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疆财经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优化育人环境,依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到学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用于所有师生员工(包括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外来流动人口)以及在校教职工家属及其子女。
第五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条 师生员工严禁在校院内进行宗教活动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严禁参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违背的各种组织;不得穿戴宗教服饰。
第七条 师生员工严禁参与和从事封建迷信、“法轮功”等邪教活动。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复制、传播、制作、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九条 不得参加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师生员工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非法传教、非法传销活动。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工作证、学生证、听课证或者学校分发的其他有效证件、证章。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进入校园,应在门卫处登记,经检查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国内新闻媒体进入学校采访,须经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访。
第十三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须学校党校办、外事处批准。
第十四条 教职工及其、学生出国(境)探亲、访友、考察、留学须进行政审,持相关证明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进入学校的所有人员及车辆,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和妨碍校园治安秩序。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校派出所、保卫处及相关领导举报,并做出处置。
第十六条 学校将加强对文化市场、宣传栏板、校园网络的管理,严把图书、音像进入关。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必须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学校禁止师生员工利用校园网进行非法活动,校园内禁止开设网吧,禁止出售含酒精的饮品。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所制定的学生装公寓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住宿管理。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
第十八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电讯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报请学校审批,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赞助商在校内从事临时收费性服务活动,需经主管校领导同意,保卫处审批,其它任何单位无权审批。违反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将责令停止经商活动。
第二十条 校内贫困生勤工俭学的,须经所在学院批准,保卫处审批,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所有人员应自觉维护正常的的治安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遵守社会道德行为规范。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列行为的,由派出所、保卫处处置。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学校《安全防火管理规定》并积极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凡违反《安全防火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保卫处处置。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私房出租及流动人员的管理,依照《新疆财经大学公私房出租及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依照《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新疆财经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教职工家属子女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设施,特制定本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严格控制校东大门车辆进出。除本校公车、政协、乌鲁木齐市委、政府分发通行证的车辆可由东大门进入校园,其他车辆因工作需要由此门进入的,需经保卫处领导批准。
二、除上述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一律从校北大门进出。
三、封闭东侧门,所有车辆禁止通行。
四、经世楼和至善楼前、主干道路段全线禁止停车,车辆应到指定场地停车。
五、进入校园的车辆应服从校园安全保卫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停车场及停车位有序停放。进入家属区的车辆,选择合适场地停放车辆,不得在主干道长时间停放。
六、禁止载重10吨以上及油罐车进入校园和停泊。
七、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自觉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出租车、货车、三轮车、不得进入教学区。
八、本校教职工个人所有车辆,须统一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证,无通行证者视同非本校车辆,须登记方可进入,
九、非本校公私车辆,不得在校园停放过夜。
十、送货车辆限在北京时间(夏季)9:30时前,按规定路线通行;拉泔水的车辆只限在北京时间15:00-15:30时,19:00时后分两个时段进入。
十、夜间(北京时间1时至6点时)所有大门封闭,非本校车辆未经允许并登记不得通行。
十一、自行车进入大门,须办理牌照并凭牌照进出,无牌照者经登记后方可进入。
十二、本暂行办法从2004年9月27日起开始实施。(望相互转告周知)。
十三、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教学区停车场设置
1号停车场:1-2号教学楼之间场地;
2号停车场:俱乐部门前场地;
3号停车场:3号教学楼前场地;
4号停车场:5号教学楼后西侧场地。
家属区停车场设置:
1号停车场:北大门内侧场地;
2号停车场:小十字路口东南侧空地;
3号停车场:10-12号家属楼之间西头场地;
4号停车场:17-19号家属楼之间场地。
新疆财经大学关于禁止携带管制刀具的规定
为进一步保护广大师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防范侵犯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校园全面查禁管制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携带以下刀具进入校园
(一)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等。
(二)其他各类非学习所需刀具,如水果刀、工艺刀具等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刀具,不得带入校园,住宿学生使用的水果刀不得带出宿舍生活区。
二、凡违反规定携带上述刀具的,应主动上交公寓管理中心或保卫处。
三、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者,经说服教育仍执意携带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刀具携带者,一经公安机关查处的本校学生,将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五、广大师生和教职员工,应当积极向保卫处举报非法持有或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或线索,凡对知情不报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对包庇、纵容违法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六、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派出所报警电话:7843317:保卫处举报电话:7842110
公寓中心宿管科:7842177
新疆财经大学关于学生涉及毒品的处置办法
第一条 毒品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影响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危及社会的稳定。为净化校园环境,防止学生受毒品的危害,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第二条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禁毒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禁止大麻毒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吸食、注射、非法持有毒品均属违法行为。凡在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除依法惩处外,均应受校纪校规处分。
第三条 对吸食、注射、非法持有毒品学生的处置。
(一)在校生对明知本校学生或校外人员正在我校进行吸食、注射、非法持有或交易毒品行为而不检举、揭发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提供吸毒、贩卖、非法持有毒品者,经查实移交公安机关,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四条 对吸食大麻学生的处置
(一) 第一次吸食大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第二次吸食大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第三次吸食大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新疆财经大学关于学生酗酒滋事的处置办法
第一条 酗酒滋事行为,败坏校风校纪,干扰安定团结,严重影响教学和正常工作秩序、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已成为校园内的公害,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2条:“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准酗酒”的有关规定。在校期间(含在校内和校外)酗酒者,均属违纪行为,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条 对酗酒滋事学生的处置
(一)酗酒滋事,情节较轻的,由所在院、部进行批评教育;
(二)酗酒滋事造成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
(三)酗酒滋事造成轻微伤偏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费用,给予退学处分;
(四)酗酒滋事造成轻伤以上或致人伤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酗酒滋事造成人员死亡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酗酒滋事损坏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者须照价赔偿,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四条 校外人员在学校内酗酒滋事者,由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因酗酒滋事受到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本人本学年无任何评优资格,是学生干部的,清退学生干部队伍,并取消本人下一学年申请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补助资格。
第六条 一学年内因酗酒滋事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该生所在班级,取消评选先进班集体资格;一学年内有三人次(含)以上学生因酗酒滋事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该班班主任优秀班主任及“三育人”评选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教学楼管理及住宅区管理人员有义务对学生的酗酒行为予以制止并逐级上报。
教职工、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与学生一起喝酒或为学生提供喝酒场所的,按照《公寓管理中心职工管理考核办法》以及《学生自律委员会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凡给学生出售酒类、提供酗酒场所的学校内商店、餐馆及教职工,酒后发生酗酒滋事案件的,由校保卫处处置。
新疆财经大学关于学生参与赌博的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明校风校纪,坚决杜绝赌博现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准进行赌博活动”的有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含在校内和校外)严禁从事、参与赌博活动。
第三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获取钱财或为聚众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的行为均属赌博行为。
第四条 对参与赌博行为的处置
(一)第一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第二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第三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因赌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新疆财经大学公私房出租及流动人口
管 理 规 定
为了加强学校公私房出租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创造一个安定的校园环境,根据公安部第24号令《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二条 本校教职工所属私有房出租的,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其他合法证明,到保卫处登记备案;校属单位公房出租的,须先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到保卫处登记备案,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单位负责人、承租人与保卫处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三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到校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本市人员登记不办证;承租人是本校学生的,须持有本学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后,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派出所、保卫处;
(四)对出租的房屋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房屋停止租赁的或另租他人的,应当到保卫处办理注销和登记手续。
第四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件;
(二)不得交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
(三)承租的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暴、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影响教职工的生活休息。
第四条 地下室、小平房不得出租。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保卫处、校综治办将对其所在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对作相应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或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并扣出租人所在单位当年相应的综合治理分。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对出租或承租单位违反规定的,除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外,同时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并扣本单位当年相应的综合治理分。
(六)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流动人口(包括临时工)管理实行“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原则。
(八)用人单位须对流动人口(临时工)进行审查后,造册登记,报保卫处备案。
(九)本规定未涉及部分,依据公安部第24号管理;
(十)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新疆财经大学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园养犬的管理,保障校内师生员工的健康,营造安全、宁静和整洁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属乌鲁木齐市规定的限制养犬地区,所有养犬的个人(教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包括外籍教师、留学生)都须遵守《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本规定。校园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办齐规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三条 校园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所养犬只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
第四条 校园内只允许在教工家属区养犬及遛犬。学生宿舍区、教学区严禁养犬及遛犬。
第五条 在校学生不得养犬。
第六条 校园内申请养犬的个人,应在养犬的30日内携犬到乌鲁木齐市兽医检疫部门免疫领取家犬免疫证后,到学校派出所及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类免疫证》、免疫牌等,已经领取《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的养犬人须到学校派出所、居委会备案。
第七条 校内持《养犬许可证》的个人,必须每年按《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年度审查手续,并到学校派出所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校园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犬牌;
(二)为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三)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由养犬人或遛犬人收集清除;
(四)不得携带家犬进入教学区、学生宿舍区、运动场所、饭堂、小市场等公共场所。
第九条 在校园内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条 校园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等生产经营动。
第十一条 校园内发现无主犬、狂犬时,校内师生应及时报告学校派出所抓捕,并实行人道毁灭。
第十二条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因养犬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承担一切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及《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学校派出所、保卫处、后勤处、秀林园居委会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校长办公室和校工会对校园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学校派出所、保卫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起施行。
新疆财经大学关于严禁在校内销售含酒精饮品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确保学校良好的校园秩序,全力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经9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近期在校内开展严禁销售含酒精饮品的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专项治理内容
(一)各经营户从即日起,一律不得在校内销售含有酒精的任何饮品。
(二)公私房出租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严格清理校内经营网点含有酒精的饮品。
(三)各系(院)、部要在学生中广泛进行宣传教育,严禁学生在校内饮酒,一经发现,将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专项治理时间
第一阶段:9月25日——27日为集中清理阶段;
第二阶段:9月28日学校将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对经营网点进行检查。
三、处罚
对经劝告拒不执行者,一律取消校内经营权;对于出租部门与个人,因监管不力致使经营户销售含有酒精饮品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请各单位按照以上通知要求,在9月27日前将清理情况报校办秘书科。
校长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新疆财经大学消防安全火灾控制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秩序,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结合新疆财经大学实际,制定本《消防安全火灾控制方案》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消防工作。
第四条:学校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保卫处),对全校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校属各单位、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学校防火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
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防火组织机构 工作流程
第八条:学校防火委员会
学校防火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校法人代表担任),副主任1一2人,委员若干人。
学校防火委员会是全校消防控制指挥中心。
学校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保卫处),负责处理日常消防工作事务。
第九条:学校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1人,队员若干人。
义务消防队设灭火战斗组、灭火保障组等需要设立的小组。
第十条:部门义务消防组
各学院处级单位,以参加学校义务消防队员为组长,成立自己的义务消防组。
第十一条:消防机构工作流程图
新疆财经大学防火委员会
火灾控制指挥中心
办公室(保卫处)
义务消防队
部门消防责任人
(部门义务消防组)
科室消防责任人
善后工作组
治安保卫组
灭火保障组
灭火战斗
组
科室消防责任人
岗位消防责任人
第三章 各级防火组织及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防火委员会职责
1、组织宣传、贯彻落实《消防法》和自治区《消防条例》所规定的消防工作方针、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研究消防工作,通报情况,对阶段性工作提出要求,解决消防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3、发生较大火灾,组织指挥灭火救险救灾。
4、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法人、防火委员会主任)职责
1、领导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
2、与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定责任书
3、督促检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干部的工作,听取汇报,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学校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1、宣传贯彻《消防法》、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消防法规。
2、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拟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防火委员会讨论决定。
3、检查督促部门消防工作及规章制度的落实。
4、检查督促消防专(兼)职干部有关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材料汇总上报、档案管理等工作。
5、发生火灾,参加组织灭火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部门防火责任人职责
l、认真贯彻消防法规,与学校法人签订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书。
2、建立健全本部门义务消防组及本部门科室、工种岗位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逐级抓好落实。
3、把消防安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对部门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意识。
5、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制定部门防火及紧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6、制定落实防火值班、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因素和问题。
7、领导本部门专(兼)职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组的工作。
8、对部门防火责任制实施考核奖惩,奖优罚劣。
第十六条:学校消防专干职责
1、协助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认真做好消防法规的宣传教育。
2、草拟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对学校消防工作提出建议。
3、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部门,督促该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4、管理消防设施。发现损坏或需要维修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报请修复。
5、对基层义务消防员及特殊工种人员,组织参加消防业务培训。
6、发现和总结宣传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对表现突出者提出表彰意见。
?、做好资料汇总上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8、完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部门交给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学校义务消防队职责
由各部门上报的义务消防队员组成学校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应付学校突发火灾。
(一)队长职责
1、接受(校防火委员会)灭火控制指挥中心领导。
2、熟练掌握常用灭火技能知识和学校灭火作战方案,对灭火现场进行组织指挥。
3、重大火灾现场,接受专业消防队统一指挥,注意保护现场和维护秩序。
4、事后协助对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
校防火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义务消防队队长,学校消防专干担任副队长,队长不在时,副队长履行队长职责。
(二)队员职责
1、熟知常用灭火法和各种灭火器材、设施的使用方法。
2、学校发生火灾报警,及时赶到火灾现场,积极参加灭火抢险救灾战斗。
3、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勇往直前、无私奉献的精神,听从命令,服从指挥。
(三)义务消防队编组
1、灭火战斗组:以学校义务消防队员和专业消防队组成,现场参加灭火人员均为战斗员。
2、灭火保障组:由后勤处物业公司、水电中心、运输服务中心、校医院义务消防队员组成,主要负责水源、供断电、灭火器材运输、现场救护。
3、治安保卫组:保卫处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治安保卫,防止坏人趁火打劫:灭火后保护现场,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4、善后工作组:由两办、学生处、后勤处、保卫处组成,调查火灾原因,对火灾责任人及灭火战斗有功人员提出处理和奖励意见。
第十八条:部门义务消防组职责
(一)组长职责
1、协助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宣传贯彻消防法规。
2、协助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本部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积极落实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3、明确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熟知本部门灭火预案。
4、领导本部门义务消防组,落实防火值班、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消防防火工作,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处理。
5、履行学校义务消防队员的职责。
(二)组员职责
1、在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组长领导下,积极宣传消防法规。
2、坚决落实本部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3、熟悉常用灭火法,会使用常用灭火器、消防栓。
4、做好值班、巡查,协助检查本部门防火工作,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上报。
5、本部门发生火警,务必到现场参加灭火抢险战斗。
第十九条:消防安全责任书
学校法人代表(第一防火责任人)每年初与部门防火责任人签定
《消防安全责任书》,年底检查责任书履行情况,视情进行奖惩。
部门防火责任人应与所属科室、重点部位负责人签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督促责任书的实施和落实。
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书》内容:
新疆财经大学防火安全责任书
( 年度)
为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切实加强我校消防工作的监督指导,逐步建立消防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防火工作“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机制,使防火责任制落到实处,杜绝火灾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损失,经主管领导同意,特制定此防火责任制。
一、各责任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各责任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教职员工、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疏通标志;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要教育教职员工做好家庭防火。教育子女严禁玩火,安全使用煤气、电器。
2、管好、用好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私放、损坏和偷盗案件的发生。
3、做好安全检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无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现象。
4、校属各经营单位和个人严禁出售易燃易爆的物品。
5、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 5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责任到人。
四、各责任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节假日及专项治理检查工作要有计划、登记、总结,并及时将计划、安排报校综治办。
五、校保卫处、综治办将定期对各单位的防火安全进行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六、责任时间: 年3月 日—— 年2月 日
新疆财经大学 责任单位
校长: 主要负责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新疆财经大学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管理办法
重点防火部位主要是指人员密集、地理位置重要、影响较大、机密性强、容易着火的部位。根据这些特点我校重点防火部位有以下几个:
一是公共误乐场所;如:图书馆、档案资料室、教室、俱乐部、学生体育活动场所、现代技术教育中心等。
二是学生公寓;校职工单身宿舍、留学生公寓。
三是易爆、易燃物品堆积处,如:锅炉房、食堂、车库、配电室、印刷厂、教材库房、财务室、小市场。
一、俱乐部防火
1.俱乐部严禁吸烟。工作人员在俱乐部有活动时要加强巡视检查,一旦发现立即制止,尤其要防止坏人纵火发生火灾。
2.在演出过程中工作人员要负责场内秩序,一旦有紧急情况要引导观众疏散。并禁止在通道位置增加临时坐位,以防止堵塞通道。
3.不得在舞台或化妆室内使用汽油、乙醚等易燃物品,演出时严禁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
4.照明的悬挂灯具,布景用的地灯距幕布、布景或其它可燃物应大于50厘米距离。大幕、布景必须做阻燃处理。
5.太平门在活动时间不准上锁,舞台放映室、观众厅应配置适当的灭火器。并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6.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礼堂住宿。不准乱接电线,禁止使用电炉子及其它加热设备。
7.要有完备良好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数重充足、应急灯、疏散指示灯、消防栓完好无损。
8.演出时应有电工在场。演出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对可能引起火灾的部位进行检查,确定无火灾隐患时,切断电源方可离去。
二、学生活动场所(篮球馆、餐饮广场三楼)的防火要求
1.我校学生活动场所,必须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要求做到的防火责任制。
2.严格限定和控制活动参加的人数,不得超过最高人员限额。
3.在进出口、疏散通道、大厅中应安装应急灯和疏散指示灯。
4.在开展活动时,应安排懂防火知识的人员巡视场地负责场地防火和治安安全。
5.活动场所内应配置足够的多种类型的灭火器材。放置地方要明显便于拿取。灭火器应设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
6.场内严禁吸烟,并不得设吸烟室,禁止点燃蜡烛、蚊香,以防止明火引发火灾。
7.不准乱接电线,电器设备不准带病运行。不允许线路设备超负荷运行,并对老化的线路及时更换。
8.安全出口处不得堆放杂物。出人口大门不准上锁。
9.每次活动结束后,应对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并切
断该处电源和火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三、学生宿舍的防火要求及措施
1.公寓管理中心要制定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落实学校要求做到的防火标准和防火责任制。
2.不准乱接电线、插座等,禁止使用各种电热器,对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
3.禁止使用煤气、洒精炉、煤油炉等一切明火,不准吸烟,严禁使用蜡烛照明、蚊香熏蚊虫等。
4.每栋宿舍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安全通道,通道内不准堆放杂物,不准上锁,大门必须具备里外开启的功能。
5.宿舍内的各种消防设备必须完好无损,灭火器要放在方便使用的位置上,对使用到期的灭火器必须按时更新更换。
6.宿舍管理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并随时检查各宿舍有无违章用电情况,严格落实定时送电断电制度。
7.严禁外来人员在宿舍内留宿,不准各种商贩到宿舍内推销商品,以防止意外情况发生火灾。
四、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阅览室)的防火要求
1.馆(室)内严禁吸烟,并不准在内部设吸烟室。
2.各种电器安装要有利于防火,禁止使用电热器取暖,书库内不准设置配电盘,更不准超负荷用电。如遇停电不准使用蜡烛照明。
3.馆内应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并使灭火器处于完好状态。灭火器应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
4.馆内应配置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井对该设施每半年检查一次。
5.严格进入馆验证制度,不准带火种进馆,更不允许无证人员进入,以防发生意外。
6.维修需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制定防火措施,并提前报校防火委员会批准。
7.安全通道要畅通无阻,安全门应能随时开启,不准在附近堆放障碍物,以免堵塞通道。
8.不准使用老弱病残者任值班员,值班员必须会熟练使用灭火器材,熟悉灭火常识和报火警方法。
9.每天闭馆后应对进入过的部位进行检查,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切断电源,关闭门窗,关掉照明灯。
五、食堂防火要求
1.食堂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督促食堂工作人员注意安全用火、用电。食堂工作人员应掌握一定的防火常识,遇有初起之火应会扑救。
2.要加强对炉灶的管理。要防止石油液化气漏气,造成气体池漏遇明火,电气火花而发生火灾。
3.不准乱接电线,乱设插头,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线路时,应由电工设置。
4.用食油炸制食品时,锅内的油量不能过多,以防止由于锅内油太多而外溢遇明火而起火。
5.使用煤气罐做燃料时,不得在靠近火源处存放,禁忌躺放,倒放。不得用热水浇、明火烤。
6.操作间应按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灭火毯。放置位置应便于拿取和设有明显标志,操作间的灭火器应注意防潮。
7.要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岗位业务培训掌握防火知识和灭火技能,做好防火工作。
8.食堂各种机械设备不得超载或带“病”运行,以防止电器和线路故障,而引发电气火灾。
六、家庭防火
家庭防火在现代生活中尤为重要,根据各方面的经验,家庭防火应从安全用火,安全使用天然气,安全用电三个方面加强防范。
(一)安全用火
1.砌建炉灶、火墙、馕坑时要选择安全地点,距可燃物要大于1米的间距。烟囱距可燃墙壁、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离。
2.炉灰中的余火应待其彻底熄灭后,倒在安全地点防止死灰复燃。烘烤衣服时不要靠火炉太近,要有人看管。
3.使用煤油炉,洒精炉时,应注意将火熄灭后,再行加油和酒精等。
4.使用蜡烛等照明要注意防火。要将底座固定好,不要放在可燃物上、蚊帐内。
5.吸烟时,不能乱丢烟头,要把烟头丢在烟灰缸内或将其彻底熄灭。不要躺在床上吸烟。
(二)安全用电
1.对线路和开关要经常进行检查。凡是线路接头要用绝缘胶布包好。防止漏电冒火花而引起火灾。
2.安装电器设备要由电工安装,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不准私设电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以防超负荷出现危险。
3.电灯泡、电线、开关等不要靠近易燃物品,不要用纸等可燃物做灯罩,不要在室内乱接电线,不要在电线上搭晾毛巾、衣物。
4.外出或入睡前,应关闭电灯、电视机、电风扇等电器设备,以防止时间过长发热引发火灾。
5.万一发生火灾应立即切断电源,再进行扑救。
(三)安全使用天然气灶
1.使用天然气时不得将通气管和火炉靠在一起。
2.使用天然气灶前应仔细检查。点火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以免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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