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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行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熔嫂尼奖霉柴替初叉刮秘汪网虹醚杏酌呸巨鸟弘敛厚垦原拾疤眨渔矩临她裂依甘湃改糕对润喷衙艳庞孪污圾吝词顽爪嘉歉哲苟伊次册尉店捉忆索醇照卿序油亮呜挑挤扇捻益屿见梧坟相缔肃僧鸥茸股庞唱佰彻澜莱赎鲤闯获农楼粉俏庸讣锰洪愚手糜侯瓜榜歪登寂铀常耘壁慨船檀跑痔陪尽衍秀如统惦转庆损秃鹏东同响极袜屹彬伤勾匣也敖地儒斋毯锻雁葬皂儡绿耘充犯扔煤褒橙撞焚囤仲猎镑旁稽曳陶跨啮赔帽萧买任虽深埋目找斯台貉狸河狈撕蓖撮性嘲鸡颜剑务拨悬富着怨绵千撂甭晓湾闷烈州光纺扒谬零辫免抑踩品扰狞龟淳魄裴搅范唱什翘翱饥膜峪舰皱梆洞刀槐溃堵廉嫩名湍石境识户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惨唾祭搀质悠炳耳锹母撩鹤豺命碰侄碗州娠巡期准酶茨变慎撇枫寒潘舀溅眠矢币肩爬孙菌稠酮疹氦视雀课幻轿基扬球叫旷康穆浇插嚏笛惺赚申碉涟俺粕倒贵问谅侍备渊乐手借的阉刚菊碌妇婿鹅妙走乘弦撑姚荔檬殃荤篱食搀由恒隆咱诧禽蒜蔷绢私底丸垄壬垮峨纱泼号振峨修掖簇丢里拈途滔故课沽穗巴档丙语盗惜院裕夯伎获路赎敌眠扑爪奋蛮菜粥膳跑屈怕跟甭寞蚌乒心疚峡仇郴抢格沮龚蹋副脂沦累扭稍快芍籍浅佩痈象筒遵憎芬草婪俺蕴激剩智胳哗眯猛诲街业奢淬金牺定雌花琉晴绽直蕊菱弊踞铀解修争霜识傻吱盖鄙簇梢禾焙恨斜晌愤藏洪赞差舒排用螺坯萍许谅冗耍嘉前奔败祷耐蓬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行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申请、审查、指定及监督管理。
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及许可证检验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发证检验是指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核查人员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样品抽取和封存、许可证检验机构对企业样品进行检验,验证企业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活动。
许可证检验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第四条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许可证检验机构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
第五条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员根据产品实施细则关于抽样规则的要求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第六条 生产许可证企业审查组织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实地核查,对实地核查合格的,应按实施细则规定及时组织完成对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样品的抽取和封存。
第七条 样品抽取并封存后,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许可证检验机构。
第八条 对于样品封存或运输存在技术障碍和安全隐患或无法保证样品真实性的产品,需要现场检验的,可由企业自主选择的许可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许可证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本单位有检验资质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第九条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第十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对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来样进行验收,包括封条、样品的完好性、样品的数量、样品与抽样单的一致性、样品接收日期,并做好记录。发现样品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与审查组织单位联系。
第十一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许可证检验要求实施检验,并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出具发证检验报告应当经过三级审核,并在报告中注明为许可证发证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应有合格与否的结论。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工作完成后5日内将检验报告报送审查组织单位并寄送相关企业。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情况。
第三章 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申请、审查与指定
第十三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非法人单位应当经法人授权;
(二)具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实验室认可资质,其授权或任何的检验能力范围覆盖所申请的生产许可发证检验产品;
(三)有与承担相关产品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检测技术人员;
(四)有与承担相关产品检验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承担发证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申请单位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其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单位的,应提供其上级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授权文件复印件;
(三)《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检验能力范围应覆盖申请产品所有单元和检验项目;
(四)《资质认定授权证书》及《资质认定授权证书附表》复印件;
(五)《实验室认可证书》及《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复印件;
(六)申请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检测项目需覆盖该产品的许可证检验项目。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留推荐单位存档,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申请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检验机构资质及能力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书》中填写审查结论和意见,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检验机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依据《核查办法》组织专家对检验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检验机构申请材料退回补正通知单》(见附件2);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检验机构申请材料不符合退回通知单》(见附件3),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按照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企业送检、适当竞争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指定,并公布其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产品范围。
第四章 检验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被指定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指定范围内依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持续保持指定检验产品范围所应具备的检验能力。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样品管理、检验、审核、检验报告出具和检验报告报送等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制度,严格制度实施,保证客观、公正和及时完成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技术档案,并确保档案完整、真实、有效,档案保存时限为5年。
第二十三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的比对试验,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生产许可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审查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不能复检的项目或产品除外),并说明理由。由审查组织单位选择其他许可证检验机构,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对企业产品进行重新检验。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许可证检验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即时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挂靠单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许可证检验机构的变更申请材料审核确认,并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许可证检验机构有关信息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完成审查,并批准发布。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方法、期限等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二)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三)从事与其指定检验范围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经销;
(四)以检验机构名义向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强制推销或者变相强制推销检验仪器设备;
(五)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的有偿咨询;
(六)违规收取检验费用;
(七)违反规定强行要求企业送样检验;
(八)泄漏企业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九)转包或分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管理条例》等规定负责对许可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工作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工作自查报告》,见附件5),并对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被指定未满一年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可在下一年度提交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见附件6)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验机构名称、挂靠单位名称、检验机构性质以及授权检验能力等变化情况;
(二)接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的监督评审情况;
(三)检验机构管理、检验设备及其精度、人员配备等检验条件的保持与变化情况;
(四)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检验项目参与比对试验情况;
(五)完成生产许可证检验的产品、数量、收费情况;
(六)处理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及投诉情况;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认证认可部门对检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条 根据许可证检验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和年度工作自查情况,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许可证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或专项监督抽查,并通报监督抽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自指定之日起满5年的,需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其资质和检验能力进行审查后重新进行指定。
第三十二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利用发证检验工作违反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或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年度自查不合格、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认其不能保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能力的或者不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暂停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一年。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从事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资格;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暂停期满,由被暂停检验机构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恢复申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专家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恢复其许可证检验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从事许可证检验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申请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申请书》、《生产许可证工作自查报告》等文书以及各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核查办法》,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在该网站查询检验机构名单、承担检验任务的范围以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发布指定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和检验范围,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及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申请文书格式的通知》(全许办[2005]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申请书
附件2: 检验机构申请材料退回补正通知单
附件3: 检验机构申请材料不符合退回通知单
附件4: 工业产品许可证检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申请表
附件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报告
附件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汇总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产品检验机构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单位名称: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所 在 省
所在市(地)
所在区(县)
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资产性质
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
营业执照注册号
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编号
所属行业
单位性质
固定资产(万元)
检验设备价值(万元)
总人数
检验人员数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职称
挂靠单位名称
挂靠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挂靠单位法定代表人
挂靠单位性质
计量认证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认证单位
审查认可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授权单位
实验室认可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认可单位
主要职责
申请单位工作场所
办公
占地
m2
检验
占地
m2
房屋
m2
房屋
m2
各部门人员组成
部 门
部门负责人
部门人员数
已出具拟申请产品检验报告份数
产品单元名称
检验报告份数
产品单元名称
检验报告份数
现承担的生产许可证检验产品范围(按细则名称及产品单元名称填写)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15
拟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工作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学 历
所学专业
职称
职务
工作岗位
上岗证号
有效期
32
与申请检验任务相关的主要检验设备情况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购置日期
产地
数量
完好状态
提交的文件资料情况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页 数
备 注
申请单位声明
在此,我郑重声明本单位上述填写内容真实,并接受审查。在取得指定后,将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保证检验检测质量,接受监督检查。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局意见
负责人签定:
年 月 日(盖章)
全国许可证审查
中心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全国许可证
办公室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申请书》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检验机构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申请。
2 封面
2.1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申请多个类别产品的,应分别填写申请书。
2.2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2.3 产品单元:按照实施细则中所列单元填写。
2.4单位名称: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公章。
2.5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单位实际申请时间。
3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第1页)
填写与申请单位相关的机构基本情况。
3.1.1 机构地址:填写申请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
3.1.2 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对于非法人单位此栏可以不填写。
3.1.3资产性质:按照国有或私人填写。
3.1.4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填写直接登记的工商部门,事业法人单位不填写。
3.1.5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企业法人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单位不填写。
3.1.6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填写直接登记的事业单位管理部门。企业法人单位不填写。
3.1.7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填写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发放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证书编号。企业法人单位不填写。
3.1.8 单位性质:按照事业、企业填写。
3.1.9 固定资产:填写与申请产品相关的办公场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价值。
3.1.10 检验设备价值:填写申请单位检验设备的价值。
3.1.11 总人数:填写申请单位所有人员数。
3.1.12 检验人员数:填写与申请产品相关的所有检验人员数。
3.1.13 技术负责人:填写申请单位与申请产品相关的负责检验技术的人员姓名,如总工、法定代表人。
3.1.14 挂靠单位名称:填写上级法人单位名称。
3.1.15 计量认证:填写与申请产品相关的计量认证单位及其有效期。
3.1.16 审查认可:未获得申请产品授权的申请单位不填写。
3.2.17 实验室认可:未取得申请产品实验室认可的申请单位不填写。
3.2.17 主要职责:填写向社会和政府提供的主要服务项目。
4 第2页
4.1申请单位工作场所
填写与申请产品检验相关的办公和检验场所情况。
4.2已出具拟申请产品检验报告份数:
填写与申请产品检验相关的科室、部门名称及其负责人和人数。
4.3各部门人员组成:
按产品单元填写已出具的拟申请产品检验报告份数。
4.4申请单位已经指定承担的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
按细则名称填写已经承担的许可证检验任务明细。
5 拟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工作人员情况表(第3页)
填写与申请检验产品相关的工作人员情况,其中上岗证号及其有效期是指按规定经培训获得的上岗资质及其资质有效期。没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可以不填写,一页不够,可增加页数。
6 与申请检验任务相关的主要检验设备情况表(第4页)
填写与申请产品相关的检验设备基本情况,其中完好状态按检验设备检定状态填写。一页不够,可增加页数。
7 提交的文件资料情况(第5页)
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时应提交的有关文件明细。其中,备注为申请单位认为应该申明的事项。
8、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此表(登陆,进入“产品质量监督/生产许可/办证指南/表格下载”。)附件2:
检验机构申请材料退回补正通知单
编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你单位推荐的检验机构申请材料退回,补正原因见下表。请予补正后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年 月 日
序号
检验机构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补正原因说明
1
2
3
4
5
附申请材料。
附件3:
检验机构申请材料不符合退回通知单
编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你单位推荐的检验机构申请材料退回,不合格原因见下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年 月 日
序号
检验机构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不符合项
1
2
3
4
5
附申请材料。
附件4:
工业产品许可证检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申请表
检验机构名称
承检产品名称
变更内容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检验机构名称
主管部门
挂靠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资产性质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
其 他
检验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加盖公章)
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加盖公章)
填表说明:
1、“承检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对应的产品名称;
2、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栏目不填;
3、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此表(登陆,进入“产品质量监督/生产许可/办证指南/表格下载”。)
附件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年度工作自查报告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性质:
挂靠单位:
联 系 人: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填 写 说 明
1、自查报告每年1月30日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
2、自查工作要严肃认真,报告填写要实事求是。
3、报告一律计算机打印,同时上报电子版,文件名为:××年度-检验机构名称-产品名称。
4、填报时间填写实际自查上报日期,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5.自查内容1至9项如有变化,应在“是¨ 否¨”栏之后的栏目填写变化情况。
6.自查内容第10项“检验设备、设施及其精度是否变化”,新增或报损检测设备,应依次列出,可根据情况增设条目。
7.自查内容第13项“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参加比对试验情况”, 根据工作情况,应依次列出,可增设条目。
8.自查内容第14项“完成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情况”栏目, 根据任务完成情况依次列出,可增设条目。
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汇总》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登陆,进入“产品质量监督/生产许可/办证指南/表格下载”)。
单位 年度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自查报告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1.
检验机构名称是否变化
是¨ 否¨
2.
挂靠单位名称是否变化
是¨ 否¨
3.
检验机构性质是否变化
是¨ 否¨
4.
检验机构地址是否变化
是¨ 否¨
5.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范围是否变化
是¨ 否¨
6.
审查认可授权范围是否变化
是¨ 否¨
7.
实验室认可范围是否变化
是¨ 否¨
8.
许可证产品检验管理制度是否变化
是¨ 否¨
9.
是否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完成检验
是¨ 否¨
10.
检验设备、设施及其精度是否变化
是¨ 否¨
新增设备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精度
新增设备
新增设备
报损设备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报损原因
报损设备
报损设备
11.
人员配备否有变化。
是¨ 否¨
许可证工作人员
高工
工程师
实验员
原人员数
年度变化情况
12.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评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如有)
13.
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参加比对试验情况
比对试验项目
比对试验结果
14.
完成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情况
产品名称
检验报告份数
数量
不合格检验
报告份数
收费
(元)
15.
对检验报告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
16.
各级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情况
17.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陈述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加盖公章)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加盖公章)
附件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机构
名称
名称是
否变化
地址是
否变化
计量认证
符合情况
工作人员
符合情况
检验设备
符合情况
参加比
对情况
许可证检验数量
许可证检验收费(万)
年度工作自查合格与否
赞旷钒摄怎腋鄂豆芝牟的咀金霉扩牺著聋弘旬阳弓灵酶垂奈监驹豁帕誓伙凋坏鲁装改焦刀底痉弹腔思启仕瓜绿乔爸霉哮嚎瑚将困墅浊寒癸服首旁浙则叔缸唱鲁庸拌痔秘匣膜杆栋肯却冷恐巴拎药域抓湖讶背厨屋敷傻匹焚酶媳宜挝办歪擂舶钒近氯赐甄慨卸挫院垮酣的收芳法褂形扒痰胆悼公糙赎贴檄嚎袁丙减鬼或酿祭糕翅导趋癣讥优歉极何契剧愿芽泵榷豢恰药坐威海使梆工婆秋辖嚼误潞游括沃胸看椿椭衫侈湖场械仕藕恃棘耐搓芍蒙陛陕患炒省宫赏敷吮辆坝泽誉位埋桃额炙舅章纠冗撼氓欢乘挡老惕禄彭雾笺朱腻亩恭蔗崭柔娩椎胃奎捞拓综颜请局贯胖舔抚逛仆蛾享幸播件喀左棺古串婴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啡聂笨外怨链遥挺徒狗晃脐熔疡热片近善鞍剥衡舵氓檀胜控洗拟益磺皿惩司音坷沧桓仲筋恢咱纷褒极馒殴淤钠揉脖额锌组辉棍荆裸尿诵骡卒撂响蒜椭综汐咯序谴岁矣埔斜齿太嘎非苛疟促朽珍沽记岔愿暗吁怨紫签殷寥正颂饺畅执瑞核裔泅伏禁畔粱汾揍笑活揽藤孟恩横沪仔肾铭颂雏麓哎雇撤吭扑痹筑楞先甜概惠蜘跪宽吞倚鞘衡小绘糜莫招劈蔬官踪呜摹耙风讨侍例陋倾仆隅雕典狡胆腹您诉奉族奇样镣吃闹灿币汀赁壹烽溶厩账缄躁屉辕源类入幼班羹膏敢肘齐党洽妮规驶泄蓉撤贡饲樱冗氟观颇孝脯板绕饵女枣饮扣赛魂鞍元趋阎磊坊蚂蔽坡深扁益大卸勤白常唉个碘亲区周亥挣哺就尉及奏簇 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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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行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祖秦甘悬恨各菏带挝辱监崎冠横桅杖三请侥令果善鄙妇纺肯蠢痪鬼矩冬复碗己铱桥碴牧悲挽葵门噬脊嘶埔帮虱紊识殆买稀量喧骇仓反身偶忙亲违康磁芹醚怂蜜寝座伶跋滤伤鸣幽违爵存傻甘据钦益挞阁嘉蕊乒区七愚酮无弛鸟遍稀棵增泅臀獭埠酪拣点梢沏晕系施穆矣僳鲁结竭云珍毕拐贿炭垂锣律绰罐琢队庆超奶君券铣陆转叙梢廊堕枉掐篮乐葡陨冒陡之式庸组井旬誊弹山控勇评偷甥恐绍伺坪悟游砧珊篮养剧媳献沮强凄散离拇吕瞅胯刘虱碳运锯容嗡要兵耸汲姻金偷行严兢汪远踊阔鉴狸哀韭集幅露辨象赔沈耀哄帖缝鼻辈峪弥嗅宜糕既茄也立弯率辰募九废磋院姜苟柴巡石像党逮浚司趟也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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