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与案例分析课堂作业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以原有的哪几部法律为基础,以什么为指导指定的?三部法律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指导原则:突出意思自治在合同法中的作用。3、我国合同法的实施时间。年月日起施行4、什么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具体含义。合同法律关系三要素为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物、行为、
2、权利等)、内容(权利义务5、订立合同的原则是什么?订立合同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6、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几种?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形式如下: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合同确认书 订立口头合同记得要及时固定证据。7、订立合同的条款主要有哪些?哪几条必须有?为什么?合同条款主要有(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必备条款:当事人、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之所以需要有必备价款是因为缺乏这些条款合同不成立。8
3、、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如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9、什么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如担保合同10、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11、重大误解合同构成要件有哪些?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
4、构成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
5、造成的不利后果。(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会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的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12、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可以看出有如下特点:1.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2.违反公平原则;3.违反等价有偿原则;4.受到不公正一方当事人当时出于自愿且事后反
6、悔;5.另一方当事人出于故意且明知该行为的不公而为之。13、什么是除斥时效?除斥期间是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丧失的是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不消失。除斥期间届满丧失的是实体权利。形成权是按照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就能成立的权利。包括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追认权等。14、可撤销合同的含义是什么?(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15、什么
7、是表见代理合同?表见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的合同。16、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联系?合同的效力状态包括四种,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是最常见最为人熟知的状态。有效和无效的逻辑关系为对立关系,在其中间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两种状态,该两种状态是有条件的有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视条件是否成就具体而定。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明显区别。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第四,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