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销合同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1. 设备名称、数量及价格设备名称数量总价(人民币:元)拖拉机2辆205000合同总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2. 质量要求2.1. 设备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安全可靠。2.2. 设备及包装完好无损,干净整洁。3. 设备交付及验收3.1.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天内。3.2. 交货地点:乙方负责将设备运抵甲方书面指定交货地点【 】。3.3. 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甲方前均由乙方承担,设备交付甲方后由甲方承担。4. 付款期限与方式4.1
2、. 付款期限4.1.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通过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货款。5. 售后服务5.1. 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5.2. 质保期内,乙方提供免费维修服务。6. 违约责任6.1. 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6.2. 因下列原因产生的故障及其损失,均不在乙方的责任范围之内:6.2.1. 免费保修期届满后因设备正常折旧造成的设备故障和由此而产生的损失;6.2.2. 因甲方或其他甲方授权的使用方使用方法不正确而造成的故障和由此而产生的损失。6.2.3. 人
3、为损坏及其造成的损失。7. 争议解决程序7.1. 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8. 合同生效及其他8.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8.2. 本合同的附件(如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
4、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
5、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6、,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