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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代 理 合 同
[ 20 ]粤海律民代字第 号
委 托 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 (下称“对方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和 纠纷案件,现委托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xx等人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工伤认定、仲裁、诉讼和申请保险索赔、协商、和解等非诉讼活动。
二、甲方授予乙方律师参与诉讼有如下代理权限:
1、代为起诉、主张承认、变更仲裁/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订和解协议;
2、代为申请调查举证,参与仲裁、出庭诉讼和参与调解;
3、代为申请索赔和接受、领取案件赔偿金/执行标的;
4、征得甲方同意的其他参与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权限。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乙方律师必须忠实履行代理人职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以至终止代理,此时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若乙方委派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代理职责,乙方应另行委派其他人员代替。
五、根据律师收费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约定,今后上述两个案件的胜诉金额合并计算,其合计总胜诉款项(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补助、保险理赔款等均包括在内,下同)未超过五万元的,免交律师费;超过五万元后的部分的百分之叁拾伍(小写35%)作为律师费给乙方。甲方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给付赔偿款的当天交清律师费给乙方。
如甲方在起诉/裁决前后接受调解、自行和解、撤诉等,均视为甲方胜诉并且视为乙方的代理职责已经全部完成;此时甲方同样必须按照上述比例计付代理费给乙方。但甲方在裁决胜诉后未征得乙方同意而擅自接受调解、和解、放弃实体权利的,视为甲方已经收到裁决/判决书确认的全部款项,且乙方的代理职责已经完成,甲方也同样需按照裁判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确认的胜诉金额的上述比例计付代理费给乙方。
六、甲方自签约起至本案纠纷完全终结前,如果中途单方面解除、终止委托或者单方面和解撤诉、在未交清全部代理费之前又无事先征得乙方同意或在场而单方面接收对方当事人给付、劳动、仲裁、法院等部门转付的各种名义的补偿、赔偿款项,均视为甲方违约;且不管任何情况下甲方若在收到了对方当事人赔付款项后的三天内仍无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额向乙方交纳律师费,也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违约的,均需支付乙方违约金伍万元整,并且甲方仍需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当交纳而未交纳的律师费和办案费用。
乙方如果无故终止代理或者故意损害甲方的合法利益,所收的代理费全部退回给甲方;如果导致本案工伤认定过期,视为乙方违约,此时需支付甲方违约金伍万元整,并且仍需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纠纷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
八、变更合同条款,须经双方协商同意。甲、乙双方如果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已清楚本合同的各项内容,不得反悔。
委 托 方:
担 保 人:
受委托方: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9299141 传真:xxx
经办律师: 电话:18819299141
签署日期: 二0 一 年 月 日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 2010]粤海律代字第 号
委 托 方(甲方): 谢祖容
受委托方(乙方): 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人(下称“对方当事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现委托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邓汝松等人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代理的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仲裁、诉讼、和申请索赔、协商、和解等非诉讼活动。
二、甲方授予乙方律师参与诉讼有如下代理权限:
1、代为提起仲裁、起诉、主张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订和解协议;
2、代为申请调查举证,参与仲裁、出庭诉讼和参与调解;
3、代为申请索赔和接受、领取案件赔偿金/执行标的;
4、征得甲方同意的其他参与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权限。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乙方律师必须忠实履行代理人职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以至终止代理,此时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若乙方委派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代理职责,乙方应另行委派其他律师代替。
五、根据律师收费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约定,今后不管是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仲裁、、公安、交警和法院等单位裁判、执行结案或是在起诉/诉讼前/中/后调解、庭外和解结案、撤诉等,甲方均保证自签约之日起按照裁判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确认的胜诉金额总款项(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也包括在内,下同)中超过五万元部分的百分之叁拾伍(小写35%)计付代理费给乙方;该代理费在首次收到对方当事人给付赔偿款的当天一次性支付结清。
如甲方在起诉/裁决前后接受调解、自行和解、撤诉等,均视为甲方胜诉并且视为乙方的代理职责已经全部完成;此时甲方同样必须按照上述比例计付代理费给乙方。但甲方在裁决胜诉后未征得乙方同意而擅自接受调解、和解、放弃实体权利的,视为甲方已经收到裁决/判决书确认的全部款项,且乙方的代理职责已经完成,甲方也同样需按照裁判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确认的胜诉金额的上述比例计付代理费给乙方。
六、甲方自签约起至本案纠纷完全终结前,如果中途单方面解除、终止委托或者在未交清全部代理费之前又无事先征得乙方同意或在场而单方面接收对方当事人给付、公安、交警、法院等部门转付的各种名义的补偿、赔偿款项,均视为甲方违约;且不管任何情况下甲方若在收到了对方当事人赔付款项后的三天内仍无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向乙方交纳代理费,也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违约的,均需支付乙方违约金伍万元整,并且甲方仍需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当交纳而未交纳的律师费和办案费用。
乙方如果无故终止代理或者故意损害甲方的合法利益,所收的代理费全部退回给甲方;并且仍需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纠纷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仲裁、庭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变更合同条款,须经双方协商同意。甲、乙双方如果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已清楚本合同的各项内容,不得反悔。
委 托 方:
担 保 人:
受委托方: 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82013391、35591990 传真:82013391
经办律师: 电话:13710786688
签署日期: 二0 一0 年 月 日
海智所委托代理合同
(2010)粤海律民字第 号
甲方: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甲方因与 之间 纠纷,委托乙方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办理甲方与 纠纷一案。
二、乙方应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三、甲方必须真实的向律师叙述事实,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办理事务和代理权限是:见授权委托书。
五、双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来往信函、短信、电邮、传真及乙方审查的所有文件等均视为工作记录的一部分,双方互相承认。
六、办案收费为人民币 元,律师费 元。
七、无重大原因,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八、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双方应以做大的诚意履行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及代理律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律师: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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