信息与合同不符,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应向乙方做全额补偿。
3、甲方因不遵守乙方施工规定(如损坏正在施工的道路、损坏乙方所拥有的物品),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应向乙方做全额补偿。
4、乙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按照合同向甲方做相应补偿。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签补充协议。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
甲 方: 乙 方:北京新水源景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 132532197105160715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18510370557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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