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联销协议
编号: 年联字第 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公司联系电话: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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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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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合作原则,就开展汽车联合销售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联销合作模式
1.1 乙方作为甲方在 深圳市 区域内的 平行进口 品牌车型的二级经销网点,经销甲方拥有的 平行进口 品牌车型。
1.2 未经甲方允许,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不得与和甲方经销品牌车型相同的其他经销商合作,不得从其它经销商处购进相同品牌车辆进行展示和经销。
1.3 乙方作为甲方的二级经销商享受甲方的区域市场支持;汽车资源的供应调配支持;品牌资源共享支持;车辆联销支持。
1.4 甲方授权乙方为上述区域的二级经销商,甲方保留在相同区域内发展其它二级经销商的权利。
1.5 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交纳 元(大写: 元整)的保证金。协议期满后,如乙方无任何违约和滞留甲方车辆事件的发生,则该保证金甲方退还乙方。
1.6 甲方品牌车型以车辆展示销售的方式到乙方汽车经营所在地销售,乙方提供合法经营手续和经营场所,车辆的所有权、销售权和管理权归甲方所有,如乙方销售甲方的车辆,必须以征得甲方同意的价格进行销售。
1.7 双方选择以下第( 2、3 )种方式联销合作:
1.7.1 乙方按照不低于底价金额(以附件一《底价金额确认表》)的销售价格将联销车辆出售后,甲方给予乙方每辆车 元的让利。
1.7.2 甲方对联销车辆制定底价,车辆实现销售时,超过底价部分的利润归乙方所有。底价以形成销售时对应的底价金额(详见附件一《底价金额确认表》)为准。如合同有效期内底价发生变更的,形成销售时,超过底价部份的利润以最新签订的底价单上约定的底价金额为准。
1.7.3 如附件一《底价金额确认表》当中的联销车辆形成销售后,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需求重新调入车辆,但在每次调入车辆时,必须就新调入车辆的底价作出约定,签订新的《底价金额确认表》。
1.8 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开具发票和结算:
1.8.1 由甲方直接为客户开具销售发票。售车款由甲方直接收取,如由乙方代为收取,乙方须在收款后当日内将全部车款交付甲方。甲方收款后按销售车辆台次给予乙方的让利或利润于每月月底结算。乙方收取让利或利润时需自行准备等额发票给予甲方。
1.8.2 由乙方为客户开具销售发票,甲方为乙方开具让利后价格或底价等额增值税发票。甲方商品车实现销售后,乙方须当日将让利后价款或底价款交付甲方。
1.9 如乙方未将甲方应收车款按期给付甲方,乙方应承担应付款额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条 商品车管理
2.1 甲方有权派专业营销人员驻乙方经营所在地指导销售工作并有权对联销车辆进行日常管理,其日常工作,作息时间,休假申请统一由甲方管理,乙方需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食宿、电话、办公用品等相关服务。
2.2 商品车、展示车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更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抵押和设定任何第三者权益。
2.3 所有甲方提供的车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实施改装,加工,添减附件,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2.4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对乙方区域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同时甲方拥有商品车的异地调配权。
2.5 乙方有权对调给车检查验收,保证车辆在乙方的完好性。
2.6 在甲方人员和商品车进驻乙方协议中所规定的销售区域并在规定的销售日期内,乙方必须保证商品车和甲方人员的利益及安全不受任何损害,若出现甲方商品车丢失、划碰、毁损或与原配部件不符或驻点人员的利益和人身遭受侵害,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在乙方交纳保证金后向乙方提供商品展示车(样车)。
3.1.2 如甲方派驻区域专业营销人员到乙方进行销售工作,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做好市场开拓,广宣促销,如因此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3.1.3 甲方派驻区域经理具有人事调配权,日常工作的管理分配权。
3.1.4 甲方不允许派驻人员以任何形式向乙方借款。如若借款,纯属个人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协议规定的保证金。
3.2.2 乙方应提供场地及合法的经营手续。
3.2.3 乙方应妥善保管和维护甲方的联销车辆,保证车辆完好无损,不受到任何损坏。
3.2.4 乙方应保证按本协议1.8条中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算车款。
3.2.4 乙方须履行合同规定,共同维护双方企业形象和利益,保证甲方派驻人员的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3.2.4 乙方负责协调好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关系,保证甲方在乙方所在区域的销售利益不受损害。
3.2.5 乙方有对甲方派驻人员的监督权。
3.2.6乙方不得自行安排,利用甲方提供的商品车辆进行试乘试驾活动。乙方就甲方销售车辆的试乘试驾活动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自行安排。否则,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收取乙方5000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其他损失。
3.2.7 乙方在车辆全款未到甲方账户前,车辆的所有权属甲方所有,乙方只有销售权,乙方不得将甲方车辆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转让。
第四条 违约责任及救济措施
4.1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4.2条所述采取救济措施:
⑴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交纳保证金的;
⑵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可能或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⑶因乙方与第三方债务纠纷致使甲方车辆被第三方扣留或被法院扣押的,乙方懈怠、拒绝或者无法为甲方追回的。
⑷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4.2乙方发生上述所列情形之一时,属于乙方的违约事件,甲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⑴单方解除合同,将联销车辆取回并将派驻人员撤离乙方;
⑵如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⑶由乙方按照已损坏、已丢失、无法取回(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种情形)的联销车辆底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⑷为保证甲方救济权利的实现,甲方有权按经济损失与违约金金额直接从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如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抵偿违约金与甲方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乙方应将不足部分补齐。
第四条 其他约定
4.1 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一致形成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补充协议执行。
4.2 本协议终止后,不影响双方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5.1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
5.2 如争议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或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签订地: 深圳 。
第六条 协议生效及期限
6.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合作期限自 年_____月____日起至 年____月____日止。
6.3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底价金额确认表》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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