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郴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郴州市规划局郴规发20079号郴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规定(试 行)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地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以完善我市城市功能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与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各县(市)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功能布局。风景名胜
2、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产业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以及旧城改造涉及到多个土地权属单位(个人)的项目;必须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应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当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有特殊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项目除外),可不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直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表。第六条 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与
3、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可兼容的除外),其建设项目选址应进行专门的技术方案论证比选后确定,且建设项目不得影响周边环境或不被周边环境影响。第七条 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建设项目选址,主要是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未经批准的园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均不得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范围进行建设项目选址。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建设用地规模较大(2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进行专门的规划技术论证,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经专家技术论证评审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进行建设的,应先按法定程序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将建设项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与城市总
4、体规划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审批制。国家、省发改委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选址,由省建设厅审批。市发改委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市级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各县(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选址,由市规划局审批。并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业主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重大建设项目应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业主填写“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表”,由具有相
5、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应认真调查原料、燃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交通、水源、水质、电力等建设条件;重点阐述建设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冲突;所选择位置的周边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是否满足建设项目的要求;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是否产生不良影响;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是否恰当,并提出科学合理的用地规模指标,以及规划布局意向,规划布局应经济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初步确定后,建设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
6、据与附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提供的资料:1、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表(1份);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核准文件(政府融资和核准类项目);3、1:5001:5000【视建设规模而定】拟选址位置现状地形图【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地形图采用1998年郴州坐标系,1980年国家高程基准】(3份);4、原址附近新增建设用地或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须提供原有土地使用权证和界址点图(复印件1份);5、道路、管线工程选址应附线路走向方案与批复文件(1份);6、建设单位人员编制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或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1份);8、其它
7、相关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及图文。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程序与审批:1、经办科室审查申报的资料,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征求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所处位置的意见,提出初步选址意向方案报局业务例会。2、局业务例会讨论研究决定,作出规划选址行政许可。建设项目选址需报省建设厅进行规划审批的,市规划局提出选址初步审查意见,报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从发出之日算起有效期1年,逾期尚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未申请延期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延期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9日起施行。
8、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
9、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
10、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