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陕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构建节约型政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
2、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勤俭节约;(四)严格按标准配置;(五)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六)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一)土地、房屋建筑物;(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 如交通运输工具
3、、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五)其他固定资产。第七条 省财政厅是政府管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的职能部门。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资产配置事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第二章 配置条件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增加工作职
4、能和任务;(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第九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存量资产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第十条 各单位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现有资产需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应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
5、购置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第三章 配置标准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的设定,是编制购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十四条 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已制定了资产配置标准的,按中央或省委、省政府的配置标准执行。中央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尚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由省财政厅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其中,通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
6、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对配置标准作适当的调整和更新。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配置标准,按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优先配置经济、节能、环保的国产品牌。第十七条 办公设备包括信息化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和其他设备等,按照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的一定比例和规定价格、性能规格进行配置,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得更新。办公设备使用年限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分类规定。第十八条 信息化办公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的信息化办公设备须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配备使用。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
7、,不得配备高档和进口家具。第四章 配置程序第二十条 办公与业务用房购置、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061068号)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配置程序按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车辆、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配置实行年度配置计划管理。对车辆、土地、房屋的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在送主管部门审核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年度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
8、同时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与部门预算一起报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送省财政厅,下同)审核。对车辆、土地、房屋的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在送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下同)。(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单位资产配置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单位部门预算时,同时根据所属各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各类资金来源情况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对各单位的资产购置事项进行审核。主管部门认为确实需要购置的,列入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三)省财政厅审核部门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业
9、务需求、资产存量、资金来源情况、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省级部门的资产使用情况等,审核部门的资产购置计划。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省财政厅根据财力情况列入单位部门预算(草案)。(四)批复资产购置计划。省财政厅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购置计划。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预算资金配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追加资产配置计划,申请追加预算资金,按第二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省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配置资产的,项目预算中已列明资产购置事项的,按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中没有列明资产购置事项的,按第二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中央部委
10、(不含财政部)或非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购置资产的,中央部委或资金拨付部门(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已有规定的,按中央部委和资金拨付部门(单位)的规定执行。中央部委或资金拨付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没有规定的,按第二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购置申请进行调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定。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包括公用经费、非财政性资金等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省财政厅
11、和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剂。对拒不接受调剂的部门和单位,省财政厅对其资产购置申请不再审批。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是:(一)单位对调剂资产提出调剂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有调出资产意向单位的,同时附调出单位对该资产的使用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二)主管部门对单位资产调剂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调剂的意见。对本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单项或者批量资产原值低于20万元(不含)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直接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高于20万元的资产调剂,报省财政厅审批。(三)省财政厅对单位调剂资
12、产事项进行审核并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不同部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跨行政级次之间的资产调剂,由省财政厅协调资产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并下达 资产调剂批复文件。(四)资产调进、调出单位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第五章 政府采购第三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的采购事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配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资产,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应进行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省财政厅、采购单位不得办理购置资金的拨付手续。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按照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及资产采购预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省财政厅提出采购申请。第三十三条
13、省财政厅根据资产购置计划、资产购置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对各单位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后实施采购。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配置资产的有关记账凭证等材料送单位财务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账卡、领用、保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责任。(二)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14、(三)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入库凭证,按财务制度对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四)各单位资产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等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购置资产、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15、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三十八条 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执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由市区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
16、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
17、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
18、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