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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号公馆人资管理制度
一、人资管理基本制度 2~6
二、人力资源部部门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职责 7~8
三、公馆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9~12
四、公馆员工聘用、解聘、辞退、等管理制度 12~13
五、公馆员工考勤、休假、加班管理制度 13~16
六、公馆员工奖惩制度 16~17
七、公馆人事任免制度 17~19
八、公馆员工着装暂行规定 19~24
九、公馆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24~27
十、公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28~30
十一、公馆人员岗位职责-------------------------------------------------------------------------------30~
九号公馆人资管理制度
人资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规范公馆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馆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国家劳动人事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九号公馆章程》(以下简称《公馆章程》)的规定,结合公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馆人资管理工作围绕公馆“提倡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发展”的人资理念开展。
第三条 公馆人资管理依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探索和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培养和建设一支富有活力、精简高效的员工队伍。
第四条 公馆人资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公馆工作安排。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馆人资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和指导原则,人资管理工作各项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依据本制度制订。
第六条 公馆人力资源部为公馆人资管理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馆全体员工。
第二章 公馆机构设置
第八条 根据《公馆章程》的规定,结合公馆发展需要,制定机构设置和职务管理序列方案。职位设置的原则:以精简、高效为目标,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特点,因岗设职,并注意各职位间的结构和衔接。
第九条 公馆各部门、各岗位要严格按照公馆规定落实部门内部机构编制,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不得违反公馆规定超编定岗用人。
第十条 公馆的职务序列分管理序列和员工序列:
职级
管理序列
人数
1
总经理(人资经理)
1
2
大堂经理(人资助理)
1
3
主 管
5
职级
员工序列
人数
1
收银员
4
2
吧 员
6
3
服务员
16
4
服务生
8
5
保洁员
5
6
鞋 吧
4
两大系列不同职务依据规定层次享有对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馆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公馆和员工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劳动法》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馆的有关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3.1 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
13.2 工作内容;
13.3 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3.4 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13.5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3.6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劳动争议的处理;
13.7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公馆根据各个岗位和职务的不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分别与不同岗位和职务的员工签订一年、二年的聘用合同,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聘用、解聘、辞职
第十五条 根据《公馆规章制度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馆员工录用实行招聘制。公馆招收录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六条 公馆统一制定招聘用人计划。公馆各部门录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公馆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具体办理。
第十七条 新招收和录用员工须具备以下条件:
17.1 具有较好的品德修养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处罚;
17.2 具有相关岗位所需的工作经验及专业知识;
17.3 主要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17.4 具有敬业精神和团队意识;
17.5 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亲和力;
17.6 身体健康,无慢性和传染性疾病。
第十八条 员工录用实行上岗试用制度。员工初次上岗,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合同期限,在规定的相应试用期内试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予以正式录用。
第十九条 公馆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公馆的规定对员工行使解聘、辞退及开除权。
第二十条 公馆员工要求离开公馆,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公馆员工依据国家法律和公馆规定的条件退休。
第二十二条 员工的聘用、解聘、辞职等事项由公馆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违反公馆规定,超越公馆人力资源部的授权,擅行招聘用人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 依据《公馆规章制度规定》的规定,总经理有权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及以下的员工。
第五章 调配、委派、强制休假
第二十四条 人事调配是公馆员工内部流动的方式,是为优化公馆人力资源配置进行的员工职务和岗位的调整。人事调配可以根据公馆工作需要进行,也可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经理、主管由公馆总经理直接委派、垂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馆实行强制休假制度。为加强关键岗位风险防范,公馆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强制休假制度。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馆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综合考核、绩效为主的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根据年度销售和公馆整体经营效益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员工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29.1 德:主要考核员工政治思想和个人品行,即:是否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遵守国家法纪法规,是否执行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人是否诚实,是否忠于公馆的事业,能否团结同仁与自己一道工作。
29.2 能:主要考核员工的服务素质,独立开展业务的开拓能力,处理复杂业务的决策能力,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的管理能力。
29.3 勤:主要考核员工的出勤情况,工作的勤奋程度,个人敬业精神和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29.4 绩:绩是人事考核的核心,主要考核员工的工作业绩,即:能否履行岗位职责,是否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效率和质量,工作成绩是否突出及所产生的效果。
第三十条 考核分为绩效考核、任职考核、专项考核、新员工转正考核等类型。
第三十一条 公馆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员工的职务、级别、工资、奖金、福利及其它待遇,强化奖优惩劣的约束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公馆考核工作实行公馆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各部门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章 任免
第三十三条 公馆人员任免,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公馆人员任免必须符合《公馆规章制度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公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人员任免条件。对于条件成熟的岗位,尽量采用竞聘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依据《公馆规章制度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七条 公馆财务、电脑等部门主管依据公馆特别规定进行任免。
第八章 薪酬
第三十八条 公馆薪酬管理遵循按劳分配和激励原则。员工的薪酬根据公馆业绩状况、整体物价水平和个人表现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员工的薪酬区分为岗位工资、加班费、工龄工资、补贴和罚款。公馆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固薪工资在工资结构中的比重。
第四十条 公馆的工资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四十一条 公馆对各部门实行工资总额控制。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超越公馆授权,违反公馆规定,擅自发放员工工资和浮动工资。
第九章 福利、保险
第四十二条 员工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公馆福利两部分。法定福利由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劳保、法定休假、抚恤等。公馆福利是公馆根据经营情况给予员工的福利。
第四十三条 员工保险(法定保险)。法定保险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办理,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第四十四条 公馆福利和保险的政策,体现激励原则。
第十章 培训
第四十五条 员工培训是公馆对人力资源的长期投入。为保持公馆人力资源的竞争优势,不断提高员工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公馆对员工实行有计划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公馆培训与员工考核相结合,向工作突出的员工倾斜。
第四十七条 公馆对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强制培训。
第四十八条 公馆培训采用内部培训、外派培训两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四十九条 为树立正气,鼓舞士气,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克服不良行为和工作惰性,公馆实行奖励和惩罚并重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条 对本职工作的奖励与惩罚依据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对有特殊贡献、表现特别突出的员工公馆予以特别奖励。
第五十一条 奖励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种。物质奖励包括晋级、升职、奖金等;精神奖励分为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五十二条 公馆惩罚分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种方式。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馆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馆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部门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职责
第一章 部门职责
第一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馆员工劳动人事管理、薪酬管理、职工培训教育、保险、福利管理以及负责人员招聘、任免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馆实际情况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编写并组织实施公馆的人力资源规划,制定公馆的人资管理制度。
第四条 负责公馆机构设置,有效开发与合理配置公馆的人力资源。
第五条 负责公馆员工的招聘、面试、录用、培训、调配、考核、奖惩、晋升、辞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公馆人事规章制度的规划、制定与修订。
第七条 负责制定公馆薪酬制度。
第八条 负责拟订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及工资分配方案。
第九条 负责公馆员工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的缴费、劳动合同的签续订和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办理公馆员工人事关系的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向政府劳动部门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完成公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三条 共设六个岗位:
经理岗、大堂经理岗
第十四条 岗位职责:
14.1 经理岗:
14.1.1 贯彻落实公馆的各项决议,并将实施的具体情况及时上报公馆。
14.1.2 组织制定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参与公馆重大人事决策。
14.1.3 负责工作分析定岗定编工作,提出岗位职责设计方案。
14.1.4 编制公馆年度薪资调整方案,审核公馆员工每月的薪酬。
14.1.5 负责对公馆各部门工作的考核。
14.1.6 负责公馆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职工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
14.1.7 负责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4.1.8 负责处理各种与劳动争议有关事宜。
14.1.9 全面负责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
14.1.10 协调与公馆其它部门间的分工合作关系。
14.1.11 控制部门预算的使用情况。
14.1.12 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4.2 大堂经理:
14.2.1 协助经理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
14.2.2 定期组织收集有关人事、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方面的信息,为公馆重大人 事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14.2.3 组织制定公馆招聘制度、培训制度、薪酬考核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
14.2.4 负责了解员工意见和想法,听取和采纳员工合理化建议,并反馈相关部门。
14.2.5 负责处理各种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事宜。
14.2.6 在经理空缺或外出情况下,代行经理职责。
14.2.7 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4.2.8 协助经理收集人事工作各方面信息。
14.2.9 负责公馆司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等管理工作,并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事宜。
14.2.10 招聘及解聘员工的具体承办工作。
14.2.11 负责公馆职工调动、奖惩、退职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办理各种相关手续。
14.2.12利用办公自动化手段,建立人事管理信息系统。
14.2.13 负责公馆司职工社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纳工作。
14.2.14 拟定员工各项福利待遇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
14.2.15 负责及时准确填报劳动统计报表,报送有关部门。
14.2.16 负责公馆员工身体检查相关事宜。
14.2.17 按照教育培训的总体方案,拟定各阶段教育培训计划和岗位培训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具体培训工作。
14.2.18 负责新招聘人员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工作。
14.2.19 协助经理处理反馈员工建议和其他信息。
14.2.20 负责企业文化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14.2.21 负责实施公馆全员绩效评价制度及年度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及时性和质量。
14.2.22 建立公馆职位流动和晋升体系。
14.2.23 协助修订政策指南和员工手册,提供政策支持。
14.2.24 改进、完善并监督执行公馆考核体系和规范。
14.2.25 督导各部门领导开展评价工作,向员工解释各种相关制度性问题。
14.2.26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对员工的奖惩工作。
14.2.27协助上级完成其他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14.2.28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馆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馆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公馆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3.1 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3.2 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3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3.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3.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6 劳动报酬;
3.7 社会保险和福利;
3.8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9 劳动纪律;
3.10 职业培训;
3.11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延和解除的条件;
3.12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13 劳动争议处理;
3.14 保密协议;
3.15 双方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订立劳动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 公馆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按《劳动合同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同已聘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公馆在聘用员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员工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第六条 聘用的离、退休、临时工作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在聘期间的岗位职责、报酬、工伤、医疗等有关权利义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公馆应与其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8.1 在公馆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员工;
8.2 在公馆连续工作满二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员工;
8.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的情形。
第九条 公馆部门经理、副经理以上人员可签定2年期劳动合同;其他员工签定1年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由公馆出资培训、进修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其期限不得少于原签订的培训合同或其他协议所规定的未履行的年限。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出资前修改合同期限。
第十一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可直接签定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在试用期间,试用部门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馆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二条 公馆和员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变更或补充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公馆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变动、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馆和员工不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经公馆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期满30日以前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于合同期满前办妥续订手续。
第六章 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馆与员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约定劳动合同书基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馆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员工在职期间应保守公馆的商业秘密,员工在掌握公馆商业秘密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公馆有权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公馆有权要求其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泄漏掌握的商业秘密,如违背承诺给公馆造成损失,公馆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19.1 公馆因下列原因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
19.1.1 公馆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离发资日超出10天)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19.1.2 公馆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的同时,另支付差额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19.2 员工因下列原因给公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19.2.1 由员工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该赔偿公馆为其支付的进修、培训、服装等费用;
19.2.2 员工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与其他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公馆派出的人员除外),公馆责令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此给公馆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损失的程度给予赔偿;
19.2.3 员工因窃取或泄漏商业秘密给公馆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9.2.4 员工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辞而别或自动离职的,公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辞退,给公馆造成经济损失的,公馆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
19.2.5乙方在甲方工作不满一年辞职的退还抵押金并扣除服装费用300元人民币,若乙方在甲方工作不满一年被辞退的不退还抵押金、服装费用并扣除当月工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公馆员工聘用、解聘、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一章 员工聘用入职程序
第一条 各部门根据人员编制及实际需求,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由大堂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交办给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
第二条 人员需求计划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馆内部调配或公开招聘的办法解决用人部门的人力需求。公开招聘员工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
第三条 各部门经公馆授权可按照聘用员工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聘工作。
第四条 新聘用员工应认真填写《九号公馆应聘履历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2寸照片两张。
第五条 员工录用审批结束后,人力资源部为新聘用员工办理入职员工填写《九号公馆入职表》并根据员工入职时间发放工资及福利,涉及相关收银、吧员及财务工作的人员,用人部门须报送信息部、财务部,由信息部、财务部为新聘员工开通系统。
第六条 新聘员工在相关权限开通后应进入人力资源系统填写完整的个人信息,经用人部门审核无误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二章 员工离职程序
第八条 员工因故不愿继续在公馆工作的,可提出辞职申请。员工辞职应提前30天通知所在部门,同时填写《九号公馆员工辞职申请表》。辞职员工所在部门通过公馆“正式员工离职审批流程”提交员工辞职申请,并将《九号公馆员工辞职申请表》提交,审核人为发起部门主管,由人资管理、账务部。
第九条 员工离职审批结束后,账务部做离职处理并根据员工离职时间停发工资及福利。
第十一条 公馆员工如出现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或严重违反公馆有关规章制度的,公馆可以辞退、解聘员工。辞退或解聘员工程序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在员工辞退或解聘申请中将《员工辞退或解聘原因说明》可作为附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公馆员工考勤、休假、加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员工的组织纪律性,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职能部门均应确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严肃考勤纪律,保证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条 公馆考勤采取指纹及签到两种方式进行,各部门员工因公出、出差、休假应在当月考勤表内考勤员统一记录。
第四条 公馆除保洁员外实行24小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为上午9:00次日上午9:00。8:45签到,9:00交接班。保洁员工作时间为上午7:30至下午18:00,个别人依工作需要另行定制。
第二章 请假的手续及权限
第五条 员工公出、出差、因病、因事请假或者休假等,应事先填写“员工请假单”,按规定权限审批。流程结束后方视为准假。如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能及时请假,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应严格控制员工请事假,请病假1天(含1天)以上应出示指定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休满应向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条 公馆一般员工请假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由本部门审批;2小时以上由部门主管、经理签署意见。
第七条 公馆中层管理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报经理批准,1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公馆员工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带薪年休假等均应由本部门及经理签署意见核准。
第三章 休假期限
第十条 凡员工试用期或实习期满均可享受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等假期;与公馆签订劳动合同、在公馆工作满一年以上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24小时工作制无带薪休假,长白班工作制的根据岗位每月可有一天带薪休假。
第十二条 婚丧假
婚丧假一般给假3天。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需赴外地办理结婚或员工直系亲属死亡需赴外地料理后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途假。晚婚增假3天。
第十三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3.1 女员工生育,给假90天,难产或双生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3.2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5天至7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15天产假。
13.3 孕妇产前检查,一般每月给假半天(24小时班除外);女员工哺乳一周岁内婴儿,每天给假1小时。
13.4 男职工护理假一天。
第十四条 年休假
职工在本公馆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3年不满5年,年休假10天;已满5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章 休假规则
第十五条 当年已休探亲假者,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已休带薪年休假的相应扣减探亲假同等天数。
第十六条 女员工已享受产假,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已休年休假和探亲假的在下一年度扣减。
第十七条 父母一方与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可享受探配偶假,不再享受探父母假。
第十八条 假期原则上一次休完,不可分次休假,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主管批准方可分次休假。带薪年休假当年有效,不可跨年使用。
第十九条 带薪年休假不包括法定章假日和休息日,其它休假均包括法定章假日和休息日。
第五章 假期待遇
第二十条 事假
20.1 员工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24小时制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按请一日扣三日岗位工资计算。请事假月累计超过3天,扣发当月的浮动薪酬。
20.2 下列情况按请假权限批准,可不算事假,视同出勤:
20.2.1 女员工孕期进行产前检查的(24小时制除外);
20.2.2 按规定女员工给婴儿哺乳的;
第二十一条 病假
21.1 病假工资
21.1.1 医疗期内病假工资:
21.1.1.1 员工因病请假一个周(含一个周)以内者,无薪资发放。
21.1.1.2 员工因病连续请假七个工作日以上者,结合本公馆实际情况可办理停薪留职(超出七个工作日办理停薪留职者,若该岗位一空岗可以优先考虑入职上岗)。
21.2 产假、产前假薪酬:无薪资发放。
21.3 工伤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不享受补贴、浮动工资。
第二十二条 经公馆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在离岗学习期间享受岗位工资的50%,不享受补贴、津贴、浮动工资。
第六章 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加班,如需加班,应按公馆规定事先进行申请,批准后方可加班。加班一般安排调休,特殊情况不能安排调休的,报经公馆批准,按国家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23.1 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工作时间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第七章 旷工、迟到、早退
第二十四条 旷工
24.1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24.1.1 未请假或请假后审批人未批准或已批准未办妥交接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4.1.2 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
24.1.3 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
24.1.4 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者;
24.1.5 分部门员工所在地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24.2 旷工3以内天,按日扣除岗位工资的200%,并扣发其当月的效益工资。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或累计旷工七天(含七天)以上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 迟到、早退
25.1 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上班晚来或下班早走视为迟到或早退。
25.2 员工因事、病迟到或早退须提前请假,并进行书面登记。经批准后,月迟到、早退3次或年累计迟到、早退5次按1天事假计算。
25.3 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每迟到或早退1次扣发工资20元。月迟到、早退3次或年累计迟到、早退5次按1天旷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理负责考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馆每月考勤周期为一个月,次月3日前将签到表交到财务。
第三十条 对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视情章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馆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保障公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使企业的经营体系在稳定有序的环境中得到高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馆全体员工
第三条 奖惩原则
3.1 公平、公正、公开;
3.2 有功必赏,有错必纠,赏罚分明;
3.3 以事实为依据;
3.4 员工享有举报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 奖惩内容
第四条 奖励和处罚
4.1 奖励的种类:口头嘉奖、书面嘉奖、记功、晋级、升职五个级别。
口头嘉奖: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的一种正式的口头上的表扬。
书面嘉奖:对有立功表现的员工进行的一种正式下文形式的表扬,同时可酌情给予现金奖励。
记功:对公馆有特别贡献的员工进行的一种奖励,同时可酌情给予现金奖励。
晋级:对有重大立功行为的员工给予的一种上调工资层级的奖励。
升职:对有特别重大立功表现的员工进行的一种职务上调的奖励。
4.2 处罚的种类有口头指导、书面警告、记过、降级、降职、解雇等六种;罚款作为处罚的一种辅助形式。
口头指导:对有违规行为的员工进行的一种正式的口头上的指导和纠正。
书面警告:对有中度违纪违规行为的员工进行的一种比较正式的通报批评并可视情章轻重,处以20-100元的罚款。
记过: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工进行的一种惩罚措施,通常并处罚金50-200元。
降职:对有重大违规行为但没有给公馆造成严重损失的员工进行的一种职位下降的处罚。
解雇:员工发生任何不可原谅、导致或可能导致公馆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重大违纪行为,将被立即解雇(抵押金不退,服装费不退,当月薪资不退)。
罚款:对违纪员工进行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公馆人事任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保证公馆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公馆利益,根据公馆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馆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事任免程序
第三条 管理部门:公馆总经理负责决策管理,公馆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管理。
第四条 任用程序:
4.1 内部选拔:由各级用人部门负责人,根据专业经验从公馆内部现有人员中选出适当人选作为空缺职位候选人,按任用程序进行任用。
4.2 外部招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招聘,安排笔试、面试,公馆总裁进行任免,人力资源部人事备案。
第五条 任用:任职人员应符合相关岗位的职责和能力要求。有关岗位的上级(或上级代理人员)应做好对新进员工的工作交接事项,以便新职员能够快速正常的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任用:
5.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5.2 在原单位工作,未办清离职手续的;
5.3 健康状况不佳,难以胜任工作的;
5.4 其他不符合公馆任用条件的。
任职期限: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定。
第六条 离任程序:
6.1 离任包含:调任、辞职和解聘。
6.2 在任人员若因公馆发展需要等原因需调任,应征得其所在部门直接上级同意,按任免程序办理手续。
6.3 被调任之前离职的,其职务由上级或者直接上级指定人员代理并通报公馆各部门。
6.4 被调任人员薪资按其到新任职位当月起采用新职位的薪资待遇。
6.5 离任者,应在离任之日算起,提前30天向公馆提出离职申请和有关事项说明,在公馆未作出决议之前,除非另行通知,当事人应当正常履行其职责,以维持公馆正常经营。
6.6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必须经过离任审核。总经理批准,准予离任;若审核结果异常,将追究有关责任。
6.7 由于能力不足和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现在职位者公馆给以免职或解聘。
6.8 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经查属实立即解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9 违反公馆有关规章制度,情章严重的立即解聘。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公馆员工仪容、仪表、仪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提升公馆形象,规范管理,展示员工良好的精神面貌,制定员工着装暂行规定。
第二条 解释:工装是九号公馆员工身份的象征,全体员工应以高度的荣誉感、责任感加以爱护。工装是员工精神面貌的体现,穿着时必须保持清洁、整齐,不得随意更改工装的款式。
第二章 着装及仪表要求
第三条 基本要求
3.1 公馆全体员工须着工装上班,并在工装左胸前衣领处佩带公馆徽标及胸牌。
3.2 工作时间须着工装,特殊要求除外。不得穿背心、短裤及拖鞋等休闲服装上班,上班时不得挽超袖子和裤管。
3.3 员工在非工作时间进行重要业务洽谈时应着工装。
3.4 遇集体活动、大型会议、集会等正式场合应按要求统一着工装、系领节(领花)。
第四条 男职员仪表要求
4.1 保持头发清洁、整齐,不得留奇异发型及长发(前额的头发不得遮住眉毛,侧部的头发不得盖住耳朵,后部的头发,不得长过西装衬衫的领子上端),不得将头发染成异样颜色;
4.2 必须经常整刮胡须,保持精神饱满;必须剪短指甲,保持清洁;
4.3 穿衬衫时,须扣紧袖口,衬衫下摆应系在裤内;
4.4 西装、衬衣必须平整、清洁,领口、袖口无污迹;
4.5 工作时间须系领带,穿皮鞋,皮鞋必须擦亮,无灰尘。
第五条 女职员仪表要求
5.1 工作时间内可化淡妆,不化浓妆,不使用味浓和刺激性化妆品,精神饱满。
5.2 保持头发清洁,发型文雅、庄重、梳理齐整盘起,前额头发不得遮住眼睛。
5.3 西装、衬衣、马夹、短裙必须平整、清洁,穿裙必须穿黑丝袜(无花纹和网状)。
5.4 指甲不宜过长,并保持清洁,不得涂抹彩色指甲油;
5.5 皮鞋或布鞋必须擦亮,无灰尘。
第六条 佩带饰物的要求
上岗时不可佩带戒指、耳环、手镯、手链,项链应放在制服里不可外露。佩带手表应不抢眼。
第七条 工号牌佩带的规范
工号牌一律佩带在制服的左边,应戴在一条直线上不可歪斜,上岗时一律配戴工号牌。
第八条 工装使用期限为1-2年,按统一规定着装日起计算。统一换装由公馆安排;各部门新进员工因岗位需要个别配发工装者,由各部门主管带其新员工到库管处领取。
第九条 工装在使用期限内如有遗失或人为破损者,由使用者照价赔偿。
第十条 仪态要求
仪态是人们在交际活动中的举止所表现出来的姿态和风度,具体要求如下:
10.1 站态:姿态挺胸收腹沉肩,不得前仰后合或依靠旁物;
10.1.1 头部,端正不东张西望、晃脑摇头;
10.1.2 目光,目光平视前方;
10.1.3 双臂,双手自然下垂在身体两侧或前握,手不可插兜叉腰,不背手;
10.1.4 双脚,略分开15公分左右,严禁使用外八字状,不得后叉腿或单腿打点;
10.1.5 回答,回答问询与对方保持一米的距离。
10.2 走姿: 姿态抬头、收腹、挺胸、身体重心略向前倾,低抬腿、轻走路、轻落步,不出大声,男不晃肩,女不扭腰,走姿要自然大方,精神饱满有朝气;
10.2.1 头部,不摇头晃脑,昂着过高;
10.2.2 目光,平视前方,用余光照顾两侧及上下,不左顾右盼或斜视;
10.2.3 手臂,垂直,前后自然摆动20度,手不准插口袋,不打响指,不与他人勾肩搭背拉手;
10.2.4 不奔跑,不跳跃,不懒散,一般情况下,每分钟90步,迎面来客时应减速每秒一步;
10.2.5 路线,空旷地带靠边走,不斜穿、直穿大厅,走廊走中心两边,拐弯走走大于回线,错身时互相不干扰;
10.2.6 引路,走在客人右前方约1米的距离,用余光回顾客人是否跟上,不宜行走过快,拐弯处应回身配合手势做引导状;
10.2.7 礼让,迎面来客人,应侧身礼让,不近身超越,不在2米距离内尾随客人,感觉背后有客人在行路时,应避让不与客人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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