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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05_T 1046-2022 人民法院司法政务工作规范-(高清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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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160CCS A 002022-08-19 发布2022-08-26 实施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205人民法院司法政务工作规范Specification for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of peoples court苏州市地方标准DB3205/T 10462022DB3205/T 10462022I目次前言.III引言.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14.1主动性.14.2协同性.24.3高效性.24.4规范性.24.5创新性.25联络工作.25.1工作原则.25.2工作要求.25.3联络创新.45.4联络保障.46

2、秘书综合.46.1计划安排.46.2请示报告.46.3外出报备.56.4信息简报.56.5会议安排.56.6外事工作.67机要保密.67.1收文处理.67.2办文处理.77.3发文管理.87.4保密工作.97.5印章管理.108督查督办.108.1工作督办.108.2来信办理.118.3值班管理.129档案管理.129.1诉讼档案管理.129.2综合文书档案管理.139.3档案开发利用.139.4档案工作创新.14DB3205/T 10462022II9.5日常管理.1510工作考核.1510.1考核机制.1510.2考核内容.1510.3结果应用.15附录 A(规范性)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名称

3、、组织机构名称、岗位职务名称英译文表述.16参考文献.19DB3205/T 10462022III前言本文件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质量和标准化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蔡绍刚、石水根、裘实、李雄、周文渊、薛旸。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3205/T 10462022V引言司法政务,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兼具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其运行和改革成败与否,关乎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关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推进,关乎广大群众对人民法

4、院工作的认同。在本文件编制之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工作小组,汇聚两级人民法院司法政务人的智慧和力量,对各类制度、机制以及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梳理、修订、完善并汇编成册,形成苏州法院司法政务标准化手册。本文件的编制依托 GB/T 9704、DB32/T 3833-2020 等政务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立于苏州法院司法政务标准化手册的基础上,并结合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司法政务工作进行全面规范,旨在推动形成一体规范、门类齐全的市域司法政务管理体系,提升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司法政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实现“一个标准、一体管理”的目标。DB3205/T 104620221人

5、民法院司法政务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政务工作的基本原则、联络工作、秘书综合、机要保密、督查督办、档案管理和工作考核。本文件适用于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政务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970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DB32/T 3833-2020党政机关会议服务工作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司法政务judicial administration在人民法院工作中承担决策参谋、综

6、合协调、服务保障的重要职责,发挥承上启下、协调左右、联络内外的中枢作用,确保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有序运行的一系列事务性工作。3.2联络工作liaison work人民法院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及社会各界监督的过程中,为方便监督主体依法履职开展的一系列工作。3.3数字档案馆digital archives人民法院为适应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各类卷宗档案的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需求,运用数字化手段对各类档案进行采集、加工、存储、管理,通过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智能化查询、最大化存储、规范化管理而建立的虚拟档案馆。3.4零等待查档zero waiting for consult archives人民法

7、院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开发的线上登记预约、线下即取即走的一项查档便民功能。4基本原则4.1主动性DB3205/T 104620222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站在法院工作全局的高度超前主动谋划,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4.2协同性加强同上下、左右、内外的联系与沟通,统筹兼顾,确保各方都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4.3高效性精减环节,科学分工,确保司法政务工作高效运转。4.4规范性建立统一的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确保司法政务工作稳定可靠规范。4.5创新性准确识变、正确应变、科学谋变,破除思维定势,不断顺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推动司法政务工作创新发展。5联络工作5.1工作原则人民法院开展联络工作

8、时,应遵循以下原则:a)报告整体工作与报告专项工作相结合。报告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情况的同时,有侧重、有选择地报告专项工作情况;b)“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主动走访代表委员,倾听意见建议。邀请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协实地调研,主动汇报法院工作;c)普遍联络与重点联络相结合。做到联络工作全覆盖的同时,突出重点,发挥好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代表委员的监督作用;d)日常联络与年度联络相结合。做好日常联络工作的同时,结合“两会”的召开做好年度联络工作;e)当面联络和多种联络方式相结合。结合代表委员履职便利性、联络内容、疫情防控形势等因素确定联络方式。5.2工作要求5.2.1人大联络5.2.1.1接受人大监督

9、5.2.1.1.1应完成向人代会报告法院工作的任务。5.2.1.1.2应根据工作安排,组织法院干警代表参加人代会及团组审议的列席旁听工作。5.2.1.1.3应按照办理要求和时序进度,完成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工作。5.2.1.2接受人大常委会及下设委员会监督5.2.1.2.1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题审议法院工作。5.2.1.2.2应积极邀请人大常委会专题视察调研法院工作。DB3205/T 1046202235.2.1.2.3应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法院工作,包括重要工作举措、重要文件、重大案件和月度重点工作等。5.2.1.2.4应积极参与地方人大立法工作。5.2.1.2.5应全

10、面配合人大常委会评议员额法官工作。5.2.1.2.6宜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法官会议。5.2.1.3接受人大代表监督5.2.1.3.1开展日常联络工作。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法院、旁听庭审、见证执行、参加新闻发布会、参加重要活动。定期寄送法院相关工作资料。5.2.1.3.2完成会期联络任务。应落实结对联络工作要求,通过专项走访、集中座谈等方式征求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并为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5.2.1.3.3做好代表建议和来信办理工作。应按照督查督办的相关要求办理代表建议和来信。5.2.1.4发挥人大代表作用5.2.1.4.1应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审

11、判委员会会议、法官会议,参加新类型案件论证会等。5.2.1.4.2应邀请所在行业专家型人大代表参与前沿案件研究讨论或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工作。5.2.1.4.3应推动人大代表参与诉源治理工作,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善调善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5.2.2政协联络5.2.2.1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5.2.2.1.1接受会议监督。应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人民法院年度重点工作和特色亮点工作,积极支持配合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形式专题讨论监督法院工作。5.2.2.1.2接受视察监督。应主动邀请人民政协对涉及人民法院重要司法改革、信息化建设、重大基建等工作实地视察、座谈讨

12、论,听取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5.2.2.1.3接受提案和来信办理监督。应按照办理要求和时序进度,完成党派团体集体提案、政协委员个人或联名提案、来信办理和反馈等工作。5.2.2.1.4接受专题监督。应主动接受人民政协围绕法律法规实施和地方党委重要工作落实而开展的专项监督。5.2.2.1.5接受其他形式监督。探索邀请政协委员担任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加强对法院工作以及审判作风、纪律等方面的监督。5.2.2.2发挥政协委员作用5.2.2.2.1应发挥政协委员中专家、学者的作用,听取政协委员对于法院重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2.2.2.2应通过邀请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见证执行、开展座谈等形式,听取政协委

13、员对于重大案(事)件的意见和建议。5.2.2.3日常联络工作5.2.2.3.1应建立健全日常联络工作机制,定期寄送法院相关工作资料,召开情况通报会,主动汇报法院工作动态。5.2.2.3.2应通过设立微信群、网络邮箱等途径,定期向政协委员反馈有关情况,收集意见和建议。DB3205/T 1046202245.3联络创新宜根据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推动以下联络工作创新项目建设:a)建立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协作机制;b)在法院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工作室;c)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舆情联络员;d)在人民法庭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站;e)开展代表委员跨区域交叉视察调研活动;f)

14、其他联络创新工作。5.4联络保障5.4.1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内外合作的联络工作组织领导体系。设立相应的联络工作专职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5.4.2建立联络工作通报制度,对代表委员提案办理、关注事项办理、日常联络工作等情况定期通报。6秘书综合6.1计划安排6.1.1年度工作安排6.1.1.1应于每年年初起草制定法院年度工作要点。6.1.1.2人民法院各部门应紧密围绕上级决策部署和法院年度工作要点,科学谋划确定年度重点工作。6.1.2月度工作安排6.1.2.1各部门应在当月下旬排定下月重点事项、重大会议或活动等计划安排。6.1.2.2各部门计划安排应在确定前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15、。6.1.2.3办公室负责汇总梳理全院各部门的计划安排。6.1.2.4办公室排定的全院工作计划,经院党组审定后,作为统筹推动下月度工作的依据。需要正式印发的,按照 7.3 发文管理的要求处理。6.1.3日常工作安排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提出院领导日常工作的安排建议。6.2请示报告6.2.1工作流程包括草拟、审签、印发、报送、反馈等流程。6.2.2工作范围包括:a)相关决策部署落实情况;b)重要工作推进情况;DB3205/T 104620225c)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落实情况;d)重大调研成果;e)涉及队伍建设、机构人事调整的重要事项;f)有关督查督办事项;g)其他应请示报告的内容。

16、6.2.3工作要求6.2.3.1应严格把控请示报告的范围,日常的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不属于请示报告的范围。6.2.3.2应使用规范的文种。6.2.3.3应做到内容有的放矢,切中要点,不应贪大求全,面面俱到。6.2.3.4应严格按照办文流程通过办公室进行报送,不宜越过办公室直接向领导本人请示报告。6.2.3.5应遵守保密规定。6.2.3.6宜根据需要附加相应的背景资料。6.3外出报备6.3.1在工作日或节假日,领导干部因公因私离开所属行政区域范围时,应进行报备。注:领导干部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中级人民法院下属事

17、业单位负责人。6.3.2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外出请示报备按照市委、上级法院有关规定执行。6.3.3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各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外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报备。6.3.4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及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由所在法院负责,宜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6.4信息简报6.4.1工作情况编报6.4.1.1应按要求定期编报人民法院日常工作动态,包括重要工作、重要活动、重要案件等。6.4.1.2应根据报送的对象有所侧重,对内(下)编报应做到详细具体,对外(上)编报应做到

18、突出重点,条理清晰。6.4.1.3应注重内容要素齐全,语言简洁。6.4.1.4应注重时效性。6.4.1.5编报内容宜作为编写年度大事记的主要依据。6.4.2要情编报6.4.2.1要情编报内容应包括重大案(事)件、重要工作计划或安排、重要客情以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情况等。6.4.2.2应注重时效性。6.4.2.3要情编报可不拘泥于形式,但应确保通过办公室第一时间实现有效联系。6.5会议安排DB3205/T 1046202266.5.1工作原则6.5.1.1会议安排应遵循高效、务实、节俭的原则。6.5.1.2涉密会议还应遵循保密原则,按照本文件 7.4.2 的规定进行。6.5.2方案制定6.5

19、.2.1应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工作机制。由办公室汇总各部门的会议计划或相关会议方案,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并编制年度和月度会议计划。6.5.2.2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主办的院级会议或跨部门会议,需要统筹协调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提交会议方案或相关安排。6.5.2.3会议方案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6.5.3组织安排6.5.3.1会议主办部门负责会务组织和安排工作,必要时由办公室协助统筹把关。6.5.3.2会务工作应按照党政机关会议工作相关要求制定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参会人员、会议材料以及会场安排等。6.5.3.3会务工作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将会议方案及时告知相关配合部

20、门。6.5.3.4会议的服务工作参照 DB32/T 3833-2020 执行。6.5.3.5会后宜整理会议记录,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发会议纪要、会议信息和会议新闻稿。6.6外事工作6.6.1工作内容外事工作包括外事出访和外事交流。6.6.2工作原则6.6.2.1外事出访应遵循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6.6.2.2外事接待应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6.6.3工作要求6.6.3.1应按照要求编制年度外事出访计划并按照相关程序报审。6.6.3.2外事出访期间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荣誉。6.6.3.3应认真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出访结束后及时报告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并提

21、交出访成果报告。6.6.3.4应严格控制外事接待费用和活动规模,不应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应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6.6.3.5外事接待过程中应尊重外方宗教禁忌和饮食习惯。6.6.3.6外事工作应使用规范的英译文表述。规范的英译文表述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7机要保密7.1收文处理7.1.1文件接收包括线上、线下两种方式。DB3205/T 1046202277.1.2线上接收到的文件应确保收件时效性,线下接收到的文件应当场逐件清点签收。7.1.3收文后应完整登记收文时间、发文单位、文件标题、文件编号、文件密级、紧急程度等事项。7.1.4法院机关内部应设立机要室。线下接收到的文件应由办

22、公室收文人员在机要室统一启封。7.2办文处理7.2.1初审收到文件后,应首先对以下几方面情况进行初审:a)与人民法院工作的相关性;b)文件为阅知性文件或办理性文件;c)文件中提出的以及来文单位口头传达的工作要求;d)办理时效性的要求。7.2.2拟办7.2.2.1办公室根据文件的内容,起草拟办意见。以线下方式传阅的,涉密文件与普通文件宜使用不同颜色的文头进行区分。必要时,应附相应的背景材料,以供参阅。7.2.2.2办理性文件应明确具体承办部门。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文件,拟办意见应注明建议牵头或主办部门。7.2.3批办院领导对文件办理提出批示。在传阅前应对批示及时做好登记和备份工作。7.2.4传

23、阅7.2.4.1文件传阅范围、方式应严格按照批办意见执行,不得随意调整。7.2.4.2涉密文件传阅,应使用涉密文件专用夹,以起醒目警示作用。非涉密文件传阅,应使用非涉密文件夹。7.2.4.3宜根据工作实际,在办公内网建立安全可靠的线上传阅方式,以提高工作效率。涉密文件不得通过办公内网进行传阅。7.2.4.4需要对外传阅的文件,应通过机要交通途径送达。7.2.5承办7.2.5.1承办部门应按照批办意见进行办理。7.2.5.2承办部门对交办的文件应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7.2.6催办办公室应根据文件重要、紧急程度做好跟踪催办工作。重要文件的办理应纳入政务督查督办流程

24、进行跟踪。7.2.7答复7.2.7.1需要答复的文件,承办部门应根据办理要求及时进行答复。7.2.7.2重要文件的答复应先经院领导把关审定后进行答复。7.2.7.3以报告形式答复的,应按照请示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执行。DB3205/T 1046202287.2.8留存办理完成后,由办公室对文件进行分类留存。7.2.9清退需要清退的文件应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一般于收文后次年退还来文单位或其指定的有关单位。7.2.10归档办结的文件应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并定期移交院档案部门保管。7.3发文管理7.3.1申请文号涉及到院级公文、会议纪要和院级通报等公文的,文件起草部门应提前申请相关文号,办公室应登记好申请

25、时间、部门、文件名称、申请人、文号等信息。7.3.2起草和签发7.3.2.1文件起草7.3.2.1.1公文格式应符合 GB/T 9704 的要求。7.3.2.1.2起草时应选择适当的文件形式。文件形式包括院级文件、会议纪要、院办通报、院级信息、电传文件及部门文件等。7.3.2.1.3必要时应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拟定密级。起草涉密文件时,应注意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7.3.2.2文件签发7.3.2.2.1文件起草完成后,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并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送主要领导签发的,应首先送分管领导审签。部门为发文主体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签发人。7.3.2.2.2签发文件应写清姓名、时间

26、并明确签发意见。7.3.2.2.3联合发文的,应先经所有联署机关负责人会签。7.3.2.2.4拟定密级的,还应报请保密主官及分管保密工作的院领导审定。7.3.2.3过会研究文件起草开始后直至签发完成前,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向院主要领导提请将文件提交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或审委会会议等研究讨论。经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或审委会会议等研究讨论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在会后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再行修改完善。修改后,重新履行签发手续。7.3.3校核7.3.3.1文件印发前应交办公室进行校核,校核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形式、公文格式、行文理由、发文依据、拟定密级、传阅范围等。7.3.3.2使用院级文件形式必

27、要性不足的文件,应及时调整。7.3.3.3经签发校核定稿后的文件,不应再行修改。如确有必要修改的,应报原签发领导同意。如涉及文件形式、公文格式、密级、传阅范围等事项的,还应报办公室同意。DB3205/T 1046202297.3.4印发7.3.4.1文件定稿后,由办公室统一标注文号、用印印刷。7.3.4.2非涉密文件的发文,通过人民法院办公系统进行。若传阅范围较小或收文单位超出人民法院办公系统覆盖范围的,可采取纸质印刷方式进行传阅。7.3.4.3涉密文件的发文,不应通过办公系统进行,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集中印制。涉密文件应正确标注密级和份号。7.3.5递送7.3.5.1文件需要对外递送的,由

28、起草部门负责校对分装、填写信封后,交办公室统一以机要交通递送。7.3.5.2涉密文件需要对外递送的,由办公室使用机要专用信封,并在信封上注明相应密级。7.3.6归档文件起草部门在发文完成后,应及时将文件签发稿、正式稿等材料收集齐全,交办公室统一存档。7.4保密工作7.4.1涉密文件管理7.4.1.1人民法院应按照保密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7.4.1.2应根据文件涉密程度在定密权限范围内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7.4.1.3文件确定密级前,应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7.4.1.4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文件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解除的,

29、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7.4.1.5复制、汇编机密级文件、秘密级文件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院领导批准。绝密级文件应由专人管理,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文件视同原件管理。7.4.1.6销毁涉密文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7.4.2涉密会议、活动管理7.4.2.1应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7.4.2.2应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7.4.2.3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7.4.2.4应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7.4.3保密设备

30、管理7.4.3.1保密设备包括承载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载体和存储、处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涉密信息系统。7.4.3.2保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7.4.3.3涉密信息系统应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7.4.3.4涉密信息系统应按照规定,经测评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DB3205/T 10462022107.4.4涉密人员管理7.4.4.1按照涉密程度将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并实行分类管理。7.4.4.2涉密人员上岗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31、。7.4.4.3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7.4.4.4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7.4.4.5人民法院应建立并及时调整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办公室,并推动其实体化运行。7.5印章管理7.5.1印章分类分为院级印章和内设机构印章。7.5.2院级印章管理7.5.2.1实体印章7.5.2.1.1加盖实体印章的,应完整填写用印审批单,并报院领导审批。7.5.2.1.2办公室应全面核对审批单信息,并在用印后将审批单存档备查。7.5.2.1.3涉密文件用印还应报保密机构审批

32、,并将相关的定密审批材料留存。7.5.2.2电子印章加盖电子印章的,应由有权签发人签发后,通过电子签章系统加盖。7.5.3内设机构印章管理7.5.3.1内设机构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用印前应经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用印登记。7.5.3.2内设机构印章一般仅限于单位或条线内部使用。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及各对外挂牌的专业法庭的印章,可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外使用。8督查督办8.1工作督办8.1.1督办范围包括:a)人民法院年度工作要点;b)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院级会议上部署的工作;c)院领导有明确的工作要求或批示的;d)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e)纳入督

33、办的人民来信;DB3205/T 1046202211f)其他需要督办的工作。8.1.2督办流程8.1.2.1登记8.1.2.1.1督办事项应当编制专门台账进行管理,登记文件名称、批办意见、承办单位、交办时间、办理情况、答复时间。8.1.2.1.2涉密事项的登记,应在涉密终端上单独操作。8.1.2.2备份督办依据应及时备份,集中保存备查。8.1.2.3交办8.1.2.3.1重要的督办事项宜制发交办单转承办部门办理。8.1.2.3.2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由督办部门(督办人员)进行日常跟踪。8.1.2.4办理承办部门根据批办意见、办公室制发的交办单或督办部门(督办人员)的具体要求进行办理、答复。8.1

34、.2.5跟踪管理8.1.2.5.1以交办单督办的,按照规定期限跟踪进度。8.1.2.5.2日常督办事项由督办部门或督办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掌握跟进频率。8.1.2.6办结答复办理过程中和办结后,承办部门宜主动向交办领导报告进展情况,并将书面报告交办公室备查。8.1.2.7汇总报告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督查督办事项汇总并定期向院党组报告。8.2来信办理8.2.1来信渠道包括:a)人民来信;b)代表委员来信;c)有关单位及社会组织来信来函;d)其他机关转办来信。8.2.2人民来信办理8.2.2.1办公室负责阅信并起草拟办意见。8.2.2.2根据来信反映事项的重要紧急程度,确定需要重点跟踪督办的范围。8

35、.2.2.3做好跟踪办理反馈工作。DB3205/T 10462022128.2.2.4定期对来信反馈情况进行分析通报。8.2.3代表委员来信办理8.2.3.1办理过程中应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络,掌握主要关切,通过办理来信推动工作取得实效。8.2.3.2办公室应定期跟踪代表委员来信所涉的案件办理部门的办理反馈工作情况,并加强工作通报。8.2.4其他机关转办来信办理8.2.4.1应由办公室统一交办回复。8.2.4.2应与来信单位做好联系沟通。8.3值班管理8.3.1工作安排8.3.1.1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突发情况或者上级其他重大工作安排,应安排值班工作。8.3.1.2值班工作应安排值班人员和备勤

36、人员。值班安排做出后应第一时间向同级党委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报备。8.3.2值班反馈8.3.2.1人民法院应将当日值班情况于值班结束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办公室。8.3.2.2遇有突发情况,应按规定迅速报告,并妥善组织处置。8.3.3值班纪律8.3.3.1带班领导值班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妥善处理各种突发情况。8.3.3.2值班人员应严守岗位,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处理各类情况,按时交接班,并填好值班记录。8.3.2.3备勤人员值班期间不应离开所属行政区域范围,不得饮酒,在接到应急处置命令后应在 30分钟内到达集合地点。如确需离开前述行政区域的,按规定报请批准,并及时调整备勤人员。8.3.4值班保障应

37、确保值班室的卫生状况、安全保障和值班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9档案管理9.1诉讼档案管理9.1.1纸质诉讼档案9.1.1.1档案接收9.1.1.1.1档案管理部门对纸质诉讼卷宗进行清点核对,主要包括清点数量、核对案号、检查卷宗材料排列顺序。9.1.1.1.2档案管理部门对纸质诉讼卷宗进行质检,检查范围主要包括材料排序、签字盖章、卷宗封面、封底等。对卷宗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联系立卷人进行改正。9.1.1.1.3质检合格的卷宗应进行登记清册,加盖归档章,办理移交手续。DB3205/T 10462022139.1.1.2档案扫描和挂接对卷宗进行逐页扫描、著录和挂接。涉密材料不得扫描,不得在政务内网的档案

38、管理平台上进行挂接。9.1.1.3档案装卷对移交的卷宗按档案规范重新整理编制目录、编制页码并装订成册。9.1.1.4档案入库及时将整理好的诉讼档案移送库房并按照档案上架排列原则上架。9.1.1.5档案寄存档案库房库存容量受限的,可将部分档案向地方档案馆或专业档案保管机构移送寄存。移送寄存前应办理好交接手续,确保押运安全。9.1.2电子诉讼档案9.1.2.1档案数字化将纸质诉讼材料经数字化加工生成图像材料。通过数字化手段,将相关电子文件材料整理成符合立卷规范要求的电子诉讼档案。9.1.2.2档案存储和保管9.1.2.2.1电子诉讼档案存储前应核对电脑著录信息。9.1.2.2.2电子诉讼档案存储应

39、采取在线和离线并行方式,制作载体应一式三份,一份提供在线利用,一份离线就地保存,一份离线异地保存。9.1.2.2.3在线存储应使用档案专用存储服务器,离线存储应使用档案级光盘、固态硬盘等耐久性强的载体,重要电子诉讼档案应使用可靠载体进行异质异地备份。9.1.2.2.4对在线利用和离线备份的档案应定期抽样机读检查,并及时做好补救、恢复工作。9.2综合文书档案管理9.2.1档案范围包括行政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音视频档案等各门类档案资料。9.2.2档案接收档案管理部门接收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归档的综合文书材料。9.2.3整理入库档案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归档的综合文书材料进行登记、质检、编目、装订

40、和入库保管。具体操作参考本文件 9.1 的要求执行。9.3档案开发利用9.3.1档案查阅利用DB3205/T 10462022149.3.1.1外部查阅利用9.3.1.1.1人民法院应设立对外查档服务窗口,配备专职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9.3.1.1.2查阅前,应审核查档人资格并要求查档人办理查阅利用登记审批手续。9.3.1.1.3诉讼档案外部查阅利用的范围应严格遵循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9.3.1.1.4根据查档人需求,准确找到纸质或电子诉讼档案。对于跨域查档的,应及时联系档案所属法院获取授权,并将查档人相关资料发送至档案所属法院进行审核。9.3.1.1.5可根据查档人需求,对诉讼档案进行复印、

41、刻盘,或允许查档人当场抄录。9.3.1.2内部查阅利用9.3.1.2.1查阅前,应履行相关查阅利用审批手续。查阅诉讼档案的还应履行查阅权限审查手续。9.3.1.2.2借阅、调阅纸质诉讼档案的应在六个月内归还。借阅、调阅综合文书档案的应在一个月内归还。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9.3.1.2.3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检查卷内材料完整、整洁情况。9.3.2档案年鉴编研根据档案部门的要求或人民法院司法政务工作实际需要,对档案史料开展档案资料汇编、档案年鉴等编研工作。9.4档案工作创新9.4.1创新工作事项人民法院宜探索以下档案创新工作事项:a)建设数字档案馆或档案室;b)开展电子卷宗一

42、键归档工作;c)开发在线查档预约(“零等待查档”)等便民功能。9.4.2数字档案馆(档案室)9.4.2.1开展档案数字化处理工作,通过数字化手段将诉讼档案、综合文书档案转化生成电子档案。9.4.2.2建立健全电子档案数据库,将数字化处理后的电子档案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实现档案的智能化查询。9.4.2.3升级改造档案库房,建设智能化档案管理设备。9.4.3电子卷宗一键归档9.4.3.1正本为电子形式的材料,归档时无需再生成相应的纸质件。9.4.3.2卷宗归档前,工作人员按照诉讼档案归档目录对电子卷宗进行排序、归目、校对、整理,并对电子卷宗的扫描质量和完整性进行审查。9.4.3.3档案部门对电子卷宗

43、和纸质卷宗进行同步验收并归档。9.4.4在线查档预约(“零等待查档”)9.4.4.1宜将“零等待查档”功能嵌入政务服务相关 APP 或小程序。9.4.4.2查档人通过 APP 或小程序线上提交查阅诉讼档案预约申请。DB3205/T 10462022159.4.4.3人民法院实时对查档申请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查档人要求准备相关的诉讼档案并向查档人发送告知信息。9.4.4.4查档人收到信息后按规定至就近法院对外查档服务窗口领取诉讼档案材料。9.5日常管理9.5.1应做好档案库房等场地的日常内部整理、安全检查等工作。9.5.2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管理的“八防”工作要求并具有相应的控制措施。注:

44、“八防”包括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9.5.3定期对档案卷宗抽样检查,保证档案卷宗质量。9.5.4应定期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9.5.5应建立档案归档以及借阅情况通报制度。10工作考核10.1考核机制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司法政务工作考核制度,纳入人民法院系统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并按年考核。10.2考核内容应确定与司法政务工作发展相适应的考核内容,突出对司法政务安全和年度司法政务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考核权重。10.3结果应用10.3.1涉及司法政务安全的考核情况,及时通报,督促整改。10.3.2考核结果作为司法政务条线或人民法院系统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DB3205/T 104

45、6202216附录A(规范性)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名称、组织机构名称、岗位职务名称英译文表述A.1法院名称英译文表述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名称英译文表述见表 A.1。表 A.1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名称英译文表述法院名称英译文简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Suzhou City of Jiangsu ProvinceSuzhou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Jiangsu张家港市人民法院The Primary Peoples Court ofZhangjiagang CityZhangjiagang Primary

46、 Peoples Court常熟市人民法院The Primary Peoples Court of ChangshuCityChangshu Primary Peoples Court太仓市人民法院The Primary Peoples Court of TaicangCityTaicang Primary Peoples Court昆山市人民法院The Primary Peoples Court of KunshanCityKunshan Primary Peoples Court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The Primary Peoples Court of WujiangDistrict o

47、f Suzhou CityWujiang Primary Peoples Court,Suzhou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The Primary Peoples Court of WuzhongDistrict of Suzhou CityWuzhong Primary Peoples Court,Suzhou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The Primary Peoples Court ofXiangcheng District of Suzhou CityXiangcheng Primary Peoples Court,Suzhou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区人民法院The Primary Pe

48、oples Court of National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Conservation District(Gusu District)of Suzhou CityNational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Conservation District(GusuDistrict)Primary Peoples Court,Suzhou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The Primary Peoples Court of SuzhouIndustrial ParkSuzhou Industrial Park PrimaryPeoples Court

49、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民法院The Primary Peoples Court of SuzhouNew District(Huqiu District)Suzhou New District(HuqiuDistrict)Primary Peoples CourtDB3205/T 1046202217A.2组织机构名称英译文表述组织机构名称英译文表述见表 A.2。表 A.2组织机构名称英译文表述组织机构名称英译文派驻纪检监察组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Group办公室/综合办公室General Office政治部Political Depa

50、rtment政治部法官人事处Personnel Division of Political Department政治部综合处Comprehensive Division of Political Department立案第一庭The First Case-Filing Division立案第二庭The Second Case-Filing Division刑事审判第一庭The First Criminal Division刑事审判第二庭The Second Criminal Division民事审判第一庭The First Civil Division民事审判第二庭The Second C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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