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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理当局为代表,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目前其成员国以扩增到27个,包括中国、印度、墨西哥等新兴工业国家在内。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供了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经常性的合作论坛。其目的是要加强全球银行业对监管的关键问题的认识、提高全球银行监管的质量。 它通过促进各成员国之间交流国际监管问题、方法、技术,并达到共同认识来达到以上目标。并且,委员会利用这种共同认识在必要领域制定一些指导原则和监管标准。在这方面,委员会最出名的是其资本充足率的国际标准、核心有效银行监管的原则,以及其有关跨境银行监管的协约。
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理的权力,其所作结论、监理标准和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效力,仅供参考。但因该委员会成员在全世界影响力大,所以一般预期各国将会结合各国实际情况采取立法规定或其它措施逐步实施其所订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一般一年举行四次常规会议。
巴塞尔委员会向它成员国的央行行长或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组成的委员会做报告。
2、早期的巴塞尔协议
出台背景
20世纪60年代以后,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实行对银行资本的监管,但方法差异很大。随着银行业务的国际化、银行竞争的加剧和银行倒闭的增多,为了保持银行业的稳健和实行公平竞争,统一各国银行资本监管的标准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协调下,12个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于1988年在瑞士巴塞尔签署了《统一国际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或《资本协议》,从1992年1月起在这12个国家中实行。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个协议的基本内容,所以该协议变得越来越有名。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2、旧巴塞尔资本协议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简称《1988年资本协议》或《旧巴塞尔资本协议》,见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核心资本:是银行资本最根本的组成部分,特点是:资本价值相对比较稳定,可以永久吸收损失。这是各国银行资本中唯一相同的成分,也是市场判断资本充足率的基础。其对银行的赢利差和竞争能力关系极大。例如,发行新股,可以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增加银行资本,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激励公众信心。因此,核心资本是银行资本的基础。协议要求银行资本基础至少要有50%由核心资本组成。
实收资本——巴塞尔协议中指已发行并完全缴足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所谓非累积优先股票,是指股息当年结清不能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非累积优先股票是相对于累积优先股票而言的,永久性指股票发行公司无权从股票持有人手中赎回的优先股股票。),这是永久的股东权益。会计上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 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公开储备——巴塞尔中它是以公开的形式,通过保留盈余或其他盈余,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储备。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未分配利润、普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及其增值,不包括重估储备和累计优先股。
附属资本:特点是能在有限时间内起到吸收损失的作用。附属资本总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100%,其中次级债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非公开储备——指未公开但已反映在损益账户上,并为监管当局所认可的储备。由于未公开储备缺乏透明度,国际认同的标准较低,为此巴塞尔协议要求未公开储备应与公开储备一样保证高质量。
资产重估储备——(重估储备,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部分。)是银行持有的各项虚拟资本,包括物业重估储备和证券重估储备。相应的重估储备有两种生成形式:一种是反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的银行自由房产的正式重估,另一种是隐蔽价值或者潜在的重估储备,是银行持有的证券的市场价值相对于历史成本的名义增值,因为这种潜在收益尚未实现,证券市价和历史成本价的差额一般打55%的折扣后才能计入附属资本。
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这是一种用于防备目前还不能确定的损失准备金,确保在损失一旦出现时可随时弥补。但用于某项特别资产或已知负债所受损失的准备金不应包括在内。是按照一定比例从税前利润中提取出来的补充资本。其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与股本资本相同的作用。巴塞尔协议规定,普通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占风险资产的比例,最多不超过1.25%,特别情况下为2%。
混合资本工具——指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当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时,他们与债务工具没有区别,要定期支付利息,含有赎回权。但在发生财务危机时,可以转换为权益工具,可以发挥吸收损失的“缓冲器”作用。例如:混合资本债券。首期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从一开始就是在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下,参照成熟金融市场的经验进行探索的。2004年开始,监管机关和部分商业银行开展了对混合资本工具的有关研究,2005年12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这些银行在满足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将混合资本债券计入附属资本。混合资本债券的最突出特点是通过一定的利息递延条款、受偿顺序安排和暂停索偿权安排,具有一定的资本属性:(1)利息递延条款是指当发行人在债券到期前财务年度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有权选择延期支付利息,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 12个月内未向股东发放现金股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2)在债券的受偿顺序上,混合资本债券对本金和利息的受偿顺序位于发行人长期次级债务之后,发行人股东之前;(3)当发行人无力偿付受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之前的债务或者偿付混合资本债将导致无力偿付顺序在前的债务时,投资人应暂停索偿权,发行人可延期支付利息而不构成违约;(4)发行人若延期支付本金或利息,都必须事先获得银行监管部门的批准。
长期次级债务——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初次所定的期限最少五年期以上的次级债务资本工具和定期可赎回的优先股。巴塞尔协议规定,这类资产的比例最多只能相当于核心资本的50%,并应有足够的分期摊还安排。“次级”是指在债务清偿时无法享有优先清偿权。所以在清算时的偿债顺序上为:一般债务>次级债务>优先股>普通股。我国对此规定是经银监会认定可以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如一笔十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 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
资本扣除项:巴塞尔委员会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实施严格的资本扣除政策,对不同国家银行普通股充足率水平产生重大且不同的影响。总体而言,对欧美国家银行的负面影响将远远超过新兴市场。为此,欧美国家希望放松资本扣除规定,但新兴市场国家坚持按照审慎原则进行资本扣除。
商誉——商誉是一种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它不能独立存在,它具有附着性特征,与企业的有形资产和企业的环境紧密相联。其经济含义是企业收益水平与行业平均收益水平差额的资本化价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对不并表的银行与附属公司的投资——“并表”就是银行上、下级机构在一定期间(如:按旬、月、季)采取报表合并的形式向上级行报表。“并表监管”是指监管当局以整个银行集团为对象,对银行集团的总体经营和所有风险进行监督。2008年2月1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类型主要有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务和混合资本债券。
风险权数:巴塞尔协议把资产划分为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两大类,表内项目是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表外项目是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但又可随时转换为表内项目的。不同级别的资产有不同的风险和风险权重。
表内资产统一分为4个风险类别或风险权重(0%、20%、50%和100%);表外或有资产(contingent asset)如信用证、贷款承诺和衍生产品交易等,要按“信用换算系数”转换成表内相应的风险资产项目,然后按同样的风险权数计算法计算。 表内和表外风险资产相加后就是一家银行的风险资产总额。
资本比率标准:总资本比率8% , 一级资本(又叫核心资本)比率8%*50%=4% 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4%*50%=2%
过渡期安排: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该协议规定,至199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垮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必须达到以上要求。
后续修改、发展: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环境日新月异的变化,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长时期、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其中较大的几次修订是1991年《关于巴塞尔资本协议总则及资本坏帐准备金的修正案》、1994年《与特定表外业务有关的信用风险处置方案》、1995年《表外业务潜在风险敞口的处置方法》、1996年《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等 。
从发展历程来看,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个内容不断更新、方法不断改进、思想不断成熟的深化过程。该协议实际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新旧分界点。学术界一般将1988 年的《巴塞尔报告》称为旧巴塞尔协议,将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称为新巴塞尔协议。其实,1988年的旧巴塞尔协议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后,已将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搭建就绪,因此才有了新巴塞尔协议第一稿。而2001年推出的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更直接就是对第一稿的充实与完善。因此本报告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为分水岭,此前的所谓旧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及其后的补充规定和核心原则;而新巴塞尔协议则统指三个征求意见稿。
对资产证券化的规定:
巴塞尔II对证券化的处理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老协议对证券化无明确规定。委员会认为,从其自身特点看,证券化的作用在于银行将与信贷风险相关的所有权和/或风险转移给了第三方。从这一角度看,证券化有助于实施风险的多样化,提高金融稳定性。
委员会认为,新协议必须对证券化提出完善的处理方法。否则,新协议将会使资本套利(capital arbitrage)有机可乘,因为某些形式的证券化可使银行在符合老协议要求的情况下避免持有与所在风险相适应的资本。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决定标准法和IRB法合适的资本要求时,巴塞尔II要求银行重视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
同标准法其它方面对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一样,银行必须按照一系列要求对证券化风险暴露采用监管当局规定的风险权重。
对于作为证券化发起行的IRB法银行,新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好比假定在未从事证券化的情况下,计算银行对应的资产池所需要的资本数量,这一资本数量被称之为KIRB。在其它证券化持有者承担损失之前(即第一损失头寸),如果银行某项证券化的头寸需弥补的损失接近KIRB,那么银行必须将这笔头寸从资本中扣除。对于投资评级高的证券化资产,新协议规定了考虑到外部评级、对应资产池的分散性(granularity)及风险暴露厚度的处理方法。
为了确保商业票据市场的正常运行以及该市场对公司银行业务的重要性,巴塞尔II的证券化框架对银行提供的流动性便利做了明确的规定。在IRB框架下,对流动性便利的资本要求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其中包括对应资产池的资产质量以及在启动流动性便利前增信工具弥补损失的能力。每项内容,如流动性便利,对计算发起行计算未评级证券化头寸的监管公式都十分重要,。标准法对流动性便利的处理也做了明确规定,以确保仅对风险低的流动性便利提供更加优惠的处理方法。
许多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证券化都包括一些条款,条款规定如果证券化资产的质量下降,证券化必须收回。巴塞尔II对具有”提前还款”特征的证券化做了具体规定,这是因为这类机制可部分有效地避免投资者全额承担对应资产的损失。委员会规定的方法基于资产池中对应资产的质量。如果资产质量高,这部分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是零。如果资产质量下滑,银行必须增加资本,仿佛今后从信用卡额度中的提款已经进入资产负债表。
3、新资本协议。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框架。据调查,有88个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非洲、亚洲、加勒比海地区、拉丁美洲、中东和非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欧洲国家(或地区)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而且大部分国家也制定了在2009年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规划。加上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计划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已超过100个。
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对于这两种风险,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
其中最重要的一次修改是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这次修改将部分市场风险纳入风险资产总额和增加了三级资本。三级资本指最初发行期限2年以上的次级债券,但三级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0%。并且提出了两种计量风险的办法: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计量法。将市场风险的测量值(资本保险金)乘以12.5(即最低资本要求8%的倒数),加到信用风险方案中的风险加权资产中,而计算式的分子是原协议中的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与应付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的总和。另外,合格而尚未使用的三级资本也可分开报告。
但鉴于当时条件的限制,所提出的计算方法又不够具体和完善,因而内部模型法并未得到广泛运用,以至于银行对此法的运用还需满足诸如要有足够的高水平模型运用人员、要认真执行风险管理等等条件并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
从1996年对协议的修改可以看出,协议在总体框架内仍然保持了相对统一的规定,但在具体方法上出现了允许银行自己确定所需资本的倾向。
新协议的创新处:
1、提出3大支柱的总框架。
2、为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分别规定了3种计量方法。
3、引入操作风险。
4、信用风险标准法中风险权重的决定方法改变。旧协议决定风险权重的标准是以是否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这种划分标准有“国别歧视”。旧巴塞尔资本协议对经合组织国家的主权风险给予零风险权重,而实际上经合组织国家中有不少国家的主权风险权重应该高於甚至大大高於零。另外,在原协定中,所有的风险分类及风险权重都是预先规定好的,并且适用於所有实施该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因而缺乏执行的灵活性。
新协议中的标准法与原协定中的信用风险衡量基本一致,但风险分类较原协定为多,风险权重的分配不再以经合组织成员身份为标准,而是代之以外部信用评级提高风险敏感度(老协议的敏感度不高)。按照外部信用评级,对主权、银行同业、公司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
信用风险度量法: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将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某国不能跟上形势的发展,到过渡期结束之后,不能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将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将处于竞争劣势。
标准法都是按要求,银行根据风险暴露(exposures)可观察的特点(即,公司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将信用风险暴露划分到监管当局规定的几个类档次上,每个档次对应一个固定的风险权重。
旧巴塞尔资本协议对经合组织国家的主权风险给予零风险权重,而实际上经合组织国家中有不少国家的主权风险权重应该高於甚至大大高於零。另外,在原协定中,所有的风险分类及风险权重都是预先规定好的,并且适用於所有实施该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因而缺乏执行的灵活性。
新协议中的标准法与原协定中的信用风险衡量基本一致,但风险分类较原协定为多,风险权重的分配不再以经合组织成员身份为标准,而是代之以外部信用评级提高风险敏感度(老协议的敏感度不高)。按照外部信用评级,对主权、银行同业、公司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
内部评级法:新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该法包括两种形式,一是IRB初级法,二是IRB高级法。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risk drivers )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inputs)。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然而,IRB法并不允许银行自己决定计算资本要求的全面内容。相反,风险权重及资本要求的确定要同时考虑银行提供的数量指标和委员会确定的一些公式。
这里讲的公式或称风险权重函数,可将银行的指标转化为资本要求。公式建立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之上,涉及了数理统计及对风险的量化分析。目前,与业内人士的对话已经表明,采用该法是在建立反映今天复杂程度极高的大银行风险有效评估体系方面迈出的重大的一步。
内部评级法的特点在于资产风险权重主要由商业银行根据自己对客户的信用评级确定。在内部评级(IRB)法中,风险加权资产等于风险敞口(EAD)与风险权重的乘积。风险权重由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期限(M)3个因素确定。违约概率是指未来一段时间内借款人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违约损失率指预期违约损失占风险资产敞口的百分比,与资产的交易特征有关,如是否有抵押品。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与期限M参数调整一起计算出风险敞口的风险权重。如果违约概率由商业银行确定,其他参数由监管部门确定,则该内部评级方法称为初级法或基础法,如果参数均由商业银行确定,则该内部评级方法称为高级法。
IRB法包括许多不同的资产组合,各类风险暴露所采用的资本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分别对以下几类风险暴露的IRB进行规定:公司、银行和主权的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专业贷款;股权风险暴露。
操作风险度量方法:委员会认为,将操作风险纳入第一支柱十分必要,以便确保银行有足够的积极性继续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各类手段,确保银行为抵御操作风险持有足够的资本。
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和操作风险大的银行(比如从事专业化业务的银行),今后有可能采用风险敏感度更高的AMA。巴塞尔II为操作风险规定了两种简易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二是标准法。这两种方法是针对操作风险较低的银行。总体来说,这两种方法要求银行抵御操作风险的资本相当某项特定风险计量值的固定比率。
按照基本指标法的要求,该项计量值是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该平均值乘以委员会规定的0.15系数,就等于所需要的资本。作为计算资本的出发点,对基本指标法的使用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然而,委员会鼓励采用该法的银行遵守委员会2003年2月发表的有关《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稳健作法》的指导原则。
按照标准法的要求,总收入仍作为反映银行业务规模以及与此相关的各产品线操作风险规模的一项指标。但是,银行必须计算出每一产品线的资本要求,而无需按基本指标法的要求计算整个银行的资本要求。具体作法是将总收入乘以委员会规定的几项特定的系数。银行需要抵御操作风险总的资本等于各产品线要求的监管资本(regulatory capital)之和。作为使用标准法的一项条件,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的体系要完善,符合第三稿提出的各项最低标准。
高级计量法:AMA,太复杂不讲了。
监管当局的监督审查:
外部监管是《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中的第二个。监管审核不仅是为了保证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覆盖业务中的风险,也是为了鼓励银行建立和使用更好的风险管理技术。监管当局要能够评估银行的风险与资本需要。增加资本不是应对风险增加的唯一选择,其他方法包括加强风险管理、改善内部控制等,资本充足率不能作为控制风险的替代品。《新资本协议》提出了监管审核的四个原则。一是银行应有评价其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程序,并有保持资本水平的战略;二是监管当局应审核和评价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是否符合监管资本标准,而且应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行动;三是监管当局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超过最低标准的资本;四是监管当局应实行早期干预的政策。
市场约束:
《新资本协议》的第三个支柱是市场约束。市场约束是希望市场投资者参与对银行的监管,通过对银行股票和各种上市债务工具的买卖来监管银行的管理。这一支柱的核心内容是要求银行尽可能多地披露信息,由现有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来评价银行的风险和影响银行的股票价格或筹资成本。披露的信息应包括银行的资本构成、风险的种类、风险暴露数额、风险管理技术、资本充足率状况等。
实施情况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因此,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4、巴塞尔3
《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去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12月2日,巴塞尔委员会宣布,已就《巴塞尔协议Ⅲ 》的规则细节达成一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希望在今年底前将《巴塞尔协议Ⅲ 》交付印刷,同时出版的还将包括对《巴塞尔协议Ⅲ 》综合量化影响研究结果的总结概要。
巴塞尔3工作日程表:
2009年7月13日 提出改进巴塞尔协议Ⅱ的建议:引入资本缓冲区、引入杠杆比率、提高银行资本质量,并对第二、第三支柱稍作改进。
2010年7月26日 就资本与流动性的总体设计改革方案达成一致,具体包括对资本的定义、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处理、对杠杆比率和全球流动性标准。
2010年9月12日 对7月26日的协议细节补充并安排了包括过渡时期在内的实施时间表
2010年11月12日 韩国G20峰会宣布通过了Basel Ⅲ
12月2日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宣布就《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则细节达成一致,并预计今年年底交付印刷。
杠杆比率:为了约束银行过度使用衍生投资工具,缩小业务范围,降低违约风险,提出杠杆比率要求。杠杆比率可用来衡量投资工具“以小博大”的放大倍数,杠杆比率越高,投资者盈利率也越高,当然,其可能承担的亏损风险也越大。
流动性覆盖率:这个公式意在确保单个银行在监管当局设定的流动性严重压力情景下,能够将变现无障碍且优质的资产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这些资产可以通过变现来满足其30天期限的流动性需求。这些流动性资产储备至少应该能够保证某家银行在设定压力情景下,一直存续到第30天。一般认为,届时管理层和监管当局能有足够的时间采取适当的行动,使这家银行的问题得到有序处置。
净稳定融资比率:
为促进银行业机构的资产和业务融资更趋中长期化。该指标根据银行在一个年度内资产和业务的流动性特征设定可接受的最低稳定资金量,它作为一个强制执行的最低要求,是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一个补充,并能鼓励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提高监管措施的有效性。
特别地,NSFR指标主要用于确保投行类产品、表外风险暴露、证券化资产及其他资产和业务的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一部分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NSFR指标的目的就是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而鼓励其对表内外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更充分的评估。此外,使用NSF也有助于应对流动性覆盖率(LCR)的迅速下降(cliff-effect),降低银行使用期限刚好大于监管部门所设定压力情景时间跨度的短期资金来源去建立其流动性资产储备的冲动。
80. NSF方法是建立在传统的“净流动性资产”和“资本金”计算方法之上的,这些传统方法为国际银行机构、银行分析师和评级机构所广泛使用。但是NSF又并不局限于传统方法,它将传统公式所忽略的表外资产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用短期资金为长期资产融资等期限错配的情况都纳入了考虑范围。该方法可以说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的综合计量方法,可以识别当前市场面临的困难,包括在流动性不足的市场环境下正在进行中的交易及证券化行为导致的融资需求。在运用该方法计算有稳定融资需求的资产总量时,应将所有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和证券囊括在内,不管其在会计处理上的分类如何(无论其为交易类资产,还是可供出售资产或持有到期资产),也不管其交易及证券化行为何时完成。实际上,有多少交易资产需要稳定资金来源不是根据设定的执行周期而是根据所持资产头寸的流动性特征来计算的,此外至少还有一部分稳定资金来源要被用于满足部分表外业务或突发事件潜在的流动性需求。
“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存在的压力情景下,在1年内能够保证稳定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一家银行对这类资金的需求量是其所持有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点、发生在表外的或有风险暴露和/或所开展业务情况的函数。
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ASF)是以下几项的总和:1)资本;2)期限超过1年的优先股;3)有效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上的债务;和4)“稳定”的无确定到期日的存款和/或期限小于1年但在银行出现极端压力事件时仍不会被取走的定期存款(投资者都意识到了压力情景)。该标准的目的是确保银行在持续处于自身的压力状态,并且投资者和客户都意识到了以下情况时,仍然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银行持续经营和生存1年以上:
l 因大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暴露所造成的清偿力或盈利能力大幅下降;
l 被任何一家全国范围内认可的评级公司调低了债务评级、交易对手信用评级或存款评级;以及/或
l 某一事件使人们对银行的声誉或信用度产生怀疑。
83.监管机构对所需的稳定资金数量,是通过对银行的资产、表外风险暴露以及其他部分业务的流动性风险基本特征进行监管指标设定来计算的。所需的稳定资金总量等于银行所持有的资产价值与该类资产特定的稳定资金需求(RSF)系数的乘积,再加上表外业务(或潜在流动性风险暴露)与其相应RSF系数的乘积。RSF系数是指监管当局认定的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所需要的稳定融资支持部分的百分比。相对于流动性较差、对稳定资金需求较大的资产而言,流动性较强、在压力环境下较容易转换为流动性来源的资产可以被赋予较低的RSF系数(也就是需要较少的稳定资金来源支持)。各类资产对应不同的RSF系数,其作用是估算在持续一年的流动性紧张环境中无法通过出售或抵押借款而变现的资产数量。经此估算出的资产数量,就是需要用稳定资金来支持的资产数量。除现行巴塞尔委员会全球资本标准中定义的“回购式”交易外,所有变现存在障碍的资产都需要用稳定资金来支持 。
巴顿将军的观点,他认为“只接受精心计划后可以预计的风险,绝不能鲁莽行动。”巴顿将军这番话很适合风险管理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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