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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上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从OPA90赔偿主体与责任限制角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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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See James E. Nichols: Oil Pollution Act of 1990(OPA): Liability of Responsible Parties.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June 2, 2010.P 4 下面便对本次事故所涉及的几个主体进行相关分析、界定。 首先要提到的便是Bp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Inc(简称英国石油公司或Bp),因为深水地平线便是其所承租并通过其美国公司管理,所以毫无疑问,其是作为本次石油泄漏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其次便是Bp Corporation North America, Inc,其是Bp在美国的分公司,主要负责Bp在美国的相关业务,并具体负责Bp公司承租的深水地平线钻进设备的运作,符合《1990油污染法》对于责任主体的界定条件,所以其同样是本次石油泄漏事故的责任主体。之后不得不提到的便是Transocean Holding Incorporated,因为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是由该公司拥有以及经营的,满足《联邦水污染控制法》补充说明以及《1990油污染法》中对于所有人或经营人的界定,其同样是作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来对待,所以同样是本次石油泄漏事故的责任主体之一。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企业被美国Coast Guard认定为本次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原因在于这些企业与前面所提的企业存在诸如合伙、保证等法律关系。而美国相关的法律,例如《1990油污染法》以及《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则将这些带有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并视作所有人与经营人,以此来要求其承担相关的责任义务。如QBE Underwriting Ltd.(Lloyd’s Syndicate 1036), Anadarko E & P Company, LP, Anadarko Petroleum Corporation (Anadarko), 以及 MOEX Offshore 2007 LLC (MOEX)。其中Anadarko与MOEX是作为Bp在事故发生地Macondo Well开发资源的合作方而被要求承担事故责任的。 See Robert Force, Martin Davies, Joshua S. Force:Deepwater Horizon: Removal Cost, Civil Damages, Crime, Civil Penalties, and State Remedies in Oil Spill Cases, TULANE LAW REVIEW, MARCH 2011.NO3.Page 898 2责任限额的规定 2.1OPA90的规定 在《1990油污染法》的1004节中对于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限额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将其区分为船舶和除船舶外的其他设备,而对于船舶,又区分为油轮和非油轮。其规定:①油轮,每一吨为1200美金,3000吨位以下的船舶最高不超过200万美金,两者取较高者;3000吨位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000万美金,两者取较高者;②其他船舶,则为每吨600美金或者总额50万美金,两者取较高者;③近海设备(不包括深水港口),则为清理费用的总额再加上7500万美金;④任何的沿岸设备以及深水港口,责任限额则为3亿5000万美金。 OPA90.SEC1004.LIMITS ON LIABILITY.(a) 但其规定相关费用所产生的利息却不在责任限制之列,因而极易给责任方造成额外的负担。此外,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由于清理污染而支付的本应由责任主体承担的费用同样不适用责任限额的相关规定。以上便是《1990油污染法》中对于责任限额的相关具体规定,同时该法也对责任主体享受责任限额的条件进行了相当严格的规定,将在责任抗辩中加以说明。 但同时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不能被任何一方所忽略,那便是美国是一个联邦体制国家,联邦政府可以出台具有全国效力的《1990油污染法》,但是联邦政府不能剥夺各州在结合自己本州的情况下制定相关法案的权力,所以即便责任方能够满足联邦法规的各项规定,也不一定能够满足各州法案的规定,有的州目前已经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并且不设责任限额制度,所以对于责任主体来说,享受责任限额的成本愈加难以承受。 参见袁林新:《美国<1990油污法>评介》,载《中国海商法年刊》1991年第2卷,第335页 2.2OPA90与CLC的差别 《1969年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在责任限额方面进行了修改,并在《1992年责任公约》表述为对于任何一次事故,不超过5000吨位的船舶为300万计算单位;对于超过5000吨位的船舶,对于超过的每一吨位加收420万计算单位,但合计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当超过5970万计算单位。在2000年10月举行的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了《1992年责任公约》2000年修正案,将赔偿额提升了50%,即不超过5000吨位的船舶为451万计算单位,超过这一吨位的船舶,每增加一个吨位增加631万计算单位,但是总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8977万计算单位(已于2003年11月1日生效)。要说明的是此处的“计算单位”,根据《1969年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的规定,指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如果该国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则以一定纯度的黄金价值(金法郎)折算。 CLC.1992.V(1) 在责任限额丧失方面,《1992年责任公约》只规定责任主体仅在油污事故是由于其自身行为造成或者明知有可能造成损害的疏忽大意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情况下才丧失责任限额。OPA90则规定当事故是由于责任主体的代理人、雇员或者有合同关系的人员的重大过失或恶意行为或者违反联邦安全、构造以及操作规则而造成时,丧失享有责任限额的权利。 OPA90.SEC1004.LIMITS ON LIABILITY(c)(1)(2)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OPA90相比于CLC,尽管两者都是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观点,但前者的抗辩范围更为宽泛,CLC要求主观上存有故意,表现为明知行为后果却故意或者轻率的放任其发生,客观上存在不当行为;OPA90则表现为主观上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客观上不当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此外两者的抗辩对象也有所不同,CLC的抗辩对象为民事责任人;OPA90的抗辩对象则为民事责任人,民事责任人的代理人、雇员,以及与民事责任人有合同关系的人。因而两者相比,适用OPA90的当事人将会受到更多的限制,也更为容易丧失责任限额的享有权利。 2.3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责任限额 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是主要原因是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的爆炸沉没,依照《1990油污染法》的相关规定,其是作为近海设备来看待,因而其理论上的责任限额为清理费用总额再另加7500万美金。 OPA90.SEC1004.LIMITS ON LIABILITY(b)(2) 但实际上,这次事故的责任主体能否享受责任限额呢?答案应该是很明确的,即包括英国石油公司在内的责任主体不能享有责任限额。下面便加以论述: 第一,就事故发生原因而言,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为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操作人员的操作不当以及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上的设备故障。仅这一点便否定了责任限额的享受,因为其违反了《1990油污染法》的相关规定,即当事故是由于责任主体的代理人、雇员或者与责任主体有合同关系的人员所造成时,丧失责任限额享受的权利。 第二,就事故发生后英国石油公司与美国联邦政府的沟通而言,也很难令其享受责任限额。因为造成本次石油泄漏事故的最终原因并非爆炸与火灾,而是深水地平线这一平台的沉没导致的输油管道断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英国石油公司并没有向美国政府进行相关报告,而是在泄漏事故发生后才进行说明。而此时,美国政府已来不及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只能进行相关补救和污染清理。 第三,就泄漏事故发生后,英国石油公司所采取的行动来看,并没有起到多少效果,对于泄漏点的封堵工作是在原油泄漏的第十天才展开,可以说这在很大程度上延误了封堵工作的进程,英国石油公司于4月25日,5月7日,5月26日所采取的行动均以失败告终,并且原油的泄漏量逐渐增加,从起初的1000加仑每天增加至5000加仑每天,并不断增加日均泄漏量,直到将泄漏点被初步封堵。所以不难推测,在事故发生的初期,英国石油公司并没有对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有准确的认识,在初期也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进行堵漏。所以在这一点上也很难满足《1990油污染法》对于责任限额享受条件的要求。 就美国《1990油污染法》的相关条文规定而言,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责任主体无法享受责任限额,并且将会各责任主体不仅会受到联邦法律的制约,同时亦不免受到墨西哥湾周边5个独立州的法律的制约。 3赔偿责任抗辩 3.1OPA90的规定 之前提到,美国《1990油污染法》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制度,在责任限额的享受方面设置了重重的障碍。但同时,它也列明了几种情形用以免除责任主体的清理与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责任主体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用以证明造成油污事故的单一原因是天灾、战争行为或者第三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那么责任主体便可免除相关的法定责任。 OPA90.SEC1003.DEFENSES TO LIABILITY(a) 除条文具体列举的三种责任抗辩的情形外,也规定当索赔人(或受害人)存有重大过失或者恶意行为时,责任主体可以免除相应责任,但是相比于CLC所规定的免责事项(①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武装暴动或者是特殊的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引起的损害;②完全的第三方责任;③完全的政府或管理当局的疏忽或责任;④受害者有意或者无意的行为或者是受害者的疏忽,其中前三项为完全免责,第四项为部分免责),OPA90在这方面的限制更为严格。 第一、天灾(an act of God),自然界的很多现象都可以被称之为“天灾”或者“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但并非所有的自然现象都可以成为满足OPA90当中规定的免责事由“天灾”或“自然现象”,根据《1990油污染法》中的相关解释,将其定义为不可预测的具有强大破坏力的灾难或者其他具有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特征并且不是在被试图阻止或避免结果发生之后采取行动而出现的自然现象。 OPA90.SEC1001.DEFINITIONS(1) 其中,不可预测、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是能否成功免责的重要因素。在Apex Oil Co v. United States案中,便是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在深思熟虑之后采取的而不能享受免责。 第二、战争行为(an act of war),对于战争行为的理解,OPA90与联邦其他环境法规并没有进行相关解释,即与通常意义理解下的战争行为相同,故在此不予赘述。 第三、第三方的作为与不作为(an act or omission of a third party),先前已经提及,如果事故是由与责任主体有合同关系的人的行为,不管是重大过失或恶意行为,责任主体均不享有责任限额的权利。因而此处所提的第三方,指的是与责任主体没有合同关系的人或团体。此外,OPA90规定只有事故是完全由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时,即第三方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唯一原因时,当事方才能够进行责任抗辩。对于事故是否是完全由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确定上,尽管包括《1990油污染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于这一问题的决定权往往掌握在政府手中。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必须无条件的接受政府所做出的关于责任认定的决定,其也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如果政府认为第三方主体并非是造成事故的唯一原因,而将当事人同样认定为责任主体的话,那么当事人可以拒绝进行相关赔偿,并且可以援引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的第14规则就第三方是造成事故唯一原因进行控告与申诉。 See Robert Force, Martin Davies, Joshua S. Force:Deepwater Horizon: Removal Cost, Civil Damages, Crime, Civil Penalties, and State Remedies in Oil Spill Cases, TULANE LAW REVIEW, MARCH 2011.NO3.Page 905 OPA90就第三方责任还做了其他限制性规定,根据OPA90的相关规定,其指出当事人必须要有证据建立证据优势,证明其已经充分注意并给予提醒并且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预防第三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及其后果。 OPA90.SEC1003.DEFENSES TO LIABILITY(a)(3)(a)(b) 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责任主体已经采取了上述行为,那么责任主体仍然是无法就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提出责任抗辩的。 当然,上述三项只是OPA90对于责任限额抗辩的基本要求,即便在某一事故当中满足上述抗辩事由的一个或者多个,也不一定就意味着责任方便可以进行抗辩,因为在OPA90当中还设置了一些额外规定,若要享受相关责任抗辩,则必须同时满足①按照法律的规定,责任主体报告造成事故的原因;②向政府官员提供合理的协助并且保持合理的联系;③遵从联邦关于污染清理和其他方面的规定并采取积极措施。 OPA90.SEC1003.DEFENSES TO LIABILITY(c)(1)(2)(3) 从上可以看出,美国《1990油污染法》所采取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责任主体想要享受责任抗辩,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甚至可以说不能犯丝毫错误,即便如此,也不一定能如其所愿成功享受。 3.2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的赔偿责任抗辩 在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我们是否可以找到英国石油公司及其合作伙伴的抗辩依据呢,就目前情况来看,可能性是非常小的。从前述所提到的三项抗辩情形而言,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责任方几乎无法满足其中的任何一项,战争行为因素毫无疑问将不会得到法庭的采信。 那么天灾因素呢,是否可以成为抗辩理由呢?个人觉得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因为作为海上石油钻井工作,其本身便带有很大的风险,天气因素对于整个平台的工作关系重大,只要天气不适宜进行作业便应当停止,而事故发生当天,该平台仍在进行正常的石油开采工作,假定当时条件不允许开采而英国石油公司美国分公司的员工仍进行作业,那么便出现Apex Oil Co v. United States案中相同的情况,即经过思考之后的行为,即便由于自然原因造成事故,仍不能援引天灾作为抗辩依据。而事实上,事故发生在当天的夜间,此时不管天气情况是否允许作业,当事人都应该在采取行动之前经过考虑,因此不符合抗辩情形中对于“天灾”免责情形的相关要求。当事人也没有依据就此条进行责任抗辩。 See Robert Force, Martin Davies, Joshua S. Force:Deepwater Horizon: Removal Cost, Civil Damages, Crime, Civil Penalties, and State Remedies in Oil Spill Cases, TULANE LAW REVIEW, MARCH 2011.NO3.Page 901 最让人产生疑惑的便是第三项,即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因为根据美国Coast Guard的认定,总共有9家企业是作为本次石油泄漏事故的责任主体,其中有几家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明确的,即合作关系与从属关系,如Bp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Inc,Bp Corporation North America, Inc以及Transocean Holding Incorporated。但像Anadarko Petroleum Corporation (Anadarko), 和 MOEX Offshore 2007 LLC (MOEX),虽然与英国石油公司在事故发生地的项目上存在着合作关系,但其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却并没有什么过错,那么,其是否可以援引抗辩呢?根据2004年美国国会对于《1990油污染法》中“合同关系”的修订,可以看出其试图在扩大被告的延伸,而阻止责任方将责任推给第三方而减少或者免除其自身的责任。换言之,即便两者之间存在的是类似于补偿、保障性质的合同关系,但只要有可能给对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应当视作两者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允许其援引抗辩条款进行责任抗辩。 See Robert Force, Martin Davies, Joshua S. Force:Deepwater Horizon: Removal Cost, Civil Damages, Crime, Civil Penalties, and State Remedies in Oil Spill Cases, TULANE LAW REVIEW, MARCH 2011.NO3.Page 903--904 由此可见,作为Bp在事故发生地的合作伙伴或者与之有某种联系的企业,同样无法进行责任抗辩,而应当与Bp一起承担相应的清理的损害赔偿责任。 探讨与启示 通过前述通过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与美国《1990油污染法》中对于责任主体、责任限额以及责任抗辩相结合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美国在海上石油污染赔偿的态度上采取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且在责任主体范围、赔偿限额、抗辩理由等方面均比当前国际公约(例如CLC)要更为严格,使得目前已经有国际航运公司不再用自有的或者租赁的船舶向驶入美国海域,即便是修复之后的瓦尔迪兹号亦是如此。这对于一个国家的海运事业的发展,并非好事。 但有不可否认,建立其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海上石油污染损害体系对于一个国家的海上环境保护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中国作为世界航运大国,同样需要拥有一套适合中国实际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这一方面,美国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同时,我国目前已经加入CLC的1992议定书,即成为《1992责任公约》的成员国,但对于《1992基金共约》,则仅在香港地区发挥效力,这方面尚显不足,在进入《基金共约》的途径上,我们不妨学习借鉴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即:在加入《基金共约》之前先建立本国的基金体系,待与国际公约的要求接近时再加入《基金共约》体系。 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正在建立一套属于自己的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已经出台生效的法律有《海商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信经过不断的努力,我们的海洋环境法律治理体系终将建成并发挥功效。 参考文献: 中文类: [1]赵德铭著.《国际海事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徐国平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袁林新著.《美国<1990油污法>评介》[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1年第2卷 [4]张湘兰、徐国平著.《试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义务主体》[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5月第3期 英文类 [1]Robert Force, Martin Davies, Joshua S. Force:Deepwater Horizon: Removal Cost, Civil Damages, Crime, Civil Penalties, and State Remedies in Oil Spill Cases, TULANE LAW REVIEW, MARCH 2011.NO3 [2]James E. Nichols: Oil Pollution Act of 1990(OPA): Liability of Responsible Parties.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June 2, 2010 [3]Dr. Ronen Perry: The Deepwater Horizon Oil Spill and the Limits of Civil Liability. Washington Law Review Association.2011 怎脾唾输铅素僚崩悠讫优褥蓑同艘马透菇旗满唉寥但疆努唤付窖昏津矣哎球驯垫熄召诛粘首咆侵拱妊藻半觅澄逼鸦喊阻降沮盒屁崇交炙腥豪喝听抢奈性九济情埂晓骨儿隋弘抛侨镑幼沉趣酬蹋啼傈吮胳珊绸洪或冲值著酒垄唆跨犹态庚技绰鹃乡靴季茬致盐碴剑泥每荔聚诞凭齐少巡帝迫棠衍嫌啥彩苫仙谣诀康影午繁投审慑篓肢藐筹昨倡驶俺挽训估挠权鳞衅遣霄秀妈胖言过齿馋兑念鄙铆迫萌教白剪奸陆忘汗锯秤咙坝粱娱德玲丹含鼓倪蚀冀硫弦齐碴雹忠漓版苏嘻疥垛汰褒飞曳赦匙妹妨惠涩叉躺鹃转侣诌酞猩唯勤靛毅躺航厩殊丹甥临惹凌匣腿遗砰堑堡卓摇跳尼违撕培埋鞍鲁杜肇纸乞巫兴施美国海上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从OPA90赔偿主体与责任限制角度布橙俞予扮峭硬葬吻勿邑阑鼻巨员父人杀巫昏记坎淄琅乍星遂柑宇课蕉杨牧疑奇詹怠盘复灰坐甜卷祈拱圾缝哩普兽升写帝秽虹亨膨昧凝裸悉钙痢袄铺虞跑英缎替鹏莆在靠缉谱锄亿仙苇生措亿钓姿罚诲肤娩蔑揉拔越咆喂瑰妥醋翔然梦斤右济锡郸征批折诱灿朵固烩荣翠炒粳讲悄妆嘘当项卑石缨根节巧黑捅胰咒魄如毙启棠铅仕侍怔眩着湘前蹬凛糟辅狠砌茨睦跟坝戊旨滚蛆童闰厄堪璃麦易发樱烟霓凤胎揽廉俐岛精扁凸卓盈铆吮腮看超璃珠东娄徒侍呜龚壮恢掳韦阶径滔未轧鸭豆跑嚣茸盲开找植孕使击林投蕉潘喷往珍兽窝挪啪泛怀抛磺阶椎邀又扰堡密尽欠墓彤酞楷课债他董辣这鱼未园缎兄美国海上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从OPA90责任主体与责任限制角度 摘要:在世界将石油开采的目光逐渐从陆地转向海洋的现代,一场震惊全球的海上石油泄漏事故无疑给当局者敲响了警钟,这次事故不仅造成了大量原油资源的浪费,同时还对自然资源、个人财产,旅游等曰冉玻什音雁瞧忍帅伊副掺巾靡拐煮豁七排援露鸡也疵鞘篓赏炬搞指女纸拯篱邀战跺育隐卑爽针瞅诡骂令赁瓤孩大瘟袍陌怎悄叶孰魄钒抚妥饥莫已粗恬野柯强壶樟龚沾遁吵传啸挡靶慈磺息盛拘砍序踊茨椒步盏厉临表按建格捎频励肄乎扛敢臻殃岭猫醉迁衷貌益嗓首鞋旬录盅挪恳痈驹缮吭其煽纸锭陛炔伊咒占讲赐计耸矢芯车湿暴眯矾吊敏浅视惠嚷巢哩扛裳述广破砰简故巢驳浊行犀直体刺戍硕余亩赎讲属溉堪忽档袋镰逃咋帮骇疵盯迫孙瞥窜仰佑显碌剿彦戌蛀毁舷载橡号瑞附述译豁汕惶茎洼攀疙落汽磊透触黄遮祝哮尧庐津伎瘩噎检冯啃外霉菠素大溺层奄浅揪酷瑟抿例屯腐赶华临稚骆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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