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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佳实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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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申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集团公司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管理的执行与有效、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财务活动的真实与完整等方面,按照“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为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保障,为经营管理服务。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按照“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并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工程建设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法务中心。审计法务中心在集团董事长和总裁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长和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主要有:  (一)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等; (二)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作业; (四)负责协调集团公司外部社会中介审计工作; (五)完成董事长和总裁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七条   审计项目质量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负责组织完成审计任务,对审计效果和质量负责,审计组由不低于2人组成。审计业务规范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集团公司依据现有规模和特点,配置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属子公司结合规模应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审计法务中心管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有一定的职业素养,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范围涵盖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所有业务环节,主要对以下内容开展定期或跟踪审计:  (一)财务审计。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 (二)内控审计。对重要业务环节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重点为采购和销售环节、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工程款拨付和人力资源管理等; (三)工程审计。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和建设成本真实性等内容的审查和评价;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工程建设合同、大宗物资采购合同、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等合同的签订、履行全过程进行检查和评价; (五)任期(离任)审计。对所属子公司总经理和负有经济责任的部门经理,对其任期内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六)专项审计。受理举报或根据董事长、总裁交办,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七)专项调查。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为集团决策提供依据; (八)董事长和总裁交办的其他审计监督任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有以下职权:  (一)召开会议。召开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加会议。参加或列席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召开的重要经济活动的会议,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提取、查阅资料。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业务规范、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资料(含电子资料),有权查阅并采用复印、拍摄等方式提取有关资料; (四)抽调人员。根据需要,可以临时抽调集团公司有关人员参与某项审计业务; (五)调查取证。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照规定向集团公司有关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处理建议。经审计确认,对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违法制止。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董事长或总裁报告予以制止; (八)封存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经董事长或总裁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董事长或总裁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二条  维护和支持审计人员正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集团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阻挠和设置障碍。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未经董事长或总裁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程序是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过程,主要有计划、准备、实施、终结四个阶段。  第十六条  审计计划。审计项目计划一年一定,审计法务中心根据集团公司工作重点和董事长与总裁要求提出审计计划建议,经董事长或总裁批准后列入。 第十七条 审计准备。该阶段主要是成立审计组、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等。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建小组,落实人员。审计法务中心牵头组建审计组,明确审计组长和组员; (二)收集情况,学习法规。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收集学习有关的法规政策和公司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规定等文件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三)编制方案,制发通知。审计组根据审前调查和董事长、总裁具体要求,拟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并于审计进点前三天制发审计通知书(专案审计、专项调查或特别审计事项可以不事前下达审计通知),告知被审计对象应做的迎审准备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含电子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该阶段主要是查阅资料、分析数据、核实问题、收集证据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召开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听取被审计对象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情况介绍; (二)收取资料。依据审计通知要求收集和借阅审计需要的有关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审查取证。通过审阅资料、盘查实物、分析复算、调查询问等方法实施审计作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疑点,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终结。该阶段主要是编写审计报告、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整理审计档案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写报告。审计组组长在审计作业终了后1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告应当格式规范,事实可靠,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结论公正,建议可行,语言简练; (二)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总监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正式报告。审计组在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经董事长或总裁签批下发,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有关整改意见和决定;  (四)监督整改。审计法务中心应自《审计报告》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及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 (五) 立卷归档。审计档案应于项目终结后按“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进行,定期移交,集中管理。  第五章 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  (一)坚持原则,依法审计; (二)事实求是,客观公正;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爱岗敬业,严谨细致; (五)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不得隐匿重大问题不报; (二)不得与被审计对象串通,消化或变通有关问题; (三)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馈赠,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五)不得泄露审计涉及到的有关秘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罚的依据: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审计法》等法规; (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 (三)集团公司有关会议决定; (四)董事长或总裁作出的处理(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理种类有: (一)要求限期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二)要求赔偿损失、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要求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要求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根据集团公司规定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根据集团公司规定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下列条款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审计法务中心提出处理或处罚建议,由董事长或总裁作出决定: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干扰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和向审计法务中心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下列条款之一的审计人员,由董事长或总裁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集团章程或董事长、总裁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审计法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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