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独家代理合同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上海市华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甲、 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由乙方对甲方所属的项目进行项目全程策划营销代理。现达成具体合作协议如下:一、 委托代理标的物:二、 委托代理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计的12个月,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约,则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三、 代理方式:本案代理方式为独家总代理,甲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将乙方作为唯一代理公司全权负责处理本案的策划、销售、租赁事宜,甲方不得擅自销售、出租委托物业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策划、代理销售、代理
2、出租工作。四、 委托价格(本合同内所提之价格皆以人民币计价):该物业的委托价格为均价不低于 元/平方米,实行一房一价,具体价格的确定请参考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五、 甲方义务:1、甲方保证本案委托标的物之产权清楚,拥有合法出售的权利。2、甲方负责提供现场售楼处及现场样板楼层、广场绿化、围墙展板等有关销售场所的布置,并承担其相关费用。3、甲方必须负责根据乙方项目行销推广计划支付项目行销推广所需的所有费用,这包括现场销售道具(模型、办公家具、楼书、DM单张等)、广告发布及行销推广活动等等。4、甲方须协助成交客户办理合同的签订、按揭贷款的办理及小产证的办理工作等。5、甲方须按时支付乙方的服务报酬及佣金
3、。6、甲方须对客户承担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责任。六、 乙方义务:1、乙方应协助甲方向客户催交房款,并督促客户按照合同规定付款。2、乙方须根据甲方的委托条件对外销售,不得任意变更甲方委托的条件,影响甲方的声誉。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对于客户的附加购买条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或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执行。4、乙方应积极通过自身的营销网络及连锁店渠道在上海推广本案,并负担自身销售人员的薪金、奖金。5、销售目标: 1)第一阶段销售目标:乙方需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项目正式开盘之日(暂定为2005年 月 日)后的三个月内,完成销售面积 M2(含或以上) 2)第二阶段销售目标:乙方需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项目正式开
4、盘之日(暂定为2005年 月 日)后六个月内,完成销售面积 M2(含或以上) 3)第三阶段销售目标:乙方需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项目正式开盘之日(暂定为2005年 月 日)后的九个月内,完成销售面积 M2(含或以上)。6、乙方应为甲方制定相关的平面广告媒体方案及销售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后负责实施。7、房屋销售使用之楼书、广告内容、认购书、销售合同等资料内容均应取得甲方批准后,方可对外使用或发布。七、 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1、服务报酬: 1)销售佣金: 2)行销企划费用:2、支付时间:1)销售佣金:A、 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开盘之日(暂定为2005年 月 日)后的三个月内,乙方需每月20日前列出
5、该月总成交面积及佣金总额清单,甲方在核对无误后应于当月30日前按该月销售额 %支付佣金。乙方如按时完成第一阶段销售目标,甲则应按乙方三个月的总销售额支付 %的销售佣金。B、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开盘之日(暂定为2005年 月 日)后的六个月内,乙方需每月20日前列出该月总成交面积及佣金总额清单,甲方在核对无误后应于当月30日前按该月销售额 %支付佣金。乙方如按时完成第一阶段销售目标,甲则应按乙方六个月的总销售额支付 %的销售佣金。C、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开盘之日(暂定为2005年 月 日)后的九个月内,乙方需每月20日前列出该月总成交面积及佣金总额清单,甲方在核对无误后应于当月30日前按
6、该月销售额 %支付佣金。乙方如按时完成第一阶段销售目标,甲则应按乙方九个月的总销售额支付 %的销售佣金。2)行销企划费用: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10天内支付 万元,2005年 月 日 前再付清剩余的 万元。3、支付认定: 销售佣金以客户签订出售合同并付清首期房款作为甲方支付佣金的开始,根据客户具体的付款方式对佣金的支付作如下约定:1)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将全部房款支付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全部销售佣金。20银行按揭付款的,待银行办理完客户的按揭贷款手续,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全部佣金。3)分期付款的,甲方在收到客户的首期房款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全部佣金。八、 法律问题:1、如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圆满解决,可提请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相关法律法规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其他本协议中之未尽事宜,由甲、乙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委托方:委托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盖章(签署):日期:受托方:上海市华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盖章(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