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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8-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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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陕建函2010440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二、对监督人员和监督机构的考核,我厅将另行发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尽快确定监督机构的职能及编制,按规定配齐监督人员。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2、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监督机构认真依法履行职责。二一八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一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3、。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

4、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条对工程 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升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作计

5、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作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6、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二)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

7、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二) 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 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

8、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第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底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

9、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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