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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山试验区农村人情社会法治变革试析
方勖平
武陵山区位于湖南、湖北、重庆和贵州交界地带,少数民族居多,主要以土家族、苗族为主,大约有30个民族。该地区农村乡土、乡情氛围浓厚,社会的秩序主要依礼、习惯而治。改革开放以来,武陵山试验区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逐步实现了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但因其传统的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乡土因素,严重影响了该地区农村法治化进程。对此,笔者认为,该地区农村法治进程应该在承认乡土秩序有效性基础上,采取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相结合的法治治理方式有序推进。
一、乡土社会的概念
乡土社会是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来的概念。他对乡土社会的描述是“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粘着在土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会有变动”。村落是组成中国社会的基本细胞,人与人之间彼此熟悉和了解,是“没有陌生人的社会”。社会秩序的维系无需法律,只需依靠长老的权威、乡民对习惯的熟稔及服从的传统即可。尽管费孝通先生为我们描述的是较为纯粹的乡土特色图景,而这种图景在现代化的农村已发生很大变化,我们仍然可以找到另一种思考的路径,并使之可以成为一把理解中国传统基层社会的钥匙。
改革开放,农村剩余劳动力涌人城市。大众传媒及物质文明的逐步侵入,农村开始感受城市文明和现代文明。武陵山区属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特别是农村具有典型的乡土社会特征,因此,本文在承认乡土社会的民间法基础上,探讨武陵山区农村的法治变革。
二、法律信仰在武陵山试验区农村人情社会中的状态
(一)与道德信仰存在冲突。作为两种最古老的调整人际关系的社会规范,由道德和法律而衍生的道德信仰和法律信仰的冲突便也很早就产生了。当前,在武陵山实验区农村地区,人们之间仍然保留着遇事互相帮忙的传统,如果谁家遇到较大事情发生,有村民不去,那么该村民及其家人便会在道义上失礼,被其他村民看不起,当然在村中也便没有较高的地位可言。特别是当村民遭到外人人身伤害时,作为成年村民如果不管不问,更被看作没情谊、不懂规矩,自然他家的事情以后也不会有人去过问。因此,为了不在道义上输理,每当有村民与外人发生纠纷时,其他村民便也主动参加,而不顾行为是否合法。至于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不论他的法律意识多强,不论他是多么有理,大都是不能首先诉诸于法律。否则,他便会是道义上的失败者,在利民们面前永远也抬不起头来。浓厚的道德信仰对法律信仰的形成有着极大的影响,它有时会是积极的作用,有时也会是消极的作用。那么,当道德信仰产生了某些消极因素时,也就使法律缺少了更多道义上的支持,当然这时法律信仰便也不易被树立,村民们也许就会为了所谓的消极的道德信仰,盲目地讲宗族、乡情道义,感情用事,很可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与习惯法信仰存在冲突。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活的法律”,习惯法像一种人文景观一样,从南到北,自东泊西,习惯随风景变换。虽形态各异,但却能深深地扎根于民间社会。武陵山实验区农村地区,由于受长期习惯法氛围的熏陶,村民的习惯法信仰是那样的厚重,对他们来说,似乎天生就有着一种挥之不去的情结。而对于习惯法,由于它具有植根的乡土性、运行程序的非正式性、管辖范围的地域性、存续时间的恒久性等特点,也就不免与以强调其效力的普遍性、统一性、权威性,强调以现代城市社会的交往规则为主导的国家法体系发生冲突。现实生活中,尽管大部分的习惯法和国家法间是和谐互补的,但仍有相当多的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发生着强弱程度不同的冲突。例如,本地区还保留着订婚的习俗,一般岳家在女儿过门之前有借彩礼之名义向女婿家提出一定数额的财物的习惯,没有达到要求的往往不答应或者以其他借口缓婚甚至拆散婚事。而最后岳家送来彩礼的价值往往是索要数额的一半左右。这种现象与《婚姻法》上规定禁止的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行为是相违背的,而在当地人们一直还认为,子女是父母养育成人和投资教育成才的,是默认的私产,父母有权在女儿出嫁时向女婿家索取一定的财礼。支付一定的彩礼作为回报岳父母养育之恩,也是天经地义的,是合乎当地习惯和这个民族传统道德的。相反,若拒绝送彩礼而挑拨女朋友私奔,行使婚姻自由权,往往会被认为是缺德和不懂“礼”的行径,或引起家族间的紧张,还要遭到乡里乡亲的鄙视、谴责。
(三)与个人权威信仰存在冲突。武陵山实验区农村地区,由于长期受历史传统和宗教等因素的影响,族长、村长、宗教组织的首领等等,他们的话语在乡村生活里有着相当重的份量。他们要么依靠传统的承袭,要么依靠个人的魅力,逐步确立了个人在民众中的威信和权威。他们可以依靠自己的影响发号施令,行使追随者所赋予的权力。尽管这种建立在传统和魅力基础上的个人权威,会随着传统[来自wwW.lW]变迁和个人魅力的消退而渐渐逝去,但这种基于个人权威而产生的信仰对建构人们的法律信仰,影响不可小视。
三、实现武陵山实验区农村人情社会法治变革的路径选择
(一)加快乡土经济发展步伐。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即有什么样的经济发展状况,也就有相应的上层建筑。无可厚非.现代法治的基础就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才是法治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动力。武陵山实验区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决定了农村法治进程推进缓慢。由于交通闭塞,信息落后,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居多,他们基本上固守在自家的土地上,过着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生活,对法律需求不高不迫切。因此,必须大力争取项目资金,加大扶贫力度,改善落后的交通面貌,积极发展村级经济产业,推动本地区农村市场的繁荣,加强与外界的交流,开阔村民的视野。
(二)完善乡土社会保障体制。武陵山实验区农村的农民务工群体居多,他们为了追求更好的物质生活,不得不背井离乡,有的甚至为了让子女享受到良好的教育,不得不带上妻儿在城市中摸爬滚打。然而,他们却无法完全融人城市生活,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完善。他们在城市里面临着就业、子女择校以及养老、户籍限制等各种各样的困惑,最后只能回到其生于斯的乡土社会。因此,我们应该逐步改革完善农村地区土地制度,加快土地流转,同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取消户籍、子女择校等不公平限制,使他们可以安心的在城市打拼,没有后顾之忧,随着村子里越来越多的城里人出现,必然会带动该地区整个乡土气息的改变。
(三)强化与民间法等本土资源的融合。存在即合理,该地区民间法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从一般意义上讲,国家法与民间法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根据辨证法观点,我们应该承认二者矛盾的存在。武陵山实验区农村多民族杂居,有着各自的民族风俗、宗教信仰习惯,有一套特有的本土权力存在,国家法在本地区推动过程中,应该从乡土社会中发现合理性的、具有普遍性的村规民约,将其制度化、法治化。如现在推行的人民调解员制度,就是国家法与民间法结合的产物,该制度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武陵山实验区农村具有很广泛的适用意义。还有,恩施地区当前推行的“律师进村”活动,充分吸纳当地村委会、法律明白人成员,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过程中,既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又遵从当地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习惯法、民间法因素,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以恩施沐抚办事处为例,前几年矛盾纠纷不断,村民经常进京上访,这些年乡风乡貌发生了质的改变,归根结底就是政府在推进社区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充分运用了当地的本土资源,二者得到了很好地融合,探索出了一条适合当地特色的农村法治化道路:在基层纠纷的问题上,吸纳民间精英,与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形成合力,通过民间精英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形成组合拳,调解方式大胆创新,在依法解决纠纷的前提下,并不机械地死抠法律,而是“动之以情为先,晓之以理为中,行之以法为后”,重视并发挥乡情、亲情、情面以及朴素的乡土为人处世之理对化解矛盾的作用,将情、理、法融会贯通于纠纷的解决过程之中。
(四)注重公民的法律文化建构。当今中国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然而乡土社会公民的法律文化实质上还是基于传统法律观念、模式的长期积淀。在人民头脑中,传统的文化观念如权力至上观念、义务本位观念、身份观念、宗法观念等还普遍存在。对此,武陵山试验区农村要将法律的宣传和教育作为法治变革的重点,不断组织居民像学习科学一样学习法律知识,要像送货下乡一样送法入户。以宣传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以湖北民族学院、三峡大学等大学为主体,司法机关进行协助,借此开展持久的法律教育。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的形式和方法,不断进行创新,不流于形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进行传播,采取居民喜闻乐见的方法开展,逐步改革本地区的人情风俗。对于好的风俗应该继续保持,对于不好的风俗应该从说服农村的村干部或者有影响的权威人物开始,当他们都接受了后,便可以逐步推广至整个地区的乡土社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实现武陵山实验区农村乡土人情社会法治化变革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实现该地区的法治变革,并是不是全部否定乡土人情社会,而是要正视现代法治与乡[来自WWW]土人情的冲突存在,合理利用乡土人情的积极因素,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采取政府推进和社会演进相结合的方式,在本土资源的土壤中寻求一种具有民族区域性特色的农村法治化道路。
(作者单位: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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