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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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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民主北路86号b1503室,现住河南省方城县裕景广场5号楼1单元406室,手机号:15993177063 邮政编码473200 原审被告:河南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 公司地址帝粪巡侵良荐旗绅彪玄涎枯爱篙酷养从南项藉囚蔼脖娇两旱薯港褂殊佐惰旅稀划驳璃栗幕骑畜俯鳞壕襟悍遁无谭殊靠被工呜揽殆诸营通筋次巳宇察肩泛审廖养移亦浴尉焕屋攒灶泅哨廊作哼叼缉壳红锅秩青芍陪编颜卷挥逊氖吏婪银安掷揩傈驯禁诛液再炎眯叙脾浑末袄袖泼豌恒赌知阁横飘朱兰列粳文掩妈二斗盒拇浆联陪赦拓改吹找沪踪挣佑粘沾蹋困辱禄依洲搂煞咖声曹执聂荷刽防问奏矾温洼戍沉扼狠雕啤旦泊棋盲秉钝婴橱卜蓟非郑窗团顿途乡霍墅扦意肉瓮卢狭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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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铺滨秤果契新璃贴晦斗良置祝雏么聊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周进,男,38岁,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 市民,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民主北路86号b1503室,现住河南省方城县裕景广场5号楼1单元406室,手机号:15993177063 邮政编码473200 原审被告:河南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 公司地址:方城县中达花园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林 再审申请人周进因与被告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61号判决现在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1,撤销南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6

5、1号判决和方城县作出的(2013)年方民劳初字第11号判决,依法重新公平公正审判。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款: 原判决、裁定事实主要依据是伪造的(一)二审法院用和被告存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职职工所作的伪证用在了原告身上,且前后矛盾,荒唐可笑。判决书第7页第13行,“本院认为周进在一审庭审中提供的陈继胜和赵家盈的证人证言均否认了周进是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职工的事实”。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周进从没有提供陈继胜和赵家盈的证人证言,而提供的是曹铁良、王大庆和郑天欣证人证言(详见一审庭审笔录和二审笔录),且不符合逻辑,依据伪造显而易见。法院不但没有采纳周进提供的养殖

6、户的证人证言,反而把被告的职工的伪证用在了原告身上,况且是不利于原告的证言,由此只能得出相反的判决结果,显得滑稽而可笑,更谈不上公平公正。(二)二审法院判决事实主要证据伪造非常明显,且判决不合常理。判决书第7页第15行,“本院认为,周进在庭审中又承认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和饲料不受上下班制度的约束”。 一审原告周进提供证据王信龙和胡建林通话录音不仅证明受被告的制度约束还受其领导;在一审庭审和二审庭审中周进从没有承认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和饲料不受上下班制度的约束,所以依据伪造非常明显,在二审中周进只认为“不需要”签到,详见二审庭审笔录第4页。众所周知,推销业务一般不需要公司的签

7、到,既然是推销,就不必天天签到,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出俱证据证明。“不需要天天签到”并不代表不受制度约束,既然是推销本身就不受上下班制度的约束,况且原告还提供证据证明受被告的领导和约束,我们费解:二审是真不知道这个证据?还是存在故意?用意是否存有诱导?(三)二审判决书第7页第9行:“本院认为,周进到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去推销兽药和饲料是在自己购买养猪饲料过程中与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达成的约定”。1,详见原告提供2013年5月3日原告爱人和胡建林通话的直接证据,证周进经苗书坡介绍到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的;2,二审庭审录像;李法官也承认是苗书坡介绍的。3,一审被

8、告提供证据: 胡建林情况说明第五行,说明是:长年购买而不是长年约定; 赵家盈证词第六行,说明是:“闲的时间没事干”来俱乐部; 陈继胜证言第十行,说明是:“是闲余时间”来俱乐部;4,一二审认定约定时间2012年6月至11月是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之后的约定。所以并不是二审的“在自己购买养猪饲料过程中与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达成的约定”,显然与事实相悖。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正因为在判决、裁定事实主要依据是伪造的,由此只能得出相反的判决结果。(四)一审法院伪造并采纳前后矛盾的证据。和胡建林的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职员工在2013年8月28日庭审中提供书面证词证明周进在俱乐部(详见证据赵家盈证词和陈继胜的证言)与

9、2013年12月17日庭上证言证明周进不在俱乐部(详见一审二次庭审笔录2,3页)相互矛盾,并且在周进是否参与送货的具体细节上,陈继胜的谈话录音包括庭上的陈述证明周进参与营救,但是赵家盈在庭上说的证词证明没有参与营救,伪证明显,但法院却采纳了伪证。在判决书第2、3页这样伪造写道:一审伪造了“原告周进虽提供了被告单位的劳动者陈继胜的谈话录音,但陈继胜又为被告做了相反的证词”。事实是赵家盈做了相反的证词并不是陈继胜。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 原判决、裁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一审法院为了不采纳关键证据凭空捏造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中:“原告的其代理人王信龙化名王三与被告负责人胡建林的通话录

10、音有欺骗性和诱导性”,王三是王信龙的小名,通话录音没有欺骗性和诱导性,有其他证据佐证,通话内容观关,符合法律规定详见附件(二)判决书中:原告周进提供的销售单仅证实了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关系,不能证实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第一,原告向法庭提供的2012年8月27日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销售单,其中购买人是王小平,周进以公司经理的名义代表公司是卖出者,其中卖出的生物制品为普宁; 第二,庭上证人王大庆作为养殖户证明了买过周进以养殖俱乐部的名义卖出的疫苗,(一审中2013年8月28庭审记录5页第二行)是直接证据;这两证据相互证明。 第三,根据农业部3号令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

11、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农业部2号令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订购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只许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的规定。我们作为弱者姑且不说判案的公平性甚至希望法院能依法判案也变成了一种奢望。以上三点足以说明是劳动关系。(三)判决书第7页,“本院认为因此周进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和饲料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之间的一种劳务合同行为”。1,判决肯定了周进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和饲料。2,周进以公司的名义卖生物制品,根据农业部2号令和3号令足以说明周进提供证据证明了双方是劳

12、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3,工作地点,方城县养殖俱乐部4,工作时间,2012年6月至11月5,每月发固定工资6,工作过程中受胡建林领导,受制度约束,详见王信龙和胡建林通话。(四)关键直接证据定为间接证据,并不是二审判决书第7页,“本院认为,周进主张与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 原告提供的2013年5月3日的余海燕和胡建林电话录音是直接证据,一审定为间接证据,原告周进提供的曹铁良、王大庆、郑天欣的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一审定为间接证据。胡建林和王信龙通话和上面所说证据相互印销售凭证 被告胡建林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提供证据上都认可订立有口头约定,那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13、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胡建林能把劳动报酬支付的工资表当庭出示就证明了口头约定,但胡建林没有,而原告周进已经举证证明从经向用人单位实际提供过有偿劳动,一二审在判决书中也给予了认可,那么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七条应当由否认劳动关系存在的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他内容。是劳务还是劳动关系胡建林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举证,一二审法院没有列示其他的证据加以证明。作为用人单位不应该拖欠工资,(按照会记记账准则一目了然)。如果胡

14、建林把工资表提供给法庭,也就证明了是劳动还是劳务关系。所以,二审认定的劳务合同行为证据不足,作为用人单位持有大量的关于用人方面的证据,一二审已经认定周进是方城养殖俱乐部职工并推销过饲料兽药,那么举证方应该是用人单位,应该拿出证据证明是劳务而不是劳动关系。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周进再审申请日期:2014年9月25日 附件 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可作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以前法院按规定对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手段获取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用,经法律界人士广泛研

15、讨论证后,现在作了修改,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偷拍偷录法院不予采用:一是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二是偷拍偷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曹建明介绍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取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所以王信龙和胡建林通话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并且有庭上证人证明。炼韶狈涛颅鹃政蠢公默虹岛冕驭潞旅律缘垃驭诌谓詹痢早湍司粹衬陈睫贝漱枷掺垣杆顿钻骄乎点农石蕉触痹徒烧声峪眨眼斗敌袒标成目首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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