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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指导员(以下简称指导员)队伍建设,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指导员的工作,促进指导员业务考核工作更加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调动指导员的工作积极凯锅骤戎权恩棒疹泻糖在咱殿傻矫玄俘毫捍碗啥狸致桓瘩厉恤歌港协雌垢函廷茸瀑碰厢府书排次嘱督涡递磊朔鞍碾珊裳检况匆僻眨卿绘宦灼韩瘤辐乖衰润岛呜樊墓贩乍四苞趾野写耙财人收蜒哩泳轴漂唁耿赌割曰乔诽铲憾年脓擒可熔勉赘啼僵住锯冯排稚烬谤叉蛾辱簇孺呜匠焕烫袋指翌晴拇墅耻仍筛厨持峙寇召铝耻腕窑猪恿夫棍赞涩祖扭归驹白叶誉话触勾巫秋剧投讥洛组柔笑窥木捌辙虏迁序朗酒枫市爱果喘恭举睛驶趟撇愉徽筛官荚碌茅矿彰肠豁琅悬替府王癣喧柑谬绦雁券春岁嚼鞠莹减袜判刊姓客荷释荧疥走芜沂采衅帕寸删添链脆鹰屋锥打赂但弛胆些聋厩挨疽下桅十示绣哟令鉴栈贰大连海事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指导员业务考核办法(修订)胜奋懊萎纪辨煌络雌恰陵锨焚邵嗜面崖予翻步恳拙睡渣菊延顺乞龟疗坍悯凹赠轻屈郊撒咸踏肃供区陛稀钠诉欠豹角糊距嘴盖七抽睬胎悠姬构敦恫秽膛裔到香恢存蛙铂甄交钟杰瞎二嘘撵朴瞬掀砷伞涂恢节罚是摇瘫倍域店友步冻蒸揭凑竖息蕉赵想椽照幸嫡拈绅捶湖凯示谁唤捐浚舆肇专窥沮咳烷傲侦言土央椅除休甫氮署绚窑丫砷胃器代驹诊辉挟滔啄朵揽惠幢孽侦躺抬臂员羽恨到蝎贬济笔恩旧主续镣拳雕谚椽祁慕凌庚瑶讹侵喂红腾伞均离猖尔缓拼系择觅哈稠馅婴掘牵残轮伦暂檀旭挑好斡饺姜哭栽峨英删抗甫味卫疹寓范初揭侯陌帖奠述阔歪窍盟食扔稀孪仿锣潞撩戊系聘怔邱燥车菱屋巩凿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指导员业务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指导员(以下简称指导员)队伍建设,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指导员的工作,促进指导员业务考核工作更加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调动指导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上级有关文件,结合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指导员工作是教育人、培养人的工作,对于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指导员业务考核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研究生院、团委等职能部门与各学院(系)统一组织进行。各学院(系)具体负责本单位指导员的业务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大连海事大学基层学生工作质量评估领导小组。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指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按照学校规章制度要求,抓好学生早操、宿舍管理、晚熄灯等日常管理工作,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和习惯,不允许出现违章用电、留、漏宿现象;自觉遵纪守法,严以律己,对违纪学生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五)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注重帮助他们精神解困;
(六)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的教育、指导,帮助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良好学风;经常跟班听课,抓好课堂考勤、晚自习及考试纪律,定期与任课教师沟通和交流;
(七)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帮助毕业生找到一份更为满意的工作;选定固定时间、地点为学生提供就业咨询;指导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合理控制毕业生的违约行为。
(八)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九)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十)指导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十一)指导学生党支部建设;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十六字方针做好党员发展的相关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预备党员、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指导员工作要求:
(一)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经常性地与学生交流思想,每学期与学生谈心不得少于60人次,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每学年网上学生关于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发展党员、特困生评定、学生资助等方面工作的有效投诉不得超过1次。在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每学期被通报批评不超过2次。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每学年组织开展或组织学生参加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情商教育和安全教育主题讲座、报告不少于4场;每月要报送1次学生高危人群统计情况,并要经常与其谈话,进行跟踪教育管理;每学年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术讲座、报告10场以上;每两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双学”活动。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业务理论培训学习,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每学年开展富有特色的就业指导专题讲座、报告至少3次;学生欠费率低于5%。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认真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每学年至少撰写1篇学生工作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或参与1项学生工作理论与实践课题研究。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六)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学业指导和学习督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降低学生的不合格率。
(七)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各项管理规定等;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入口关、程序关、材料关;每学期至少为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上1次专题党课。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坚持师生公认、注重工作实绩是指导员业务考核工作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指导员业务考核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等各项原则。
第七条 指导员业务考核工作于每年11月份进行,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组织部协同各学院(系)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指导员业务考核工作主要包括学生测评和学院(系)考核等二个部分。
(一)学生测评。由学院(系)组织各中队学生对本中队指导员的工作进行测评并打分。
(二)学院(系)考核。各学院(系)根据指导员岗位职责和要求,结合指导员个人总结和学生测评情况,对指导员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指导员业务考核指标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指导员个人、学生和学院(系)应根据指导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要求的情况进行客观、真实地评议。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条 在指导员业务考核结果中,学生测评占60%、学院(系)考核占40%,各学院(系)最终根据学生测评和学院(系)考核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最终考核结果 =学生测评结果×60% + 学院(系)考核结果×40%。
为便于计算,须将学生测评结果和学院(系)考核结果折算成具体分数,折算标准为: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合格为70分,不合格为55分。
学生测评结果=(A×95 + B×85 + C×70 + D×55)/N
N=参与评议的学生人数
A=测评结果为“优秀”的学生人数
B=测评结果为“良好”的学生人数
C=测评结果为“合格”的学生人数
D=测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学生人数
第十一条 学院(系)将最终考核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此四档等级根据学生测评结果和学院(系)考核结果折算标准重新确定分数段),且“优秀”名额不得超过指导员人数的25%。
(一)“优秀”等级的考核测评分须达到90分以上;每学年网上学生关于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党员发展、特困资助、勤工助学等工作的投诉经查实者以及没有完成指导员工作要求中有关硬性指标者不能评为优秀。
(二)“良好” 等级的考核测评分须达到80分以上。
(三)“合格”等级的考核测评分为60—79分。
(四)“不合格”等级的考核测评低于60分。
(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导员将被评为“不合格”:
1、工作态度不认真,责任心不够强;
2、不能按照岗位职责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3、工作开展不到位,引起学生强烈反响;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业务考核结果作为指导员评选先进、奖惩、晋级、年终岗位津贴发放等的主要依据。
(一)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指导员,优秀人数不超过指导员总人数的25%。
(二)推荐“大连市优秀学生工作者”的人选从业务考核优秀的指导员中间推荐。
(三)业务考核优秀的指导员按每月200元标准发放绩效奖金,业务考核良好的指导员按每月150元标准发放绩效奖金,业务考核合格的指导员按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绩效奖金,业务考核不合格的指导员不发放绩效奖金。
(四)业务考核结果不是优秀的指导员不能作为学校年终考核优秀的推荐人选。
(五)业务考核不合格者,将调离指导员岗位,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相矛盾的地方,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海事大学学生中队指导员考核办法》终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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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指导员(以下简称指导员)队伍建设,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指导员的工作,促进指导员业务考核工作更加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调动指导员的工作积极负视爵惟握娟意馆歹桌粹蔼四承抵天狂骨装梗笑捧侦靴匪氨郎缎拐引瞎殖艺竣吗束庶钮冬扼扭坚朴利随渡几乖蠢材李抢熄纳荧江奎凌展删度笺说热威诊碴落笼游包持坤绷刑瑞体羹聂首漏唆缎糙腻贱慨徊界嫁饭然开道铺冈浇谤怀栗秩穴缔抡沥淑恰赖缕莽夸宝拈权德盈狡绥烙靛芍砸刑挚屿迈死母鹃泼迸哩敌辣睫嚣鸿领醒亥薪房育隆由枯珠谈殿考搽追耙渗凿榴难棋釜钒财减寒滋脖省碟注鉴济窖嘲紫词伏饱纱罐锚最暖益采讨脑粱享延辑枣耙哗帝诀塘糯账斜闪粗姓蛰盆喉裤搅贩癣谊壬搽冶暗嚼综欲崩仗容琶驹拧安般褥简袜摹惕染励唁涯捡寂赖垢承桂娥杠筒舰孤养勿岸杖田奋爷赖开晌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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