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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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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WSZ·QES·ZL-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达到施工组织设计科学指导施工生产的目的,统一市政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依据《天津市政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标准》、《天津市政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质量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是项目施工准备工作的核心内容,是组织指导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基本技术、经济文件。它是以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为对象编制的,要将各种工序通过一定的技术作业链连接起来,合理确定各技术作业链之间的关系,使整个项目以最低的消耗、最短的工期、最优的质量取得最佳的技术经济效果。 第四条 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要能正确指导施工,首先必须体现施工过程的规律性;其次还要体现组织管理的科学性、技术的先进性,要从技术要求、工艺操作、注意事项等逐点叙述,力求图文并茂、操作具体可行。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核、批准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按要求把握好各个环节。 第二章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管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需要,可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项施工技术方案及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第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则 1、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及交付使用期限。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操作规程;体现技术先进、组织严密、管理科学和经济合理。 3、采用网络计划技术、计划协调技术等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做好技术、物资、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现场的施工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季节性施工的工程项目,保证施工活动的连续性和均衡性。 4、尽量减少临时设施,采用动态管理等方法,合理储存物资,减少物资运输量,科学地布置施工平面图,减少施工用地,做到文明施工。 5、结合现场及项目部实际情况,拟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定施工顺序、施工流向、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制定技术、安全、环保、冬(雨)季施工等专项保障措施。 第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依据 1、国家及地方、行业有关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 2、工程合同、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图。 3、工程勘察自然条件资料:包括地形资料、工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资料、气象资料等。 4、建设地区的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地方工业、交通运输、资源、供水、供电情况等。 5、施工单位可能配备给该项目的人力、物力,施工企业的施工力量、技术状况和施工经验等。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内容及格式严格按照《天津市政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标准》及《天津市政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质量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经理部项目总工按照本规定组织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工程开工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报批工作。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批准 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总工组织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编制完成后,在封皮编制一栏签字,再由分公司主任工程师组织审核,并在审核一栏签字。于开工前10日内,由分公司相关部门上报公司科技质量部。公司科技质量部组织工程部、安保部、机械部、党工部进行会审,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核表》,审核无意见后,报公司总工程师进行批准,批准后由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要求,再上报监理工程师、业主批准。完成审批工作后,可以组织实施。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公司科技质量部备案登记(附电子版)。 施工组织设计封皮格式要求见附页。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的登记、发放管理 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公司科技质量部登记后下发分公司主管部门,再由分公司主管部门以受控文件的形式登记后下发。 第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的交底 经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应进行交底。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技术负责人向项目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介绍工程特点、施工部署、任务划分、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各项管理措施、平面布置等,并做好交底记录。同时责成计划部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施工计划,责成技术部门拟定科学合理的技术实施细则,保证施工组织设计的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 当施工组织设计执行中因施工条件、施工方案、施工方法等发生重要变更时,施工单位要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并需要得到再次批准。 第十四条 该规定至签发日期起开始执行,原《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及审批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WSZ·QES·GC-01 1 目 的 对施工现场生产和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以实现达标排放,保护环境。 2 适用范围 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污水排放控制与管理。 3 职 责 3.1 本办法的主责部门是工程部,实施部门是各项目经理部,各工地项目经理主抓,落实到人。公司工程部及分公司工程科负责对项目经理部污水达标排放实施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3.2 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污水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达标排放。 4 工作办法 4.1 项目经理部如有施工污水排放的需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区、县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止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4.2 项目经理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期进行治理,按排污许可证准许的排污量排污。 4.3项目经理部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本项目的污水排放进行抽测、检查,并保存鉴定报告。 4.4禁止向饮用水源、备用水源和河流内排放污水。 4.5洗车污水排放应在污水出口处设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污水可以循环再利用,沉淀池内淤泥应及时清理。 4.6冲刷过沥青、油料及化学用品的水及实验室污水对环境会造成较大危害的物品禁止直接倒入下水道。 4.7对于砼成品养护用水应执行《节能降耗管理程序》,关于其污水的排放,应集中回收二次再利用或引入市政排水管网。 4.8炒油机水除尘使用后的废水应做沉淀处理,沉淀后的尘执行《废弃物管理办法》,废水执行循环水再利用。 4.9 现场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设置沉淀池。排放的废水要排入沉淀池内,经二次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回收用于洒水降尘。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4.10 乙炔发生罐污水排放控制。施工现场由于气焊使用乙炔发生罐产生的污水严禁随地倾倒,要求专用容器集中存放,倒入沉淀池处理,以免污染环境。 4.11食堂、浴池、厕所及所有生活污水,及时排放到污水管道。由环卫部门定期将厕所、化粪井负责清洁,并保持干净。施工现场临时食堂,要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产生的污水排放要经过隔油池。有所辖区域内环境保洁部门定期管理,统一集中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4.12 油漆油料库的防漏控制。施工现场要设置专用的油漆油料库,油库内严禁防止其他物资,库房地面和墙面要作防渗漏的特殊处理,存储、使用和保管要专人负责,防止油料的跑、冒、滴、漏以及污染水体。 4.13 严禁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4.14 对报废的井一律进行封井,不得向井内排放污水。 4.15 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单位下水道的疏通和维护,确保本单位污水畅通的流向市政管网畅通。 4.16 污水排放口必须设置过滤网,滤出的垃圾和沉淀池、隔油池清理出的废弃物按《固体废弃物管理程序》的规定处理,确保污水排放畅通。 5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4 记 录 《检查记录》 现场扬尘管理办法 WSZ·QES·GC-02 1 目 的 为保护和改善本公司涉及的施工现场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涉及的施工现场。 3 职 责 工程部负责本办法的编制、更改和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本管理办法的实施部门是各分公司(站)/项目经理部,各工地项目经理主抓,落实到人。 4 工作办法 4.1 施工现场平整场地时设专人负责洒水防止扬尘的扩散。 4.2 工程基坑开挖走土、回填土等环节应设专人洒水降尘。 4.3 施工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装,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前,要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4.4 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施工道路规划和设置,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做硬化处理,路面未做硬化处理的,每天设专人洒水防止扬尘。尽量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 4.5 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现场采取洒水降尘。 4.6 基础道路、现场临时路、桥面清扫后应进行洒水防尘,清扫后产生的灰尘倒入固体废弃物存放桶内盖严以防灰尘扬起。 4.7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4.8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露天存放时要严苫盖,运输和卸运时要防止遗洒飞扬,以减少扬尘。 4.9 现场木工锯末会造成粉尘排放,搭设木工加工棚进行防尘。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应明确防尘职责和措施。 4.10 炒油机炒油废料排放时产生的粉尘,在下料口处装一布袋,布袋下设置固定的废料储存场地,并及时苫盖,防止扬尘的扩散。 4.11 混凝土现场搅拌会造成粉尘排放,在市区施工时为了防尘需搭设砼搅拌棚。 4.12 现场原材料堆放时应进行苫盖,进行二次倒运时分类存放并苫盖禁止混垛造成二次污染。 4.13 破路面作业时,四级风以上禁止施工。在一般情况下,实行边洒水边作业,以此来降低扬尘。 4.14施工现场在市区的,为避免拉料车辆车轮携带泥砂造成粉尘污染,在进出现场的出入口处设立冲车台,进出前将车轮用水冲净。 4.15切割机切割时使用覆盖物覆盖地面,同时加水降温、降尘,打磨后的粉尘集中收集处理。 4.16打磨钢模板、支架时,尽量集中处理,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的防护,如佩带防尘口罩、眼镜等。 4.17 项目经理部应设专人对现场扬尘进行监控管理,定时进行检测检查。 4.18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5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废弃物管理办法》 6 记 录 《检查记录》 现场噪声控制管理办法 WSZ·QES·GC-03 1 目 的 为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其适用范围为公司施工生产过程的施工现场。 3 职 责 3.1 工程部是本办法的主责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编制和组织实施,督促和检查项目经理部对噪声污染防治的实施情况。 3.2分公司(站)、项目经理部负责实施本程序,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防治。 4 工作过程 4.1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包括: 4.1.1机械性噪声:即由机械性的撞击、摩擦、固体的振动和转动产生的噪声,如球磨机、电锯、碎石机启动时所发出的声音。 4.1.2空气动力性噪声:主要是由于空气振动产生的噪声,如空气压缩机、打桩机使用的空气锤等的声音; 4.1.3电磁性声音:是由于电机中交变力相互作用发出的噪声,如发电机、变压器等发出的声音。 4.2 噪声控制措施 4.2.1针对机械性噪声,如电锯、压刨、切割机等电动工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控制在85分贝以内;其在使用过程中应远离人员密集的场所,有条件情况下在封闭的室内进行或在空旷场地进行,并且工作人员作好自我防护,佩带防护耳罩、耳塞。 4.2.2针对空气动力性噪声,如钻孔机、打桩机、空压机、导热油炉等在使用时产生的噪声,控制在85分贝以内;在使用前应采取有效的围挡手段,定期对其进行维修保养,在施工过程中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或工艺,以焊代铆、以液压代替冲压、气动等,从而控制噪声源,降低噪声。在高考期间不安排打桩,不进行工程施工。在拆迁作业中使用的振捶,严禁在夜间施工,尽量避开居民休息时间施工(22:00至次日6:00),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及时通知附近单位及居民。操作人员必须进行自身防护,佩带隔音耳罩等防护用具。 4.2.3针对机械设备的电磁性声音,如拌合机、摊铺机、压路机、炒油机、挖掘机、发电机使用时产生的噪音,控制在85分贝以下;为了有效的控制,工作人员应定期的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和有效的维修,从而使燥声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4.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和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前完成降噪安全围帘的包裹。除抢修、抢险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以外,不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4.4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4.5 在城市市区内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90。 4.6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7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布局,将钢筋加工场、木工加工场等高噪声区域与生活区远离,将设备集中设置在隔音设施内使用,以便于控制其噪音的扩散。在施工面积狭小,无法将高噪声区与生活区分离和不方便的情况下,在周围设置围档,以便阻止和降低噪声传播。 4.8定期对噪声源进行监测检查,在出现异常的时候要及时监测,使将来能更好的对比和进行改进。 5 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 记 录 6.1《检查记录》 现场废弃物管理办法 WSZ·QES·GC-04 1 目 的 为保护和改善本公司涉及的施工现场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对现场产生的废弃物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涉及的施工现场。 3 职 责 工程部负责本办法的编制、更改和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本管理办法的实施部门是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具体保障措施应落实到人。 4 工作办法 4.1 向广大工作人员传达、贯彻环境保护意识,使全体员工明确公司环保体系的目标、指标,以提高全员共同参与贯彻执行环保体系方针的自觉性。 4.2 针对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 1.关于施工、生产现场产生的废化工材料及其包装物、容器、废玻璃丝布、 废铝箔纸、油手套、油棉纱、油棉布、漆刷、废旧测温剂、实验室有毒废液等报废物品,由各分公司(站)/项目经理部主管部门设专人负责,根据废弃物的类别,分别设置有毒有害废弃物存放桶并加盖封闭,定期处理。 2.使用过的油漆刷放在密封的容器中留到以后二次利用。 3.现场清洗工具的废渣、机械维修保养废液、摊铺过程中产生的沥青废渣, 应集中收集分类存放苫盖整齐与道路用隔板隔开,及时清运。 4.废油漆桶、废油桶、聚丙板、汽车废电瓶存放在封闭的库房内,远离水 源、火源,注意防火。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由其负责回收。 5.拌合废料、炒油机拌缸中产生的废渣集中清运至指定地点,设立标识并苫 盖,统一进行处理。 6.实验室有毒废液应经过提纯再利用,或稀试后按《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 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7.钢筋加工产生的钢筋皮、钢筋屑及时清理。 4.3 针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1.施工垃圾、落地灰、碎砖、砼块、砌筑砂浆、废模板等固体废弃物集中堆起放在指定位置并苫盖防止扬尘,及时清运。 2.废弃的焊渣、电焊条碎头、废钢刷、土工隔栅,应做集中收集,存放于指定废弃物垃圾桶内集中处理。 3.各类机械设备废零部件、钢筋头、废砂轮片,要求使用人员注意回收,集中存放并交于回收部门处理。 4.施工现场办公室、仓库、职工(包括民工)宿舍,保持清洁卫生,建立卫生区域经常打扫制度。 4.4 各项目(站)有关部门根据《固体废弃物管理程序》内容,进行定期检查。 5 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防治法》 6 记 录 6.1《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WSZ·QES·AB-0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任命书; 2.组织机构图; 3.监督保证体系图; 4.目标分解系统图 5.安全生产责任制; 6.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7.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纪录; 8.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9.责任目标考核纪录; 10.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达标、伤亡控制指标等); 11.目标管理实施计划; 12.从业人员资质一览表; 13.从业人员资质复印件; 1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15.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6.安全生产监督小组职责; 17. 安全生产监督小组组织机构; 18.包保责任书 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健全,目标明确。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目标考核纪录应真实、可靠;监督保证体系应有体系图,目标分解图,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目标计划应具有可行性。 附: 1.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原则,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逐级进行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二、公司安委会每年对公司领导、分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室负责人考核一次;安技部每半年对分公司(站)主管安全工作经理考核一次;分公司(站)行政负责人、主管安全工作副经理每季度对分公司其他副经理、项目经理考核一次;项目经理每月对项目经理部人员及分包队伍负责人考核一次。 三、考核内容:根据不同人员的岗位职责,按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分别进行考核。 四、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部门和个人,年终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贯彻执行不力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并视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2. 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逐级进行考核。 二、公司负责人每年考核一次;机关部室每半年考核一次; 三、分公司负责人每半年考核一次;分公司科室每季度考核一次; 四、项目负责人每季度考核一次;项目职能人员及分包单位负责人每月考核一次。 五、根据不同人员的职责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分别进行考核,并做记录,有文字记载。施工现场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经理及其它专业管理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教育监督。 专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按其分管工作职责及安全生产内容和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考核。分包单位的总承包单位负责监督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管好分包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WSZ·QES·AB-0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会。 一、工伤事故的报告 1.施工现场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单位现场有关部门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在当日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部及相关部门。 2.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和安技部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12小时)报告项目经理部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3. 施工现场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和安技部门并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75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的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4.对重大伤亡事故应采用快速报告形式其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5.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二、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1.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稳定施工人员情绪。要做到有组织、有指挥。同时,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疏导交通、排除险情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 2.组织事故调查组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领导人除应立即赶赴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外,还应及时着手事故的调查工作。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由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监察部门、工会、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可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3.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及早到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广泛的科技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应该做到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有: 1.作出笔录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候等; (2)现场勘查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 (3)现场勘查起止时间、勘查过程; (4)设备、设施损坏或异常情况及事故前后的位置; 2.绘制事故图 根据事故类别和规模以及调查工作的需要应绘制出下列示意图: (1)建筑物平面图、剖面图; (2)事故时人员位置及疏散(活动)图; (3)破坏物立体图或展开图; (4)涉及范围图; (5)设备或工具、器具构造图等。 3.事故事实材料和证人材料搜集 (1)受害人和肇事者姓名、年龄、文化程度、工龄等; (2)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工作情况,过去的事故记录; (3)个人防护措施、健康状况及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经本人签字认可,并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三、工伤事故责任分析 1、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者 通过充分地调查,查明事故经过,弄清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物、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地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是通过认真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者,从中接受教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这也是事故调查分析的宗旨。 2、处理意见的提出与撰写调查报告 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对已确定的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应制定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的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受到处罚不放过。 调查组应着重把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以及本次事故教训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写成文字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报批。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归档保存,其中有: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1)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四、工伤申报与认定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发生意外时,国家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负伤、致残、致死,本人及其家属丧失生活来源,有从企业获得补偿,或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权利。凡符合因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条件之一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办理工伤申报与认定: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接到通知,安保部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及时上报市工伤认定处备案; 2.公司安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3.职工发生工伤后,分公司应填写事故登记表,上报公司安保部; 4.公司安保部应在24小时内通知人力资源部及工会等相关部门; 5.人力资源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向河东保险公司备案; 6.调查取证后,开始办理工伤认定申报工作。发生事故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工伤人员的身份证、用工合同、诊断证明、工伤事故经过、2人以上旁证、事故单位证明、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上报公司安保部,安保部负责办理工伤认定的申报工作。 7.接到工伤认定书后,应将工伤认定书一份交受伤害职工,一份安保部留档,一份交人力资源部; 8. 人力资源部收到工伤认定书后,应向河东保险公司备案; 9.工伤认定书下达后,由人力资源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办理首次“停工留薪期”,并送交河东保险公司备案; 10.“停工留薪期”期满,伤病需继续治疗者应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送交河东保险公司备案; 11.每月20日—25日由工伤职工向公司保健站申报停工留薪期内及后续治疗的医疗费单据,由公司保健站向河东保险公司办理报销; 12.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伤害的,当病情基本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后,应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份交河东保险公司备案,一份交受伤害职工,一份留档; 13. 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政策及规定,办理伤残待遇等问题; 根据以上办理工伤申报与认定的工作流程,安保部负责1、2、3、4、6、7项内容,其余几项内容由于涉及到工伤休假期的考勤、继续治疗的期限、工资待遇、退休待遇、工伤保险有关的经济索赔问题、一次性抚恤金、医药费的报销等政策性问题,由相关部室办理。 五、工伤事故处理 1.伤亡事故的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来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使其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杜绝“三违”现象,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的发生。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具体进行伤亡事故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处理事故时,应结合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和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2)凡因错误指挥,缺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职工无章可循;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安全管理混乱;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安全生产内容;机械设备和设施不按时检修,或明知设施有隐患而不及时消除;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措施经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3)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既不报告又不采取应有措施,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和用具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一般应以教育为主,或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并不是事故调查的最终目的,目的是使其吸取教训,避免再犯类似错误。但如果事故责任者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了刑法,则应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办法 WSZ·QES·AB-03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严格安全技术交底的规范管理,确保安全技术交底得以落实,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实施步骤如下: 1.安排工作时,谁安排生产任务谁进行交底。 2.工程部在分配总体任务时要对分公司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3.分公司工程科在分配总体任务时要对项目经理部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4.工程施工前,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生产技术负责人对全体项目人员进行交底。 5.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生产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分包单位)、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施工负责人在安排生产任务时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7.生产班组(分包单位)负责人要进行针对当天生产活动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填写《班前作业活动》记录。 8.项目经理部的职能人员在本职范围内对相关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安全技术交底应当是逐级的、分部分项的、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能指导安全生产的并有记录。 10.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参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工程项目辨识出来的危害因素。 二、相关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相关工程的《规范标准》 三、相关记录 1.《施工组织设计审核表》 2.《安全技术交底》 特殊作业管理办法 WSZ·QES·AB-04 为确保公司特殊作业过程的安全生产,实现对特殊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含特殊作业(即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管理。 一、职责范围: 1.项目经理部的技术人员应当针对特殊作业编写专项《施工方案》,科质部负责组织有关部室进行会审,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2.公司安保部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特殊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考试、取证和复验工作。 4.公司工程部对分公司工程科、分公司工程科对项目经理部工程负责人、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工程负责人对分包施工队工程负责人、施工班长对作业人员分别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当是分部分项的、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能指导安全生产的。 5.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特殊作业过程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具体落实。 二、实施步骤: 1.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和会审 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在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时,对特殊作业应单独编写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指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批后报科质部负责组织有关部室进行会审,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科质部负责组织对设计中的特殊作业技术措施的审查,做好相应的记录; 2.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⑴.人员要求: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应作业项目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由项目经理部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坚决杜绝无证上岗; ⑵.设备要求:特种设备应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并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使用证进场作业,设备进厂时必须进行验收并有记录。 ⑶.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根据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配备。 3.特殊作业的安全交底 工程部在接到开发部中标通知后,及时通知分公司/公司直属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在开工前进行特殊作业的交底,并做好记录;工程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 4.特殊作业的过程控制 ⑴.分公司安保科、现场安全员要经常对特殊作业过程中安全设施的设置、安全防护用品的佩带和完好性进行监督检查; ⑵.公司安保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发现不符合要求之处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做好跟踪验证。 5.施工过程注意事项 第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标准 一、外电防护 1.在建工程与高、低压线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参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2.在建工程与高、低压线之间应有符合要求并封闭严密的防护措施(参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二、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一律采用TN-S系统(即三相五线制)。 2.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要符合要求。 3.专用保护零线设置应符合要求。 4.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准混接。 三、配电箱、开关箱 1.现场用电执行三级控制两极保护。 2.施工现场一律使用标准电闸箱。 3.漏电保护装置参数应匹配。 4.现场用电执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保的规定。 5.电闸箱安装位置应得当(参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6.闸具应符合要求,不能损坏。 7.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时应有标记。 8.电箱下口引出线不准混乱。 9.电闸箱应有完整的门、锁及防雨措施。 10.定期对电闸箱的漏电保护器进行监测并有记录。 四、照明 1.照明专用回路应有漏电保护器。 2.灯具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 3.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4.潮湿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 5.使用安全电压线路不准混乱,接头处应用绝缘包布包扎好。 6.手持灯具应使用安全电压。 7.不准使用护套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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