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客运汽车租赁经营合同本着“自愿结合,互惠互利,责任明确,安全第一”为原则,甲方将云H 农村客运汽车(洞波至富宁),以租赁的形式给乙方从事客运经营,现双方应有关问题签订如下合同:合同期限:本合同期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1 日止,为期 1 年。出租人:甲方: 身份证号: 租赁物:云H 农村客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洞波至富宁,所挂户公司: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 准驾证号码: 客运资格证号码: 租赁方式:乙方以承租方式租赁此农村客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从事客运经营。租赁及交付方式: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金2200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在承租期间20
2、16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1 日止,所租赁车辆的燃油补贴一律由乙方领取,甲方不得领取。出租人义务:1、交付乙方云H 农村客运汽车,车况良好,配套设施齐全完成,已满足农村客运汽车要求,并且由乙方完全检验合格,满意接车为准。2、该农村客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应缴各项税、车辆保险、年审等由甲方承担,不得在租金外向乙方另行收取费用。3、车辆保险为指定 驾驶,如乙方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4、乙方承租期间,甲方不得将该农村客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转租或出售给他人,若甲方强行将该农村客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转租或出售,则算甲方违约并将
3、租金全额退还给乙方,还须支付给乙方违约金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5、该车一切发生在租赁期之前(2016 年 4 月 1 日以前)或租赁期结束之后(2017 年 4 月 1 日之后)的违规运行处罚、运行事故、盗抢事故以及债务,都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6、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农村客运汽车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职业道德教育。承租人义务:1、依法按约经营该农村客运汽车,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的规定,不得将该农村客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用于农村客运以外的其它用途。如有违约情况,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负,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承租期间,该农村客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应缴各项税、车辆保险、年审
4、等由乙方承担。2、乙方承租期间,应妥善保管该农村客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和相关证件及各种票据,如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该农村客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损、毁、失和涂改、转借的应当承担赔偿及连带责任。3、乙方在承租期间,未经租赁人许可,不得随意对该农村客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进行改造、增减,不得随意转租。4、租赁关系终止后,乙方应及时返还该农村客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并且车况必须于甲方交车时相符。5、甲方发现乙方在承租期间,将车辆随意转租、转借,应在口头上给予乙方警告,若甲方多次警告而乙方不知改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6、乙方在租赁期间内承担对农村客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自理。同时保证农村客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车况的齐全完好,确保安全行车、文明行车。7、一切在发生在租赁期间(2016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1 日)的违规运行处罚、运行事故及盗抢事故的处理都由乙方根据相关法规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与甲方无关。有关条款:1、若租赁期结束之后乙方仍愿意租赁,在同等租金下,乙方有优先签约权。2、甲、乙双方在合同内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按手印: 乙方签字、按手印: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