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苹果果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合伙人:姓名:王利国,身份证号码:130323197508150811合伙人:姓名:李继慧,身份证号码:231004196507070013合伙人:姓名:梁怀雁,身份证号码:231003195904261314合伙人:姓名:王 成,身份证号码:231002196812020511合伙人:姓名:骆德昆,身份证号码:130323197504170815第一条合伙宗旨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友好协商,按股分红,共担风险,体现公平的合伙宗旨,为一个合伙人大家认可的项目,努力去创造共同的事业。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项目为果品的收购、加工、仓储、销售。区域范围在全国各地。第
2、三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2011年10月28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满后如有机会继续合作,相关事宜另行协商。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王利国,人民币10万元,占股份20%。李继慧,人民币10万元,占股份20%。梁怀雁,人民币10万元,占股份20%。王 成,人民币10万元,占股份20%。 骆德昆,人民币10万元,占股份20%。1、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1年11月1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只对已交部分确认股份。2.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
3、承担1.盈余分配,以为依据,年终决算以后按股分红。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的共有公司财产偿还,当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股份为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入伙、退伙1.入伙:需入伙人承认;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半年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1.王利国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代表公司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支付
4、合伙债务。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第八条禁止行为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4.禁止合伙人与本公司签订合同。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
5、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条纠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第十一条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其他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公司存一份。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