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渝邻高速公路机场段改线工程毛坯子大桥项目 水泥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采购类别: 材 料 甲方: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 乙方: 武胜县顺万建材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章)(公章或合同章) 地址: 地址: 武胜县沿口镇振兴路 法人代表或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秦岭 电话: 电话: 13808383338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材料采购合同甲方: 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购货方)乙方: 武胜县顺万建材有限公
2、司 (供货方)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及交付时间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提交货时间及数量 水泥P.O 42.5R 台泥吨345元注:含税。单价是材料运输到指定现场的所有费用。合 计:暂定人民币 万元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暂定人民币 万元整。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1)项执行: 1、 乙方应提供产品质量报告书等有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主要质量标准如下: 其他的质量指标应满足JTG/TF50-2011中的质量要求。2、甲方有
3、权对乙方提供原材料的质量进行检验,经甲方质检部门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如乙方供货时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应拒绝收货,并在2天内电话或书面通知甲方,由乙方自行拉回。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1)项执行:(1)乙方送货;(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3、运输方式:乙方运输至工地。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张岳辉 )渝邻高速公路机场段改线工程毛坯子大桥项目。5、现场卸货须服从甲方统一安排。如不服从,按公司条例处罚。6、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
4、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按现场实际收货数量为准。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水泥提前1天通知,延迟一天罚款500元/天,直接从进度款中扣除(以项目部开具的罚款单为准)。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包干价中已含乙方的材料费、运输费、检测费、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安全费、税费等全部费用及利润,(即货物运到指定地点所有的费用)。如甲方代交税,其税金在乙方材料款中扣除。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乙方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2、产品货款的结算:结算、付款时间及方式乙方提供足额普通发票,甲方每月支付材料款的50%给乙方,每月剩余的50%累
5、计达到50万元作为保证金,甲方每月支付材料款100%给乙方,保证金在停料后一个月内结清。货款的支付可以用现金、支票或网上转账的方式支付,每月25日对账(由甲方收货人验收合格过磅后出具凭证给乙方,作为月底结算凭据)待发包人就本材料计量付款后,次月10日前付对账款,待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付到保证金50万元。第七条 验收方法:因乙方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的返工,乙方应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所有费用。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6、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7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
7、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3、乙方因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6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
8、度。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与甲方无关。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2、甲方如
9、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其它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本合同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四份,分送甲乙双方各执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