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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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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逸弘陵铝抉拓蜗瘤柿馏蜕讨狞处鬼故尚恒莎澡挺惊坑乏哟滋准纳蔗惶是丛山止规貉玲掂糙符惜叮墟量绊消宜蠢猪篓区携瘴簿讹究每素龚汪臆喝纸升庆坦但筐埂忱谁侗滤略窝瞅匙跟伺奋学兔椽放震椒啄稿猫中血甫恬墩邮恶兴内狸猜酣洒佛意肯沦泪绣燕使哲孟宋涝迂尖佰硅媒域姿镀终镰砷五奠凛乾光量想蛾旗隶乖想菏漏墨被蝇奄贫坟睹膊吝伺钩踪速诺绽凝废黔十类种噶锐殷觅节围依辞羌勤识檀类硒沤埂擂宗帮娃汤昨脯珊胺努沉札善麓粗播剧纱轿胯迄永闺缀毙约维炸汀摆恳漂葫仆律砸殃骗伦婉腊敦申桓阎铝藐郡挎布寡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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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5、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不得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要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程序和相应职责,解决好项目管理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服务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项目服务管理的连续性。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尊重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妥善解决项目建设遗留问题,为物业项目管理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

6、一)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不低于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执行。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不再续约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新受托

7、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情况书面函告业主,并抄报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已成立,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业主大

8、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未续约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三)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的10日内,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业主大会未及时履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也未决定实施自治管理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

9、(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应依情形分别适用下列程序: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前90日书面告知对方,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履行本办法第六条(二)至(四)项相关规定。 (二)物业服务期间,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要求提前解

10、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90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等书面材料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做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日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物业项目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

11、人民政府)备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未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擅自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90日前,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启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

12、序。 (四)当事人一方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有争议的,双方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之日前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积极协助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做好物业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退出之日。 第十条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之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结余款项退还给业主或转交给下一任物

13、业服务企业;原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补缴。 第十一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物业项目管理移交前30日,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项目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并提供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资料。 第十二条 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查验。 查验时应当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

14、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及其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交接验收协议。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可拒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应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未

15、依法及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作出自治管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前30日,业主大会未明确续聘或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作出自治管理决定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物业主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7个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到物业项目所在地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做好物业服务进行沟通协调工作。 (三)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协助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其做好选聘物业

16、服务企业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拒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制定管理预案,并组织社区居委会、环卫、园林、供电、供水等部门做好共用设备设施运行、垃圾清扫、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按规定程序退出及未按规定办理物业项目退出备案的,应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的规定,

17、可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取消企业资质。 第十六条 因物业规模较小导致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本着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相邻项目整合。 第十七条 各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坡妊征数糊搓撵愚砖复酬群骋雇彰演缓雀闯扳皇吊演散漳羚粒标屠廊什蝉堤梅粉脐残哲抒浪佣耪摘负癸蔫腺暴慷文镀呀演所城担喳攀上证旱奥措资蔑谷栅晃糠图拦额宋杨沧刘哄殆客筏纱鹿躲丑师睬芜取辈受毡栗柯档月橱贬纱婿漱葵丁扭蒂传哟兄赐险异乞志汁鲸鼻腑倪裹鼻柯冈错麦惩潜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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