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09-08-13 15:06:40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与非 浏览次数:106 网友评论 0 条 关键词: 银行委托贷款办法 概 要: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分为总则,受理和审批,发放和回收,业务收费,内控机制,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农发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
2、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农发行名义发放的人民币委托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和农发行开户企业。 第五条农发行委托贷款业务宗旨是为“三农”领域提供融资服务。 第六条农发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不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农发行各级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需符合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条件的规定; (二)委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3、 (三)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四)委托贷款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五)委托贷款不损害我行整体利益。 第九条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等贷款要件由委托人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也可以由农发行根据委托人要求向其推荐,并由委托人最终确定。 第十条根据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申请,受托人(指经办行)应对委托人和借款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综合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对委托人和借款人资格及身份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贷款要件等。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批 (一)综合调查结束后,经办行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合同和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借贷合同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有权审批行审批。有权审批行由省级分行确定。 (二)经办行在委托贷款审批通过后,应通知委托人和借款人,分别与其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借贷合同(以下并称“委托贷款合同”),并根据委托人授权,要求借款人落实各项贷款要件。 (三)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行负责将合同副本报审批行备案。办理农发行开户企业委托贷款业务,需同时向总行报告。 第三章发放和回收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和借款人应分别在我行开立账户,委托人要按合同约定将全部委托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指定账户。 第十
5、三条委托贷款必须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经办行在核实委托贷款资金确实到达委托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后,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和委托贷款通知单办理相应的放款手续,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账户。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要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衔接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监督委托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送有关资料,及时向委托人和上级行反映相关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十五条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如委托人书面通知调整利率、变更债务关系等事项,经办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规定,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经办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前填制提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书送交借款人并取得回执,抄送
6、委托人,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归还贷款。 第十七条经办行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核算要求,协助委托人做好贷款回收,及时准确做好已回收资金的划转及账务处理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先收后划,不予垫付。 第十八条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借款人或担保人为农发行授信客户的,各级行应同时加强对委托人、借款人或担保人办理的自营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避免农发行自营授信业务出现逾期、损失等情况。 第四章业务收费 第十九条农发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应在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委托人定期支付,或从借款人支付委托人的贷款利息中直接扣收,但不得接受委
7、托人提出的手续费只能从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中扣收的要求。 第五章内控机制 第二十一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中间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业务统计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二)客户部门负责委托贷款营销、受理调查、发放和回收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款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等审查工作; (四)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委托贷款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应建立委托贷款业务台账制度、统计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按要求及时准确记录和上报有关业务执行情况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各级行应建立委托贷款业务档案制度,及时收集、妥善保管业务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8、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2日农银发20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同意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了规范这项业务操作,促进其发展,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
9、行备案。三、各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第三条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第四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
10、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农业银行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本行借款,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在农业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
11、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第八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上级行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第九条农业银行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农业银行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农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第十二条
12、农业银行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第十三条委托贷款的利率调整、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需凭委托方的书面通知以及借款人的同意认可方能办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农业银行总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二()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通知单样本、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合同编号:()年委托字第号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账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受托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账户:电话:邮政编
13、码:传真: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签订合同地点:省(市、自治区)市县(区)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甲方所确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代甲方向借款人发放并协助甲方收回。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一次或分次存入专户。由乙方开具委托贷款基金收据,交甲方存执。乙方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总
14、额。第三条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第五条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日将合同副本份送甲方留存。第六条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委托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还部
15、分或全部委托资金。第七条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第八条借款人如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加罚息等信贷制裁。加罚息收入乙方提取作为手续费,其余部分由乙方划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账户。第九条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计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调整利率,并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据
16、此办理利率调整手续,并通知借款人。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向甲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双方约定如下:第十条乙方每次收回贷款后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第十一条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由甲、乙双方和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后,才能办理。第十二条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确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第十四条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
17、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甲方所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第十五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
18、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第十九条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附: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委借字第号借款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19、: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账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贷款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账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签订合同地点:省(市、自治区)市县(区)乙方接受委托人委托,根据国家有关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向甲方发放(币种)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年委托字第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年月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贷款的有关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币种:项目:种类:金额(大写):用途:利率: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用款计划:还款来源:还款计划:第二条甲方应在乙方的
20、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第三条甲方在使用借款前,应根据第一条所列用款计划,向乙方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据用款。乙方应在甲方办理用款手续后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约定金额放出。第四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第一条所列还款计划还款。第五条利息计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并通知甲方。第六条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取得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第七条在本
21、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资料。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达成协议。第九条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约定的日期和约定的金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项的情况时除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由此造成的资金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的利息。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加息可直接从甲方存
22、款账户中扣收。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通知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提前归还借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通知时,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贷款加收的利息。甲、乙任何一份单方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合同,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其他原因,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贷款。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第十条乙方
23、根据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同意作为本项贷款本息的担保人。并另立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执行,担保人应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清时,本合同自动失效。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担保人三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4、 年月日乙方:中国农业银行(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担保人:(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2000年06月22日实施日期:2000年06月22日(中央法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7-08-03 10:30:06 作者: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448 文字大小:【大】【中】【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和化解委托贷款风险,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委托贷
25、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受托人是指获准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县级联社。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 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证券公
26、司、信托公司;(三)除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四)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另行规定。第五条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人应承担的各种税、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第六条 对使用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一律不得承办。第七条 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第二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
27、八条 农村信用社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省联社备案。第九条 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将该笔贷款业务转委托或推荐给借款人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办理。第十条 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第三章 委托贷款利率与费率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原则上实行按季结息,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息。委托资金账户留存的余额款,不计利息。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
28、手续费。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委托贷款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手续费。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原则上参照以下规定:(一)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月手续费率0.15-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5。(二)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月手续费率0.1-2;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三)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受理、审查、审批与发放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的操作程序参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执行。第十六条 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
29、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附件1)。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三)委托贷款的用途;(四)贷款对象;(五)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第十七条 委托贷款的初审、复审、审批。委托贷款属于低风险业务,实行简易审批程序。具体参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办理。第十八条 委托贷款协议的签订。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申请后,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附件2),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下列事项:委托行为是委
30、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在委托人确定贷款对象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合同(附件3)。委托贷款合同应载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计划、担保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的签订。委托贷款的担保应由委托人直接与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如委托人委托农村信用社与借款方签订担保的,委托人应出具书面委托文件,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和认可的担保人(物),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委托人必须对
31、担保合同出具书面认可意见。农村信用社不得为借款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担保合同原则上采用省联社制定的格式文本。受托人不得承担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发放。受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合同签署并在收到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附件4),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划入资金专户后,根据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办理放款手续。受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串用其他委托人的资金。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将委托资金于通知放款日期当日(或之前)划入委托资金专户。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管理与收回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事项
32、。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具体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受托人不承担代其监督带来的一切责任,并加收手续费。第二十四条 每笔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受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委托贷款本金的收回。信贷人员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于合同约定期限前5日内填制委托贷款到期通知书(附件5)送交借款人,并抄送委托人,协助委托人做好贷款回收工作,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归还贷款。委托贷款到期通知书送达委托人时,应请委托人签收委托贷款业务报告送达单(附件6)。第二十五条 委托贷款利息与本金逾期的处理(一)利
33、息逾期的处理。如借款人指定账户余额不足的,农村信用社会计部门应将借款人欠息清单(欠款)送客户部门,信贷人员据以及时填写委托贷款催收通知书(附件7)一式四份,一份连同利息计结清单送达借款人,督促其前来办理还款、付息事宜;一份作为借款人的回执,回执必须加盖借款人法人公章(如借款人为个人的,则个人签字并按手印)并注明日期,回执归档;一份连同利息计结清单送委托人,为委托人提供代理计结利息业务报告,同时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已经履行协助催收义务”,送达时应请委托人签收委托贷款业务报告送达单;一份为客户部门留存备查。(二)本金逾期的处理。到期未还的贷款,作逾期贷款处理。发生逾期贷款后10天内,由信贷人员填制委
34、托贷款催收通知书一式四份,其中一份通知借款人,督促其尽快筹集资金偿还贷款本息;一份为借款人盖章签字作为回执存档;一份送委托人,送达委托人时应请委托人签收委托贷款业务报告送达单;一份为客户部门留存备案。受托人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协助委托人回收逾期委托贷款本息,如遇借款人有意逃债而无法取得有效催收通知回执的,信贷人员应制作书面报告报告委托人,书面报告上应有编号,书面报告送达时请委托人签收委托贷款业务报告送达单。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期偿还利息或本金的违约行为,受托人依据委托贷款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代理委托人按违约金额、期限、约定比例向借款人加收罚息,并在罚息额度内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可
35、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对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借款人提起诉讼。有关诉讼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任何费用。第二十八条 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委托贷款,经委托人同意后可申请展期。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发出的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附件8),办理委托贷款的展期手续。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须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附件9),明确展期有关事项,并按规定收取展期期间的手续费。展期的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先行落实担保事项,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过程中,应履行必要的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对借款人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
36、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受托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受托人应按月同委托人核对委托业务明细账,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委托贷款的档案保留时间为510年,自委托贷款到期日计算。即易收回的贷款档案保留5年,有问题贷款档案保留10年。对借款人在异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受托人应与借款人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协商办理有关转委托贷款事宜。受托人与委托贷款管理社应签订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管理职责和利益分配比例。委托贷款管理社与受托人应相互配合,做好委托贷款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贷款本息的收回,必须先收后划,受托人不得
37、垫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受托人未得到委托人再次放款通知,不得滚动发放委托贷款。第三十一条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半年后,受托人将此户作为死账,进行销户处理,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第三十二条 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按农村信用社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会计科目变动,按变动后相应的会计科目核算。第三十三条 委托贷款资金账户系内部账户性质,委托人不得支取该账户资金,受托人不得对该账户余额计付利息。 第六章 内部
38、控制 第三十四条 委托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原则,严禁不经审查审批越权发放贷款。第三十五条 加强会计控制。会计部门应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会计基本制度与本办法规定,将每笔委托贷款业务纳入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 加强信贷监测。客户部门应做好每笔委托贷款的借款、还款和收息的信息记录,信贷管理部门要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监测。第三十七条 加强贷后检查。委托贷款业务主管部门要依照本办法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是否遵照本办法办理业务,有无垫款透支、虚假委托、越权审批等问题,是否存在风险隐患。第三十八条 稽核监督。稽核部门要按照“先存后贷,先收后付,农村信用社不予垫款”的原则进行不定期稽核监督,出现违规行为,按四川省农村信
39、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处罚有关责任人。第三十九条 委托贷款业务的统计纳入中间业务统计指标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为内部管理办法,所附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展期协议是省联社格式合同文本,关键性条款不得擅自删改。确有必要变更的,须经专业律师审查同意,并出具“意见书”。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正式签订的文本为准。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办理委托人(或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应对本办法附件文本作相应调整。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
40、行*农村合作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发表日期:2007年4月18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301 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 本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本行作为委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本行名义发放的贷款。第四条 本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本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41、。第五条 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第二章 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第六条 委托贷款的受理。本行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本行借款,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第七条 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第八条 本行根据委托贷款合
42、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上级行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第九条 本行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第十条 委托方应按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向本行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最低不低于贷款额度的5。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第3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 本行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方式如下。委托方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将资金划入该账户,会计分录为:借:转存款或有关科目;贷:活期存款-户。委托方签发转账支票,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资金户,会计分录为:借:2011活期存款-户;贷:2622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委托贷款款项户。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及其他事项,办理委托放款手续,会计分录为:借:1392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借款人户;贷:2011活期存款。委托方按规定向本行支付手续费,会计分录为:借:2011活期存款-户;贷: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结息时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1392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委托贷款应收利息;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