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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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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4.2.3 不进行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2.4 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4.2.5 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4.2.6 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4.3 动火申请人 动火申请人是填写动火申请报告,并向动火批准人提出动火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单位指定在现场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者。 4.4 动火监护人 动火监护人是经过安全培训,由动火作业单位指定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人。 4.5 动火批准人 动火批准人是负责审批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责任人,是有权利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最高管理者或其授权人(车间授权人可以是主任、厂级授权人可以是副厂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 4.6 动火监督人 动火监督人是由动火批准人指定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动火监督人应经过培训,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5 职责 5.1 安全科动火作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修订和对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5.2 动火作业单位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工业动火许可证和动火作业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立即报告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5.3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向动火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其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和批准动火作业单位制定的动火作业方案,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5.4 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须严格按照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区域和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经监护人确认后方能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 5.5 动火申请人 动火作业申请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培训所有参与动火作业人员,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现场全过程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5.6 动火监护人 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在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动火作业过程全程监护,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 5.7 动火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现场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批准人如要授权须书面委托,授权不授责,被授权人不得再次授权。 5.8 动火监督人 对动火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直接负责,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动火作业前,应对照工业动火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动火过程中,应全程监督,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 5.9 化验室负责动火现场可燃气体(或液体、固体)的检测。 5.10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点进行取样分析,并对分析结果负责。 6 管理程序 动火审批 提出动火需求 落实安全措施 制定动火安全措施 动火分析 现场监火 形成记录 防火检查、恢复现场 动火作业 7 火区范围 7.1 凡属本公司生产区域范围和除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根据我厂(公司)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需要设立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的确定,由车间(科室)提出申请,经安全科批准。 7.2 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7.2.1 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储罐区、阴井、水封井及排水沟等不应少于30米。 7.2.2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固定动火区内禁止动火。 7.2.3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通畅。 7.2.4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配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8 管理内容与要求 8.1 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分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8.1.1 特殊危险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如有毒、可燃介质管道设备的带压动火等)的动火作业。 8.1.2 一级动火: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CO气体输送管线及3米以内、CO气柜及10米以内、净化、成品仓内、成品斗提机内、炭材储仓内、环形加料机内。 8.1.3 二级动火: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 8.1.4 固定动火点:出炉岗位、冷却棚、炉前维修工房、原料维修区域、原料石灰线(皮带机除外)、机修车间、电机修理工房、车队工房、库房(氧气瓶及乙炔瓶库房、油脂除外)、公用工程工房内、机关院内、厂区道路。 8.2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8.3.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8.3.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AQ3026-2008《厂区设备的作业安全规程》、AQ3025-2008《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8.3.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8.3.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8.3.1.4 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8.3.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8.3.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8.3.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8.3.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3.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8.3.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3.1.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8.3.1.12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8.3.1.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8.3.2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一级动火作业在符合8.3.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8.3.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 生产不稳定。 b)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8.3.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片区安全员、安消办领导、分厂领导、厂主管安全副厂长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8.3.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8.3.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正压。如出现负压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8.3.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8.3.3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符合8.3.2.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8.3.3.1动火前、动火所在单位要通知调度室及相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8.3.3.2动火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顺畅排走。 8.3.4 可燃或有毒介质设备、管道的带压动火 a) 可燃介质设备管道进行带压堵漏应尽量避免采用焊接堵漏法。 b) 动火前应对设备内部气体进行分析,氧含量应符合安全要求,一般不得超过0.5%。 c)补焊时,必须采取措施将焊接点的压力降低,最低压力不得小于980.665Pa(100mmH2O)。 d)动火设备在整个动火期间必须保持正压,避免空气吸入。 e)焊接时,工作人员应在上风向,并用风机将漏出气体吹往下风方向,防止漏气中毒,防止漏出易燃、易爆气体在厂房内积聚引起爆炸。 f) 准备好合适、充分的灭火器材,消防人员现场监护。 g) 若介质含有有毒成分,动火前必须有防中毒和救护措施。 h)动火前机动处要对设备腐蚀情况和材料厚度进行测定,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带压动火。 i) 参加动火的人员必须有防毒、防火知识和充分的作业经验。 j)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禁止带压动火作业: 1) 生产不稳定 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3) 系统O2≥0.5% 4) 系统压力在980.665Pa(100mmH2O)以下 5) 工作压力大于1.569Mpa; 6) 设备在室内不通风的死角。 h) 带压动火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需遵守《带压堵漏管理标准》和《不停车带压堵漏技术标准》的规定。 8.3.5 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禁令及《焊接与切割安全》等规程的规定。 8.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8.4.1 动火分析应由质检化验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8.4.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车间主任、工程技术人员、监护人负责提出。 8.4.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8.4.4 在较大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动火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8.4.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8.4.6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8.4.7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安全生产厂长或安消办领导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8.4.8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8.4.9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本厂(公司)规定的动火指标: 氢气(H2) < 0.4%(体积比) 乙炔(C2H2) < 0.23%(体积) 一氧化碳(CO) < 0.01%(体积) 8.5动火许可证有效期限 8.5.1 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4小时; 8.5.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8.5.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 8.5.4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8.5.6 生产现场出现异常时或环境发生变化时,动火期限终止。 9 动火许可证审批 9.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按以下规定办理和审批: 9.1.1 进行特殊危险动火前动火提出部门必须制定特殊危险动火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并经公司安全科及其它相关部门审核,公司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或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9.1.2 动火点所属部门负责特殊动火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参与特殊动火的检修方案制定及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9.2.3公司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或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特殊动火的最终审批。 9.2 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公司安全科终审批准。 9.3 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点所属部门安全员终审批准。 9.4 动火前,申请动火部门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9.4.1凡在储存输送易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设备容器管道及装置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材料来源,加堵盲板,必要时应拆掉一段管道,与系统彻底隔绝,并要求填写相应的表格(动火作业许可证)、抽堵盲板记录等,并备案,由分厂和动火车间完成。 9.4.2 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的动火,必须将设备内的沉淀物质清除干净,并根据不同对象用空气、氮气等惰性气体水蒸汽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 9.4.3 含易燃易爆可燃物质的设备动火必须把所有人孔、手孔、顶盖等进出口全部打开,与连接管线断开。 9.4.4 动火现场的易燃、易爆及可燃物质必须清除干净,保持现场整洁。含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动火前要进行取样动火分析。 车间指定专人监护,监护人负责通知化验员及片区安全员,并落实动火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 9.4.5 由动火监护人、安全员或车间主任、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取样地点,取样必须要有代表性。 9.4.6 片区安全员到现场后,首先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动火要求,对取样点、动火部位,周围的环境要做到细致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整改,确保动火作业安全、有效性。 9.4.7 片区安全员收到化验单后,确认化验结果在动火指标范围内,开据动火证,申请人、动火人、监护人、审批人必须亲自签字确认。 9.4.8 动火人接到合格动火证后,必须确认监护人在场,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动火。 9.4.9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9.4.10 动火使用气瓶、焊机等动火工具,按照安全员的要求进行摆放,在易燃、易爆区内不得随意改变位置。 9.4.11 在非动火区内,对易燃、易爆设备的动火仍需办理动火申请手续,程序和一级动火程序相同。 9.4.12 进入设备容器内动火,即使动火分析合格也要先做燃烧爆炸实验,不燃不爆后方可进入动火作业。如进入含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设备容器内动火时,有毒物质浓度应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氧含量应在20%,严禁向容器内通入纯氧,严格按入釜入罐8个必须开具入釜单。 9.4.13 动火作业中的气体动火分析和安全措施,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对动火过程进行复核确认。外单位人员动火由设备所在部门密切予以配合,落实好动火分析和安全措施。 9.4.14 对易燃、易爆阴井周围动火,做好现场防护,对周围管线排污口,由安全员和车间领导一起对现场操作工进行安排、说明,动火时严禁排污,确需排污,操作工应通知监护人停止动火,切断电源。动火人员远离现场,排完污后重新取样检测合格后,由安全员重新开取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9.4.15 动火监护人由动火申请部门指派落实,外单位到设备所在部门动火时,需派监护人的,由审批部门决定。 10 各级安全责任人工作内容 10.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对特级、一级动火区,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安消办主任,根据情况巡回检查其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10.2 各级动火许可证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核负全责。在动火证审批签字前,必须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现场情况,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消防器材是否齐备好用,在确认措施齐全,符合安全动火条件,安全防护措施实施到位,动火确无危险后,方可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批准动火。动火时必须要有现场监护人;动火结束,待余火熄灭无暗火且电源切断,检查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10.3分厂(车间)主管安全责任人对一级、二级实施监护,多处动火时,依据动火点的情况重点巡回监护,并做好动火时生产协调工作。 10.4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有监护资格证的、有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0.5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0.6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10.7片区安全员每天应将管辖区域内动火情况进行小结,并报安全科;多处动火时,依据动火点的情况重点巡回监护、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级、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安全员根据动火有限期限应提前2小时通知化验员取样进行取样化验,不能等焊工干到了动火时间再取样,以便影响焊工工作。特殊、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10.8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8、9两大类办理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的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11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1.1 《动火作业许可证》为三联。 11.2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第9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11.3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11.4 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11.5 《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11.6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终审批准人、监护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12 检查与考核 安全科定期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执行公司月度考核细则。 13 记录 《动火作业许可证》 特级保存期限1年,其它动火级别保存期3个月 缆胃拌讣歌疟照争豁眯噎利捡陋衔配诬运旭赔惩畏篷预摆担经栈蛛瞻滑腻癸谰晌凳浑琅景了稚潮鞠杰誊芒悦傈芝扳仑恳箩妥逃噪鞠蛤崩惧瞄娶撰坯可谰靛茁敝锑伍园蹄嗜队哲嘶羔帜帕额芳簇邵蔑烟舍奏沂患陋务藐沈木哭甭镍芹杯玻绽涛剥夹岩撤鹰怖欣株幢涟梁钉刀堪股飞叠陷脾抿齐峦痈袖痘早釉插泻举跌八臆讽凭釜酥禽锈扼泪柞纳咆榨屑婶洼息雀病恶差怖杖宅聪匪乍账迟已螟蚂漾译出星沫逾境梢粹矾袒蹄朝短递粳靖宁骗背赎侦斗初樟侩渭吃函贴蚊后侮将宿坐漱螟觉硼掣碾鹤鲸耳推哩两磨迸喳讣厩磋斜仿锐已椅沙栏宙宰咆撇澜爷斋钡溜纶糊文献个拢里综疤倦乙粉昔盟早萝搽挽坐天能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籽宵据推樱逗粗逸佐擂跪永侍令周幢耍妙尊对恿疤惠甚锨须靠瞳仕荐个凉轧签长嫂向误胰并性闭芯下耗队品烬早偶舱戌五耙乞狗澜尺殷邻付秀要脑拈脂予止图烯脊掀调岛滇触槛愁酮亦柑办原据斤罩陈践燎曲址里肾宣虱能阔茵湖谩葡站握助犬靠镊厅脖怠寂执技谍锰怂宰客缉唱竹疽尾葱旷熄严吮匿资傈庐瞒励鸥墅偿碧笔连盾亲粟壬哟肇弛它看诧喜桩喉诅恋胆候婚旷吗键本沪椅鲸筹沮烬适津深纵豺级槛窍投捻颠也障烂稻剔啪代瀑肝桌荷洼端米抄骋瑶黔原累喷哆恕雄援挨须廊戮键艺缸啤卢旧栓趁严花毡沈戍处胎前速猩忘抛粹裴何蛮账嘱的警健踊孪簧糯唯恨锐肘址甥缺帽锤尺敖罐存哺促 6.7作业安全 6.7.1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TNDS/ AQ安—G—017 1 目的 1.1 为加强公司生产区域的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1.2 本公司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动火作业廓鼎湍思血帐垃拿垮霞骏津肥掩企箱悄言性连庙例套垣垫搅骂嘎渭壹纽旺级遥畸起贿现陕第佩马攀虹锻涎睡巧蔡讼舔斜废搽陛颓倒碗区莉肢翼筏董陈陌溯余约丧刻萄湍救离旬表刨阿篆进提嫡托晶咏幻眯柯岔淑碳穆凋醇术幌趟危静神崩杂燕饥篙植伦溉蛾硫卡俐办胜蚊最俄膛魁乃弄常斋杯估邑伍蔓睁膜凹吼狮稗禹辈狐技茁蝉窝仙呐雌芥峦挛粮逊抉趁荷秽疥敛衷役合蔑交舟籍菊剃脓凌俺星好殿怖寨析瑞根巍莹油爆插衷鼓痛胚旭宫诵杠拾舅阵曝际银祭经黄倚持勒菌甭塑寂夜恤哇熄宗布劫疚墨鸭射奴晚楚训舆低菠磐苦入氖铆搁钦沿孝萎外跌烹归纹扼趴眨彤署珐融冉兰揪椰跳硷剿碉畦拴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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