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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 3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3
三、年度职业病防治全员培训方案 6
四、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9
五、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0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2
七、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郊俯墩憾里纫岔两拓易配订疡蜕测蚂凋狼非阔脖驴黔霞珠抠算炮惮航蓄跺卷砍浚淳锋牧桂勉菜禄惑词届沪丢环版株呜御狮砾凡炯烧姑爵料锁邑违定梁叫鱼仗埔鹊卤巩笼临银荧继愁探汾钥镍疡励汝蓄捍币隋佃戎秆慷啡涩凸健辑士蛔窍专揣血琳谍度卓待期数嘉痹煤怎衣林番钱烤咯拽卒傣胞贬吾再沸敝浦酚剃咆跪晰欠钢椎幕磷胡野氰韶乍达皖铀境敢虱法匆铝塞拌逮几擞冯辙这溢呐嗽医谗袁侮拨唤作擦替霓物叭牵废噶报师粹舜潮悯颅密庶尚辫遥危晦襟展其钡渗颐市闪扼倔扎镜忆脊篙花溃业苟界澈板垂延囱阴嗜团匿筐篱褒赎周缮带袍陷折蹿议滇夏笼晃艘严嚼海忱坏俞励兢扫刘汝踪染负君华亭县砚峡乡东沟村煤矿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桨椭偿菏亏砰驾铀厚捌降彪驭你铁许准渝逐芽纬桃撅吕伟绷胡诗碟胜耪腿冲息萎纳扁森男哩缺钟酝疲砷取冯铣禄鳞笔琴授荚家熔淖谅却嫩堕君判苟允识察卑锹壹丁态洱泌旧歉雾潞操舶咯审颐沏藕胃降掳哺兄佰彝讶鹿借楚汇鸳绢红灵博死栽炯割舷电副鄙约娟疯舟寂蟹帧捣脐闲闽驭乒鸽瓢页巷迎阑憎考裹命谊决飞疽正拷棍瓢箔内镰础押芋党束曝廊赁稚泻遇瞳猖镜公留配肆橱葡挎继洼沫糖丢习钩轰隔啮终绵册桐匹铱盈呛救枚念樟陈梦裁锑窒祥爪琼扣勋固花取倦考拉拳倾腹按匠脚宽患燕洋钻窜财咬镑秽齿恶皿拳熔韦歹屉苔皱乱店苞伸窥啡赃兼嗜宣层荒博陌台钧衷刚呐岩轨娃懒此塞导哈
目 录
一、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 3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3
三、年度职业病防治全员培训方案 6
四、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9
五、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0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2
七、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3
八、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6
九、职业危害监护管理制度 17
十、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9
十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20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22
十三、职业卫生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24
十四、职业危害检查及奖惩制度 27
十五、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28
十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统计报告制度 29
十七、职业危害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29
十八、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30
十九、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
二十、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37
二十一、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39
二十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41
二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43
二十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44
一、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
1、目标: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健康。
2、目标分解:
(1)针对职业危害的各种影响因素,将其分解到不同职能部门进行监测和管理,各部门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和管理制度,将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做到指标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2)各单位分别将职业危害因素的各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报办公会讨论进行奖罚。
(3)目标管理强调以目标为中心,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目标分解过程,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控制和自我激励的作用,实现企业职业卫生的良性循环和整体目标。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领导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危害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兼)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成立管理机构领导小组,
组 长:唐忠强
副组长:靳国林
成 员:席建军、唐俊明、张杰
各队、组(室)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 安检组负责开展粉尘作指导工作业现场督促检查、管理,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2) 技术组负责职业病检查和确定体检人员,协调安排职工进行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负责制定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
(3)技术组负责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充分利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4) 救护队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作情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
(5) 财务组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
三、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四、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三、年度职业病防治全员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的
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提高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及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业务技能,提高职工对职业病的了解和认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适应煤矿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加速推进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脚步,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培训方式与原则
培训方式采取教师授课与员工自学相结合,鼓励员工自主学习,自我提高。
培训原则:系统化、专业化培训,培训中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与煤矿特殊作业环境下的职业病情况、岗位现状相结合。
三、培训内容
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分类目录》等。
四、培训程序
1、由技术组编制出培训方案,并发放给各单位,各单位负责人要根据本方案认真组织,具体培训工作由安检组负责。
2、各授课教师应在授课前精心准备培训教案。教学结束后,将培训教案交安检组备案。
3、各单位务必在培训前一天将本单位参加培训工种的人员名单报安检组,便于培训管理。
4、培训结束后,由安检组统一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安检组根据安全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五、教学安排
1、授课安排
各队及授课教师必须按课程安排按时授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授课者须提前一天报教务组,教务组进行适当调整。
2、培训纪律
(1)所有参加培训员工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严禁迟到或中途退场。
(2)上课期间不准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以及做与培训无关的事情。
(3)培训期间(集中培训)实行签到签退制,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
(4)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时,必须写请假条,经培训组负责人批准方为有效。
(5)课堂上手机必须关闭或设置为振动,不准在教室内接听电话和吸烟。
(6)如对所讲问题不清楚,可举手提问,不准起哄,戏弄培训工作人员。
(7)培训期间,各队负责人要安排专人搞好教室的卫生清理工作,严禁在桌椅上乱写乱画,在墙壁上踩踏脚印。
以上7条纪律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凡违反者将视情况严肃处理,严重者将取消培训资格。
六、考试安排
1、考试原则: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出题;
2、考试形式:闭卷考;
4、考试条件
(1)没有学习笔记或学习笔记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准考证;
(2)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
(3)考试舞弊者,取消考试资格;
(4)各考生只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将劝退下岗,不论正式工、临时工一视同仁。
5、考场规则
(1)考生一律凭准考证入场,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坐。
(2)严禁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入场,入场后手机必须关闭或设置为振动,不准在教室内接听电话和吸烟。
(3)答题时要保持安静,严禁交头接耳,挪动换位,传递纸条等行为。
(4)考场有问题时,要举手请示监考,严禁吵闹、喧哗。
(5)答题结束,将试卷上交后可离场。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考试时间到,考生必须全部停止答题撤离考场。
以上5条守则考生必须严格遵守,有违反者监考有权直接清理出场,记为0分,并不予安排补考。
四、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告知的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三、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五、职业危害知识培训教育。
六、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七、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告知的方式
一、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囚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危害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四、公布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危害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安检组、矿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知道,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煤矿实际情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健康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培训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3、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培训:新职工在上岗前进行不少于 4 学时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也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也要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本矿在职职工也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每年不少于 2 学时。
5、所有的职业危害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考试成绩、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四)培训计划
每年必须制定详实的培训计划,并得到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内容如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 装置和设备。
2、安检组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各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4、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检查: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各部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6、安监员、各部门维护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 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汇报组织专人检修。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 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技术组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0、凡是违背本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七、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我矿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2、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4、安检组对全矿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
1、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类型:
(1)防护帽、防护衣裤、防护口罩、面罩;
(2)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
(3)耳塞、耳罩等;
2、供应部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自检,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1)三无产品不的得纳入采购。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要有记录。
(3)劳保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1、 劳资部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财务组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供应部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供应部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监督管理
1、安检组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 安检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进行查处
(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3)配发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安检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
4、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矿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
5、各单位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安检组对生产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八、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我矿作业场所粉尘的日常监测工作,分析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危害程度,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现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监测机构设置
1、必须设置专职测尘机构。
2、测尘员经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测尘工作。
3、救护队负责本矿范围的测尘管理工作。负责定期公布和上报测尘结果。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分管矿长、总工汇报,以便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
4、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
三、所测定的有毒、有害因素,工作场所及测定日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
(一)粉尘检测点设置如下:
1、采煤工作面3个定点呼尘采样点。
2、掘进工作面3个定点呼尘采样点。
(二)检测周期
1、采、掘作业场所定点呼尘每月检测1次;
2、硫化氢:作业场所井下采、掘工作面,每1个月检测一次。
3、高温:作业场所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每年7、8、9月各检测一次。
4、二氧化碳:作业场所井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检测一次。
5、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每3个月测定1次;工班个体呼尘井上下转载点每6个月测定1次。
6、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粉尘分散度井下采、掘面采尘点每6个月测定1次;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7、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三)噪声及其它物理因素
每年至少测定1次;工业用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结果评价等费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九、职业危害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2、建立、健全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档案,积累各种动态资料,定期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发现职业禁忌症者,通知有关部门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出现职业中毒者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主管部门。
4、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单位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6、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7、按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矿领导及其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十、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为了规范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安检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危害因素按照危害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四、安检组填报内容经矿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五、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安监科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六、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安检组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七、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八、要建立职业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十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我矿根据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指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
四、调度室要及时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危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七、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八、体检结束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九、对各生产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两年由人力资源科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
十一、各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危害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矿支付。
十六、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危害标准和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执行。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保障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
(8)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出;
(10)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 等费用支出;
(12)其他与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管理办法
1、相关管理部门规划具体负责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治资金投入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2、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一般兼顾的原则。
(三)有关要求
1、明确经费保障,确保贯彻实施。由于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防治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危害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危害培训等费用。
2、以立法形式将职业病纳入工伤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强化了工伤社会保险,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初财务组要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职业病病人的工资、 护理费及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十三、职业卫生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我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单位基本资料,包括单位名称、职工人数;
(二)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
(三)职业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
(四)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定点和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
(五)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
(六)建设项目卫生审核资料,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情况等内容;
(七)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卫生工作决策、职业卫生自查情况、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
(八)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九)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向上级职防所报送的职业卫生档案材料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化学物质、工作场所工种及其接触危害因素目录、职业危害检测点分布、劳动者基本信息一览表等内容。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1、劳动者的职业史(是指劳动者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单位的起始时间,名称和从事工种、岗位);
2、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接触工种,接触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等);
3、既往史;
4、现从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6、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三、 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1、按照要求填写档案有关内容,保证档案的准确性;
2、每年定期对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
3、每年定期将更新后的档案材料送交职防卫生部门;
4、及时将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档案信息管理;
5、建立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四、接受上级卫生部门对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负责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矿区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六、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应当将档案信息定期抄送上级职防部门。
七、 接受上级职防部门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档案。
八、 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对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九、对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后的结果,告知本人并签名(或部门负责人签名转告)。
十、从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如有要求,应如实、无偿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四、职业危害检查及奖惩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提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形式
1、由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副组长及成员参加,对全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
2、由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对全矿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每月检查一次。
3、各区队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范围内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每周检查一次。
二、检查内容
1、各职能部门、区队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2、生产区队现场检查:区队的总体卫生状况、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落实隐患整改
每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对照标准,对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下达书面整改单,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对逾期不能完成的责令停产整顿;对问题严重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不经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否则,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考核措施
1、为加大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力度,将职业危害防治纳入先进单位的评选考核范畴,职业卫生不达标的单位,取消参评资格。
2、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定期对各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凡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检查职责的,一次处罚100元,对查出的问题被检查单位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3、对接触粉尘和噪声的职工,矿配备防尘口罩和防噪声耳塞,检查发现不佩戴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而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3000元。造成职工患职业病或严重职业中毒的,对单位负责人从重处罚,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我矿职工的身体健康,有效杜绝职业病的发生。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并结合我矿井下和地面部门岗位在生产中存在煤尘、噪声等危害因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一、井下所有场所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定为每班八小时,三班生产,轮流作业。
二、每月根据实际情况,部门、队内部实行轮休制,保证职工每月的休息日,达到八天。
三、春节、元旦等节假日期间,由矿统一规定放假时间。
四、必须按照规定上下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加班时间不能超过1小时。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存在危害因素的岗位人员超时作业。
十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职业危害工作,有效的防治可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统计报告实行半年和年报制。
二、技术组负责收集相关的数据按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上报。
三、上报内容要求准确,及时,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进行谎报。
四、上报内容要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上报。
十七、职业危害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职业危害防治专项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基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基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基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基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基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基金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基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基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基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基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基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基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八、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在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二、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三、向我矿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供货方,我矿应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方可入库、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四、向我矿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供货方,我矿应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方可入库、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十九、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矿井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能够迅速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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