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期协议是否可以代替续订劳动合同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法律咨询: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目前很多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基本都是1年3年,该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次数的约定在企业引起了很大反响,很多企业的人事工作者都在想对策。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提出这样的想法,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训后可以与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而服务期协议的期限可以与劳
2、动合同期限不一致,因此是否可以只与员工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约定一年期限,然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对该员工进行培训,然后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2年-3年的服务期限。该服务期快到期时, 再对该员工进行培训,再约定服务期,这样一直约定下去,以此逃避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该人事经理的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呢?律师回答:对用人单位来说,不仅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当确定是否应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劳动合同法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更应值得用人单位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