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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困难党员干部帮扶基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泸州市困难党员干部帮扶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加强“泸县困难党员干部帮扶基金”(以下简称“帮扶基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基金”,是指依据泸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文件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 帮扶基金的使用方向。主要用于开展党内慰问活动,救助由于生病、受灾、年老、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生产生活困难,迫切需要救助和关怀的贫困党员干部。
第三条 困难党员干部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救急帮困、小额补助的原则;
(二)自救互助为主、党组织帮扶为辅的原则;
(三)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专款专用、量入而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第二章 基金的救助对象
第四条 基金救助对象为下列党员干部:
(一)无稳定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党员干部;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干部;
(三)因公或见义勇为致伤致残的党员干部;
(四)其他需要关爱帮扶的党员干部。
连续担任村(社区)书记、主任10年以上,或累计担任村(社区)“两委”干部20年以上且正常退职的困难党员干部,以及曾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困难党员干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五条 以下党员干部不纳入帮扶基金救助范围:
(一)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二)对所在地党组织安排部署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
(三)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导致生活困难的;
(四)不积极履行公民义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社会道德,群众威信较差的;
(五)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违法违纪活动,参与或煽动集体、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六)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七)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
(八)经组织认定的其他不适合申请帮扶资金的情形。
第三章 帮扶基金的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开展慰问活动。每年元旦春节和“七一”期间,对农村、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贫困党员干部开展党内慰问活动。
第七条 临时救助。
(一)生活特困党员干部的救济。对于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党员干部,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生活补助,年度内一次性补助不高于5000元;
(二)遭受大病、重灾或突发性事故党员干部的救助。对本款所列举的原因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个人难以承担的党员干部,视情况给予生活救助,最高额不高于10000元;
(三)凡符合帮扶条件的党员干部家庭,其子女被各类高等院校录取(需提供通知书或在校证明),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最高额不高于5000元;
(四)其它需要补助的,由部长办公会研究后酌情给予补助。
年度内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条件的,只给予最高帮扶额类的救助;年度内已接受其他途径救助的,不执行以上救助标准,视情况给予适当救助;除特殊情况外,年度内对同一党员干部不进行重复救助。
第四章 帮扶基金的审批及发放
第八条 申请。困难党员干部需要向帮扶基金申请救助的,原则上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因重大疾病而提出救助的,需同时提供县级或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和医保报销后个人应负担部分原始凭证),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后,填写上报《泸县困难党员干部帮扶资金审批表》。
第九条 审核。实行党支部初审,各镇、县级各部门党(工)委复审,县委组织部审批的三级审核制度。拟救助对象填写《泸县困难党员干部帮扶资金审批表》后,由所在党支部核实情况报所在镇、县级部门党(工)委审查;各镇、县级各部门党(工)委复审同意后,将《泸县困难党员干部帮扶资金审批表》、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救助意见上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公示。对县委组织部审批的困难党员干部救助对象,各镇、县级各部门党(工)委要在其所在党支部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资格。
第十一条 发放。县委组织部根据审批情况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各镇、县级各部门党(工)委,由各镇、县级各部门党(工)委负责发放给困难党员干部个人。实行救助对象签字(盖章)回执制度,所有发放的救助资金必须由本人签字(盖章)后才能作为入帐凭证。
第十二条 救助基金原则上每年元旦春节和“七一”前后两次研究发放。如遇特殊情况,经部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随时进行救助。
第五章 帮扶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专账核算。帮扶基金应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严格使用范围和程序,实行专账核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保障资金来源。县财政将帮扶基金列入县委组织部部门预算,每年安排40万元,党费注入10万元。鼓励党员、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资金充实和壮大帮扶基金。
第十五条 建立帮扶基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县委组织部定期对帮扶基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调查失真、审批不严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审批机关为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救助基金属党内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泸县困难党员干部帮扶资金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入党时间
本人月收入(元)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党组织关系
所在支部名称
直系
亲属
收入
情况
与本人关 系
姓名
年龄
单位、职务或职业
月收入(元)
家
庭
困
难
情
况
本人
所在
支部
意见
书记(签名盖章) 党支部(盖章)
年 月 日
基层
党委
意见
书记(签名盖章) 党(工)委(盖章)
年 月 日
县委
组织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此表一式三份,镇(街道、县级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党(工)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各存一份;
2、“家庭困难情况”应包括:困难主体、困难原因、家庭月收入、看病及处理困难事件等开销情况;
3、直系亲属主要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4、基层党委意见是指镇(街道、县级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党(工)委意见;
5、此表A4纸双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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