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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药监局工作管理制度汇编(201112-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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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的若干规定-3、中共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4、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办公守则5、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十要十不要”6、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在审评、验收、换证、发证工作中“十不准”7、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不准”的规定8、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稽查工作纪律9、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0、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11、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暂行规定12、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干部职工学习制度13、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保密制度14、宜春市食

5、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暂行规定15、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16、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制度17、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查督办制度18、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协办科室(单位)处理公务责任制度19、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科室主要职责20、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1、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22、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23、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24、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25、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26、宜

6、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27、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28、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29、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30、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31、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工作内部监督考核制度32、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33、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34、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产申购及保管领用制度35、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制度36、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37、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

7、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38、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9、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驾驶员职责及管理制度40、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41、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问责任制42、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限时办结制43、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性告知制44、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追究制45、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效能投诉处理办法46、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明察暗访实施办法47、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程序48、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49、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

8、法案件合议制度50、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51、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回访制度52、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53、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规定54、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55、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内部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56、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范57、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查处责任制58、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药品处置规定59、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材料装订顺序及入档标准、保管期限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若干规定 为落实中

9、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全局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全局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4、全局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5、全局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6、全局财务年度预算调整以及

10、各类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更改、补充和完善;7、涉及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8、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9、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10、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11、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二)重要人事任免1、全局科以上干部的任免;2、副县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3、领导班子工作分工。(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项目的安排和实施;3、重要考察、学习、培训活动项目的安排;4、重大基建工程、装潢工程或修缮工程项目的安排和实施。(四)大额度资

11、金的使用单项支出金额超过5000元的资金安排和使用。二、“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1、局党组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对全局工作负总责。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由局党组讨论决定,相关单位和部门分工实施。凡需通过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2、参加党组会议的对象为局党组书记及局党组成员,参加局长办公会议的对象为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同时,局长办公会议还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列席会议同志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具备表决权。3、严格遵守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局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

12、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4、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在此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5、涉及干部任免、调动,要严格按照领导干部任免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以达到应参会人数的2/3同意为通过。

13、7、对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局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局长有权做最后决定。8、凡前次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位参会人员以上发起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参会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9、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10、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凡属“三

14、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问题的提出和依据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基本形成共识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策。1、议题确定。根据议事规则和工作分工,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局办公室或局人事科汇总后交由局长或党组书记确定。列入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2、会议通知。由局秘书科提前通知领导班子成员,以便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3、会议人数。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则上需要达到应参会人数的4/5方可召开。4、议题讨论。研究讨论议题时,要由议题提出人员

15、或有关人员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名班子成员的意见。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时,经请示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相关会议通报有关情况。5、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实际与

16、会人数的2/3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6、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事项、决策范围、集体决策的形式和程序等。将决策的参与事项、人员、过程、结论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7、决策实施。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有关科室具体承担操作任务。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17、8、督促检查。对局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局秘书科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领导汇报,确保决策落实。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以及社会舆论对遵守和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18、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5、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而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6、执行决策后发现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7、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重大失误的。(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三)对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附则1、下属单位“三重一大”事

19、项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2、本规定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为加强我局及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好“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筑牢全体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江西省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20、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为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坚强可靠的纪律保障。第二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考核,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的总体要求,着眼防范、明确任务、细化分工、责任到人,做到“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

21、督、严格管理”,不断强化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市局、直属分局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党组成员和各级机关各科(股)室负责人以及宜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所长、书记、副所长及其各室(中心)负责人和宜春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所所长、副所长及其各科负责人。第五条 我局及下属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第六条 局长对所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和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一)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自身反腐败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听取两

22、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落实党政领导机关以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所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完善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规范权力的运行,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学习。对开展党性党风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党纪政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提出要求。(四)对本局班子成员和其它所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适时进行廉政谈话,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五)严格按照

2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宜春市委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江西省宜春市委组织部干部管理工作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六)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七)组织查处所辖干部职工违纪违法案件及行政执法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第七条 市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二)对分

24、管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三)召集部门、单位负责人分析工作人员思想情况,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及行政执法纪律的具体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四)组织分管部门、单位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讲评。(五)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第八条 部门、单位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一)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要求及规定。联系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状况实施监督与管理,适时进行

25、廉政谈话(三)安排工作时,对工作人员执行廉政规定、遵守工作和行政执法纪律提出明确要求,并进行检查监督;总结工作时,对执行廉政规定,遵守工作和行政执法纪律的情况进行讲评。(四)掌握工作人员思想动态,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做好工作,防微杜渐。每半年对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总结。(五)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部门、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组织工作人员查找原因、吸取教训、制定措施、加强整改。第九条 下属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在本支部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并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

26、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制度。各下属单位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写出专题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入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通过参加下属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记录、文件、材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单位或部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限期整改。第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询问制度。凡是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27、制职责的领导干部,均属询问对象。由纪检监察部门向其本人发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询问通知书,被询问者接到通知后应在1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确因出国(境)、出差、生病等原因不能按时答复的,经批准可另行确定日期,无故不按期答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做必要的组织处理。第十三条 实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纪检组意见制度。在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时,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中共江西省纪委、中共江西省组织部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纪委(纪检组)意见的暂行办法(赣纪发)【1996】15号)要求征求纪检组的意见,征求意见应在考察的适时阶段进行,以便在考察中,将信访举报反映的重要情况了解清楚。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纪

28、检监察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群众举报及查处情况、廉洁自律各项检查情况和本人自查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上的检查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等。第十五条 市局和袁州分局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所(以下简称“两所”)均应设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由局长(所长)担任组长,市局纪检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秘书科、机关党委(支部)、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领导工作,研究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考核,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十六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部门、纪

29、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两所”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领导班子或成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该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考核。第十七条 秘书科、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支部)负责对本局及其所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要与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组织专门考核。第十九条 考核结束时,应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反馈。同时,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分别列入领导干部人事和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

30、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第五条规定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单位当年评选评优的资格。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第六、七条规定的,各部门负责人不认真执行第八条规定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

31、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违反规定调进不合格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五)

32、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

33、条 本规定由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共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制度建设,严格学习管理,提高学习质量,充分发挥党组中心组在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一、学习的组织领导局党组把加强和改进中心组学习作为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学习情况,提出改进措施,抓好督促落实。同时成立党组中心组,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党组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负责同志任中心组

34、副组长,并配备学习秘书一人,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中心组组长主要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中心组副组长配合组长抓好学习的组织工作,学习秘书做好学习记录等服务工作。二、学习的内容坚持不懈地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其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全面把握、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精心研读马列著作、毛泽东著作、邓小平著作、江泽民著作,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入学习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学习领会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会议精

35、神,经常学习党章和党内各项规章,认真学习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加强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精神。深入学习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吸收和借鉴经济、政治、科技、法律、文化、军事、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培养战略思维、开阔世界眼光。三、学习的形式1、集体学习研讨。集体学习研讨是党组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应精心设计学习主题,认真安排重点发言,组织好专题讲座、辅导报告,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交流,认真进行学习讲评,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系统学习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党组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积极性,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2、 个人自学。

36、个人自学是集体学习研讨的基础。要充分利用工余时间认真看书学习,指定书目必须按进度要求完成,并做好学习笔记,记明学习时间和内容,每年学习笔记不少于2万字。3、积极运用学习讲坛、讲座、读书会、报告会、网络交流等其它形式进行学习。四、学习的对象及时间党组中心组由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列席人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吸收科室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列席人员为局秘书科科长、监察室主任和学习秘书。集体学习研讨的时间,每月一次,每次1-2天。遇有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随时安排进行。个人自学一般在空余时间,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自行安排。五、学习的管理和要求1、实施学习计划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局重点工作任务以及领导

37、班子思想作风状况,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明确学习内容和要求。学习计划和安排由学习秘书起草,经组长审定后组织实施。2、进行学习考勤。集体学习时,中心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原则上不得请假,以个人签到为准进行考勤。3、开展专题调研。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沉下心、扑下身,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调查和研究问题,并每年撰写1-2篇具有指导性和前瞻性的调研报告。4、加强述职述学。中心组成员每年述职考评材料必须要有述学内容,总结一年来的学习收获和体会,提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水平。5、实行学习通报。在中心组学习后,根据学习内容,及时向机关党员干部职工通报学习情况和成果,以发挥党组中心组的示

38、范带头作用,引导和推动机关和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学习活动。6、强化督查考核。局党组中心组要经常对下属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的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其学习情况,必要时可参加其学习,并在每年元月底前向市直机关工委报送上一年度学习情况总结和本年度学习计划。同时,局秘书科会同机关党委对下属单位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班子建设目标管理体系,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办公守则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工。遵守请假制度,不擅离岗位。因公外出办事,事前打招呼或留条。二、遵守办公纪律,不在办公

39、时间闲谈打闹或高声喧哗,不串岗、不溜岗、不玩游戏、不看影视、不处理私事。三、热情接待群众,文明礼貌待人,态度和蔼热情,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对不属本局接待的也要热情指点。四、坚持首问负责制,办事认真负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做到细致耐心、公正廉洁,不搪塞敷衍,不耽搁误事。五、刻苦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办事快捷、高效,不拖沓、推诿。六、注重仪容仪表,衣着整洁、得体,举止端庄、稳重,精神饱满、朝气蓬勃;不浓妆艳抹,不穿奇装异服。七、讲究清洁卫生,保持办公室内外整洁,不乱堆资料、乱扔纸屑,不随地吐痰。八、电话通话简明扼要,言语文明,不在电话里闲谈嘲笑。九、离开办公室时,收好文件和资料

40、,锁好屉柜。下班时,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十、爱护办公设备,节约办公用品,节约水电。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十要十不要”一、要努力学习,增长知识;不要固步自封,不求上进。二、要解放思想,务实创新;不要因循守旧,被动应付。三、要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不要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四、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不要得过且过,玩忽职守。五、要勤奋工作,提高效率;不要推诿拖拉,耽搁误事。六、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不要自由主义,背后乱说。七、要服务周到,言行文明;不要语言粗鲁,盛气凌人。八、要注意安全,严守秘密;不要麻痹大意,失泄机密。九、要艰苦创业,勤俭节约;不要追求奢侈,铺张浪费。十、要讲究卫生,美

41、化环境;不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审评、验收、换证、发证工作中“十不准”一、不准擅自降低审评、验收、换证、发证标准。二、不准随意减少审评、验收、换证、发证检查项目。三、不准接受高标准接待,严禁大吃大喝。四、不准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五、不准参加由被检单位或换(发)证单位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借机游山玩水。六、不准超标准收费和搭车乱收费。七、不准以任何名义向被检单位或换(发)证单位索、拿、卡、要。八、不准借审评、验收、换(发)证之机向被检单位或换(发)证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九、不准借审评、验收、换(发)证之机谋取私利或夹带任何经营事宜。十、不准

42、借审评、验收、换(发)证之机从事任何中介活动。 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不准”的规定为适应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需要,规范全市药监系统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并促进其他工作人员搞好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有关规章,结合全市药监系统实际,特制订下列若干“不准”的规定: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让配偶、子女与本市范围内的医药企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二、不准让配偶、子女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认证、换证、检验等项工作的任何形式的中介活动;三、不准利用职权或业务上的关系为配偶

43、、子女、亲友个人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四、不准在医药经济实体中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准获取报酬;五、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到医药企业参与入股分红活动;六、不准到直属单位和企业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七、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索取服务对象的钱物或谋取其它利益;八、不准为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者说情;九、不准在审批、检测、验收、检查中违反工作程序擅自包揽、越权或推诿、刁难;十、不准泄露被检查验收企业生产技术、工艺、配方等方面的秘密;十一、不准利用执法、调研等公务活动的机会,要求或接受所去单位的超标准接待;十二、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十三、不准

44、利用学习、参观、考察等机会到境内外公款进行游山玩水;十四、不准接受被检对象(包括个私业主)的邀请参与度假和旅游活动;十五、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物、礼金和有价证券;十六、不准在家里会见和单独会见被处罚对象,不准接受被处罚对象有关吃、喝、玩、乐的邀请及赠送的礼物、礼金等;十七、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移动电话,电话费补助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报销;十八、不准私自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公车私用,确需用车的须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稽查工作纪律为了树立我局稽查人员

45、的良好执法形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杜绝腐败现象,特制定以下稽查工作纪律: 一、亮证执法,依法履行执法程序,做到执法公正、公平、公开。二、任何人不准私自以稽查科名义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严禁单独外出查办案件。三、不准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包庇、隐匿案情或通风报信,使当事人逃避调查。四、严肃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和失职、渎职、侵权等行为,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泄露当事人的商业机密。五、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六、不准利用职权,以各种形式接受被监督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品等。七、不准从事与药品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八、不准参与与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任何形式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与涉药单位发生各种经济关系。九、不准贪污、挪用、调换稽查查扣或没收的物品。十、依法行政,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档案管理,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档案是指本局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文件材料。本局各科室必须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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