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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15.03.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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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理工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关于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所有基建(修缮)工程、货物和服务等项目的招标与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预算内资金或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

2、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资料、教材、软件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出版印刷、资产评估(审计)、设计、监理、劳务、数字资源使用权、数据委托管理、教学评估、教职工和学生各类保险、科研项目外委等。第四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 凡需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标与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该小

3、组由分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纪监、教学、科研、财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纪监处、审计处、计财处、校工会、后勤处、资产处、教务处、科研部和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处,资产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有:(一)全面负责学校的招标与采购工作。(二)讨论、审定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特殊、重大事项。(三)讨论、审查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四)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五)讨论、审查重大项目的招标与采购工作。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与采购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由纪监处负责人担任。纪监处(含特邀监察员)、审计处、计财处等部门为该小组成员单位,全程参加在学校

4、组织的招标与采购活动,并监督采购项目的实施。主要职责有:(一)组织制订招标与采购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监督有关招标与采购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二)在“评标专家库”中抽签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三)监督评标委员会和招标采购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四)受理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有关投诉。(五)监督采购方式的确定、招标信息的发布、评标方法的制定;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六)监督合同的洽谈、签订与执行;根据情况,参加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七)根据情况,审核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算。(八)负责向政府采购项目派驻监督员。第八条 资产处作为学校政

5、府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学校的各项采购活动,主要职责有:(一)执行国家、省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招标与采购政策和规定。(二)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省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项目及购买服务项目等的招标与采购工作。(四)汇总、上报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确定采购方式。(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处理招标与采购事项,配合处理相关投诉事宜。(六)负责组织合同签订、管理,并监督合同履行。(七)配合招标与采购项目立项、论证、监管和验收等工作。(八)建

6、立和管理学校“评标专家库”。(九)负责组织学校自主招标项目的招标,执行学校各单位经学校批准的采购项目。(十)配合计财处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十一)负责招标与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十二)完成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资产处应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成立3 人以上的采购小组,人员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用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以及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 参与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提出采购的建议方案。(二)对拟确定的供货商进行资信、技术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调查。(三)审定采购项目的招标书及相关文件。(四)对采购项目进行评标和表决,确定一般

7、项目的中标单位或个人,提出重大采购项目的中标建议。第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招标与采购项目由后勤处负责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组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核、勘察、设计和论证等工作。(二)负责组织编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算,根据情况送审计处审核,并提供具体技术要求和技术释疑。(三)根据招标与采购项目的性质,做好招标与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四)参加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五)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即起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合同,审核后,送项目单位、资产处、审计处和计财处等职能部门会审后,由校长委托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审签合同。(六

8、)合同签订后,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并监督合同的履行;涉及合同变更、隐蔽工程等情况须办理签证手续,并需审计处现场查看。(七)工程竣工后,负责组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八)根据合同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初审,将初审后的结果送审计处终审,待终审结果确定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并按档案管理要求负责项目所有资料的整理归档。第十一条 货物、服务类招标与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招标与采购计划,并办理审批立项等手续。(二)负责编制货物、服务类招标与采购项目的预算、具体技术要求,以及招标与采购技术释疑。(三)根据招

9、标与采购项目的性质,做好招标与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四)参加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并参与评标。(五)参加招标与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并督促合同履行。(六)负责参加或组织招标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七)协助办理招标与采购项目款项支付与结算。第三章 计划申报与审批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的招标与采购项目,无论其经费来源,都必须按学校规定程序申报计划、立项和审批,落实经费后方可实施。(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计划由后勤处负责组织,严格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立项审批。(二)货物、服务等项目由使用单位按经费来源,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论证审批,并提供货物、服务等项目的技术要

10、求或规范。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加强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第十四条 招标与采购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资产处向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统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进口产品审批制度,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和湖南省发布的有关节能环保产品清单(目录)。采购小汽车、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要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学校组织专家形成论证意见,并报分管资产的校领

11、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 涉及重大项目的按规定、按程序报告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第十八条 采购计划一经确定,相关部门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计划。若市场供应情况不能满足要求,确需变更的,由资产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商议,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章 招标与采购方式第十九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采购方式;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每个项目具体的采购方式,由学校招标与采购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监督部门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重大项目需报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

12、定。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采购是学校采购的主要方式,是指学校或学校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通过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方式,公开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凡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不特定法人(统称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竞争。协议供货及网上竞价属于公开招标方式范畴。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 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直接或通过谈判或询价等方式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网上竞价是指利用网上竞价系统进行竞价采购的采购方式。学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维修、装饰、监理等均实行招投标。

13、投资额或建筑面积达到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要求的,按条例执行;投资额或建筑面积未达到条例规定要求的,由学校组织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一)单项金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货物、雇用等采购;单项金额在3万元及其以上的家具采购。(二)10万元以上的单项服务采购。(三)列入国家、部、省重点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四)利用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的仪器设备采购。(五)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应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第二十三条 邀请招标是指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

14、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用该方式采购:(一)公开招标后,只有两家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直接转入本方式采购。(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又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三)招标准备需要时间较长不能满足使用需要的。(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五)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5、。第二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公开招标后,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参加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直接转为本方式采购。(二)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物资。(三)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四)出现急需采购项目时,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近期招标项目中相同商品的中标

16、价格直接向原中标单位采购。第二十六条 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的,可以采取该方式采购。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由各部门(单位)在资产处与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自行组织采购:(一)使用本部门(单位)预算经费,购买办公用品的。(二)科研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不含横向合作项目),购买办公设备、通用设备、科研材料等,一次性购买总额在1万元以内的。(三)基建附属工程与维修项目,预算总额在5万元以内的。(四)本单位(部门

17、)申请,并经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第五章 招标与采购工作程序第二十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程序:(一)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编制。(二)审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方法。(三)发布招标信息。(四)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五)发售招标文件。(六)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七)接受投标书。(八)确定评标委员会。(九)开标。(十)评标。(十一)确定中标候选单位,并根据情况对中标候选单位进行考察。(十二)公示。(十三)发送中标通知书。(十四)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十五)签订合同。第二十九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工作程序:(一)采购申请和招标文件编制。(二)审定招标文件,

18、确定评标方法。(三)发布招标信息。(四)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五)发售招标文件。(六)接受投标书。(七)确定评标委员会。(八)开标。(九)评标。(十)确定中标候选单位,并根据情况对中标候选单位进行考察。(十一)公示。(十二)发送中标通知书。(十三)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十四)签订合同。第三十条 协议供货工作程序如下:(一)项目单位提出协议供货申请。(二)确定协议供货商。属政府采购的应在湖南省财政厅指定的协议供货商中选定。(三)议价。(四)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五)签订合同。第三十一条 网上竞价工作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请,制定网上竞价文件。(二)供应商网上竞价。(三)确定供应商。

19、(四)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五)签订合同。第三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工作程序如下:(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成员包括项目单位代表和相关专家,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候选供应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项目单位,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五)确定供应商。谈判结束后,由候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根据项目需求、质量、服务和价格等因素

20、综合考虑,以合理低价确定供应商。(六)公示。(七)发送中标通知书。(八)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九)签订合同。第三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工作程序参照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执行。第三十四条 询价工作程序如下:(一)成立询价小组。(二)制订询价文件。(三)确定候选供应商。(四)确定供应商。(五)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六)签订合同。第三十五条 对应急抢修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应急抢修工程项目是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发生突发性事故,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教职工生活的正常运行,急需抢修的项目。第六章 验收与支付第三十六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原则上以项目

21、单位、主管职能部门为主体,采取分类分级组织实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处组织验收;分散、简单和金额较少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验收;贵重仪器设备、大型复杂系统由项目单位预验收后,再由资产处组织验收。第三十七条 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货物和服务存在质量等问题,由项目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资产处查明原因,向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第三十八条 项目结算与支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处依照合同按学校财务规定程序办理结算手续;货物、服务等项目由资产处按学校财务规定办理报账手续。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开支渠道办理支付手续。第三十九条 购置进口货物的请款,由项目单位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递

22、交资产处到财务部门统一办理预付款手续。进口货物到货验收、财产入账后,由资产处审核后即可冲账。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资产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学校加强对招标与采购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对招标与采购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招标与采购工作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与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

23、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四十二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二)违反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五)违规传递评标信息;收受贿赂;干扰评标;检查、验收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招标与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30日起施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学校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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