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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九、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内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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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审批规程 17 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办法 29 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定价管理制度 34 五、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金管理制度 37 六、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39 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资质管理及适当性管理办法 45 八、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管理制度 53 九、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结算管理办法 74 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81 十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 85 十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92 十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引 101 十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制度 105 十五、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回访办法 110 十六、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投诉管理办法 1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流程,严格防控风险,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试行)》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指引操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其他有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就主要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业务组织架构 第一节 组织架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集中管理原则。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未经总部许可不得擅自为客户提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服务。 第七条 业务隔离原则。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与资产委托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证券、证券及衍生品投资等业务严格隔离,中间设置隔离墙。 第八条 内部制衡原则。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部门职责明确。 第九条 授信集体审批原则。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行严格审批制,推荐权、决策权、否决权相互分离。由信贷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批并决策,公司授权人员具有否决权。 第十条 严格奖惩原则。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各环节制定明晰的职责,并落实相应责任人,如出现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全程监控原则。公司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检查各部门在执行中是否存在偏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 第二节 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机制,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发展战略,确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规模上限,授权业务决策机构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管理,审议批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经营报告。 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总额度、利率标准。 第十四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是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独立于各职能部门,直接对公司经营班子负责。 第十五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在公司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总额度内,根据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审批客户的初始交易额度;确定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业务经营策略;对公司约定购回式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风险回顾,确定和调整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相关信用标准;在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利率标准范围内,审批客户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利率;在主管部门限定的范围内,审批标的证券品种及其折算率。 第十六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信贷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包括:公司总裁、分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营运中心负责人、法律部负责人、合规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研究所负责人、零售客户部负责人、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 财务总监应参与信贷管理委员会的讨论,财务总监和合规总监对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具有最终否决权。 第十七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是公司业务主管部门,零售客户部、销售交易部、研究所、计划财务部、营运中心、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总裁办公室等在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运作中履行相关的职责。 经公司批准,分支机构具体协助总部负责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的客户申请受理、风险揭示、客户交易申报、投资者教育等业务职责。 第十八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的职责。 (一)牵头推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工作。 牵头各相关部门拟定、修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制度与流程,经风险管理部和合规部审核后,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批;负责推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发展及业务推广;负责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和推荐人资格审核以及后续管理。 (二)标准的评估与拟定。在主管部门限定的范围内,依据公司研究部门对标的证券的范围、评级、折算率的建议,评估和拟定公司的标的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可在信贷管理委员会审定的范围内,进行动态调整。 (三)客户资质的评估与管理。对拟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客户进行资质评定,并对客户的资质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 (四)日常业务管理。负责组织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会议;审核客户协议,管理客户相关的业务档案;发送预警通知、违约处置结果通知等;设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系统业务参数,进行头寸管理;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数据分析。 (五)交易及监控。对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逐日盯市;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风险分类;负责终止购回及违约处置;负责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交易申报;负责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数据报送。 第十九条 零售客户部的职责。投资者教育;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的审核和推荐人资格的审批;各类客户告知事项的协助管理;客户投诉接待与投诉处理转发跟踪。拟订和完善分支机构业务资格管理、推荐人资格管理等以上职责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条 销售交易部的职责。投资者教育;推荐人资格的审批和管理;各类客户告知事项的协助管理;客户投诉接待与投诉处理转发跟踪。 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的职责。建立公司的标的证券池;对证券池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向信用交易管理部提交标的证券及折算率的建议;对影响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的重大突发事件、长期停牌以及对该品种的影响程度做出及时评估并预警;拟订和完善标的证券管理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的职责。拟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额度规模并提交公司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在公司核定的总额度内进行资金计划调度;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利率管理;负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动态监控净资本指标;负责安排资金的交收计划并实施预交收应急处理;负责拟订和完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额度规模管理、资金计划调度、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以上职责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三条 营运中心的职责。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所需账户的开立及管理;集中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清算交收;负责资金及股份的对账;负责制定并完善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后台标准化制度流程。 负责组织准备集中管理体系,实行科学的两级管理体系,动态管理公司的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的职责。负责对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流程各环节的风险隐患进行评估,对信用交易管理部各岗位职责和权限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提供意见和建议;负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施事中非现场实时检查;负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事后日常监控;负责拟订和完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五条 合规部的职责。负责对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方案、流程、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等进行合规审查;负责监督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经营管理和员工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合规检查;负责检查涉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落实情况;负责对有关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合同、报告、信息披露等进行合规审查;分支机构督察专员负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施现场监控。 第二十六条 法律部的职责。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合同文本的审定;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中公司资产保全事务及涉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技术部的职责。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的业务需求分析,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完善;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的部署,配合业务部门进行系统推广;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提供日常使用中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的职责。稽核审计部的职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全面稽核,向公司提交稽核报告,对发现问题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拟订和完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稽核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九条 总裁办公室的职责。总裁办公室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档案的统一管理,统筹档案归档、复核、验收、移交、清理、使用、保管、安全保密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四级风险控制体系 第三十条 公司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纳入四级风险管理体系,保证公司可以控制这项业务中各层面的各类风险,包括客户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市场风险和客户信用风险所引发的公司财务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三十一条 第一级风险管理职能由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承担。 公司董事会(含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确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规模上限,授权业务决策机构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第二级风险管理职能由信贷管理委员会承担。信贷管理委员会是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对整个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四个部门承担第三级风险控制职能,对业务进行合规检查、风险评估,并对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检查各部门、各环节的执行情况,对于不规范之处责令整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定风险监控指标,实时监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对净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总规模、单一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模、客户单只证券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模等情况,以确保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三十五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承担第四级风险控制职能,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业务管理,按照标准业务流程规范操作;定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措施,确保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规范操作和业务中的信用风险、证券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人员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章 业务规则 第一节 账户设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专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专用证券账户,用于保管和记录公司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所获得的股份,与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保持独立。 证券处置账户为公司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自营证券账户,公司将该账户指定为专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的账户,违约处置涉及到的标的证券需划转至该账户后进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客户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同时在存管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间,客户不能对证券账户做撤销及变更指定交易。 第二节 客户资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客户应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申请开展业务前,须通过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第三十九条 客户申请由推荐人受理。 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公司对前台业务人员统一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公司颁发的推荐人资格证书的前台业务人员,可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的推荐工作。 第四十条 推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时,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对客户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规定,讲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揭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 对于符合客户选择标准中基本条件的,推荐人应向客户介绍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流程、所需提交的资料等内容。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婉言拒绝其申请并做出解释。 第四十一条 客户申请材料经分公司(或直属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后,营业网点通过传真或电子扫描方式提交给信用交易管理部,并邮寄客户申请材料原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受理客户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自行收集的客户资质资料,进行客户资质审查、评分、等级评定。 客户资质审查、评分、等级评定流程中所形成的客户资料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四十三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进行客户资质等级评定,拟定客户等级评定报告,并将资质审查结果通知营业部推荐人。 信用交易管理部审查各分支机构递交的客户材料、业务申请表、业务申报审批表,从客户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方面对客户进行资质分析。信用交易管理部业务审核岗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依据资质评定标准对客户进行评分评级。 第三节 资金证券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是业务规模管理和利率管理的日常决策机构。计划财务部是业务规模和利率的管理和执行部门。 第四十五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根据业务情况,向计划财务部提交资金使用需求,计划财务部审核同意后进行资金安排。 第四十六条 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到期日、客户违约或其他约定情形,公司不能动用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营运中心负责证券股份的核对。 第四节 标的证券管理 第四十七条 标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由研究所与信用交易管理部根据标的证券评选标准分级确定。 第四十八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在研究所确定的标的证券及折算率基础上,根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情况、业务风险情况对标的证券及折算率进一步调整。 第四十九条 标的证券名单及折算率需经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条 研究所定期对证券品种重新评级,对标的证券及折算率进行调整;信用交易管理部再做进一步调整。但如果标的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ST、*ST),或其他重大事件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等,则需立即做出调整,确定是否将证券从标的证券名单中删除。 第五节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定义 第五十一条 在业务试点初期,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期限包括14天、28天、91天及182天。 第五十二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要素主要包括: (一)交易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182天(包括延长期限)。 自初始交易日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经历相应天数后即为双方约定的购回交易日。 (二)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三)标的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公司试点初期主要以股票为主。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等证券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四)交易定价:交易期限、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要素,由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 (五)交易税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税费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交易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但试点期间过户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对超过500元的部分暂时免于收取。 (六)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时客户向公司卖出的标的证券数量。 (七)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时客户向公司卖出标的证券的成交金额。 (八)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时客户向公司购回标的证券的成交金额。 第五十三条 初始交易。 (一)营业部推荐人与客户就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要素进行初步协商,推荐人进行审核后,由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在系统中向公司信用交易管理部提交初始交易意向。 (二)信用交易管理部业务审核岗对于客户提交的初始交易意向进行审核后,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信用交易管理部通知营业部推荐人。 (三)客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营业部签署《交易协议书》。初始交易日,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在系统中进行客户申报,同时由系统冻结相应数量的证券。 信用交易管理部委托交易岗核对交易要素,经复核后向上交所提交申报。 第五十四条 提前购回交易。 (一)客户在待购回期内可以要求提前购回。 (二)待购回期间发现或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要求客户必须提前购回标的证券: 1、如果客户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交易截止日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到期日之前,则公司向客户提出提前购回要求,客户必须在交易截止日3个交易日前提前购回; 2、暂停或终止上市,自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公司向客户提出提前购回要求,客户必须在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该笔交易; 3、标的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公司将其从标的证券名单调出。对于已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公司要求客户做提前购回处理; 4、客户申请交易资格,签署客户协议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 5、客户财务和信用条件恶化,或者出现其他可能会对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6、公司和客户约定的其他情形。 待购回期间,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比例时,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提前购回标的证券。 第五十五条 到期购回交易。 交易到期日,在客户和公司都满足履约条件的情况下,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在系统中提交交易申报。 信用交易管理部委托交易岗核对交易要素、经复核后向上交所提交申报。 第五十六条 若购回日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延期购回: (一)若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到期日或提前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执行,但延期后整个约定购回期限不超过182天。 (二)若到期客户不能购回的,客户可以与公司协商延期购回。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该购回交易可以延期购回,但延长期限不超过原购回期限的1/2,且延期后整个约定购回期限不超过182天,即14天、28天及91天交易品种客户可以申请延期,182天交易品种客户不能申请延期。 (三)非客户原因引起的购回失败,由公司与客户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对该笔交易进行延期购回,但延期后约定购回总期限不超过182天。 第五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公司根据协议约定与客户了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公司与客户不再履行场内资金支付和证券交付义务,由公司与客户进行协商了结: (一)标的证券在购回日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 (二)公司专用证券账户被冻结; (三)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被冻结; (四)客户违约,无法按约定购回标的证券。 第六节 履约管理 第五十八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对已达成的交易进行履约控制,逐日盯市。 第五十九条 交易前的履约管理。 (一)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选择合适的客户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二)选择合适的标的证券,同时确定合适的折算率。 (三)初始交易协议书的要素管理,公司与客户在初始交易前需对交易协议书的有关交易要素进行沟通确认。 第六十条 待购回期间的履约管理。 公司安排专人专岗对购回交易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进行盯市处理,监控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是否跌破警戒比例和最低比例,并根据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与警戒比例、最低比例及交易违约情况设置购回交易状态。 第六十一条 到期日履约管理。 (一)加强监控盯市,对快到期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提前预警; (二)加强对标的证券特殊事情的监控和跟踪; (三)购回日,在交易双方满足履约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各部门需按照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处理,确保履约顺利完成,杜绝误操作,降低操作风险。 第六十二条 加强客户履约资质管理,降低客户违约风险。待购回期间,公司将动态跟踪客户的履约资质,监督客户是否遵守相关承诺、声明或保证;信用交易管理部在对客户的资质情况变化进行评估后,确定是否要求客户进行提前购回,控制潜在的信用风险。 第六十三条 加强履约保障管理,提供多种履约保障措施。当标的证券价格达到约定的最低价格时,公司通知客户于两个交易日内采取履约保障措施。 第七节 权益处理 第六十四条 待购回期间,公司对标的证券享有所有权,除协议约定情形外,公司不能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证券,也不能主动行使相关股东或持有人权利。 第六十五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股权登记日将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中生成的相应权利划转至客户账户,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客户自行行使。 第六十六条 对标的证券发生吸收、合并及要约收购,则公司按吸收、合并及要约收购交易截止日不同而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待购回期间,客户如需行使表决权等基于股东身份的权利,应及时向公司提出,并按约定方式处理。 第八节 违约处理 第六十八条 客户和公司需严格、全面履行双方协议约定的有关条款,遵守监管机构及上交所的有关规章制度及业务规则,出现违约情形时,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九条 客户违约情形包括: (一)到期购回日、提前购回日或延期购回日14:00,客户资金账户无足额购回资金,无法按约定购回标的证券的,且客户未提前申请延期购回或客户已申请延期购回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由于客户资金不足导致交收失败,且客户未申请延期购回或客户已申请延期购回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标的证券出现暂停或终止上市等情形,自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客户未在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购回该笔交易; (四)标的证券出现吸收合并、要约收购、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情形,客户未在要约收购交易截止日三个交易日前进行提前购回; (五)标的证券价履约保障比例达到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 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履约保障措施,且规定期限到期日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比例,且客户未提出提前购回申请的; (六)其他公司要求客户提前购回,而客户未按要求提前购回的情形。 第七十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出现客户违约情形后,公司在下一交易日将客户未按期购回情况报告上交所,并向上交所申请终止购回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终止该笔购回交易后,该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入违约了结流程。 第七十一条 公司将违约情况通过电子邮件、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户,并与客户进行协商。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则签署补充协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违约处置方案,处置金额扣减客户应支付金额(含违约金额)后,多余部分由公司划入客户账户,不足部分继续向客户追讨。如无法联系上客户或与客户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第七十二条 公司违约情形包括: (一)到期购回日、提前购回日或延期购回日14:00,若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无足额标的证券的,无法按约定回售标的证券的,且公司无法延期购回或客户不同意延期购回的; (二)由于公司证券不足导致购回交易交收失败,且公司无法延期购回或客户不同意延期购回的; (三)如果购回交易日客户购回资金足额,但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额,进而导致交收失败的,且公司无法延期购回或客户不同意延期购回的。 第七十三条 出现公司违约情形,公司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司及时通知客户,停止加计客户延期利息,并根据违约天数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并与客户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公司无法延期购回或客户不同意延期购回,公司与客户进行协商处理,并及时向上交所申报终止购回,再与客户就违约处置方案进行协商。公司提供以下解决办法供客户选择:计算公司应支付给客户的标的证券对价金额,扣减客户应支付购回金额后,多余部分资金由公司划入客户账户,不足部分继续向客户追讨,标的证券不再返还客户;客户也可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如双方协商一致,则按协商后的方案进行违约处置;如果公司与客户不能协商一致,则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第九节 特殊事件处理 第七十四条 标的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ST,*ST) 待购回期间,如果标的证券发生特别处理,则表明标的证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市场风险加大,公司将其从标的证券名单剔除。当出现标的证券市场风险加大,履约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时,对于已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公司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客户做提前购回处理。 第七十五条 标的证券停牌 待购回期间或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如果标的证券连续停牌,且在交易到期日前复牌,则对双方正常履约无任何影响,因此公司对该标的证券停牌情形不做任何处理;如果标的证券实际购回日发生停牌,不影响双方对购回交易的履约,按照到期履约流程做处理。 第七十六条 交易因不可抗因素临时中断 交易临时中断后,交易双方不做任何处理,等交易中断恢复后在继续进行初始交易或购回交易。 第七十七条 标的证券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 标的证券暂停或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自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风险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起调出标的证券名单,客户必须在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风险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购回该笔交易。到期限仍未购回的,公司启动违约处置程序,按照违约处置流程进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 公司及时将上述情况向上交所报告,同时将上述情况通知客户。对账户或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对业务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如果给客户带来利益损失将与客户协商处理。 第七十九条 客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公司将客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情况向上交所报告。对客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对业务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如果购回到期日客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仍然被冻结,导致客户到期购回交易无法履行,公司将按客户违约进行处理。 第八十条 待购回期间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公司将情况及时通知客户。如果公司账户到期履约正常,客户可以提前购回。由于公司账户不具有正常履约能力,导致客户不能到期购回,按公司违约处理。公司应将所有客户业务终止确认函报备上交所,并提交业务终止报告,确认业务终止程序结束。 公司被暂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引起权限暂停的相关情形消除后,公司将向上交所申请恢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第八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将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情况向上交所报告。公司及时通知与公司存在尚未到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客户。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当日,若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未被冻结具有正常履约能力,则尚未到期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可以全部提前购回;若专用证券账户不具有正常履约能力或客户不同意提前购回,则公司与客户进行协商处理。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遵照《破产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节 通知与送达 第八十二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对客户发送通知。发送通知的方式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录音电话、传真通知、邮寄方式通知。营业部协助信用交易管理部与客户沟通。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报告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用交易管理部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单位报送当日各项数据,并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计划财务部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单位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审批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审批程序,强化审批人员审批责任,加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控制,提高审批环节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最高限额、标准参数、交易监控参数与客户资质、交易限额、交易申请的审批。 第三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审批遵循以下原则: (一)推荐权、决策权相互分离原则。由信贷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批并决策。 (二)集体授信原则。信贷管理委员会以会签形式集体审批每一位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交易资质和交易限额,以会议或会签形式集体审批每一笔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交易申请。 第二章 信贷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公司信贷管理委员会,独立于各职能部门,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行使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审批决策权。 第五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包括:公司总裁、分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营运中心负责人、法律部负责人、合规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研究所负责人、零售客户部负责人、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 信贷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主任由公司总裁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主要就以下事项行使审批决策权: (一)在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总额度范围内,审批当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总额度、单一客户交易额度的最高限额; (二)在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利率和费率范围内,审批各类客户对应的利率、费率范围; (三)在主管部门限定的范围内,审批标的证券及其折算率等标准参数; (四)审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监控参数的确定与调整; (五)审批的初始交易额度、期限及具体客户的利率和费率; (六)审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申请; (七)其他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对于第六条第(一)至(四)款采用会议形式审批,审批例会由信贷管理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全体信贷管理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 第八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采用会签形式审批客户资质认定、交易额度、期限及具体客户的利率和费率。 信贷管理委员会建立月度轮值委员制,每月设两名轮值委员,其中信用交易管理部的负责人为长期轮值委员,其余成员轮流担任轮值委员。轮值委员负责轮值期间的会签审批。 第九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对于第(六)款中2000万元以上的交易申请采用会议形式审批;对于第(六)款中2000万元以下(含)的交易申请采用会签形式审批。 第三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最高限额和参数审批 第十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最高限额和参数审批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总额度、单一客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总额度最高限额的审批; (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利率及其调整申请的审批; (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标的证券、折算率及其调整申请的审批; (四)交易监控参数的确定与调整的审批。 第十一条 最高限额和参数审批会议的议程和准备工作由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 信用交易管理部应在会议召开的二个工作日之前,将提交审批的相关申请材料送达全体委员,并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最高限额调整申请,由信用交易管理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情况,及上期审批通过的最高限额使用情况拟定。信用交易管理部相关人员在审批会议上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 标准参数及交易监控参数调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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