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信租赁合同中国电信吉林公司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长春金河街北基站( )合同签订地:甲方(出租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承租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发展通信事业,配合乙方建设移动通信网,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覆盖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发就租用移动通信基站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租赁标的1.1甲方同意将位于 (E N )由甲方投资建设的无线通信塔、包括走线架以及通信塔与设备间所占用的场地出租给乙方,作为乙方移动通信基站使用。2.2本合同所租赁铁塔平台
2、为:第三层平台。第二条 租赁期、租金及支付2.1 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租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应在起租日前将租赁标的交付乙方使用。2.2 本合同适用于以下的第( )种租金标准: (一)、乙方向甲方租赁使用两层标准抱杆平台并提供外市电引入,年租赁费为 柒万元,人民币( ¥ 70000.00 元/年)。 (二)、乙方向甲方租赁使用两层标准抱杆平台时,年租赁费为: 陆万伍仟元,人民币( ¥ 65000.00 元/年)。 (三)、乙方向甲方租赁使用一层标准抱杆平台,另一层为甲方免费提供指定型号集束天线的顶层平台,年租赁费为: 陆万伍仟元,人民币( ¥ 65000.00 元/年)。
3、 (四)、乙方向甲方租赁使用一层标准抱杆平台,另一层为甲方负责改造可安装集束天线的顶层平台,年租赁费为: 陆万叁仟元,人民币( ¥ 63000.00 元/年)。 (五)、乙方向甲方租赁使用一层标准抱杆平台时,年租赁费为: 伍万伍仟元,人民币( ¥ 55000.00 元/年)。 以上各种租赁情况,甲方均需向乙方同时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地面水泥设备机柜基础。 2.3乙方按照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前向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首次支付一年租金共计: 元,人民币(¥ 元/年)。以后一年支付一次。 2.4租金中已含税,租赁期内场地、设备间、通
4、信塔等维护费用均已经包含在租金中,除本合同另行约定外,乙方无需再就场地、设备间及通信他的使用事宜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任何费用。甲方自行承担缴税义务及责任。 2.5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2.6租赁期内,因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使用无线通信塔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未履约时间比例退还乙方已预付的相应租金。 第三条 基站用电 经双方商定(除按照第2.2条款第一种情况约定以外),由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租赁期内发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承诺对无线通信塔拥有持续、合法的权利,并有
5、权出租给乙方使用,在无线通信塔(美化灯杆塔)上未设置抵押、查封等任何权利限制,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对无线通信塔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交乙方留存。 4.2 甲方承诺在起租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无线通信塔交付乙方,保证乙方能够按时使用,否则,租赁期限起算时间相应顺延。 4.3甲方同意并应积极配合乙方基于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使用需要对无线通信塔(美化灯杆塔)进行施工、装修、改造并安装相关设备,向乙方提供无线通信塔及楼顶结构平面图,提供电源及工作接地的技术资料或进行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临时用电。 4.4在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
6、日常维修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便利,提供乙方光缆进入设备间的通道以及接地引下线位置,不另行收取费用。 4.5甲方应协助乙方共同保护无线通信塔(美化灯杆塔)和设备间的通信设备。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相关钢材、焊材、主要材料的技术标准,塔材须具有国家认证合格证,铁塔材需具备市级以上检测单位的钢材产品检测记录,如因甲方产生的倒塔等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并赔付乙方财产损失。甲方应提供合同租赁标的中所使用的铁塔及主要材料购买合同或证明文件。 4.6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且甲方要求收回无线通信塔时,甲方应提供不少于30日的合理宽限期供乙方搬迁物品与设备等。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1
7、按时交纳租金。 5.2因业务开展需要,乙方有权将无线通信塔(美化灯杆塔)交由乙方下属单位(子公司、分公司等)或其他关联公司共同使用,但应通知甲方。5.3乙方应确保设备间设备的设计及安装符合消防和防盗规范。5.4 乙方有权对无线通信塔(美化灯杆塔)进行施工、装修及设备安装等,事先通知甲方,甲方无偿满足乙方通信设施安装需求,甲方确保无线通信塔所在场地现有整体结构不受损坏。乙方对无线通信塔增设他物等添附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处置。5. 5 乙方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无线通信塔所在场地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场地管理。5. 6 乙方如发现无线通信塔配套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
8、修。5. 7 因乙方过失造成无线通信塔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6. 1 变更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6. 2 若由于拆迁、改造等事因可能影响乙方使用设备间或通信塔的,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6. 3 若租赁期内出现与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政策法规相悖之情形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6. 4 租赁期内,如设备间及通信塔被抵押、查封的,则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如因此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对设备间或通信塔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并应退回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相应租金。
9、6. 5 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租赁期内,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通信安全和正常运行。第七条 主体变更7. 1 如甲方转让无线通信塔,应提前 3 月书面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购买该无线通信塔,则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可充抵购塔款。7. 2 租赁期内无线通信塔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发生变更的,本合同对变更后新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继续有效,新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承继本合同甲方的所有权利义务。甲方应向新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如实告知无线通信塔租赁情况,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并作好交接工作,不影响乙方正
10、常使用。第八条 合同续签8. 1 租赁期届满后,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乙方拥有优先续租无线通信塔的权利,就续租事宜,双方应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同期物价水平,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8. 2 租赁期届满双方尚未续签合同的,如双方未对无线通信塔(美化灯杆塔)继续使用提出异议的,则双方租赁关系视为延续,租赁期为不定期,租赁期内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直至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解除本合同为止。8. 3 租赁期届满后,如乙方不续租,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搬迁并应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租金。乙方搬迁完毕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通信安全和正常运行。第九条 违约责任9. 1 甲方不得无故阻挠并应协调确保乙方维
11、护无线通信塔(美化灯杆塔),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运行维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 2 因无线通信塔(美化灯杆塔)权利瑕疵、非法出租无线通信塔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第十条 不可抗力10. 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址、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情况。10. 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 30 日内通知另一方。10. 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一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10. 4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 30 日或以上时,乙方有权选择是否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在先,不得以此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责任。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1.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 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向甲方(乙方)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2.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2. 2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 3 有关合同未尽事宜,双
13、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12. 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12. 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2. 6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的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以下无正文签署页无正文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