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菲亚特汽车二网经销商协议书
甲方:山西汇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为广汽菲亚特授权的山西地区特约经销商,为了共同开发市场,提高菲亚特汽车在乙方所在地的市场占有率,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诚信、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 合作方式
1、乙方作为甲方在 (地区)的汽车销售网点,乙方提供人员、场地销售甲方菲亚特商品汽车,原则上不再经销其他同类汽车。
2、在协议期内,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商品汽车,在乙方没有付清全部车款且未销售之前,所有权属于甲方,合格证由甲方保管。
3、乙方支付 万元(大写 )保证金,铺放 辆菲亚特汽车;(201 年 月 日之前交清),提供公司资质备案,取得销售资格,保证金专用款不得冲抵车款,并保证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4、甲方供应所有菲亚特的车型,以甲方书面文件通知乙方结算价格为准。
5、乙方电话推荐乙方区域意向客户到甲方成交的客户,甲方给予乙方补助。
二、双方的权力及义务
1、甲方有权定期、不定期派人对乙方的商品车及存放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车辆数目不符,则视为车辆已销售,乙方立即对销售车辆进行结算。
2、甲方有权针对所存乙方的商品车进行调整。乙方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时,不得将商品车存放到乙方各网点,及其它非甲方指定的场地,如任意移动商品车到异地即视同销售。
3、乙方应按甲方规定调拨价于甲方结算,结算后方能领取合格证。
4、乙方保证甲方所投放车辆的安全及日常维护,若发生碰、缺、盗等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按合同价立即与甲方结算。
5.乙方在甲方调车,调车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甲方调车后,车辆存放2个月后未销售,其调回的返回运费由乙方负责。如存放期未到1个月要求调回,则调回的运费由甲方负责。
7、乙方在协议期内销售甲方 辆菲亚特车辆,乙方不得向其他区域菲亚特经销商进车。
8、乙方有义务在所在区内积极开拓市场,配合甲方的市场调研工作,提供有关市场信息、产品改进意见及完整的终端用户档案(生产企业认可的)等资料。
9、乙方需要定购的特殊车辆,必须预先交付预付款(车款总额的20%),在车辆到达甲方之后,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车,逾期则预付款不退还乙方。如果此类车辆未能按期实现销售,乙方必须按时付清全部车款。
10、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甲方存放在乙方的销售车辆作为抵押或质押物使用。
11、乙方应保证甲方投放的商品车严格按照商品车的仓储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如因设施设备不完善致使车辆出现损坏、丢失的,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12、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所放商品车完好率为100%,确保随时可以发车。严禁以任何理由私拆商品车零部件,严禁乙方随意动用商品车,违者将按一次性买断处理。
13、甲方就销售的产品价格均以书面下发至乙方,凡无书面规定或各级业务人员口头承诺的价格均为无效。
14、从双方签订协议之日,甲方每月下达给乙方月销售任务为 台菲亚特汽车(不分车型)。
15、乙方在区域市场做到一定销售量时可以申请在该地区做菲亚特汽车的售后服务,并有甲方负责培训。
16、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制作菲亚特门头形象,符合菲亚特规定后,甲方给予一定费用补贴,以销售提车让价实现,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要求完成门头形象制作,乙方如30日内未按照甲方要求制作门头形象,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代理权。
三、结算方式
1、乙方在商品车体现销售当日(24小时)内应立即通知甲方,按双方商议价格进行结算,车款48小时内到达甲方开户银行确认后,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户档案,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及车辆全部手续(未提供用户档案不予开票)。
2、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如展场、展厅费用及日常保养维护费。
3、甲方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方,开票额为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下浮点后结算的金额。
四、交车
1、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每次凭乙方提供的正式介绍信、提车人身份证到甲方办理提车手续,甲方按乙方所要求的车型提供相应车型。
2、甲方所提供的商品车,乙方应严格按照商品车验收,并填写验车单。
3、乙方所提车辆,到达乙方展场,产生的运输、牌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六、本协议到期时,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全部代销汽车,甲方按商品车验收合格,结算清双方债务后,退还保证金,如果双方愿意续签协议,可于协议到期前两月进行协商续签协议。
七、本协议在履行中有未尽事宜或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厂家报备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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