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有限公司
档案编号:D-
劳 动 合 同
员工:
劳 动 合 同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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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作内容
1.1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甲方聘请乙方为 (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为 ,工作地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1.2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1.3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甲方安排的工作,情节严重的,视为严重违纪,甲方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合同期限
2.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13 个月。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2 个月。
2.2 乙方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n 未满16周岁的;
n 被查实不符合招聘时公示的招聘条件或《员工入职告知书》所表明的职位要求的;
n 在向公司求职过程中提供虚假个人履历或信息的;
n 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骗、隐瞒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n 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n 无法提供公司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所需要的文件证明的;
n 患有精神病或患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
n 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的;
n 通缉在案的;
n 其它情形。
2.3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休假
3.1 □ 标准工时制。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具体时间根据甲方相关工时制度确定。
3.2 乙方因工作需要而加班的,甲方将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调休或支付加班费。
3.3 有关加班制度,乙方应按照甲方加班制度执行。
3.4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类假期,但应按甲方的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薪酬福利
4.1 乙方月工资(或社保缴费基数)为税前人民币 元,试用期间月薪为标准月薪的 %,即 元人民币。公司将在您的月工资中按劳动法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缴纳部分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有关保险费用。
4.2职工保险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保险事宜有附加协议的按附加协议执行。
4.3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规章制度
5.1乙方应在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同时,遵守甲方的安全纪律和各类管理规章制度。
5.2甲方可与乙方另行签订其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及其他民事协议等,乙方应自觉履行。
第六条 劳动保护
6.1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6.2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 合同解除
7.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并应共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7.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甲方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包括文化知识、身体状况、工作经验、劳动技能等,具体以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为准,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甲方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7.3款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
(2)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乙方在甲方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5)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政府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7.5 乙方如辞职解除本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试用期内提前3日)。
第八条 合同终止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本合同期满员工有7.4所列情形之一的,除(1)按国家关于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外,本合同顺延至所述情形消失。
第九条 工作交接
9.1无论何原因本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程序办理工作和资产交接手续:
(1)归还所有代表甲方身份的证明文件,如工作证、介绍信函、员工信息卡等;
(2)归还所有甲方的文件、资料、记录、设备、工具、文具、通讯设备等;
(3)按甲方的要求向接交人书面交接所有工作;
(4)就所有相关应付款项、应收款项、费用报销等与甲方结清或确定结算办法;
(5)其他根据甲方规定必须移交的物品及资料。
9.2乙方完成上述9.1中所列各项内容的交接,视为办结工作交接。
9.3本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因这些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乙方给甲方或相关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2)乙方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3)国家或地方政府有特别规定的。
9.4 如乙方符合法定情形,甲方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乙方办结所有离职交接手续时支付。乙方如未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甲方可以暂不发放经济补偿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可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 法律责任
10.1甲乙双方因违反本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因乙方原因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10.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1.1乙方须在入职前向甲方递交相关人事关系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
(1) 身份证复印件 (2) 户口簿复印件 (3) 职工入职登记表
(4) 照片 (5) 组织关系转移单 (6)劳动手册
(7)退工单或离职证明 (8)档案保管的相关凭证 (9)应届毕业生报到证
(10)社会保险、公积金申请及个人公积金账号
根据乙方的个人情况,乙方应当递交的材料以甲方通知为准。
如乙方为非沪籍员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自行取得上海户籍的,应及时向甲方递交入沪批复、户口本复印件及存档凭证,以便甲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及相关事宜,并及时将签署后的劳动合同交给甲方。如因乙方原因使甲方无法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及相关事宜,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11.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用工材料及个人信息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以便甲方及时为其办理用工手续及相关事宜。一旦乙方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供用工材料、个人信息或未就个人变更信息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造成甲方无法及时为乙方办理用退工手续、档案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2.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法律有新规定的,重新规定。
第十三条 附则
13.1甲乙双方承诺任何一方不得向不相关的第三方泄漏本协议内容及相关事宜。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13.4本合同如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13.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声明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甲方对合同条款已进行解释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理解并知晓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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