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财通证券现金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承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vii
目 录
第1部分 释义 7
第2部分 集合计划介绍 13
(一)名称和类型 13
(二)投资目标和特点 13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3
(四)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14
(五)目标规模限制 14
(六)存续期限 14
(七)封闭期 15
(八)开放日 15
(九)推广时间 15
(十)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和参与、退出价格 15
(十一)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限制 15
(十二)推广机构 15
(十三)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15
第3部分 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16
(一)管理人 16
(二)托管人 17
(三)推广机构 17
(四)注册登记机构 17
(五)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 17
第4部分 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18
(一)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 18
(二)推广机构 18
(三)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 18
(四)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 18
(五) 推广期参与原则 18
(六)推广期规模上限控制 19
(七)参与程序 20
(八)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21
(九)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 21
第5部分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22
第6部分 集合计划的成立 23
(一)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 23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23
第7部分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4
(一)投资目标 24
(二)投资范围 24
(三)资产组合比例 24
(四)资产配置策略 25
(五)各类资产投资策略 25
(六)业绩比较基准 26
第8部分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7
(一)决策依据 27
(二)投资程序 27
(三)风险控制 28
第9部分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1
(一)投资限制 31
(二)禁止行为 31
第10部分 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33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33
(二)集合计划资产构成 34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35
第11部分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36
(一)资产总值 36
(二)资产净值 36
(三)预估收益率 36
(四)估值目的 36
(五)估值对象 36
(六)估值日 36
(七)估值方法 36
(八)估值程序 38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38
(十)差错处理 39
(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40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41
第12部分 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 42
(一)费用的种类 42
(二)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43
(三)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费用调整 44
(四)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 44
(五)税收支出 45
第13部分 收益与分配 46
(一)收益的构成 46
(二)集合计划的净收益 46
(三)收益分配原则 46
(四)收益分配对象 46
(五)收益分配方式 46
(六) 收益分配时间 46
(七) 收益分配方案 47
(八)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 47
(九)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报告 47
(十)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47
(十一)收益分配的程序 47
第14部分 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 49
(一)参与和退出的形式 49
(二)参与和退出的价格和条件 49
(三)参与费用和退出费用 50
(四)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50
(五)参与和退出的程序 50
(六)存续期规模上限控制 51
(七)参与和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51
(八)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52
(九)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3
(十)其他暂停参与退出或临时下调规模上限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3
(十一)重新开放参与退出或恢复正常规模上限的报告 53
(十二)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53
(十二)其他情形 53
第15部分 集合计划的展期 55
(一)展期的条件 55
(二)集合计划展期的方式和程序 55
第16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 57
(一)集合计划的终止 57
(二)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57
(三)资产清算主体 58
(四)计划终止后的资产清算程序 58
(五)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60
第17部分 信息披露 61
(一)本集合计划定期通告 61
(二)重大事项的披露和披露方式 62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询 63
(四)其他未尽事宜 63
第18部分 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64
第19部分 其他应说明事项 71
(一)集合计划托管 71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71
第20部分 监管安排 72
(一)计划推广、设立的监管安排 72
(二)计划日常运作的监管安排 72
(三)计划终止的监管安排 72
第21部分 或有事件 73
第22部分 特别说明 74
第1部分 释义
《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同:
指《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试行办法》:
指2003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4年2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指2008年5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8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
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
《电子签名约定书》:
指《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第九条所要求的纸质文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
指依据《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和《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本说明书或说明书:
指《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一份披露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交易过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利义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及税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估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及分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及清算、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托管协议:
指《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或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
指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财通证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推广机构:
指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机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委托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委托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委托人: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
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管理人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3年。存续期满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满足相应条件后即可展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共同交易日和时间。
T日: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封闭期:
本产品不设定封闭期,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每个交易日都可以参与和退出。
开放日: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日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的每个交易日。
签约
指委托人提出申请并完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账户开立等相关手续后,管理人开通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功能的行为。
推广期签约:
指在推广期委托人签约集合计划的行为,委托人在推广期可以签约,但在集合计划成立日才开始参与集合计划。
存续期签约:
指在存续期内委托人签约集合计划的行为。
解约:
指委托人通过营业部柜台或者交易系统,解除《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不再参与本集合计划。
参与:
指委托人将在推广人处开设的资金账户中可用资金转换为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委托人须完成本集合计划的签约手续后,方可参与。
退出:
委托人将其集合计划份额转换为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减少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但退出后不解除《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仍可继续参与集合计划。
巨额退出:
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7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资金账户:
指委托人用于证券交易的第三方存管账户。
资金账户最小余额:
管理人为保证证券交收正常进行而设置的、委托人需在资金账户中保留的最小金额。
自动参与退出:
指委托人在推广机构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在满足新增资金参与下限的情况下,委托人证券账户保证金剩余部分将自动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
保留额度:
指委托人资金账户保证金保留的最低金额,也是委托人在下一个交易日可以取现的最大限额。委托人可以调整该限额,但此额度不低于资金账户最小余额。
份额累计积数
委托人或集合计划在一段时间内每日份额数的总和。
预估收益率
除去费用后,按照约定估值方法计算的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
分红收益率
分红登记日集合计划的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客户收益率
除去业绩报酬,客户可以获得分红的年化收益率。
年、年度、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的期间。
计划年度:
指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为止的期间。例如,本计划于2012年10月10日成立,则2012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9日为一个计划年度,依此类推,本计划共有3个计划年度。若9日为非工作日,则取其之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自有资金:
指管理人参与本计划的本金。本集合计划中,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参与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或资产总值:
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或资产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或单位面值:
指人民币1.00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或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分红登记日:
指用于计算委托人本期分红权益的登记日期,本集合计划的分红登记日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
不可抗力: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管理人网站:
指管理人发布集合计划有关信息的互联网站——财通证券网()。
第2部分 集合计划介绍
(一)名称和类型
1、集合计划名称: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目标和特点
1、投资目标:
在满足客户资产流动性与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力争委托人的分红收益率超过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2、业绩比较基准:
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目前为0.5%/年)。
3、主要特点:
(1)参与和退出便捷
委托人卖出证券所获资金,当日可以参与集合计划份额;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所获资金,当日可用于买入证券,次日可以取款。
(2)安全性高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和短期债券,安全性较高。
(3)收益增厚,按季分红
管理人力争获得高于同期活期存款的收益,红利按季现金分配。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商业银行活(定)期存款,剩余期限397天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期限1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债券回购、信用类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分离交易可转债存债部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2、 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比例:
(1)活期存款: 10%-100%;
(2)一年以内(含1年)的定期存款:0-90%;
(3)隔夜逆回购:0-50%;
(4)1月以内的逆回购(不包含隔夜逆回购):0-30%;
(5)货币市场基金:0-30%;
(6)剩余期限397天以内的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信用类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0-20%;
(7)债券正回购:比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未出规定前,不得投资;
(8)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配置比例由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提出建议,托管人无异议后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四)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计划,属于低风险、低收益、安全性和流动性好的产品。
推广对象为本公司及下属机构经纪业务的客户,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五)目标规模限制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及存续期前3个月为试点期,试点期规模上限为30亿份,集合计划成立满3个月后,有权根据试点运行情况维持规模上限30亿份或提高至60亿份。
(六)存续期限
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存续期为3年。存续期满后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满足适当条件后展期。
(七)封闭期
本产品不设封闭期,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每个交易日都可以参与和退出。
(八)开放日
开放日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的每个交易日。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按照本说明书和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本计划。
(九)推广时间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即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签约期。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推广,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推广期,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十)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和参与、退出价格
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集合计划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集合计划采用份额参与、份额退出的方式;参与、退出价格为固定价,即每份为人民币1.00元。
(十一)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限制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超过最低金额的部分为1000元的整数倍;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持有人,委托人可多次参与集合计划,追加参与金额为1000元的整数倍;单一账户最高参与上限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十二)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是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
(十三)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第3部分 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一)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成立时间: 2003年6月11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拾肆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财通证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同时满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的要求;
3.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其他资产及不存在柜台个人债务;
4.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监管部门调查的情况;
5.符合有关规章中关于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相应监管要求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各项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
6.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足够的专业素养;
7.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财通证券具备了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技术能力,拥有实力较强的专业化队伍。财通证券拥有先进的投资理念和产品开发能力以及强有力的研究力量,也拥有高效、可靠的后台系统。
财通证券重视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筹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过程中,财通证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财通证券在设计业务流程时,充分考虑每个环节的风险及其控制,特别是客户资金的安全性问题,以保障客户的根本利益。
(二)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成立时间:2001年3月29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拾贰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推广机构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同前)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五)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均独立自主开展业务,任何一方均不能干预另一方的业务和经营。
第4部分 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一)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即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签约期。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推广,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推广期,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二)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的网点进行推广。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详见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及当地推广网点的公告。
(三)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
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推广期内委托人只能通过现金购买份额的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
(四)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为零。
(五) 推广期参与原则
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2、委托人初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超过最低金额的部分为1000元的整数倍;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追加参与金额为1000元的整数倍;单一账户最高参与上限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3、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30亿元,管理人可提前终止推广期,管理人按照比例配售方式确定超过30亿元的参与申请为无效申请。
4、委托人在参与申请时一旦完成资金交付,则参与申请不能撤消。
5、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在交易日可以签约,在集合计划成立日即可以开始参与集合计划。
6、当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时,管理人可提前终止推广期。
(六)推广期规模上限控制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规模上限为30亿份。
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比例配售”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1)推广期内参与申请不超过30亿份(含30亿份)的情形:若推广期内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划参与的总份额不超过30亿份(含30亿份),则所有的有效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推广期内参与申请高于30亿份的情形:若推广期内参与申请确认资金的总额超过30亿份,管理人将提前终止推广期。推广期规模上限日是指,在推广期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确认份额超过规模上限的第一个交易日;在该交易日之下一日,管理人通知各销售网点结束产品参与,同时公告推广期提前结束。在成立日或试运行期内的参与申请资金份额若超过30亿份,则采用“比例配售”以及份额为1000倍数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
配售比例决定了各委托人在参与对其所有有效参与的确认比例。若按比例确认后的有效参与金额超过了最低参与限额,则予以接受,若不足最低参与限额,则不予接受。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并停止该集合计划接受参与申请。
推广期参与申请确认比例将于推广期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举例如下:
例1:某人投资100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假设有效参与金额不足30亿份,该笔参与将按照100%比例全部确认,对应参与费率为0%,集合计划参与价格每份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参与份额为:
参与金额=100000/1.00=100000.00元
即:委托人投资100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可得到100000份集合计划份额。
例2:A委托人投资200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假设有效参与申请金额达到70亿元。
则所有委托人的配售比例为
300000/700000 =42.8571%,
这样,A委托人的配售确认金额为
int(200000×42.8571%/1000)*1000=85000元=85000份
其中int(·)为取整函数,A委托人最终以85000份的确认金额参与了本集合计划,但若A委托人配售确认金额不足最低参与限额,则不予接受。
(七)参与程序
1、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
委托人已阅读并理解本说明书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充分了解参与本集合计划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在来源和用途上都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委托人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委托人符合本说明书要求的其他条件。
2、参与申请
委托人持身份证明证件,在推广期内到推广网点提出参与申请,未在中登公司开立TA账户的投资者,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时还应同时申请开立中登公司深圳TA账户。
个人投资者的证明文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如有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文件包括: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审核投资者证明文件无误后,为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开立中登公司TA账户。
一个委托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中登公司TA账户,已经拥有中登公司TA账户的委托人进行多次参与时可以免去开户申请。
3、签署合同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签署与管理人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后生效。
4、实际参与
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在交易日可以签约,在集合计划成立日即可以开始参与集合计划。
5、参与确认
管理人在T+1个工作日(设参与截止日为T日)内对投资者参与的有效性及参与份额予以确认。
(八)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决定是否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有关存续期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规定,详见本说明书第14部分: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
(九)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
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第5部分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42
第6部分 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
1、在推广期终止时,若本集合计划符合下列条件:
(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低于1 亿元人民币;
(3)客户不少于2 人;
(4)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即可宣布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管理人公告本集合计划推广活动结束的次一工作日,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管理人须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推广、设立情况及验资报告。
2、推广期内,当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也同时被全部满足,经托管人同意后,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推广期。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若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 亿元,或委托人低于2人(不含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管理人可以宣布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如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管理人须在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7部分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满足客户资产流动性与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力争委托人的分红收益率超过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二)投资范围
商业银行活(定)期存款,剩余期限397天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期限1月以内(含一月)的债券回购;信用类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分离交易可转债存债部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行政章程、相关业务规则及市场变化等,管理人有权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集合计划可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管理人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可将该金融产品划入相应类别进行管理,但管理人应在投资实施当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对委托人进行通告。
(三)资产组合比例
(1)活期存款:10%-100%;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0-90%;
(3)隔夜逆回购:0-50%;
(4)1月以内(含一月)的逆回购(不包含隔夜逆回购):0-30%;
(5)货币市场基金:0-30%;
(6)剩余期限397天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信用类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分离交易可转债存债部分):0-20%;
(7)债券正回购:比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未出规定前,不得投资;
(8)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配置比例由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提出建议,托管人无异议后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四)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委托人资金申赎特征,在满足客户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深入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利率趋势等,动态调整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债券回购、债券等各类资产配置期限与投资比例。
(五)各类资产投资策略
1、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密切跟踪客户股票交易数据,并考虑新股申购、节假日取款等事件性因素,合理分配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投资比例,在以活期存款满足客户证券交易资金交收、取款需求的同时,通过配置一定比例的定期存款提高存款组合收益率。
在综合考察银行的信用状况、存款规模、资金需求等情况基础上,管理人将建立银行交易对手库,在保障流动性与安全性的前提下,择优选择利率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同时,管理人将严格控制单笔存款规模,适当增加存款笔数,并根据分红时点合理安排存款期限。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
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根据对未来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其调整范围。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度加大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2)期限结构配置
在债券组合久期确定后,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方向,以及集合计划的现金流需求,合理设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相应构建哑铃型、子弹型或阶梯型组合。
(3)类属配置
综合考虑券种供需关系、信用利差、信用风险等因素,以及各类短期券种的交易规模与流动性,动态调整债券投资组合中不同信用级别债券的投资比例以及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存债部分等的配置比例。
3、货币基金投资策略
货币基金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收益率、收益波动幅度、基金规模、划款周期和管理费率,并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基金筛选:(1)货币市场基金管理现金的安全性;(2)货币市场基金管理现金的流动性;(3)货币市场基金管理现金的成本等。
(六)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
如果未来出现更合适的业绩比较基准,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送监管机构后予以公布。
第8部分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和本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国家的货币政策。
3、证券市场变化,投资品种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价值分析。
4、交易对手的信用分析。
5、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本集合计划在衡量投资对象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在尽量避免本金损失的前提下,力争为委托人获取较高的收益。
(二)投资程序
1、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确定资产配置方案、投资额度授权等重大决策。
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是财通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确定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战略,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定资产配置方案,以及对资产管理部进行投资额度授权。
2、投资决策小组负责投资策略以及资产配置等日常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小组是资产管理部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小组接受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的监督。投资决策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趋势做出分析,制定资产配置方案,确定集合计划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并负责审核、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库。
3、投资主办人负责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主办人在投资决策小组确定的各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在研究员构建的优选基金池和债券池基础上,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并依据宏观经济、政策走向、个券基本面等的分析,选择具体的投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基本面、市场等的变化,对组合进行调整和优化。
4、研究员完成价值研究报告提交投资主办人,并负责构建优选基金池和债券池。
5、交易员根据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在集合计划专有席位实施投资交易。
6、财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合规人员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风险的控制,确保投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展独立的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对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本集合计划在合规性方面的内部风险,并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目标
(1)树立和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确保资产管理部的经营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2)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补偿”的风险控制系统,对于管理和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及时进行识别、衡量、分析评估,对潜在风险事先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对已发生的风险损失及时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确保资产管理部经营管理工作有效运行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3)持续提高资产管理部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管理资产安全性的最优化,确保资产管理部经营目标的实现并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以优秀的投资服务、高度的资产安全性管理和高尚的职业操守取信于委托人,取信于社会公众。
2、风险控制的原则
(1)首要性原则:风险控制应作为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心工作,始终贯彻在资产管理部的经营战略中并作为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资产管理部的各项业务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资产管理部各具体业务环节;
(4)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部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经营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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