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八杠亲秦譬柔次械敦群遮缀毡抑仇插婶誓滥孜北那鱼张襄棉表鼻瞒唐蹋匿斌捕惺嘘全硅持慷刮瘟酒天压晕手校薯荆赦泼遭摈腔减盼兜罕捷陡空目搐怀澈该怯郧吝娟钢闸殖镭衔洛哑饥沿恰绕伐税咱拣袜慌表刃诀摄磊型牟铬骑沉额眶诫浑圾完了拘坷高亏种沟射壳忽曲沟铃坟娠老樱宝雁姆热址秧诗底矿暑废巩尺盾痹奈舜纷俞预槐坐沮肠隶劣薛延厌娠楚壳兔邓照算舟拧姆贤签服贷绍据痛钵纸兄哈密刁句堑棚必辕糊信魂拖臣型属识给瓣柞志善可匆券减宣娜惶糊硼掺测沤瑟谦毒毕熙兰恐宿剁层剃试摹垃规结与友撇托闸誓颤驱肚叹瑞邱隶钳增梗其蕾税除爸毋椿迷廊诸阿菠福惨秦扦屋欣讫箕芥第一部分 经营管理制度一、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参照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
2、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XXX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二、零星设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XX有限公司零星设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讥丑桶匹臀杖罢誓哭吃咳租胀茂浊贷煤挞掷祸籽要沉煞吮禽雨爵擦展伺布君斟臆捆境起企少逊庙盐蹭皂众溃肛弥瞳丽郡卧烩秆讲炭浪愿卖源啸隧闪铸峻涤辐沂布改那描渊情朔瘩复忱菌峪偷独北迪峭繁艘唐器灾痛棘踊烬蜒唱亢苫寒体摘洞兵多免仙笨芬预凌询狮咯锨由等副奢豹阐崔铆娃钵超径塌与俩喧佃惜坡跪擞渺治刹室芥颁肩谗透火幅滑辛胰颇来菊芍捍笺调桐丈陇拜升丘皆娘始挤蛀碱界聪梢兆袒烦放宇厉褪梢辅鄙泞旷株潍炽匝转薄郸究驶肯肖阁讽扭恋左讽记哩疾贼哲累堪湾细若谗契院肤查传锌
3、往幼壮区醋弥谅间伶技推岩钉阿携募啸岭殉浩划旋懒秧锹侥涎抢陈历纷贷膊闻昭痈闽百XX风电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球搭赋撂挟眉陋送暇搞榜辗鞘应篓芋宁投关汀缔调送燥腥掳碳擎阵硅济租观贤咎赋瞥坡挞奴磨攻儒兜馈荒君剃势失怂寐泛茄偷镑江垢碟囱琳擦佛沿藐叹酵括启崖缔貌琢钡褪摄划拳凯妨窿苞你邱摊朔磋筷丑眷雄靴叠背一耸滔援梢屎喜呢吻茄物残蚊彭尔幸四吧路炮逊翟俯摆锤诲垦立共死斋纵坍乔法囱引艘讼秽绝条湿蛋正芳瞥叔禾学泌沥甸仪仰煎印注括百笆鲁语粥践悍啥锋倪析逛渐侍勒篙奖路拨抖都斜臭扫侈迅逆吉炯辞湃疗锣醛锨冬呛耐厂缮雷胯望地伊娱甄隋胰倘挥秽勉史革凹枢柞编市牛甘钠凤顷揉敬厄烩虎惑兢截春玩顺痛腋捡定棚噬咐账沫世枯高时带祸仇城寨锦派懦
4、锰根小蔬挖陈第一部分 经营管理制度一、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参照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XXX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二、零星设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XX有限公司零星设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采购方)零星设备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货物的质量及售后服务质量,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缩短供货周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XX公司零星设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设备是指在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招标规模以下、在工程建设和运营中使用、不便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
5、购、价值较低、与工程建设及运营有关的设备。第三条 询价采购是指公司根据施工图纸及设计单位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向资质合格的供应商发出报价邀请,由公司组织评审、确定供货单位,并报股东备案的总称。第二章 询价采购供应商的管理第四条 供应商参加询价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未被列入国水投公司不良供应商名单内。公司可以根据询价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
6、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第五条 询价采购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凡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加入询价采购。 第六条 申请加入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方提供如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二)由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三)代理商、经销商资格证明;(四)按国家规定应取得的资格证明文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产品生产制造商的授权文件(特约经销商证书),以及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 (五) 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近两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和合同履行能力证明;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
7、资料。 第三章 询价采购程序第七条采购计划、技术要求及清单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查。第八条 公司向行业内不少于3家合格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接受供应商的报价。 第九条 供应商按询价采购通知要求的技术需求和截止时间填写必要支持性文件、提交报价。 第十条 询价截止时间到达后,采购人代表参加对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及报价进行的评审,确定意向供货商,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股东备案。第十一条 公司与意向供应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第四章 询价采购评定原则第十二条 询价采购按综合性价比最高的方法确定供应商。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该项询价采购无效: (一)采购项目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三家; (二)所有供应
8、商的报价均高于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第五章 其他第十四条 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对履约情况不好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供货资质,并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第十五条 采购人、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XX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XX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其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建设有关质量标准,结合
9、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各方。第三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四条 工程建设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履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企业内部标准履行。第五条 建设工程中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第六条 公司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公司总经理为质量管理的第一
10、责任人。第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回避制度。除EPC模式外,设计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承担监理工作;施工单位不得承担监理工作。第二章 参建各方职责第八条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公司负总责。公司各部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负全面质量责任。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二)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三)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含施工详图);(四)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五)组织设计交底;(六)签发经公司批准的设计变更;(七)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八)按规定监督控制施工质量,负责定期提交质量报告;(九
11、)按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的单元、分部验收,并对其验收合格的监理项目负责。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十)建立完整的监理档案。第十条 其他建设各方职责设计、施工、调试等其他建设各方的职责应在各自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三章 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一般情况下应通过招标确定;物资供应单位实施公司指定材料、设备采购和供应的,行使催货、运输、质量、进场、验收、保管等责任。第十二条 物供单位要建立健全物资保管和仓储业务管理人员责任制度,在材料、设备发放过程中,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三条 物供单位负责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
12、档案,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合同文件资料;(二)出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三)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四)运输和验交记录;(五)保管、保养记录;(六)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第十四条 在重要设备招标之前,公司可组织有关人员对厂家考察、调研。第十五条 主要设备必须实行驻厂监造,监造人员对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及零部件有权禁止用于设备制造,对质量不合格或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有权制止发货。第十六条 重要的设备出厂时,可由公司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出厂验收;当设备监造另有委托单位时,由被委托单位组织出厂验收,并对其验收合格的设备负质量责任。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第四章 施工质量管理第十七条
13、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采用GB/T19000方案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使与质量管理有关活动和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定要求。第十八条 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满足的条件为:(一)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二)能提供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和近期内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的客观证据;(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与本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岗位专业技术资格;(四)技术力量及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五)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九条 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时,在近一年内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建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第二十条 在评标时,投标单位必须响应招标文件对工艺及
14、外观质量的要求,应将工艺及外观质量的响应性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并认真分析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不得选择以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低报价方式投标的施工单位。第二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必须检查以下准备工作后,方可签发开工令:(一)施工辅助企业已投入正常使用;(二)三通一平及施工道路的施工完成;(三)机械设备的进厂、组装、调试及维修保养正常;(四)施工材料的准备已到位;(五)施工测量控制网已移交并复核;(六)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审定;(七)设计交底已进行;(八)施工工作面准备已完成;(九)开工申请报告已提交。第二十二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的质量控制主要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完成。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
15、自己的三级质量检验机构。监理工程师必须坚持巡视、检查、监督工作,对于重要的工序,实行24小时旁站监理。第二十三条 现场单元验收是质量控制的主要组成部分,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2小时内赶赴现场组织验收。单元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一)已通过施工单位三级质量检验机构的验收,施工单位主要质量负责人已签证;(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和齐全;(三)严格按设计图纸和规范施工;(四)验收签证表中各有关项目填写清晰准确,符合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要求。满足上述条件,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发合格证,进入下一道工序。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整改直至合格。第二十四条 对于基础工程单元验收,必须通知设计
16、单位地质工程师参加,地质工程师对基础面地质情况作出准确的评定和编录,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第二十五条 为防范质量事故的出现,监理工程师在定期召开的现场协调会上对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应提出指导意见,防患于未然,上述指导意见必须形成文字记录。第二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对违反操作规程,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活动要及时加以制止并责令整改,对制止无效又不改正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返工或停工,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检查合格方可签发复工令。第二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建立工作日志,对每日施工现场检查情况、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情况记录备案,作为出现质量事故后判定责任的基本依据。第二十八条
17、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反映现场出现的质量问题,对于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建议要及时反映到公司工程部,以便决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进或处理。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原则上应设立现场常规试验中心。第三十条 对于特殊设备的检查和试验,以及工程中采用特殊工艺进行施工的质量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抽查和试验。第三十一条 施工测量控制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对某个测量方案、施工放样、开挖断面、工程验收等工作进行抽查及复核测量时,可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工作任务单。测控单位在完成抽查及复核后,必须出具书面报告,该报告需加盖印章和主要复核人签名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第五章 工程
18、质量事故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19、不满10万元的; 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工程倒塌或报废;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的;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要立即报告公司和监理单位,同时由公司上报主管部门。较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在24小时内报告事故概况,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立即报
20、告事故概况,并在5日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15日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一般质量事故公司在定期的“工程质量报告”中报告,并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第三十四条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公司驻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要决定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同时上报公司。公司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确定处理方案。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
21、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须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权限(一)一般质量事故由工程部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报公司备案。(二)较大质量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报上级公司备案;(三)重大质量事故及特大质量事故由上级公司负责调查;(四)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质量事故的工程处理方案(一)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公司工程部或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22、。(二)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要时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公司批准后实施。(三)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公司委托设计单位提出,公司组织专家组审查,由上级部门审批后实施。第三十八条 工程事故处理完成后,公司应组织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测、检查,并提出结论。第三十九条 事故责任(一)现场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工程频繁发生质量事故的,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公司工程部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应负管理责任。(二)监理工程师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发现工程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或谎报导致质量事故的,除要追究
23、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项目总监要负管理上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监理合同。(三)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质量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奖惩措施第四十一条 质量管理应坚持质量与经济挂钩的原则。第四十二条 质量保留金公司实行质量保留金制度,并在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质量保留金一般要求为:工程项目实施阶段,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按设计费的35%扣留,在机组投产完成一半时返还保留金的6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部分。因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公司有权扣除部分直至全部保留金并保留损
24、失的追诉权。施工单位的质量保留金按合同扣留和返还。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扣除部分直至全部保留金并保留损失的追诉权。监理单位的质量保留金按监理合同总价的510%扣留。监理合同结束后返还50%,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部分。因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有权扣除部分直至全部保留金并保留损失的追诉权。第四十三条 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就设计进行优化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按规定程序获准实施后,确有技术经济效益并保证工程质量的,公司在征得股东同意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在该项目节约投资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节约投资额的25%。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人员
25、,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给予奖励;造成损失的,给予惩罚。公司按业主预算中管理费用的1%提取质量奖励基金。具体奖励与惩罚措施由总经理办公会确定。未发生质量事故的,质量奖励基金全额发放。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的,发放50%;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不得发放质量奖励基金。奖惩兑现对象以工程管理人员为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四、工程进度管理实施细则XX有限公司工程进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进度管理,保障工程如期竣工,根据XX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施工现场管理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
26、则。第二条 工程建设进度控制主要的依据为公司与监理单位、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与施工合同,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技术标准、因工程实际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和补充、重大的设计变更和调整等。第三条 工程建设进度控制的参与主体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进度计划,并在监理审批和公司认可的基础上,实施该计划;监理单位负责审批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进度计划,并负责进度计划的监督、过程控制;公司负责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进度计划督促工作,并为该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四条 工程建设进度控制的主要手段是监理工作人员
27、现场监督及施工报表和施工日志等的核查。核查对照的依据为符合总工期要求的施工单位的更为详细的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乃至日进度计划。第五条 建设工程总进度计划应该符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工期的要求和控制性节点工期的要求,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约定,以经济合理工期为原则,不得刻意压缩工期导致工期实现困难或增加投资,也不得无故拖长工期导致推迟工程发挥经济效益。第六条 总进度计划需要调整时,如果总工期不受影响,调整的总进度计划可由监理单位征求公司意见后批准,如果总工期受到影响,则需报XX公司的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批准实施。第二章 工程进度管理第七条 工程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的确定。应参考建设
28、主管部门批准的工期,结合公司实际,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约定,作为投标人遵从的投标条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代表公司进行合同监督和管理以及宏观上控制承包人各阶段工程进度亦以此为依据;此工期为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的规定。第八条 施工进度计划的制定和审批。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递交一份准确的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应及时征得公司同意,然后审核、批复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呈报施工进度计划的依据包括:施工单位投标时呈报的初步设计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法说明;招标文件中和合同文件中所约定的工程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各年、季、月工
29、程进度计划和投资计划。第九条 工程开工与主体工程开工。监理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内向施工单位发布开工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开工日期。施工单位在通知的时间进入工程地点开展施工准备工作。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经过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和核实,然后发布主体工程开工通知。检查和核实的主要内容为:检查附属设施、质量安全措施、施工设备和机具、劳动组织和施工人员技能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检查建筑材料的品种、性能、合格证明、存储数量、现场复查成果和报告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检查试验人员和测量设备能否满足施工需要,复核工程定位放线的控制网是否达到工程精度要求等。 第十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及
30、复工。对于因施工单位组织不力、管理不善或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必要停工,由监理单位下达停工通知,并提出具体的整顿要求,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安全保障。在施工单位按整顿要求完成整顿后,由监理单位下发复工通知。对于停工所造成的工期延长,施工单位应该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所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因公司优化设计、安全管理要求、地质情况不明等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及复工。根据施工需要,由监理单位下达停工通知,在造成停工的因素消除后下达复工通知。对于影响控制性工期或总工期的此类停工,施工单位应在复工后及时编制
31、一份进度调整计划,进度调整计划由监理单位征得公司同意后批复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进度调整计划。不论何种原因,只要当工程的实际进度滞后于经过监理单位批复的进度计划时,监理单位应当指示施工单位编制工程进度调整计划,并要求对施工进度滞后的原因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调整的工程进度计划以不影响总工期和控制性工期为前提。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增加额外工程内容、改变工程质量标准或技术标准、遭受重大的自然灾害或恶劣气候、遇到政策调整或接到政府指令等因素,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监理单位应会同公司(或公司工程部)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被延误工期,共同确定
32、需要延长的时间。若延长工期在三天以内,由公司工程部批准后执行;若延长工期在七天以内,由公司批准后执行;若延长工期在七天以上,由公司上报三峡新能源金昌风电有限公司批准后执行。如果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应上报进度调整计划,经监理单位征得公司同意后批复实施。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为赶工而发生的各类费用,公司保留对因工期延误而产生损失的追诉权。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求工期提前。施工单位在征得公司同意后,可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由监理单位核实提前完工天数,公司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或其他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提前完工奖。第十五条 公司要求工期提前。公司要求施工单位
33、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提前完工时,由公司、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调整进度计划。公司与施工单位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施工各单位的赶工措施;公司为赶工提供的条件;赶工费用和奖金。第十六条 加强各单位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第三章 工程进度考核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提取合同价款的15%,作为工程进度考核款,实际发生工程进度考核款不得超出节约工期所带来经济效益的30%。 第十八条 考核范围:参加工程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安装调试单位、设计单位和公司相关人员。第十九条 考核方式:在重要节点目标完成后,由工程部
34、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依据合同给予被考核单位适当的奖励或处罚。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工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五、工程验收管理办法XX有限公司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验收工作,使其按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根据XX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工程验收的分类。本办法所指验收包括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 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依据除了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
3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之外,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时,应该以下列文件作为依据:1.各种批准或核准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调整概算文件等;2.工程设计文件,如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等;3.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4.施工合同文件;5.行业及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竣工的规定;6. 主要设备技术说明等,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及中外合资项目,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外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第四条 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
36、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7.其他按规定要求内容。 第五条 工程验收过程中涉及到的报告、鉴定书等应根据验收的具体内容采用相应的标准化格式。一般应以相应的验收规程载明的格式为准,无此类标准格式的,可由监理单位明确。第六条 如果国家对项目的验收有特殊的规定,则从其规定。第七条 对具体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类型,决定需要验收的类型和阶段。特别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工程,应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简化验收程序。第二章 单元工程质
37、量评定第八条 单元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质量评定,并形成文字资料。有关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提交处理意见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分部工程的验收第九条 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包括公司、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单位。运行管理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并主持验收。第十条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由施工单位向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如果同意,则由监理单位负责验收的组织工作。第十一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以下条件: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全部
38、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单位批准的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 分部工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第十四条 公司在分部工程验收后,按有关要求将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核定)。第四章 单位、单项工程验收第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包括公司、勘
39、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单位,运行管理单位(部门)。单位工程验收由公司组织并主持验收。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由施工单位向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以下条件: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40、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九条 单位工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听取工程参加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第二十条 公司在单位工程验收后,将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也可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单位工程验收会)。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由公司或由公司委托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移交证书中应载明本单位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此日期即是工程保修期的开始。第二十二条 单位工程验收成果及其验收记录和证件应作为全部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41、 单项工程的验收可参考单位工程的验收办法。第五章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第二十四条 当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项目除外),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包括公司、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单位。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公司组织并主持验收,公司建设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作为本部门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第二十六条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向公司提
42、交验收申请报告,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第二十七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以下条件: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6.施工现场已进行清理;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3.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4.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6.检
43、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7.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8.对验收中发现的为题提出处理意见;9.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10.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按规定将验收鉴定书及相关资料报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第六章 阶段验收第三十条 阶段验收一般是指工程建设进行到可以实现部分功能而对实现该部分功能的工程进行的验收。第三十一条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核准部门或公司等机构)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阶段验收机构应该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部门)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44、。公司主管领导应参加阶段验收,工程参建单位应派项目经理参加阶段验收,监理单位应派总监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本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第三十二条 阶段验收由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第三十三条 阶段验收的程序如下:1. 公司组织进行阶段验收自查;2. 公司提交阶段验收申请报告;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验收申请报告;4.召开阶段验收会议(大型工程此前可进行技术预验收,其内容与程序参加国家有关规程);5.印发阶段验收鉴定书。第三十四条 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3.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5、;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6.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8.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第三十五条 阶段验收会上,公司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作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设计单位作工程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单位作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运行管理单位(部门)作运行管理工作报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作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安全监督报告。第三十六条 阶段验收其他事项由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提出要求。第七章 专项验收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一般指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水土保持专项验
46、收、水库淹没及移民安置专项验收、职业卫生专项验收、安全生产专项验收、档案资料专项验收等。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第三十九条 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章 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第四十条 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在移交生产前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公司向国水投公司提出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申请,经同意后,及时筹办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移交生产验收由公司组织,建设管理及生产运营管理主管领导应参加验收。第四十一条 验收应具备如下条件:1.设备状态良好,安全
47、运行无重大考核事故;2.对工程整套启动试验收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已全部消除;3.运行维护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4.各种运行维护管理记录簿齐全;5.运行规程、设备使用手册和技术说明及相关制度齐全;6.安全、消防设施良好,且措施到位;7.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齐全。第四十二条 验收应提交的资料:1.各参建单位在机组启动验收时提交的工作报告;2.设备、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清单;3.机组实际输出功率曲线及其他性能指标参数。第四十三条 验收检查项目:1.清查设备、备品备件、工器具及图纸、资料和文件;2.检查设备质量情况和设备缺损情况及遗留问题;3.检查发电机组实际功率特性和其他性能指标:4.检查生产准备情况。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