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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及工作程序
第一部分 工作制度
第一章 行政管理制度
1.1 环境监察人员“八不准”
1、不准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和吃拿卡要。
2、不准替污染纠纷、事故说情和开绿灯或隐瞒不报。
3、不准收人情费、办人情案。
4、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
5、不准值班脱岗、不接电话。
6、不准接电话时态度生硬、故意推诿。
7、不准因自身原因造成工作严重失误。
8、不准因我们的工作而影响全市的招商引资。
1.2 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热爱环境监察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3、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4、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5、在现场监察时,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持证上岗;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察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察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到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执行现场监察报告制度;为被监察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6、在征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7、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对群众来信来访逐一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严格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1.3 环境监察人员守则
1、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2、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监察业务,掌握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3、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政廉洁,严格遵守环境监察行为规范。
5、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监察工作情况。
6、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环境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技术和业务秘密。
7、执行“民主集中制”,全支队上下形成安定团结、奋发向上的工作局面。
1.4 政务公开制度
目的: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保证环境监察各项工作公正、公开进行,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环境监察工作水平。
适用范围:监察支队机构设置、人员、制度、程序、收费标准等需要公开的内容。
职责:
1、综合科负责政务公开的计划和组织;
2、相关科室负责政务公开的实施。
内容:
1、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包括环境监察机构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公务中环境监察人员要出示执法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2、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和《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及环境监察规章制度。
3、公开排污收费标准。包括排污收费征收的标准和依据。
4、公开行政处罚情况。定期公布处罚依据、处罚决定机关、处罚措施及执行情况。
5、公开举报电话(0476-6290009)和投诉部门。公布环境监察部门常设举报电话(12369),设立举报信箱。接受投诉的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做到及时应诉、及时处理、及时归档。
6、环境监察公开的事项要在环境监察机构办公地点的显要位置张榜公布。环境监察工作的有关制度、程序、标准等,可通过媒体、网络、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布。
1.5 现场环境监察制度
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4、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5、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1.6 现场巡视监察制度
1、保证巡视监察次数,提高巡视监察质量。
2、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视监察。
3、现场巡视监察须带便携式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4、认真询问、调查,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5、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经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核实后,报监察机构负责人阅批。
6、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1.7 环境稽查制度
1、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负有指导、培训和检查监督的责任。
2、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必须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3、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本年度辖区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情况。
4、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责令其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收其部分环境监察权限。
5、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中不适宜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人员,可建议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察岗位。
6、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监察人员,需经上一级监察机构审查同意;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任免必须征求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同意。
7、上级稽查机构对下级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责令其变更直至撤销。
8、稽查中发现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排污费的,稽查机构应报请同级环保部门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
1.8 污染事故纠纷和查处制度
1、登记报告:对辖区内发生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2、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三个月内结案。
3、现场调查:所有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记录、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4、查处结案: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记录、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
1.9 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单行法律。
(2)全国及赤峰市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生态功能区划。
(3)《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生态监察的基本方针
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方针,以自然生态保护为核心。
3、生态监察的基本原则
(1)按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2)现场执法严格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3)各重点自然保护区或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要定期进行监察,原则上每季不少于一次,并进行不定期巡查。
(4)详细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作好违法行为取证工作。
(5)对每一次检查进行工作总结,形成处理意见及履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报告。
1.10 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制度
1、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不属于环境监察部门管辖的及时转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2、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将处理结果报批办单位。
3、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进行登记、领导阅示、专人负责处理程序办理,办毕后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4、来文、来函一般在十五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咨询反映问题的,要做好记录,一般不作正式复函,需处理的应及时下现场调查处理。
5、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察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6、对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1.11 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1、执法文书由档案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保管。
2、领用执法文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3、填写执法文书,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内容要规范、准确。
4、发送执法文书须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5、送达执法文书,须办理执行单位签收手续。
6、执法文书使用完毕,按一事一卷的原则立案归档。
1.12 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环境监察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县及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国家环境保护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环境监察人员应取得国家环境保护部或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新上岗或换新岗的环境监察人员应经过上岗前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环境监察人员每工作五年至少应参加一次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察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专业知识。
6、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环境监察人员相互交流、相互学习。
1.13 环境监察票据使用制度
1、排污收费票据和罚款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2、领取票据时,应登记票据种类、号码、发放日期,使用人应履行签字手续。
3、填写票据时,使用人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出现填写错误须在票据上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撕毁票据。
4、如票据丢失,应及时向大队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声明作废。
5、票据使用完毕,需重新领取票据时,须把用完的票据存根如数交回,并由票据管理人员审核存档。
6、排污收费应帐据相符,超过3个月未入帐的票据,由局排污费财务人员负责追回。
1.14 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1、对辖区内发生的污染事故,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通报和报告。
2、对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责令其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3、污染事故发生后,监察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做出认定。
4、对重大污染事故应报赤峰市环境保护局,对特大污染事故应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5、按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的报告分类,及时做出反应并实施。
1.15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设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加和核销,单位在确需添置固定资产时,须严格按政策采购程序进行办理。
2、大队执法装备、取证设备由专人统一保管,不得私自借用。
3、强化固定资产监督体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帐物相符。
1.16 考勤休假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
2、全体工作人员,每日分上、下午各两次在规定地点集中签到、签退,不得请人代签或过后补签。
3、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外出,不得离岗、串岗、玩游戏,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4、大队人员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书面申请,经大队长签字同意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5、成立以分管局队和大队长为成员的考勤领导小组,负责对大队考勤工作的领导。综合科具体负责考勤工作(上班10分钟后,下班10分钟前,在签到表上划截止线并签字),每日两次不定时到各科室抽查出勤情况,并进行登记。考勤采用定期考勤和不定期抽查形式,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核实,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年终评选优秀、先进资格。
6、因公外出不能签到或需要提前离岗,需提前报告考勤人员,考勤人员核实无误后进行考勤登记。
7、特殊原因需要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大队长向分管局长请假;副队班子成员向大队长请假;大队长1日以内,向分管局长请假,1日以上需经分管局长同意;其余人员请假1日由分管队长批假,2日需征得大队长同意,3日以上需经分管局长同意。所有人员请假必须与大队长进行衔接,不得影响本科室工作。
8、严格实行违规经济处罚制度。请假一天扣出勤奖2元,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2元,无故缺勤1天罚款20元,无故缺勤2天加扣奖金200元,超过3天(含3天)除扣除当月出勤奖外加扣半年奖金并按照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代人签到一次各罚款5元。一次把全天出勤全签的按无故缺勤1天处理。实行支队领导不定期抽查制度,发现一次无正当理由离岗的罚款10元,两次20元,三次扣除全月出勤奖(按月累计)。超过三次者按无故缺勤3天处理。
9、考勤结果将做为年终对工作人员考评时考勤项和评优的依据。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事假超过1个月、旷工超过5天、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的,取消年终评选优秀、先进资格。
1.17 劳保、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1、凡属劳保、办公用品,均由大队综合科负责统一交由局办公室购置、保管和发放。其他科室及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购置。
2、要按照节俭原则,严格控制劳保、办公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并建立出入库台帐,使用人领用时要签字。
3、各科室每年1月30日前向综合科提出计划,经大队长批准后按计划向局办公室领用。
4、劳保用品的发放由综合科专人,根据标准及使用时限签发,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同时做到不拖不欠。
5、贵重物品(摄像机、照相机、监测仪器等)设专人保管、专人使用,用完及时交回,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经大队长批准。
7、贵重物品丢失或不特殊原因损坏,由使用者或保管者按原价的50%~100%赔偿。
1.18 印鉴使用管理制度
1、大队印鉴与介绍信由办公室管理。
2、印鉴一般只用于行文、介绍信、必须以监察大队名义签署意见的报表、信函等。
3、凡以监察大队名义对上、对下或对外行文需加盖印章的,用印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用印登记”,必须经大队长批准签字,用印份数与核定的印发份数必须一致,不得多盖。如发现手续不完备,有明显错误或其它不符合用章要求的,管理鉴印人员不予用章。
4、一律不准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上加盖印鉴。
1.19 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1、大队公务用车辆由综合科统一管理和调度,个人用车必须经大队长同意后由综合科安排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综合科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要经常提醒、教育驾驶员安全行车,定期对车辆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车况良好。
2、综合科应本着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合理调配车辆,保证工作用车。遇处理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等,应立即派车。
在辖区内用车,应提前半天通知综合科;出辖区的,应提前1天通知综合科。
3、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严禁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对不遵守纪律和制度、不服从综合科统一管理、以及未经主管人员安排而擅自出车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同时给予必要的处罚。
4、除特殊情况并经分管局长同意外,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车辆一律停在指定地点,严禁无故将车辆停放在本单位以外的地方过夜。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6、发现故障,驾驶员须及时向综合科有关负责人汇报。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经综合科有关负责人同意,并请示大队长签批后方可实施,司机不得自行决定(特殊情况除外,事后应及时报告)。
1.20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大队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警惕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各科室人员在每日下班前,要检查好门窗关闭情况,检查电源、自来水源、灯具特别是电脑电源,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对由水、暖、电引发的事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保管好个人物品,严禁在办公桌(橱)内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
3、严禁在办公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加强保密工作,按规定程序处理文件,做到不泄密、不丢失。建立借阅登记审批手续,严禁将密级文件带回家查阅或存放(特出情况需经分管支队长同意)。
5、严格财会制度,按规定存放现金。加强印鉴和介绍信管理,防止丢失。
6、车辆必须存放到指定场所,车辆入库后要做好防盗工作,未经请示将车辆存放它处所造成损坏或丢失,后果自负。
1.21 卫生管理制度
1、大队工作人员要养成自觉讲究卫生、遵守公德的良好习惯,保持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2、工作人员必须每天打扫办公室及分担区卫生,室内用品应摆放整齐有序,做到窗明几净,地面无污物。
3、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不随意倒茶根等杂物。
4、每周五为扫除日,各科室彻底打扫室内外卫生。
5、办公室内厨柜、桌子要摆放有序、整齐,办公桌上只放置茶杯、电话、台历、笔筒、电脑等物品及需办文件,文件办理完毕应及时放回厨柜,杂志、报纸排放有序,办公室内尽量不要存放私人物品。
6、大队领导每月对各科室卫生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环境卫生差的科室提出批评。
7、各科室的废旧刊物、没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等,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
1.22 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的征收原则。
2、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3、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和排污量核定依据。
4、统一票据进行征收;统一收费专户进行管理。
5、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监察员报大队长复核最后由分管局长审核。
6、排污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第二章 会议制度
2.1 领导班子会议
1、参加人员为分管局长及正、副队长
2、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随时召开。
3、会议主要内容:传达市环保局及上级部门的决定及所布置的工作任务和精神;研究大队的工作计划、发展方向、工作要点和总结以及工作中的重大决定;研究人员的调出、转正、定级、技术职务评定、奖惩等相关事宜;研究决定大队内部机构的设置、科室干部的任免、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及废止;研究决定重大财务开支等。
2.2 队务会议
1、由队长以上干部参加。
2、队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3、会议内容主要传达上级部门的方针、政策、决定和有关的会议精神;贯彻支队长会议精神和有关规定;各科室汇报总结上个月的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研究各科室业务理论学习,布置学习任务。
2.3 全体人员会议
1、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2、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召开一次,有时可与队务会议合并进行。
3、传达上级及市支队内部有关文件、决定等,总结工作、布置下一步工作任务和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章 学习制度
3.1 学习制度
1、将学习纳入环境监察大队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由支队领导亲自抓,总工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坚持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学习方法和学习效果,坚持学以致用,以用促学。
3、建立环境监察大队全体人员学习日制度。每月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环保业务知识、上级环保部门文件。对学习内容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与年终个人政绩挂钩。
4、学习时间内,一般不安排其它工作和活动。学习时要严格考勤制度,做好考勤登记。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学习者,按旷工对待。大队综合科具体负责考勤,并将考勤情况及时通报支队长,并将考勤记录存档,年终作为工作考核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
5、积极鼓励青年职工参加“五大”学习,凡经过批准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者,学费申请环保局给予报销。
第四章 档案管理制度
4.1 档案室管理制度
1、环境监察档案是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各科室要根据业务分工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定期整理归档。根据大队的工作特点,每年年初将收集管理的档案材料及时归档入库,入库档案要求整洁、规范。
2、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归档,合理分类、编目、排架。
3、档案室必须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鼠、防潮、防尘、防晒设施,以保证档案完全完整。
4、非档案管理人员禁止无故入内,室内严禁烟火。
5、档案室禁止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6、定期检查档案室温度、安全、防火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7、定期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最大限度地延长环保档案的自然寿命,保证档案的有效利用。
4.2 档案借阅制度
1、为维护环保档案借阅秩序,充分发挥环保档案的作用,借阅时要履行先审批,后登记借阅程序。
2、 环保档案原则上在档案室查阅,严禁带出档案室;确因工作需要带出档案室的档案,需经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带出查阅。
3、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时,要持有身份证和介绍信,经大队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4、外单位人员对需要摘抄、复制材料的,必须经大队领导批准后,按信息资源有偿服务规定收取一定费用后,方可进入档案室进行摘抄、复制。
5、借阅人员应按时退还文件,保持档案原样,不得丢失、损坏、涂改,对不能按时退还造成档案损坏、涂改、泄密者,不再提供借阅方便,并依据《档案法》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4.3 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档案保密、安全工作精神,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
2、不准将环保档案随意带到公共场所或住所,不准携带档案参观、游览。
3、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火、防盗、防虫鼠、防潮、防污染、防高温,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保管、借阅、移交、销毁的档案严格按保密规定进行监销,做到不泄密、失密。
5、发生意外时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
第五章 岗位考核制度
5.1 岗位考核制度
1、考核的时间与办法:每年考核一次。由环保局考核大队长,大队长考核副队长,副队长考核科员,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2、考核内容与标准:大队长到环保局机关参加考评。副队长在全大队大会上述职,科员在科室述职。最后大队领导根据平时工作表现和业务水平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
3、考核程序:首先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按得票多少和工作业绩由大队班子会议研究确定人选。
4、考核要求:考核、评价每个工作岗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要求实事求是、不走过场,做到公平、公正、真实。按等级标准真正评价出工作成绩突出的好同志,真正体现上、下级相互关心、相互负责、团结一致,保质保量完成市环保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章 岗位目标管理制度
6.1 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1、贯彻并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检查全市企、事业单位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依照环保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排污者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进行处理。
3、负责提出排污收费、污染源监测计划及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工作,并建立排污收费监察档案。
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5、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汇审工作。
6、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评审与验收工作。
7、根据执法监察情况提供限期治理项目的意见并参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评审,检查治理施工进度,参加验收工作,监督检查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8、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案件以及旗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9、负责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的受理、登记、查处以及昼夜值班工作。
10、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违法和对环境污染危害程度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或处以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并提出限额以外的处罚意见。
11、负责全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
12、负责全旗环保专项行动具体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13、负责全旗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14、承担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6.2 监察大队大队长职责
1、主持本大队全面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所有行政、业务和排污费财务工作。
2、负责全大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以及市环保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中下达的工作计划,负责审定本大队年、季、月的工作计划。
3、主持召开大队班子会议和队务工作会议,参与并负责处理重大监察业务问题。根据环保局授权组织实施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
4、听取各岗位工作汇报,审查监察记录,布置工作任务并检查落实情况。
5、检查督促内部机构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负责全大队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
6、审核、签发以大队名义发出的文件、通告、报表和其他材料。
7、负责向局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
8、关心改善本大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6.3 监察大队副队长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决议和领导指示。
2、协助大队长做好全大队工作。
3、组织制定分管科室年度计划与季、月工作进度计划,随时督促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工作进度及质量。
4、负责做好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在监察、收费、信访等工作上争取司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协作。
5、负责大队内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研讨。
6.4 综合科职责(应急信访)
1、负责大队的物品管理,做好与局办公室的物品计划。
2、负责大队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办公用品的计划、保管、发放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3、负责大队会议的筹备、通知、对外接待、文件签收、传阅和大队内部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4、负责监察车辆、监察仪器、办公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5、负责办理大队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审、工资调整发放、晋级退休、人事报表、社会统筹和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等工作。
6、负责大队计划生育管理、卫生管理、安全保卫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7、负责大队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的落实和考勤统计工作。
8、根据工作计划及队务会决定,协调各科室的工作关系,催办队务会决定的各项工作。
9、负责节假日期间对退休人员的走访慰问工作。
10、负责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工作。
11、负责向上级部门的信息采编、数据和材料报送工作。
12、负责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会同业务科室做好大队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制度、综合性文稿的撰写、报批工作。
13、负责各科室上报材料的催报、审查工作。
14、负责编辑大队“环境监察工作信息”。
15、负责协调和组织大队环境监察人员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市本级的业务培训工作。
16、负责组织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换发工作。
17、负责受理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多种途径投诉和举报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做好接待、登记、立案、调查、调解、处理及信息反馈工作。
18、负责上级交办、督办的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和信息反馈工作,负责旗县区管辖信访案件的转办、督查工作。
19、负责旗人大、市政协关于环境污染提案的调查工作。
20、负责《巴林右旗环境监察大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方案》的修订工作,定期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演练。
5、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6、负责“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受理的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7、负责群众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6.5 综合科队长职责
1、全面负责本室工作,制定本室工作、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
2、负责大队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平时要到各科室检查。
3、经常向大队长汇报工作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负责实施检查文秘、与人事工作以及来文、发文的传阅、督办,并完善文档档案。
5、负责劳保用品和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和发放与管理。
6、负责车辆管理及调度工作。
7、按时完成排污费月、季、年的汇编上报、解缴财政工作。
8、负责撰写大队领导参加本级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材料。
9、负责大队年度工作总结、计划。
10、负责参加上级环保部门等单位各类会议的文件、材料。
11、负责大队各项制度建设、暂行规定、办法。
12、负责大队考察学习及调研报告。
13、组织大队人员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提高办案人员素质,监督检查信访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
14、负责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污染事故与纠纷的接待、登记、立案、调查和处理工作。
15、负责旗人大代表议案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调查工作,并写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
16、带头执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大队制度执行情况。
17、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6.6 工业、生态监察科职责
1、负责辖区工业企业污染源现场检查。
2、负责辖区工业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3、负责对辖区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负责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汇总及材料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负责限期治理、挂牌督办、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6、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现场监察工作。
7、负责辖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电子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
8、负责与上级部门做好辖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沟通。
9、负责辖区内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工作。
10、负责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现场检查工作。
11、负责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秸秆禁烧等农村生态环境的现场检查工作。
12、负责辖区生态类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监察工作。
13、负责辖区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4、完成主管或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6.7 工业、生态监察队长职责
1、主持全科工作。
2、掌握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
3、负责辖区工业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4、对辖区内工业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理等。
5、负责辖区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及其它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6、负责对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汇总及材料上报工作。
7、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负责限期治理、挂牌督办、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8、负责制定本科工作、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
9、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现场核查工作。
10、对辖区内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1、负责辖区内生态类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监察及后督察工作。
12、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现场监察工作。
13、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类项目各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14、负责辖区内生态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监察工作。
16、与其他科室搞好协调,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6.8核费稽查科职责
1、负责辖区排污申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
2、负责辖区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审核、变更、核定工作,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档案和数据库的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排污单位排污费的核定(复核)及排污费的核定(复核)通知书的填写制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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