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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法律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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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遗嘱执行法律服务协议 甲方: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发证机关: ,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就乙方为甲方遗嘱的订立、保管、公布和执行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遗嘱执行法律服务协议。 第一条 乙方法律服务的方式及目的: (一)为甲方提供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分析意见,协助甲方订立遗嘱,尽可能使甲方所立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二)采取遗嘱档案签封、银行保管箱保管等措施,确保甲方遗嘱法律文件的安全、保密; (三)采取定期联络的方式,尽可能使甲方得

2、到及时的后续法律服务以及甲方的遗嘱得到及时的公布和执行; (四)采取调解的方式,尽可能化解遗嘱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继承纠纷; (五)应邀向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出示相关文件、提供音像资料或证言,尽可能证明甲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 遗嘱的订立: (一)经甲方同意,乙方指派下列两名律师为甲方提供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分析意见,协助甲方订立遗嘱,并同时作为甲方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1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发证机关: ; 2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码: ,发证机关: 。 遗嘱的公布和执行程序开始后,如甲方指定的上述遗嘱执行人业已调离乙方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乙方认

3、为其不宜继续作为甲方遗嘱执行人的,乙方可以另行指派本单位的其他律师作为甲方的遗嘱执行人。乙方的该项指派视为受甲方委托对遗嘱执行人的变更指定,并自乙方作出书面指派决定时生效; (二)乙方的指派律师应当通过观察、询问等方式,了解甲方的精神状况、记忆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以及财产状况和财产处置意见,并制作接谈笔录。 对于甲方订立的非公证遗嘱,如乙方的指派律师认为甲方健康状况欠佳,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医学鉴定或执业医师见证,以确认其具备订立遗嘱所需的民事行为能力。 甲方应当在接谈笔录上签字、捺印,乙方的指派律师应当在接谈笔录上签字; (三)乙方建议甲方订立公证遗嘱。乙方指派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

4、分析意见,以及有关遗嘱形式和内容的建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有权自主决定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决定是否办理遗嘱公证。 甲方应当对其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乙方的指派律师不得作为甲方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 (五)甲方所立遗嘱应当包含下列条款:“本人指定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xxx、xxx律师为本人的遗嘱执行人。本人与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遗嘱执行法律服务协议作为本遗嘱的附件,协议中有关遗嘱执行人的指定(包括委托变更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遗嘱执行法律服务费用的支付等有关遗嘱执行的条款,视为本遗嘱的组成部分”; (六)为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继承纠纷,乙方可

5、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甲方订立遗嘱的全部或部分过程制作和保存音像资料。 第三条 遗嘱档案的签封和保管: (一)甲方与乙方的指派律师应当共同将下列文件置于档案袋中并予签封: 1 遗嘱正本一式 份; 2遗嘱执行法律服务协议正本一份; 3接谈笔录一份; 4其他: (二)遗嘱档案签封后交由乙方档案管理员编号、登记,并存放于乙方专设的银行保管箱内保管; (三)遗嘱档案由乙方档案管理员专人负责,非经法定程序,遗嘱档案不对任何第三人公开。 第四条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一)甲方可以变更(重新订立或补充订立)遗嘱。甲方变更遗嘱的,乙方应当及时指派律师按照上述程序重新或补充办理。 公证遗嘱应当应当采取公证的方式变更

6、。 甲方每变更一次遗嘱,应当向乙方另行交纳遗嘱变更费380元,并应当承担新发生的上门服务费和公证费用; (二)甲方可以撤销遗嘱。甲方撤销遗嘱的,应当向乙方发送书面撤销通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时起,本遗嘱管理法律服务协议以及乙方对遗嘱档案的保管义务同时终止。 公证遗嘱应当采取公证的方式撤销。 甲方撤销遗嘱的,不另行向乙方交纳遗嘱撤销费用,但乙方已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 日常联络: (一)甲方本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以及乙方的档案管理员为双方的日常联络人。 甲方应当将其日常联络人的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在乙方登记;乙方应当将其填制的包括档案号、档案管理员姓名、联系地址、联系

7、电话等内容的联络卡片交与甲方。 甲、乙双方的日常联络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二)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外,乙方档案管理员应当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每间隔六个月,以电话、信函或其他简便方式与乙方日常联络人联络一次,并登记备案。 如乙方档案管理员采取上述简便方式无法与甲方日常联络人取得联络的,乙方可以选择登门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联络,但由此增加支出的联络费用应当由甲方即时付清; (三)甲方应当指定其近亲属或其他关系较亲近的人,及时将甲方病重或去世的消息通知乙方。 第六条 遗嘱档案的开启和公布: (一)乙方在确认甲方去世后,应当指派作为遗嘱执行人的两名律师

8、及时组织遗嘱档案的开启和公布,并制作纪录; (二)乙方应当邀请下列甲方指定人员参加遗嘱档案的开启和公布: 1.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2.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3.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4.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9、 5.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三)乙方应当按照上述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采用电话或信函的方式通知甲方的上述指定人员参加遗嘱档案的开启和公布。 乙方按照上述联系电话、地址无法通知到,或甲方上述指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不影响遗嘱档案的开启和公布; (四)遗嘱档案开启和公布后,除其中一份正本遗嘱留归乙方存档备查外,其余各份正本遗嘱分别交给上述指定人员中的第 位持有。如其未到场参加遗嘱档案的开启和公布,可以随时到乙方领取。 遗嘱档案开启和公布后,乙方留存的正本遗嘱及其他相关文件对遗嘱利害关系人开放查阅; (

10、五)如无特殊情形,乙方最迟应当在确认甲方去世后的60日内完成遗嘱档案的开启和公布。 第七条 遗嘱的执行: (一)遗嘱档案开启和公布后,作为遗嘱执行人的乙方指派律师应当按照甲方遗嘱内容和法律的规定,及时确定遗嘱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乙方应当指派一名高级合伙人,负责遗嘱执行的监督和协调; (三)作为遗嘱执行人的乙方指派律师,以执行遗嘱的必要为限,享有并应当善意行使下列权利和承担下列义务: 1查明遗嘱是否真实、合法; 2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布遗嘱内容; 3清理遗产; 4管理遗产; 5诉讼代理; 6依法清理和处置债权债务; 7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8善意和必要的委托、转委托; 9

11、按照遗嘱及法律规定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10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其他法定的或随附的权利、义务; (四)遗产管理、遗嘱执行的必要费用,在甲方的遗产中优先支付; (五)乙方对于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律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继承人、受遗赠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遗嘱继承纠纷的处理: (一)遗嘱利害关系人就遗嘱继承发生纠纷时,乙方应当及时指派一名高级合伙人与作为甲方遗嘱执行人的两名律师组成调解小组,尽可能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 (二)遗嘱利害关系人以诉讼方式解决遗嘱继承纠纷时,应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请求,乙方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出示遗嘱及其他相关文件、提供

12、音像资料或证言,尽可能证明甲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法律服务费用: (一)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遗嘱管理(包括遗嘱执行以外的遗嘱订立、保管、公布等其他服务项目)法律服务费用1200元整。如需乙方的指派律师提供上门服务,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上门服务费100元整; (二)遗嘱执行(遗产管理)的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在甲方遗产中优先收取: 甲方去世时有法定或行业遗嘱执行(遗产管理)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按该标准收取;甲方去世时没有法定或行业遗嘱执行(遗产管理)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对于涉及诉讼、仲裁的部分,按同期民事诉讼、仲裁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对于未涉及

13、诉讼、仲裁的部分,按同期民事诉讼一审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档案管理、音像制作等服务项目不另行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条 其他: (一)乙方及乙方的工作人员对其知晓的甲方财产情况及遗嘱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二)甲方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乙方、乙方的指派律师和档案管理员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形,在向乙方提出后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有权向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律师协会投诉; (三)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对甲方涉及其本人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法律事务,提供终生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和优惠的法律代理服务;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置于遗嘱档案一份。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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