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SM/YC-JL-01-011-0006 签订地点: 银 川 甲方(需方): 贺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 宁夏锦秀商贸有限公司 一、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产品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备注水泥P.O42.5 吨380元/吨数量以工地实际结算数量为准,此单价为含税运费到厂价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符合国标(GB175-2007)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供方保证其供应水泥质量符合要求。四、交(提)货地点、方式: 供方负责运至需方指定工地指定地点,需方负责及时卸货。 五、运输方式及到
2、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供方提供:汽车,费用由供方承担。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水泥每车允许误差为0.5%,误差范围内以供方数量为准,超出部分不与计量,以需方实际过磅开票数量为准。七、计量方式:需方提供过磅,确认供方交货数量。 八、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散装和袋装,包装不回收。 九、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货到需方工地后,需方按 标准进行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应在货到工地后三日内向供方提出异议。十、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无 。 十一、结算方式及期限: 及第一次供货后30天内结算 十二、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无 。 十三、违约责任: 供方
3、保证需方需求数量及产品规格质量要求,保证施工需求,因供方原因不能及时供应,供方承担因水泥延误造成的损失,需方不予结算。供方如不能继续供货应提前7日通知需方。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可1、在乌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提请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或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其他约定事宜: 1、供方需随货提供需方要求的产品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结算时提供相应数额的发票);2、需方提前 2天通知供方供货(时间、规格、数量等),若供方不能按要求供货,除承担需方损失外,还需承担违约责任;3、需方若因业主原因发生设计变更,需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则供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合同变
4、更或解除,需双方同意且以书面形式确定,若一方不同意,原合同继续有效;4、结算数量按需方要求的、供方实际供货数量为准;5、由于供方水泥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检测确定后,需方有权退货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供方执一份,需方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身 份 证 号 码: 身 份 证 号 码: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身 份 证 号 码: 身 份 证 号 码:地 址: 地 址: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开 户 行: 开 户 行:帐 号: 帐 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