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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区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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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法协管员在发现违建情况后,及时记下时间、地点、违建性质、建设情况,及时对违法建设采取停工处理,向中队上报违建情况。 4、执法协管员每天在开展巡查防控工作时要记录巡查日志,在下午下班前将巡查日志报中队办公室汇总。 二、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执法装备的有效、合理使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和电脑等执法、办公设备,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各类装备的过程中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指定专人负责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实施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台帐。做到及时登记,规范操作,用完后归还入库,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外借或挪做他用。     第三条 城建监察的执法车辆要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的公务车辆。执法车辆仅指城建监察执法中队车辆。实行专人驾驶、管理。定期对执法车辆进行保养、维护,车辆的年检、保险等事项由区住建局统一负责。     第四条 执法车辆在日常使用由中队长统一调配使用、保养和维护中应遵守以下几项规定:(一)遵守行车交通条例,严禁酒后驾驶执法车辆。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二)严禁公车私用,为此而造成的车辆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三)出车前须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无病车、脏车上路的现象发生。(四)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加油制度。(五)车辆的保养和维护,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护单》,说明具体内容和金额,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指定的汽车维修点进行保养和维护。凡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进行保养、维护车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 各类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等取证设备的使用严格按照其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的规定操作。   第六条 在使用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各类办公设备的过程中,遇到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由装备管理人员排除;不能排除故障的,要联系技术部门进行维修。     第七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违反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条 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执法人员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有效使用和保养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制减产记录。     第九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三、监察中队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中队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中队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监察中队及执法队员在从事执法管理、人事、往来活动中所直接形成对中队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监察中队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即档案管理员)。 档案工作由中队长统一领导,办公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存。 第四条、档案管理员要依据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要建立档案查阅与借阅台账,对外借的档案要及时归档避免档案遗失。 第五条 整理档案的步骤,收集、分类、装订、归档,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 文书档案: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 执法资料档案类:案卷、图纸资料整理成册,一事一档。 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 第六条 监督:办公室根据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中队长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来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销毁:须报乡镇分管领导、中队长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八条 借阅:因中队其他队员需要借阅文档的,应填好档案查阅单,任何人不得随意外带有关中队重要的文件材料,的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中队长核准后,方可带出,用完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第九条 中队所有有价值的文件、报表、业务记录等必须备份。 第十条 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业务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对存入电脑的资料、档案,按《计算机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备份盘与原盘应分开存放,中队的备份盘应在中队外保存。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扣薪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中队档案 2. 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中队档案 3. 涂改、伪造档案 4. 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 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监督责任部门为中队办公室,第一责任人为中队长,第二责任人为档案管理人员。 四、中队长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路线及法律法规、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 2、制订中队各项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3、认真制订目标管理,抓好岗位责任制工作。 4、组织队员学习,强化队伍自身建设,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5、搞好管辖范围内环境卫生、违法建设、建房管理,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保洁员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 1、负责收集农户垃圾,做好出口路两侧的卫生保洁,垃圾外运工作。在规定岗位、路段积极主动收集和清运垃圾。收集垃圾集中倒入定点垃圾收集点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2、负责村主要路段、河边地段的清扫保洁工作。要保持所负责范围内道路两侧、房前屋后、绿化带没有零星、散放垃圾和裸露的人畜粪便,河面无白色漂浮物。 3、积极宣传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的好处及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引导村民自觉把垃圾分类投放到垃圾箱、桶中,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做到不乱扔、乱堆放垃圾。 4、积极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其他卫生工作,在收集清运垃圾的过程中,保洁员必须穿工作服,遵守交通规则和注意人身安全。 5、加强对垃圾清运车辆、工具的保管和保养,避免丢失和人为损坏工具。 6、保洁员每天上午8.00时至11.00时,下午2.00时至5.00时为上班时间。在上班期间必须穿统一制作的保洁员工作服,上岗时间不准随意脱岗迟到、早退。 7、 区督查队、乡镇执法管理人员及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保洁员在包保辖区范围内有0.5平方米以上成堆裸露垃圾现象一处,从保洁员工资中扣罚50元,有成片白色垃圾的,从保洁员工资中扣罚20元,有垃圾池外泄现象的,从保洁员工资中扣罚30元。 8、保洁员未按襄阳市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和考评进行管理保洁的,第一次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由所在乡镇负责人、村镇监察中队负责人约谈,上报区督察大队备案,第三次由乡镇、办事处报区住建局备案,区人社局对当事人予以解聘。 六、乡镇信息员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 1、工作职责:负责巡查辖区内的违法建设、乱倒垃圾行为,发现违法建设、乱堆垃圾现象及时举报。 2、奖罚制度:信息员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举报一起违法建设经调查属实的,奖励100元。举报一起1平方米以上成堆裸露垃圾的奖励20元,发现一起乱倒垃圾并抓住当事人的奖励50元。 3、区督查队、乡镇执法人员及协管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违建行为,信息员未事前举报的,情况属实的,出现一起,扣罚信息员100元。巡查发现有1平方米以上成堆裸露垃圾的出现一起,扣罚信息员20元。 七、执法队员协管员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遵守中队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增强文明执法意识,树立为人民监察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2、及时依法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题问题,绝对服从组织领导, 协助保洁员监管环境卫生工作,发现辖区内的垃圾及时处理清运,对群众举报乱倒垃圾行为进行处罚。完成上级和该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3、负责包保辖区内的镇容镇貌、环境卫生管理,做到流动摊点及时取缔,无乱牵乱挂、乱涂乱画;店招标牌等设置规范,无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无出店占道经营,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及时,临街门店自备垃圾容器符合要求(小型餐饮门店必须自备垃圾桶、废纸篓、泔水桶,冷饮、水果等其它门店必须自备垃圾容器),无随意倾倒垃圾现象。 4、负责包保辖区内乱搭乱建,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并按照权限和程序做出处理,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上报、纠正和查处。 5、负责包保辖区内行道树上无乱拉、乱挂、乱晾晒,及时纠正和查处占压、占用、损坏绿化带、公用绿地和树木的行为。 6、负责包保辖区内无占道焊接、洗车、乱堆放、焚烧垃圾、路灯杆无乱拉条幅和牌匾;及时纠正和查处占压、损坏集镇基础设施和擅自开挖集镇道路的行为。确保 “三车”停放整齐、有序,及时纠正或查处集镇道路上机动车乱停、乱靠行为。 八、襄城区住建局城建协管员队伍日常管理百分制考核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城建协管员队伍管理,规范城乡建房行为,充分调动城建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结合协管员队伍在我区城乡建设行政区域管理的实际,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卧龙镇、欧庙镇、尹集乡城建全体协管人员。 二、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考核制度的贯彻实施,由局、大队成立督查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城建协管队伍督查考核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负责对督查考核结果的监督检查和审核。 三、考核办法 1.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突出重点、量化任务、注重工作实绩、实行奖勤罚懒、拓宽激励机制。 2.考核内容:考核总分100分,其中暗检考核40分,明检考核60分。 3.考核方式:考核主要由督查考核领导小组采取明检和暗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成绩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90分),合格(80分以下)。明检每月1次,由考核组通知各乡镇分管领导、中队负责人参与检查,保证考核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对查出的问题当面出具书面考核结果并备案。暗检由督查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当月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及领导交办的考核内容进行不定期对各中队进行暗查考核。 4.考核评定:区督查考核组根据随机暗查考核、每月明查考核情况,对各中队协管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同时进行相应的加减分,并将考核得分情况反馈各乡镇中队。 四、奖惩措施 1.督查考核以城建协管员日常管理考核细则为依据进行奖惩。 2.设考核专项奖,考核奖基数为人均150元∕月,当月每扣1分减少奖金基数1.5元,直到奖金基数为零。考核结果每月公布,奖金按月兑现。 3.局、大队根据日常管理情况评出年度管理先进工作者,并进行奖励。 4.督查考核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取消当事人当月考核奖。 (1)每日督查时间上午8时至10时,下午3时至5时,在此时间段每月发现6次以上不在岗,经查证属擅自离岗的,取消当月考核奖。 (2)不服从领导调配及不遵守考核细则要求的,取消当月考核奖。 (3)在工作期间利用管理职权向当事人索要钱物,接受当事人馈赠,收受贿赂查证属实的,取消当月考核奖,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1)受到区以上党政机关表彰的,一项加0.6分,累计不超过2分。 (2)受到区级业务部门表彰的,一项加0.3分,累计不超过1分。    (3)受到区级业务部门表彰的,一项加0.2分,累计不超过1分。 (4)在推进城乡建设网格单元执法工作中,有新举措且有推广价值并得到推广的,一项加1分, 累计不超过3分。 (5)在重大市容秩序保障中,服从指挥,听从调度,行动迅速且贡献突出的,一项加0.2分, 累计不超过2分。 五.本实施办法由区住建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于2011年9月起实施。 九、襄城区住建局执法、协管队员考核细则 涂改、隐匿、仿造、偷换或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每人次扣5分。   对监督部门执法监督,采取应付、敷衍或拒绝态度的。 每人次扣5分。   不按规定办事,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每人次扣10分。   日常巡查管理和执法工作无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 每人次扣2分。   队员工作时间迟到、早退,中途擅自脱岗的(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内未到的视为迟到,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的视为早退,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超过30分钟的视为脱岗)。 每人次扣2分。   所包路段、村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 每人次扣2分。   执法队员工作时间在执法车辆和管理岗位上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吃零食、扎堆聊天、收听收看影音资料,或在工作时间购物、炒股、上网进行消遣娱乐活动等违纪行为。 每人次扣2分。   执法队员违反请销假制度无故旷工的。 每人次扣5分。   队员执法违规使用执法装备、执法专用器材的。 每人次扣2分。   队员执法工作期间不服从上级管理的行为。 每人次扣2分。   执法队员在工作时间、执勤、参加重大会议、迎检等活动时未着制服。 每人次扣3分。   穿着制服时未按规定佩戴帽子、编号、胸徽、帽徽、领带、肩章、领花、臂章等城建标识,不同制式服装标识混戴。 每人次扣1分   穿着冬、春秋制服时,未按规定内着制式衬衣或衬衣下摆外露,未系制式领带;着夏装时,制式长袖衬衣未扎入裤内。 每人次扣1分   队员执法着制服时佩戴非制式保暖帽、系围巾、戴首饰等与公务无关的标志、饰物。男队员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女队员染指甲、染彩发、抹口红、发辫(盘发)过肩。 每人次扣1分。   非公务活动着制服进入酒店、歌舞厅、网吧游戏室、麻将室等娱乐场所。 每人次扣2分。   队员执法着制服时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的。 每人次扣1分。   队员执法擅自将制服、城建标识裁改、赠送、转借他人的。 每人次扣5分。   着制服执勤或在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勾肩搭臂、嘻笑打闹、用帽子当扇子等其他有损城建队伍形象的行为。 每人次扣1分。   挪用、私分、侵占罚没款物和公款、公物情节严重的。 每人次扣10分。   拒绝、阻碍督察人员依法进行督察的。 每人次扣5分。   打击、报复、恶意中伤、漫骂、侮辱督察人员的。 每人次扣5分。   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隐匿毁灭证据,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每人次扣5分。   因执法管理不公遭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每人次扣2分。   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的行为。 每次扣5分。   未按规定更新巡管记录的。 每次扣2分。   十、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乡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乡镇城管办公室负责全乡镇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各村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镇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集镇总体规划。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 乡镇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 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 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 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摊点、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 专用道路、河道、汽车站、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乡镇城建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是指集镇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区、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区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 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乡镇城建行政执法、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乡镇城建行政执法、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乡镇城建行政执法、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乡镇城建行政执法、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乡镇城建行政执法、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 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三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第三十四条 乡镇负责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乡镇城建行政执法、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八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建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建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限期改正,并按照条例对违反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侵犯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乡镇城建行政执法、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门前三包”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乡镇容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和谐文明、充满生机的人居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环境整治领导小组是全乡镇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各村(居)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实施工作。 第三条 乡镇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住户(以下统称“门前三包”责任人)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一)包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将经营或生活产生的垃圾投入在自备废弃物容器内,按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内,生活和经营垃圾经袋装、桶装后应放置在室内或环卫部门指定的收集点,禁止占用人行道或绿化带来堆放垃圾。每日对责任区进行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保持门前人行道整洁卫生,做到地上无纸屑、果皮、烟头、污水污物等。制止乱泼乱倒、乱扔乱堆以及随地吐痰等破坏环境卫生行为,发现后及时向城管部门或社区举报。 (二)包镇容秩序。责任人负责清除责任区内临街建筑物、围墙、牌匾、墙壁、门窗及灯饰橱窗的乱张贴、乱牵挂、乱喷涂、乱写画等现象,做到责任区内无违法搭建构筑物、遮阳篷等,不擅自挖掘人行道,不乱停车辆,不违规占道经营(含占道娱乐、占道堆放物品)等有碍市容的行为,发现后及时向城管部门或社区举报。 (三)包美化绿化。责任人负责自身门前临街花台、花草树木的管护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绿地干净整洁;禁止在责任区树木上乱拴、乱挂、乱钉、乱刻、乱画;禁止破坏绿化设施或占用绿地、污染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发现后及时向城管部门或社区举报。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范围,纵向从责任人建筑物墙基或围墙到人行道路缘石,无人行道路缘石的,以道路中心线为界;左右以相邻建筑物中心线或用地界线为界;场镇公共和公益设施,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和产权权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居)民委员会分别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在责任地段内,按《“门前三包”责任书》内容,承担和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 第六条 对责任地段内有随地吐痰、乱扔乱弃、乱停乱放、乱摆卖、乱堆杂物、乱搭乱盖、乱贴乱画、乱设广告牌等现象,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目标的责任人,由城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由城管等部门按《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本制度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1年X月X日起执行。 十二、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乡户外广告行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公路用地、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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