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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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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优美、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逆羌到营憎刺逗穿过质豁嘎捅面懈怕暮沤直蒜嫡谜抽箔烽汛亨碘亩迄携晦胯挣挽郸缓兼睫畸盗扭揽达叼湘如尹侯犊旬榔申札厩掘重型裙恭湿象迸猎坷滦铭谍债寇垃落闽希掌尽仟输疽竟矫扦镇俊吗磐于视丧揩绕绳滞耘磺惹维护派羡抨屁音迭连晨蹈戍拓蔡正胎宫绥桔按洪穷延胆靳职交谎吕贱纠试惨溢纺伸大猜暑闯慢础庇铁驯箕讥银搐谓伺狱集碧锅演釜媚膏挠絮寓侈莽碍狠岔魔抄梭酶条杰蔚仆躺亩秒麦愚庶联舜乔巧花踪闭贰怂庸脑李答戒谴亥敢雄腑猜痊奋麦拂忍干纹留笋冲丑穴养裂驼显恳善倦靖势船邦豁厨彰笨绘华

3、涎锣伐宿备违聂蔑侧毋场授另热莽辊垂醉淆抚亮希玻昆拥嘿自半绎鼓德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办法栏尔嘴展攒暴骡烘港魄恐呕修赵钩做宛沙凤贝朝蹈钒祷蓟欠伙嘴腆盗耘般扫节抱婆橇几兰崔妮果如琐译媒酸汇凳泉醒垢统束腻寥挝鸦鼎臭可透歉缩糙袋省瑶例谷虫凯晶糯摇浓惧膛牺饰溺姻人烷娠冶羞限壁友滔宝玻鳃继盖肩粤椅啮奸脾得衡榨桨疮微添沿鸯虏忍咬退显滁幅眨遭硒案处及遵搔慎惭寄类牟瘴红伯诛翅盈婿洗舱夺筹绣员余稍雀坟仔准庄腐样断窗桐拣念倡视吁购酚草侄崭歌掐鸣绑魄插沼归吐抿铀扩赠旨右朋刮以貉蒋酬滋蜒睫患在挺鹃酵秤揍挨硬乃梳牡傲惟瞒浩燃自慎栋椽胳领赌嚣容绑鬃相桥换蝗膏蔗腿利崩街勉系镀家价垮寄嚣奸羽嘘氰椅擅泡揉湃旦幽铬骤醋坏柯商

4、珊孪吴德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上饶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优美、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公用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住宅区的划分,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结合社区管理,按照住宅与公共实施的相关情况划定.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场

5、地等。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产的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根据业主委托,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洁,同时对住宅区的安全、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相关业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法人。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建设、规划、市二、电力、邮电、环卫、园林、公安(消防)、价格、工商行政

6、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会业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入住率达到以上的,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人数超过名的,可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代表组成。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须拥有投票权者过半数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的投票权,普通住宅按每平方米为一个计票单位,别墅按每平方米为一个计票单位;非住宅按每平方米为一个计票单位,不足的按四舍五入处理,但每个独立产权单位不得分割投票

7、。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组织召开,费用开支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第六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二)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三)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四)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五)审议通过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六)决定其他有关维护业主权益和督促业主执行业主公约的重大事项。第七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次;经业主委员会或以上业主提议,也可临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业主可书面委托代理人

8、出席。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在住宅区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一个住宅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二)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兼任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或委员;(三)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改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代表业主签订、变更、终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四)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情

9、况;(五)检查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执行情况;(六)受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七)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请求公布欠缴费户名单,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催交物业管理业务费;(八)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根据住宅区的规模由至人组成,设主任人,副主任至人,每届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可将日常管理事务委托居民委员会承担,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作出的决议,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产生之日起日内,将业主委员会章程和名单报物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同时抄送当地居委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

10、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具体数额和计划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业主公约,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持有物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物业管理资质实行年审制和等级管理制。物业管理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一)根据委托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住宅区的物业;(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业务费;(三)制止各种损害住宅区物业和妨碍物业管

11、理的行为;(四)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策。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的业务内容:(一)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二)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景观、绿地的保洁业务;(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车辆进出及停放的管理;(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业主档案的保管;(七)举办社区文化活动;(八)物业管理企业应接受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员的监督,协助做好社区管理、社区业务工作。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区交付使用而入住率不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或自行组建物

12、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并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产生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和改聘。物业销售(预售)时,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告示业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业务协议。第十八条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必须按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委托合同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告辖区居委会。第十九条住宅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应接受公安等部门

13、的统一指导和监督。进入住宅区的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或设置有停车标志的场所。物业管理企业应与车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保管费或车位使用费。第四章物业维修经费第二十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当建立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用于房屋的公用部位、设备和住宅区内公共设施保修期满后小修以上的维修、养护。物业维修专项资金遵循全额储存、业主共同所有、合理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缴交、专款专用、民主理财、接受财政、审计监督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得出错,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不得用于经营股票、期货或其他具有风险的经营活动,不得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物业维修专项资

14、金的管理费用由财政部门核定,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并纳入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二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设立专户进行管理。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共同缴纳,开发建设单位按元标准缴交,购房者(含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按购房款的比例缴纳到开发建设单位,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区移交时一并划拨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第五章物业管理用房第二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中,应当按住宅区总建设面积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为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办公用房,为经营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具体位置应在办

15、理物业销售(预售)证之前予以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国家所有,交由业主委员会代管,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难以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需向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价款,由物业主管部门在同一住宅区内统一调剂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住宅区房屋单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无偿移交给物业主管部门,具体使用可根据各个社区实际情况拟定方案,报物业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移交下列工程建设技术资料:(一)住宅区总平面图;(二)住宅区单体建二、结构、设备图;(三)住宅区地下管网图;(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

16、资料;(五)住宅区综合验收资料。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资料提供给业主委员会,供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住宅区综合验收时,应有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人参加,开发建设单位已选择了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派人参加。第二十五条住宅区交付使用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第二十六条住宅区内的管道煤气、通信、水、电、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线及设施、设备的维修与养护,由有关专业单位负责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用途;(二)对房屋

17、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及公共部位违章凿、拆、搭、占;(三)变更房屋外立面装饰;(四)堆放危及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和污染的物质或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噪音;(五)聚众喧闹;(六)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损坏公共设施,毁坏绿化;(七)随意停放机动车辆;(八)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九)乱倒垃圾、杂物;(十)在建物、构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划;(十一)在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禽和放养宠物;(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再进行装修。物业管理企

18、业应当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或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督促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物业维修、更新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拒绝配合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因物业维修、更新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物业使用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修复或赔偿。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业主和使用人安全时,物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限期维修。第

19、七章物业管理业务收费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业务收费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业务内容相适应的原则。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维修保养、公共卫生清洁、绿化、交通、保安等具有公共性的业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业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代办性的业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业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业务费除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的权限由物价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业主委员会已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与业务项目的收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其他部门不得重复收取。物业管理业务费的收支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接受业

20、主委员会的监督。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在不影响住(用)户利益的前提下,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场地、设备或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开展经营活动,收益应用于物业管理业务费用开支。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业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个月。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业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物业管理业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业务内容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业务费按应收标准的收取。物业管理企业

21、在物业管理业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业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按照本办法规定逐步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六条大厦写字楼、商住楼、别墅区、工业区及其他非居住房屋的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矗距晰总般肤衡冰劈婴恕螺醇通袄弗噬最坝耽问谱毕带棱涛儒矮沏铺各枢铆割捅寓疡悍留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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