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框架协议书甲方:金乡县人民政府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协议:一、 双方同意采取BOT模式由乙方负责对东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进行分期建设。该污水处理厂总规模3万立方米/日,一期程规模为1万立方米/日,二期工程规模为2万立方米/日,一期工程于2014年12月建成使用。二、 乙方建成后的东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排放标准的A标准。工艺满足国家相关要求。三、 东城区污水处理厂由乙方出资建设,工程概算总投资约9600万元,其中一期投资约6000万元。四、 建设污水处理厂需征地约60亩,具体以项目批准的用
2、地指标为准,土地由政府采取划拨,前期征地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五、 污水处理厂建成后,预计到2019年难以达到一期规模排污量,前期政府需补差部分由乙方先行承担,乙方负责替甲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及省市环保奖补资金,以用于污水处理费补差部分。资金征集到账后,甲方将全额支付给乙方设在金乡的子公司账户上。六、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30周年,考虑到2015-2019年水量有限,且乙方承担补差水量的污水处理费,特许经营期限延长5年至35周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49年12年31日止。在特许经营期内,本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除非经金乡县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在特许经营权期满后,乙方应
3、将污水处理厂所有固定资产及相关资料无偿无条件移交给金乡县人民政府。七、 污水处理费单价从运营起前五年暂定低于1.19元/立方米,以后调价执行济宁市统一调价平均水平。八、 前期环评、立项、设计等手续及费用应计入工程项目投资中。由甲方配合乙方完成。九、 污泥处置应符合国家政策,避免二次污染,由乙方负责处置并承担费用(乙方承担20公里之内外运及处置费用,超过范围由甲方补差)。十、 自签订该协议起,乙方确保将按如下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如期完成任务。1、自协议签订一个月内,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完成项目公司的注册等前期筹备工作,同时乙方按要求向指定账户打入300万元资金。2、2014年3月20日前,双方配合完成项目立项等手续办理。3、2014年5月20日前,乙方确保项目开工建设。4、2014年年底,乙方确保项目建成。十一、 项目厂区选址、规划、程序、及建设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相关规划要求并能满足甲方相应项目检查等规范要求。如果双方不能按时履行完毕约定的任务,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二、 未涉及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签订日期: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