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 宁 市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产权调换专用) 协议号:注 意 事 项1、本协议是按照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精神,依照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供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示范文本。私有租赁房屋,应当从其约定。2、协议签订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及补充协议附件,供协议当事人另行约定或补充约定。4、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填写内容的,以手写内容为准;涉及印刷文字的,如未被修改应视为各方同意内容。5、本协议文本中空格部分应填写内容,如未作约定,应以“/”方式划掉。6、本协议文本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任何涂改均须协议各方
2、签章确认。7、本协议不得翻印。南 宁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协 议拆迁人(以下称甲方):被拆迁人(以下称乙方):根据桂政发【2009】16号人民政府文件精神,依照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经协商一致,现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经桂拆许字200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区 地块,委托 ,实施 项目的房屋拆迁。第二条 被拆迁房屋坐落于 ,为 所有(详见附件1)。第三条 协议当事人同意按照由 出具的房屋拆迁评估结果(详见附件3),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下同) 元。第四条 甲方应当支付被拆迁房屋的货
3、币补偿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五条 甲方应当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支付下列补助费用:1、搬迁补助费 元;2、过渡补助费 元;3、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 元;4、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 元;5、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 元;6、空调拆装补助费 元;7、宽带网拆装补助费 元;8、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 元;9、电增容补助费 元;10、其他 元。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 项费用,合计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第六条 甲方应当支付以下赔偿费用:1、拆迁生产用房的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费用 元;2、拆迁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 元;3、拆迁营业用房的停业补
4、偿费用 元;4、拆迁非营业用房的停业补偿费用 元;5、其他 元。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 项费用,合计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七条 方同意于 年 月 日 时,将被拆迁房屋腾空,交由甲方拆除。第八条 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方式,并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坐落于 ,建筑面积为 ,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的房屋(以下简称调换房屋,详见附件4),实行产权调换。甲方保证调换房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并承诺协助 方办理房屋及土地权属登记手续。乙方选择的过渡方式为 ,过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协议各方同意所调换房屋的价款为:(大写) 元,(
5、小写) 元。甲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乙方付清调换房屋的价款总额与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差价款(大写): 元,(小写) 元。如甲方逾期未付清差价款,应当以应付差价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 向 方支付违约金。第十条 甲方应书面通知 方交付房屋的时间、地点。双方届时对调换房屋进行验收并签订交接单,即视为完成交付。如乙方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后 日内仍不到场进行验收的,应按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乘 元/m2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管理费,并自行承担调换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甲方逾期交付调换房屋的,应当承担以下第1项和 项违约责任:1、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2、经 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再
6、每日加付调换房屋总价款的 的赔偿金;3、经 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方有权重新选择货币补偿。则甲方除支付货币补偿款外,还须全额退还 方已交之差价款,并按调换房屋总价款的 ,向 方支付赔偿金。第十一条 调换房屋的面积如与本协议的记载有误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本协议约定的日期按照公历计算。约定按日计算期间的,从次日开始计算,最后一天是公休假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假日的次日。第十三条 协议各方的联系方式以本协议的记载,或者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的其他记载为准。第十四条 协议各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南宁市仲裁委员会、
7、或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列作附件4)。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以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七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后,自签约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附件 1 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一、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政(复印件)粘贴处:二、被拆迁房屋的情况明细:1、该房屋结构为 ;用途为 。2、该房屋属于下列第 项类型的房屋;(1)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用住宅;(2)执行非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用住宅;(3)协议租金的私有住宅;(4)因国家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住宅;(
8、5)执行政府规定租金的公有非住宅;(6)执行非政府规定租金的公有非住宅;(7)协议租金的私有非住宅;(8)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9)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10) 。3、该房屋所有权证(或 )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 。其中:住宅 ,非住宅 (营业用房 ,含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及以上 、地下室 ;非营业用房 )。其他 土地使用权证(或 )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为 。4、该房屋附属设施有:电话 部,有线电视 户,空调 台,管道煤气 户,宽带网 端口,太阳能热水 台,电增容 千瓦,其他 。5、房屋装饰、装修情况: 附件 2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附件3 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1、坐落111
9、1 1 1。2、结构11 11;用途1111 11;层次1111 11/、/总层。3、总计建筑面积 11其中住宅 11,非住宅 114、该房屋为 11房(请填“期”、“现”), 朝向。5、附套型平面图附件 4 补充协议甲 方(签章):1111 1 乙 方(签章):11 1 法定代表人:1111 法定代表人:1111 通讯地址:1111 1 通讯地址:1111 1 邮政编码:1111 1 邮政编码:1111 1 联系电话:1111 1 联系电话:1111 1 委托代理人:1111 1 委托代理人(拆迁实施单位): 通讯地址:1111 1 (签章):1111 1 邮政编码:1111 1 法定代表人
10、:1111 联系电话:1111 1 通讯地址:1111 1 邮政编码:1111 1 经办人:1111 1 联系电话:1111 1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税服务指南(产权调换)为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桂政发【2009】16号文件及有关契税政策规定,现将个人办理拆迁安置契税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被拆迁人或房屋承担人,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房屋,其房屋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金额地部分可享受契税减免(如以下其他人名进行产权调换的,则不享受有关契税减免)。二、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时间为:房产登记机关核准产权登记后,正式发产权证之前。三、纳税申报需携带材料:1、经市拆迁办备案盖章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房产登记机关开具的“契税联系单”;3、如属于继承、析产的需提供继承或析产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地点:南宁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