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赠与协议赠与人: 受赠人一: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住所: 住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受赠人二: 受赠人三: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住所: 住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受赠人四: 受赠人五: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住所: 住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赠与人、受赠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规定及公司章程,同意就有限公司股权期权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股权赠与1、赠与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本协议签订时赠与人占公司股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赠与人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股票期权平均赠与给受赠人一、二、三、四、五,受赠人可在指定的行权日期即公司上市之日起享有公司普通股。3、 受赠人一、二、三、四、五同意接受上述赠与。4、本协议赠与标的股票期权生效之日为公司实际上市之日,受赠人于公司上市之日次日起可行使认购相应期权权利,即股权生效以公司上市为附加条件。 5、受赠人有权在赠与
3、期权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认购全部受赠期权。若期权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未认购全部期权,视为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则剩余股票期权失效,剩余股票权利回归甲方。6、受赠人在兑现股权后才能成为公司股东,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7、本协议旨在通过赠与公司股权的方式激励公司中高层管理员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实现之前,赠与人将通过公司绩效考核标准审核受赠人的工作情况,如果成绩优异,则赠与人另向优异的受赠人赠与额外数量的股票期权,具体赠与数量由绩效考核表决定。第二条 受赠人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实现条件到来之前或者受赠人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受赠人出
4、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2)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第三条 受赠人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受赠人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1、转让其股权时,赠与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即本协议赠与人享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
5、为:(1)在受赠人受让股权后,三年内(含三年)转让该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每1%股权,赠与人须支付认购款人民币元,且受赠人每年转让股权的比例为不得超过50%。 (2)在受赠人受让股权后,三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2、赠与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受赠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3、赠与人及其他股东接到受赠人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4、受赠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第四条 关于免责的声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
6、、受赠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1、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赠与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2、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实现之前或者受赠人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赠与人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第五条 附则1、本协议分别自各方签章之日起对其生效。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3、本协议一式七份,签字方各执一份,有限责任公司保存一份,七份具有同等效力。赠与人: 受赠人一:日期: 日期:受赠人二: 受赠人三:日期: 日期:受赠人四: 受赠人五: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