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赁承包合同为了搞活劳司的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解决职工的困难问题,经研究将劳司院内部分地方及房屋租赁承包给胡伟同志。一、劳司为承包人提供场地及车间8间,用户其中车间原有物件:1. 大车床C630(沈阳产)壹台;2. CA6140车床叁台(共计肆台车床);3. 大立钻床1台,小立钻床2台(共计钻床叁台);4. 大卧铣1台,立铣1台(共计铣床贰台);5. 砂轮机1台,部件完整;以上共计大小机床玖台。6. 空开1付,保险20个,工具柜9个,电表厢3个,风扇、吊扇陆个,吊灯玖个,水箱、水池各一个,门窗齐全;7. 机床脚踏板7块,工作台叁台,分别为:2000m2000m 1台 1.5m1.5m
2、1台 1.3m1.8m 1台以上所有物件如有损害及丢失,乙方照价赔偿,不得违规。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渭南煤矿专用设备厂劳动服务公司乙方:胡伟(永昌汽车修理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租赁承包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房屋位于汉马街原渭南煤矿专用设备厂桐木板厂院内,原机加工车间,面积384m2。第二条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于汽车修理、营业部、烤漆房,除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及房屋主体结构及大形改造,违者责任自负。第三条 租赁期限为壹年,自2014年8月1日至
3、2015年8月1日。第四条 如须续租,提前叁个月通知甲方,另行续租,但必须重签一次合同,不得超过规定。第五条 租赁承包期间,乙方承担职工刘保祥同志的工资,自2014年8月份开始支付,甲方不再支出。第六条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向劳司上交承包费捌仟元整,分批年底付清。第七条 承租该房屋及土地,只有使用权,无抵押债务权,无转让权,该房屋只有根据合同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任意改为其它用途使用。第八条 乙方负责院内车间防火安全及保卫工作,门前三包综合治理,依法经营等工作,不得违规、违法。第九条 在经营期间,乙方承担地方有关部门的一切工商、税务等一切费用,并按地方部门的规定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任何责任。条十
4、条 乙方负责房屋的养护责任,如需电源改造、维修等所产生的费用乙方自负。条十一条 房屋内部改造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用书面材料的形式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改造,否则,责任自负。第十二条 用电、用水方面,必须通过有关部门进行实施方可使用,不得随意私自动用或改善,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水电费自2014年7月19日起结算)第十三条 在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价格按有关部门规定支出:(1)水、电费 (2)卫生费 (3)工业基建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等费用乙方自负。第十四条 在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与场地,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发
5、生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2)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私自将房屋改变用途及抵押等;(3)利用承租房、场地进行违法活动者;以上任何一条,若有违犯,甲方都有权终止该合同。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本合同随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内部设施归还甲方并恢复原状、原貌,如乙方续租,应提前半年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该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向乙方做出书面答复,如同意续租则续签合同。第十六条 提前终止合同,因国家政策性建设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或上级部门有政策性的改变,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但甲方须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所有经济损失甲方不予以赔偿。第十七条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该合同条款规定,必须向对方交纳全年房租的15%违约金。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法人协商解决,其他人士不得参与,如协商不成时,可交渭南仲裁部门仲裁。第二十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上级主管部门企管部存档一份。甲方:渭南煤矿专用设备厂劳动服务公司甲方法人代表:年 月 日乙方:渭南永昌汽车修理厂乙方法人代表:年 月 日渭南煤矿专用设备厂劳动服务公司房屋租赁承包合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